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研讨会纪要_男女平等论文

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研讨会纪要_男女平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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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的精神,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最近召开专题研讨会,热烈平等地探讨这一理论前沿课题,推进我国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积极关注和实施。

一、性别意识的提出

什么是性别意识,是专题研讨会最先切入的问题,也是社会感到陌生新奇的问题。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康泠认为,性别意识就是性别平等,能否承认男女应该平等是性别意识的有无问题。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刘伯红指出:性别意识是承认男女不平等的前提,积极地消除男女不平等,特别是从性别的角度积极地发现妇女问题,探讨在文化中、社会结构中、人们的行为中消除这种不平等。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慧英副教授将性别意识归纳为两层意思:第一,具有性别敏感和性别自觉,善于从性别的角度观察社会和现实,审视男女两性的特点和角色定位。性别意识同文化意识、人口意识、环保意识、经济意识一样,是观察社会的一种角度。现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人口意识环境意识文化意识,性别意识却相当淡漠,甚至绝大多数人不知性别意识为何物。第二,从性别角度观察问题其目的是促进男女两性的协调发展,避免两性差距的扩大和加深。从这个意义来讲,性别意识不是中性的,而是具有强烈的性别平等发展的倾向性。在招工招生中对女性的排斥,虽然对性别相当敏感,却不属于性别意识的范畴,只能归为性别歧视。

由于人们性别意识的淡漠,往往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性别歧视视而不见,出现了性别意识的“盲点”。中国社科院马列所副研究员李盾认为:我们国家绝大多数人包括女性没有性别意识,在这里有个盲点,对许多歧视妇女的问题视而不见,根本看不到。解放以来,我们讲两句话,一是只有具有阶级性的女性,没有抽象的女性,二是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形成了非性化的角度,是不可能有性别意识的。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提倡男女平等,而且领导干部在执行各项政策时,从未有意歧视妇女,再提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是否有必要。对此,康泠书记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她说:我们妇联曾经提出妇女受教育的问题,有关部门以为没有必要专门强调女性,因为他们从来不反对妇女受教育,男女一向在教育的权利上是平等的。但是,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文,并不等于在实践中能够保证男女平等。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政策条文,一是实践过程。政策条文没有问题,并不能保证实践中不出问题。决策是否正确,唯一的根据是实践。我们往往满足于有了政策条文,而不注意是否兑现。当我们强调存在着重男轻女、存在着歧视女性的问题时,有些部门认为我们有偏见。现实中有偏见,特别是对女性的偏见,当我们指出这些问题时,是纠正偏见,而不能把这种纠正当做偏见。在现实中,这两者颠倒了。性别意识的提出正是为了纠正现实中的偏见。因此,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方案时,应当具有性别意识,要充分考虑该政策对男女两性造成的影响,一旦发现对妇女发展的消极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力争使政策之间相互协调。

性别意识的提出,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们普遍欠缺性别意识,一是在我国普遍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实。中央党校学员李秋芳阐述道:我们谈性别意识有两个基点,一是男女不平等在中国是普遍现实,二是已经认可的男女平等原则与将此原则化为具体的政策规划有距离。康泠认为:建国以后,在政策法规中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应当说有一定的性别觉悟。但是我们承受的历史包袱比较重,执政以后也未见得将性别意识纳入各个领域中。中央党校副教授马小军从文化人类学角度分析了性别意识的提出原因:性别意识的提出,与人的性别宿求相关。现在的性别宿求专指女性问题,对于男性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我们这个社会男尊女卑,是个男权社会,千百年来,妇女受压迫,所以女性对性别问题非常敏感。从某种意义来说,中国不是性别歧视淡漠的国家,相反是性别意识很强的社会,因为妇女受歧视。这两年下岗职工绝大部分是女性,妇女问题相当突出。

二、从性别角度审视现实

从性别角度审视我国法律,与会者普遍承认,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法律条文,是历史的进步,同时也应看到仍然需要进一步改进。李盾指出:《婚姻法》中男女并不平等。马小军从保护少数和弱者的原则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中国的法律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但是,在保护弱者保护少数的原则下,没有保护少数和弱者的条款本身就是歧视。在西方一些国家,都有反对性别歧视法,这个法律不是为保护男人的,是专门保护妇女的权利。中国目前仅仅靠一部保护妇女的权益法,就说明我们已经有了很好的法律政策,差之远矣。更不要说只有了大政策,还没有细密的法律条文。

从性别角度审视社会现状,有的学者看到法律与现实尚有很大距离。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慷慨陈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女性与男子在社会家庭与男子平等。然而事实上男女极不平等。关于生的权利,根据1995年10月1日凌晨的比例,女性占48.9%, 但是按正常的人口比例来看,103个女比100个男,中国人口比例不正常。关于教育权,女孩子上学的少。在我们外语学院,有不成文的规定,降低分数收男孩。从入学到毕业男女权利不平等,有些单位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从工作权来看,女性正处于精力旺盛时,被强迫退休是人力资源的浪费。

从性别角度审视人类社会,人们往往会看到人类社会的两重属性,一方面世界越来越接纳男女平等的现代观念,女性拥有较多的权利,越来越介入到社会生活中来,同时也存在对女性的歧视。人们的认识落后于社会现实。李慧英指出:当我们采用性别意识的眼光来审视社会环境,就会发现在这个由男女共同构成的人类世界里,在这个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普遍接纳认可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的时代,依然普遍地严重地存在着对妇女的歧视,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并没有成为历史。妇女承担着人类生命生产的职能,对人类的繁衍具有不可忽视的贡献,然而,她们对于人类的贡献至今未得到文明社会的认可和合理补偿;妇女负担着人类半数的粮食生产和不计其数的无报酬劳动,她们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她们的经济贡献并未充分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之中,她们的重要作用往往被无视,她们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妇女日益介入社会政治经济,职业女性、女企业家、女政治家、女管理者明显增加,已经成为即将过去的20世纪的社会景观,她们正在不断地影响着人类政治经济生活。然而,社会偏见却往往无视她们的参与和创造,偏重强调她们的家庭角色——妻子母亲,或者把她们和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归为一类进行保护。

从性别角度审视大众传媒,与会者对媒体的性别定型进行了分析。中国社科院新闻所卜卫在大量调查中得出结论:我们在研究中发现传媒制作者极少性别意识,更多性别歧视,包括女性制作者也缺乏这种意识。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如何让传媒者确立性别意识。另外,要对大众传媒内容进行监测和分析,大众传媒走向商品化以后,会不自觉地成为性别歧视的载体,因为妇女是一个很好的卖点。我们刚刚成立了大众传媒女性监测网,监测传媒的性别取向。

从性别角度审视现实,在这次研讨会上仅仅开了一个头,却使大家深深感到性别意识的提出很有现实意义,应当通过传媒广泛宣传。中联部拉美司副司长裘援平即兴发言:谈论性别意识不仅仅是女人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性别意识要想打入决策的主流,首先要打入媒介的主流,要强化共识,向全社会宣传性别意识。

三、性别意识如何进入决策主流

这是一个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议题,成为关心妇女问题的领导干部颇感兴趣的话题。李秋芳概括地提出八个问题,她说: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应当搞清几个问题。第一,世妇会提到性别意识有时间和空间概念,从空间来看,性别意识要进入所有的方案,而不是一些。从时间来看,是做出决策之前,而不是做出决定之后。第二,我们需要进行反思,当我们没有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方案计划中时,会产生什么后果,换句话说,我们目前的性别不平等现象与没有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有什么关系。第三,还应搞清楚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我们期待什么,它的内容是什么,结果是什么。第四,进入领导层的领导者要具备性别意识。第五,应当向整个社会广泛地宣传性别意识,而不是仅仅限于女性及关心男女平等的人之中。第六,性别意识应当体现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之中,从调研论证到方案的确立,从形成正确的决议到议案的执行监督。第七,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有两个关键领域,其一,计划,在计划制定中要有清晰的性别计划方案。我们现在的方案计划是包含方案,一揽子方案,缺乏适当帮助弱者发展的具体方案,因此,包含方案执行的结果,只能是女性滞后、女性处于劣势。所以,应当有帮助处于劣势的阶层和人们的专门方案。第八,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状况的统计中,确实需要尽可能多的设计性别对象。我翻阅了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发现除了孕产妇死亡率这些不得不出现女性的方面,其它很少出现性别统计。

康泠指出:要想使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有一项工作非做不可,这就是统计,我们的国家统计,我们的经济统计,我们的社会统计等等。目前,在我们国家的统计中,没有性别区分和性别统计,因此,各级领导缺乏对性别情况的基本了解和估计,只是出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决策往往是临时性的。其实,在统计中加上性别统计并不难,就是在各项统计中加入男女统计比较。对性别的统计可以促进性别意识的经常化,而不是突击性的。

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副主任徐伟新教授提出:要把男女平等这项国策具体化,进行操作,需要将解决男女平等的问题,解决性别歧视的问题,纳入政府的宏观调控之中,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现在一提宏观调控,就意味着政府的干预,通常是从经济上考虑,而没有考虑妇女或人的因素。我们觉得让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必须将性别意识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裘援平提出要解决三个问题。1, 决策者对于性别意识的接受程度;2,将妇女工作纳入政府职能之中;3,强化共识,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政策化,加强法规法律的钢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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