旅游开发管理的外部不经济及其内化分析_外部不经济论文

旅游开发、经营的外部不经济及其内化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化论文,探析论文,旅游开发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文献综述

伴随着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和旅游开发活动的不断升温,旅游开发、经营的外部性日益突显,尤其是一些外部不经济性(external diseconomies)问题如资源破坏、环境恶化等不断加剧。这个问题已经引到有关人士的关注,并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在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维普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和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以“旅游”、“外部性”、“内部化”等分别为关键词/篇名或主题词进行检索(检索时间:2004年12月19日),其中与“旅游外部性”有关的论文共13篇;在Science Direct On Site 数据库中, 输入“externality”进行检索,共有1051项记录,其中与旅游有关的只有5篇。此外,有些书籍中也涉及到了旅游开发外部性问题。上述文献与书籍,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利用外部性理论说明旅游资源破坏的原因(Adrian Bull,1995;魏小安,冯宗苏,1993;匡林,1999;敖荣军,龚胜生,2002;刘亭立,赵小丽,2002),提出弱化外部性的描述性建议和政策。在内化策略方面,总的看来多是单纯继承经济学中解决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成果,即征收庇古税(Pigou Tax)、法规制度制约以及教育引导等(Adrian Bull,1999;徐期勇,2000;刘肖梅,2002;Teresa Palmer & Antoni Riera,2003;彭德成,2003)。

上述文献回顾表明,从理论高度剖析旅游开发外部不经济问题,国内外文献都较少涉及。旅游开发、经营外部不经济的弱化或内化将有助于实现旅游资源开发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和旅游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这无论对于政府、地方还是旅游者、当地居民都是不无裨益的。因此,本文拟以外部性理论为切入点,结合产权理论和资源价值论,对此加以探讨。

二、外部性理论及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外部性不经济现象

1.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Externality)概念最早由马歇尔(A.Marshall)于1890年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1924年,马歇尔的学生,剑桥经济学家庇古(Pigou)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了“内部不经济”(external economics)和“外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ies)的概念,并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角度出发,应用边际分析方法,提出了边际社会净产值和边际私人净产值两者之间存在差异,补充了外部性可以是正的或负的这一重要思想(庇古,1971),基本形成了静态技术外部性理论的基本理论。庇古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厂商给其它厂商或整个社会造成不需付出代价的损失,那就是外部不经济,这时,厂商的边际私人成本(Marginal Private Cost)小于边际社会成本(Marginal Social Cost)。

一般来说,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external diseconomies)2个类别及其4种具体形式:(1)正生产外部性,指在生产中给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经济利益,如养蜂;(2)负生产外部性,指在生产中给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造成损害,增加了他们的外部成本,如水污染;(3)正消费外部性,指在消费中给外界带来利益,如私人花园的鲜花散发出芳香是私人消费的正外部性;(4)负消费外部性,指在消费中给外界造成损害(向昀,任建,2002)。本文所指“外部性”专指外部不经济,即负生产外部性和负消费外部性,以下不再赘述。

2.旅游开发中的外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ies)

近几年来,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使得旅游开发的外在影响日益明显。一方面,旅游开发的外部经济性迅速彰显,如合理的旅游开发加速了旅游地的开放程度,改善了东道地的经济状况,在旅游产品的消费过程中扩大了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促进了不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另一方面,旅游开发的外部不经济不断加剧,使旅游开发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旅游企业自身的私人成本。旅游开发的外部不经济总体而言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增加了边际社会成本,如垃圾污染、杀虫剂、噪音和废气排放等形成的外部环境成本。二是不同的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的介入造成对社区文化传统的冲击,导致不同阶层、团体和家庭由于不能公平分享利益而相互嫉妒等。三是拥挤,拥挤作为有限的消费容量和无限的消费规模之冲突,首先体现为旅游者施予旅游者的外部不经济,因为游客人数增加到某个相当大的数量之后,增加更多的游客就会减少全体游客的效用(匡林,1999);其次为旅游者施与东道地居民的外部不经济。四是对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对自然、文化遗产等公共资源的破坏。

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外部经济性更具直接性,突显较早,是一种显性效应;而外部不经济则是在资源开发过程中伴随着熵的增加而逐渐积聚的,具有隐性特征,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往往被外部经济性所覆盖。而且,由于旅游开发者实际支付的成本(即私人成本PC)远远低于社会成本(社会成本SC=私人成本PC+外部成本EC),即景区外部成本存在于旅游景区经营和旅游消费者的交易之外,没有纳入旅游景区的经营成本之中,难以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如果对景区经营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不进行控制,则其结果不仅会加快旅游资源环境破坏的速率,致使旅游产品定价低于市场最优价格,而且社会边际成本就会越来越超出景区的边际成本,对整个社会造成越来越大的负担和危害。

三、旅游开发与经营外部不经济产生的根源

外部不经济是由生产的不经济和消费的不经济产生的,因此,旅游开发、经营外部不经济的根源也需着重从生产和消费,即旅游开发和旅游消费入手。此外,旅游开发经营的利益相关者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

1.旅游资源开发不经济的根源

奈特(Knight)认为,产生“外部不经济”的原因是对稀缺资源缺乏产权(property right)界定(Andreas A.Papandreou,1994)。因此,旅游资源产权的模糊或虚置是旅游资源开发不经济的根源。

产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它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张维迎,2002)。一般而言,外部性都是在产权未能得到很好界定的情况下产生的,而我国旅游资源的产权大多界定不够清晰。

首先,旅游目的地中的某些旅游资源是公益性的公共品(Public goods),有独一无二性和非人工再造性,体现的是公民及后代的利益,它们对于人类有一种经济价值所不能涵盖的意义,将它们界定为私有产权是不适宜并且极其困难的。因此,旅游资源产权的模糊性某种程度上内生了外部性存在的必然。其次,目前我国多数具有竞争性用途的旅游资源的产权为国家或集体所有①,这样的产权界定名为清晰,实则模糊。资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则是为人人所有,人人负责,人人又都不负责,所以国家不过为虚拟所有者,真正的旅游资源产权所有者虚位。其结果是各旅游开发者竞相地无偿耗用资源,由此导致旅游资源的使用成本(或收益)不能进入开发者(使用者)本身的成本(或收益)函数,造成私人边际成本(或收益)与社会边际成本(或收益)不一致,旅游资源处于低效率或过度利用状态,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

此外,我国目前存在的旅游资源无价或低价观,使得开发者即使使用产权界定明晰的旅游资源也极少将资源成本和资源损耗纳入经济核算体系中。长期以来,我们似乎认为自然旅游资源并非劳动的产物,而是大自然慷慨的赐予,所以没有价值,这种理论在政策实践上的表现就是政府把自然旅游资源无偿或低价划拨给旅游开发者使用。对一般企业来说,资源成本是资源消耗型企业成本构成的重要因素,资源消耗意味着成本的增加与效益的减少,企业必须聚焦资源成本与消耗。当旅游开发者无偿或低价使用这些旅游资源时,资源的稀缺性不可能在价格中得到体现,资源成本和资源损耗极少会纳入经济核算体系中,因此,旅游资源的成本就成了一笔“糊涂帐”。即使认识到了旅游资源的价值,因为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旅游资源评估计算体系,旅游开发者在无偿占有、掠夺性开发和浪费使用乡村旅游资源时也只需以较小的代价承担开发与经营所产生的外部性。这是造成旅游资源开发外部性的另一重要根源。

2.旅游者消费外部性的根源

根据公共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旅游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对参加旅游开发的各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旅游资源在具有“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的同时也具有竞争性(rivalrousness);对旅游者而言,只有当旅游者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它才具有竞争性,排他成本非常高,因此,旅游资源多为俱乐部性资源或拥挤性资源,即准公共品(quasi public goods)。根据准公共品的特征,从经济学的“人是理性的”这一假设出发,旅游过程中每个旅游者都从自利角度出发,只考虑个人的边际效益等于个人的边际成本,而不考虑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从而把旅游产品或资源当成“公地”(commons),过度或无限使用,进而导致拥挤、污染、破坏等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

3.旅游开发与经营中相关利益主体行为不当

除了生产与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旅游开发与经营中的一些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不当也会导致负外部性。首先是有关旅游开发管理部门。我国目前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分散,在对旅游开发、经营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管理“真空”、管理缺位、管理越位、管理不作为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增加了社会成本;其次,那些为追逐经济利益,置目的地资源、文化与传统而不顾的目的地居民也是旅游开发外部不经济的根源之一。国外已有学者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旅游地居民在旅游地外部不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如Ioannis Kavallinis等在希腊Mykonos岛所进行的研究表明,旅游业对当地环境产生的外部不经济,居民自己更负有责任(Ioannis Kavallinis & Abraham Pizam,1994)。

四、弱化旅游开发与经营外部不经济的措施

外部性的存在,使旅游活动中第三者的福利受到损失,并导致旅游资源配置无效率。因此,研究外部性的目的是寻找迫使外部性制造者弱化或内部化外部性的途径,恢复帕累托最优。根据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和资源价值论,可尝试从以下方面入手:

1.根据外部性理论和产权理论可采取的措施

对如何内部化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以庇古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认为通过国家干预,采取税收和津贴等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是比较好的途径,即传统的“庇古式税”的政府干预模式。1960年,科斯(Coase)一反新古典经济学传统,在其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政府的干预并不是必要的,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重新分配产权得到解决(Ronald H.Coase,1960)。以诺斯(North)为代表的新经济史学派认为,制度本身可以内部化外部性问题(Lance E.Davis and Douglass C.North,1971)。据此,弱化旅游开发外部性也可采取上述相应的措施。

(1)实行旅游企业配额制度,对超出配额的旅游企业征收一定数量的费用

在理论上,解决外部不经济最经典的方法是通过征税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并给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以补偿,从而有效地抑制资源滥用。在旅游开发与经营中,通过征收环境税可以调整比价、改变旅游信号,从而影响旅游活动的消费形式或旅游开发方式,最终达到降低旅游开发和旅游过程中产生的资源、环境破坏的目的。该手段可分为三大类:收税、征费和补贴。首先,征收旅游税。如图1所示,D为需求曲线,CAC表示建造旅游设施的综合平均成本曲线,SC为社会成本,EC为经济成本,V为游客数量。假如游客的消费处于低水平V1点时,单位社会成本SC与耗费的经济成本EC相等。因此,在旅游消费低于V1时,不会对未来的消费产生影响,也不会破坏资源。但如果只考虑当前的游客需求,对资源的使用将可能达到V2的水平,游客的花费将达到B点,由此引起的资源损耗将导致社会成本SC急剧上升到A点,远远超过了经济成本EC,产生了巨大的外部不经济。通过征收旅游税CE(CE=MSC-MPC=MEC=e’(Xe)② )迫使旅游外部不经济的制造者将负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补偿资源再生所需成本,并将消费数量拉回到V3的水平。为使旅游税具有可行性,有关旅游管理行政部门可为旅游企业规定一个较为保守的接待游客的数量指标V1,但同时也允许通过税收来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对那些超过指标的旅游企业征收不同等级的环境保护税,以将社会定位尽可能接近图中的C点。为确保接待指标的分配能调整到最优状态,应允许企业买卖指标以达到与其本身相适应的水平(Chris Cooper,John Fletcher,1993)。与税收手段类似,建立收费制度,通过对有害于资源、环境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应的“旅游服务”征收一定的费用,从而使造成旅游外部性的主体承担相应的外部成本或外部效果。关于补贴手段,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政府根据资源开发者带来的外部性程度为它们提供补贴,补贴的数额应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之差,即等于外部不经济的控制成本。第二种,对旅游外部性的受损者进行补贴。补贴金额应等于负外部性的外部成本。西班牙东部的巴利阿里群岛(Balearic)为了降低旅游带来的外部环境成本,已做了向旅游者征收环境税(ecotax)有益尝试,并对环境税收取的数额和实施措施进行了研究(Teresa Palmer,&Antoni Riera,2003),可资借鉴。

图1 旅游税征收额度原理图

资料来源:见参考文献7。

(2)进行产权改革创新

按照外部性理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交易各方就会力求降低交易费用,把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或成本最小的地方。因此,明晰产权是解决任何经济活动外部性的一大利刃。遗憾的是,旅游资源典型的“准公共物品”(quasi-public goods)的性质决定了构建绝对有效的旅游资源的产权结构是不可能的。但是,产权可分离、可分割(如对一物可以同时或分别有不同的权利),因此,为弱化旅游开发外部性所进行的产权改革,可根据旅游资源性质来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这样一组权利进行分离或分割。

原生性或保护性资源作为国有资产,是“公益性国有资产”,是全民的财产,以保护“生态完整性和纪念完整性”为基本原则,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可分离,此类资源可以进行旅游开发,并会有经济收入,但是它本身不能定位于以赢利为目标。不以保护为首要目的的旅游资源、唯一性不显著的旅游资源,在法律框架下可整体出让。旅游资源管理部门把旅游资源一定时间内的经济所有权出让给开发商,管理部门收取出让费,让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通过市场交换得以实现。取得旅游资源所有权的开发商可以把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开发商,使资源能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全社会自由流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政府的法律、法规干预

在我国,因旅游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且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干预时可能有越位或不作为行为,管理部门行政干预措施有可能失灵,所以,政府行政干预可能不是弱化而是进一步加剧了旅游业的外部性。因此,应尽量减少行政干预,而多诉诸于法律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旅游开发、经营中的负外部性进行管理和控制。这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

为削弱旅游开发、经营的外部性,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可以立法的形式预先确定资源保护范畴和程度、奖惩方法和环境质量水平等。例如,建立旅游开发资质审查制度,严格评审旅游开发经营者的资历和信誉;制定旅游区内具体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制游客进入景区内的生态敏感地带以缓解对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等,并对旅游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强制执行,运用法律杠杆降低外部性。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干预对旅游开发和旅游过程中所涉及的不经济活动带有强制性,一旦不遵守就会有严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开发者所承担的责任风险远远高于边际收益,因此,他们不得不降低开发经营的外部性。但此措施在经济上却缺乏效率,成本较高。如果在政府法制干预的同时,成立包括东道地居民、专家学者、景区管理者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开发者进行实时和有效的监督,则可弥补政府管制的高成本。

(4)以社会准则弱化旅游开发经营的外部不经济

这是一种主要依赖社会机制和道德教育弱化外部不经济性的措施,也是社会可接受的方式。这种教育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其一,提高国民素质,培育国民环境意识,诱导和教育开发经营者和旅游者等相关利益群体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念,在旅游中尽量避免利己行为给资源、社会造成的外部影响;其二,培育旅游企业新型资源观,使其明确环境导向的资源和能力将成为可持续性的竞争优势,因为环境、资源是旅游企业存在之本,减小外部不经济,降低旅游污染,既是承担社会责任,也是树立企业形象、赢得东道地和旅游者人心之举;其三,鼓励旅游开发者和经营者积极营造环保氛围,宣传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知识,如在景区放置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宣传册、开发环境友好的旅游项目,在景区宣传企业所做环保工作,并通过员工扩大景区环保意识的宣传。运用这些思想教育的方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在某种范围内可以发挥作用,但由于缺乏激励和强制,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2.合理界定旅游资源价值

不计或低估旅游资源成本,扭曲资源价格体系,使资源的价格不能充分反映价值,是导致旅游开发、经营外部不经济不断集聚的又一个重要根源。因此,树立旅游资源价值观,合理界定旅游资源价值,把资源与环境成本引入决策过程,使旅游发展建立在科学的资源观之上。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满足后代的需要产生危害,是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必须遵循的唯一原则。

自然旅游资源的价值核算应建立在财富论、效用论和地租论的理论基础上。财富论认为自然资源是一种财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效用论是指自然资源的价值首先取决于它对人类的有用性,其价值的大小取决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开发利用条件;地租论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③。所以,自然资源价值应为P=P1+P2,P1为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P2为人类劳动投入所产生的价值(李金昌等,1991)。自然旅游资源价值的合理界定,将从根本上扭转长期以来旅游开发中对资源的乱采滥用行为,从而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自然旅游资源价值的提升。人文旅游资源的价值补偿,应该基于资源本身的价值,它应该包括自然资源的“初始价值”(自然成本)和资源消耗、使用、保护的“补偿价值”两部分。

与此同时,旅游资源的价值核算还应与国民经济指标相结合。将旅游开发和旅游活动造成的旅游资源损耗和环境损失作为负国民经济指标,通过经济价值评估测算的方法,估算出国民经济中旅游活动所付出的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代价,并由旅游业提供补偿。

五、结论与探讨

综上所述,旅游资源产权的模糊性、资源价值货币化核算的缺失以及资源准公共品的特性,是旅游开发和旅游活动外部不经济的根源。只有将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和资源价值论结合起来,才可能寻找到弱化外部不经济的有效途径。

本文关于弱化外部性的理论措施主要有3种,即据资源特点明晰产权、界定资源价值、政府法制干预,在当前国情下,对于“旅游资源”这一特殊的资源,这3种理论措施是否适用,更有效的理论措施是什么,还有待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证明。就研究而言,当务之急是认真研究现实中的弱化措施为什么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是措施无效还是制度缺位?资源市场化经营中如果造成更加严重的外部性,又该如何解决?研究中实证方法和科学态度是必不可少的。

注释:

① 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旅游资源和多数人文旅游资源在产权上应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据魏小安2003年统计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旅游景区属于公有制的占88%(魏小安:旅游景区的现状和趋势,http://www.cnradio.com/travel/lyzjlt/200302120124.html)。

② e’(Xe)为外部侵害者实施的外部成本函数.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53,56,536.

标签:;  ;  ;  ;  ;  ;  ;  

旅游开发管理的外部不经济及其内化分析_外部不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