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适度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方法论原则_唯物辩证法论文

最优适度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方法论原则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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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度”及“最佳适度”的问题,曾有过很多讨论,但始终未能将其提升到唯物辩证法基本方法论原则的高度加以检讨,本文拟就此问题发表一些个人意见,求教于各位大家。

关于哲学意义上的度

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里特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人过度时,最适意的东西也变成了最不适意的东西。”孔子说:“过犹不及”和德谟克里特的这句名言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所言都涉及到了哲学上的“度”。

所谓度是事物质和量的统一;而质和量是互相规定、互相制约的,每一种事物的质,都有无限多量的等级,例如,物体的软和硬,颜色的深或浅,生命的长和短等等,这些各不相同的规定,是可以衡量和认识的。认识事物要从事物的质和量全面考察,认识事物的质,则必须从认识事物的量开始,因为不首先了解事物的数量,也就无法去认识事物的质。科学的发展,也使研究事物数量的科学——数学,得到迅猛的发展。现在,不同学科的专家已达成这样一种共识:一门学科不能成功地运用数学,则无法说明它是科学的,完整的。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讲,社会科学也是同样,很多规律和原则,单从概念的逻辑推导证明是远远不够的,观点、结论的判断,须有较为明晰的数学方法去演译、说明和论证。

度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范畴,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度是有质的限量。唯物辩证法把黑格尔的界限说赋于客观存在的事物,认为度是一定的客观事物保持自己质的规定性的数量区域。即:限度、幅度、范围等,是客观事物的质相统一时的限量。

事物是发展的,而度却是相对稳定的。事物的变化不仅是有规律的,更重要的是,变化的过程是阶段性的,是主体能够逐步认识的,度只是事物存在的一个质和量相统一的规定,那么在这个存在中,状态、效果、满意程度怎样,则是更有意义,更值得研究的。所以,只有正确把握了哲学意义上的“度”,我们才有可能深入到适度、最佳适度等重要的方法论问题上去。

必须明确区分适度及最佳适度的内涵

适度是指事物质和量达到和谐统一时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我们常把适度简单理解为适合于事物存在的度,这是不确切的。因为,任何一个存在着的事物都有自己之所以能存在的度,但这个度并不表示事物的质和量达到了和谐统一的状态;另外,适度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同时还是一个价值判断,作为价值判断有时是和事实判断的“适度”统一的,有时并不统一。在有些情况下,就事物自身说,也许并不是和谐统一,但主体从自身某种需要出发所肯定和认同的也许正是这种不和谐状态。

有些论者认为,我国人口数量的适度是不超过十二亿,最大承载量是十六亿。根据我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研究计算,百年后,全国人口相对保持在6.5亿至7亿之间最为适宜。这是依据我国四十多年来和百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预测了未来一百年内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能够达到的速度和水平后所提出的最佳适度人口数量。这一最佳适度人口数量是一个确切无误的事实判断,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价值判断。说它是事实判断,是因为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数学计算、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是一种超现实的理想状态,而是一个有根据的科学推断,是客观的、唯物的,它将成为一个既定的目标和结果,需要人们为此从现在起,作大量的工作和不懈的努力。说它是价值判断,是因为,人们作为社会主体,对客观的发展变化及主体自身的需要和设计有一个最高最大或最佳满意原则;也就是说,从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来说,要看客体对主体各方面的作用和影响的效果如何,只要是最大正效应,就是最有价值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价值,使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更加美好。在一个开放发展的时代,尤其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价值判断是衡量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失去最大正效应,最佳原则的限定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将会陷入困惑和混乱,社会的无序将会使其性质由许多超最佳适度、超适度的量的结果,最终冲破度的零界点,走向它的反面。

适度是属于度的一个范围,超适度并不等于超度,但超度却一定超适度,度的范围是一个最后的界定,有了度才可能有适度,有适度就必定有度。

进一步分析适度,还可以将其进一步划分为基本适度和最佳适度两种状态。

华罗庚在介绍统筹法时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他说一个焦渴的人要沏茶喝,常有三种可用的方法:

办法甲:洗好水壶,灌上凉水放在火上;在等待水开的时间里,洗茶壶,洗茶杯,拿茶叶,等水开了泡茶喝。共用16分钟。

办法乙:先做好一些准备工作,洗水壶,洗茶壶、茶杯,拿茶叶;一切就绪,灌水烧水,等待水开了泡茶喝,需要20分钟。

办法丙:洗净水壶,灌凉水烧水,坐待水开,水开了之后,急急忙忙找茶叶,洗茶壶,泡茶喝。共需20分钟。

他问那种方法最能节省时间,最能及时解渴?显然,这种优选统筹法实际上就是寻求最佳办事效率。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最佳结果,最佳状态,最佳效率问题,那么,从理论上讲,就必定有一个可遵循的最佳适度。不过有时,人们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能否追求最佳适度是主体自身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一种表现。

笔者认为:最佳适度就是事物质与量达到最佳和谐统一时的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范围。这个数量便是在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生产实践的需要,达到理想效果的量,这个量的上下、左右、前后等等层次侧面的限定和幅度在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范围内是一个较小的范围,它不难统计推算,但却很难准确把握和顺利达到,它叫最佳适度的量,如前面提到的最佳适度人口数量即是。

当然,最佳适度也不是固定不变的,甚至是因人而异的。因为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需要,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也有不同的需要。另外,随着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对事物的认识和调控也会加强,对最佳适度会有新的认识和要求。

若把度、适度、最佳适度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用形式逻辑中的欧拉图表示:它们则同处一个同心圆,中心是最佳适度,其外层是适度,再外层是度,它们之间是蕴涵和被蕴涵的关系。

这样,就可以明确:度是事物和量统一时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是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划清界限”、“物极必反”、“丁是丁,卯是卯”、“非此即彼”等都是对度而言的。适度是事物质和量达到和谐统一时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过犹不及”、“适可而止”、“基本适应”等就是适度原则的要求,最佳适度是事物质和量达到最佳和谐统一程度时保持自己质的数量范围,“恰到好处”、“恰如其分”、“天衣无缝”便是针对它所说的。

最佳适度原则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方法论原则

最佳适度原则就是根据主体需要、认识、选择、控制、“创造”客体的质的数量区域,范围界限,顺序间隔而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主体需要的原则。

在实践活动中,遵循最佳适度的方法论原则,不仅要求人们明确度、适度、最佳适度等一系列概念的内涵,而且还要求人们要有客观观念和规律意识,使主观的愿望、热情及意志同客观事物的性质及其发展规律相符合。客体是发挥主体能动性是否达到适度,最佳适度的客观制约,超越和达不到客观事物的适度,最佳适度都不好。经济建设规模与发展速度要与国力相适应,既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慢越好,只有在综合协调平衡基础上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才是最好的。对客观事物除了作定性、定量的分析外,还要从静态的空间、范围、界限,动态的变化顺序存在状态,效果程度,及客观事物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多种关系,常量与变量的关系,一事物与不同主体间的关系,在不同实践领域中的不同关系……等等,把握一定质的规定范围之中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不同情况、不同关系等对量的不同要求,从而进行科学决策,实施有效行动,把握有利时机,处于积极主动。

(一)最佳适度原则与联系和发展的原则一样,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联系和发展”是贯穿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它不仅大大开拓了我们认识世界的领域,也使辩证法成为指导无产阶级行动的哲学,并使之系统化,理论化,帮助人们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但是联系和发展也是辩证的,可分析的。

1、联系有最佳联系,发展有最佳发展。恩格斯指出:关于自然界所有过程都处于一种系统联系中这一认识,推动科学到从个别部分和整体去证明这种系统联系。联系是事物的本质特征,是发展的基础;而系统的发展与系统联系的各要素之间的协调程度,及系统对外环境的适应、利用、把握程度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系统联系与发展的统一,告诉我们事物发展是有更进一步的规律可循的。

这里,可提出问题:对系统联系及发展的可操作性如何认识和判断?

祖国医学是典型的系统联系论,它以望、闻、问、切为辅,不注重最后的诊疗,而强调人体系统联系,人与自然系统联系的最佳适度。它注重日常的调理,人体因循环的最佳状态,人体与外部社会环境、经济状况、地理条件、文化氛围、家庭情绪、季节气候、风土人情、心理积淀、性格爱好等等的最佳联系程度;随时调整各种联系的不佳状态,以期达到身体健康的目的。中医学的方法就是遵循最佳适度的原则,使各种联系处于最佳的状态;比较西医而言,这一调整联系的治疗思想更积极,更主动。推而广之,认识和判断系统联系着的事物的最佳状态是积极可行的。

辩证地理解发展,其实质是作为一种主导性的肯定价值判断选择趋向而存在的,这就意味着发展的同时,也有损毁,这不单纯是新事物的产生,旧事物发展所产生的后果,而是在判断选择发展的趋向时,没有找到最佳的发展途径所为。

发展的同时,代价问题越来越不可回避。如,核能的开发利用产生了足以把目前人类毁灭20次的核武器,此外地球臭氧层的破坏,森林面积缩小等,表面上看是“天灾”,实际上是“人祸”,是以“天灾”形式表现出来的“人祸”,因此,我们说,人类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代价对人的反馈作用在增大,发展的最佳适度不得不引人思考、重视,目前理论界广泛讨论的“可持续性发展”就是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探索。

所以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事物是联系的发展的,但联系有最佳适度的联系,发展也有最佳适度的发展,长期以来,忽略最佳适度原则,只强调联系和发展,我们付出的代价太大。传统教科书中关于联系和发展观的研究大都着重从一般本质的角度谈论社会历史的发展,从代价和最佳适度的角度对社会整体发展作出新的解释,则可以从历史发展的运动状态和具体方式、方法方面研究社会发展,有助于提醒人们在关注发展的同时,也意识到代价的客观存在,最佳适度原则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可遵循性,以建立新的研究方式,指导我们的现代化建设。

2、质、量、度更是存在最佳适度问题。事物的质和量是限定度的两个方面,只有最佳适度的量才可能有最佳状态的质,从而才有最佳适度的结果,度的衡量不是单一的,是取自于质和量的辩证统一,质是绝对的,超越关节点,零界线就是适度,就是一事物变成他事物的质的飞跃和改变。

在一定的度中,在保持事物最佳质的努力过程中,对相对自由的量的认识和把握,是一种非常积极主动的实践,忽略这种实践,就会使客观事物的系统联系,辩证发展走向人类主体需要的反面。传统教课书中,只讲质和量辩证统一。即:质是由量来规定的,在关节点-4℃至100℃水温的范围内,量的变化是单向的,必然的这种解释,抛弃了人作为主体对不同水温的不同需求。仿佛人共同的需求是要么吃冰,要么喝开水。这就把主体性淹没在客观规律的汪洋大海之中,人类主体对一客观事物质的状态在不同阶段,不同情况的不同需求,才是主体能动性的充分体现,才是真正辩证的质量互变;这里的“互变”就有了最佳适度的思想,因为“变”是为走向最佳状态的质服务的;在实践中,没有最佳适度的方向和目的,是盲目的危险的。

3、矛盾的认识和解决有最佳适度的问题。在复杂的矛盾群体中,各种矛盾力量发展是不平衡的,这些矛盾各自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所以要善于找出事物的主要矛盾。

首先,对主要矛盾的认识要有一个最佳适度原则,即:矛盾群体本身的质是多方面的,我们只能从该事物质的一定方面去考察和确定其中的主要矛盾,而不能笼统地(离开事物一定的质的规定性的前提)确定哪种矛盾是主要的。要最佳适度地把握主要矛盾质的界定范围,最佳适度地了解该矛盾的时间前提,实践前提,只有这样,最佳适度原则可以避免主体在矛盾认识过程中的片面性和简单化。

其次,认识主要矛盾的目的是为了妥善地解决它,毛泽东曾形象地把解决主要矛盾的过程比喻为“纲举目张”他还说过:“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办法才能解决。”所以,笔者认为;如“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就是解决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最佳适度的经济方法原则,团结——批评——团结”是解决人民内部在思想政治上矛盾的最佳适度的民主方法原则。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运用最佳适度的方法论原则,会使我们的各项工作得以协调健康地发展。一方面,能充分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互谅互让,顾全大局,求同存异;另一方面,可以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通过民主和法制的最佳途径,在发展中减少代价,减少失误。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生产力水平的普遍落后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之间的矛盾,而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那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就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最佳方案;只有搞好经济,搞好人民生活,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人民就会拥护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到下个世纪中叶以后,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带动民主、法制、环境、资源、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的协调发展,我们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将进入最佳适度的发展时期。所以,最佳适度原则的本质就是协调、合谐,难点就是在动态实践中,保持和趋向最佳质的条件下的对量的积极调整。

4、事物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中也存在最佳适度的问题。在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中,也有最佳适度的问题,它在更深层次、更多阶段上,体现了联系发展着的客观事物在接受否定之否定规律检验时的本质状态。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经过两次否定,两次转化使事物进到更高一级的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事物的自我完善过程。最佳适度原则认为,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每一周期在同一层次上的空间表现形态可以看作是一个度,(即:保持事物存在质的量的规定性。)每一个否定之否定过程,就是旧事物的度让位于新事物的度,不可避免地发生着质的变化和飞跃;但无论是旧事物的度还是新事物的度,总归都有一个最佳适度的区域,如若等同或趋向这个区域,事物就保持最佳状态,得到最佳结果,反之,就走向超适度,最终超度,达到质度,从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走向另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

最佳适度原则还能说明事物在复杂的系统中,从无序到有序,从肯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较为详实的运动过程。肯定阶段是限定和规范事物的过程,不能夸大肯定,美化事物,看不到错误、缺点和不足。否定阶段是调整的阶段,这一阶段,被排斥的东西多,但不能全盘否定要实事求是。到否定之否定阶段,建立了新的平衡,扬弃是主要任务,如何做到最佳适度的扬弃是关键,就是说要恰当地“一分为二”寻找最佳的“黄金分割点”。

(二)最佳适度原则不仅是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论原则,而且是有效行动的最佳方法论原则。

1、哲学的本性和功能对最佳适度原则的呼唤。回顾哲学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无论中外,无论古今,哲学所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不能超越时代综合学科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思维,人的行为无法回避的事实。从“世界是什么?”的本体论,到“世界为何如此?”的认识论;再从“人到底需要什么?”的价值论,到今天“人是什么?”“人要如何?”的主体论,哲学的本性和功能主要已成为:向人们提供如何才能正确把握主体,客体存在和发展规律的规律。换句话说:哲学所要执行的任务就是要启示于人们在行动中如何掌握若干方法论的东西,即,启发人们应当如何正确地进行思维,如何把握推动过程中的最有利的时机。

唯物辩证法,它最大的功能是要告诉人们在确立世界观之后,用怎样的方法论原则才能使主体的需要在实践中达到最满意的程度,使主体的行为取得最佳的效果。

可是,人们如何实践?如何在实践中使主观和客观真正或最大限度地相符合?如何使理论正确地运用于实际工作?解决这些问题,则更需要将辩证思维的方法论原则上升为指导人们行为、需求的方法论原则。从社会主体的真正存在意义上讲,确立和掌握行为,需求的方法论原则更为重要,更为紧迫,更具有现实意义。

2、通过现代科学的发展证明,最佳适度的量是可以认识和把握的。由于现代科学的迅猛发展,关于事物客体确定性的决定论已经受到冲击,而代之以新的非确定性的统计论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微观世界,如用一个粒子去打击另一个粒子,是无法预测其过程和结果的,对它的计算方法不再是决定论的方法,而是一个统计命中率的过程。同样,在宏观世界,大型系统工程的进行,全方位的社会改革,动荡不定的世界格局,人与自然的谐调发展等等,许多事件的发展、变化过程,也是不能用决定论来断言的;只能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在掌握足够多的统计数据和信息量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推算,得到一个精确或较精确的事物保持质的量的范围。

只有认识了事物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才能有效地使事物的质在实践中达到最好的状态,而这个量还要通过实践不断的调整。

所以说,本文中阐述的最佳适度、适度,都是度这个确定性范围中,既确定又不确定的量的范围。只是,事物在最佳适度状态时,这个量的范围变小,更精确一些。确定性的决定论和非确定性的统计论一旦有机结合在一起,就弥补了各自的偏面和不足,这是符合唯物辩证法思想的。

3、最佳适度原则是有效行动的最佳方法论原则。最佳适度原则通过上述分析,无疑是一个需要人们尽快掌握的,指导主体行为,需求的方法论原则。怎样做到“最佳适度”从主体性的角度看,应该从认识和解决好这样三个基本点:主体的需要要有最佳适度;主体对自己能力的估量要最佳适度;主体的行为方法采取要最佳适度,这样看来,与其说它是一个理论问题,还不如说它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在新的条件下,主体价值的实现生存水平的逐步提高都在呼唤最佳适度的方法论原则的被重视,被应用。同时,最佳适度原则告诉我们:事物客体的存在本身是确定的,但存在方式又是多样的,有时是线性存在方式,有时是非线性存在方式。事物客体保持质和量最佳和谐统一时有确定的范围,但这个范围随着千差万别、纷繁复杂的事物的动态发展,极易变动,从而又会导致不和谐状态的发生。所以:“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要把握最有利的时机”、“天时、地利、人和”等是针对怎样应用最佳适度原则来讲的。最佳适度原则的应用对单个主体来讲是灵活多样、变动不居的。对整个社会主体讲是受到各方面条件、因素影响的。

(三)最佳适度原则是学习唯物辩证法所要掌握的总体性的方法论原则,一切方法论的指导意义都是最终要表现在最佳的行为后果上。

学习辩证法,就是要掌握总体性的方法论原则,以求最佳的行为后果。指导人们正确认识,思维的方法论原则,即:联系和发展的原则和指导人们行为,需求的方法论原则,即“最佳适度原则”是互不矛盾,相辅相成的,认识和思维的正确方法一旦确立,把握行为、需求效果的方法就不可回避。如若从总体上预先想做到对事物的发展效果、程度、结果“胸中有数”,就必须具有驾驭最佳适度方法论原则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从最好处着想,往最坏处打算”,努力的最终目的和状态,才有可能即使达不到最佳,也是退一步的良好。最佳适度的方法论原则一方面要求人们认识到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的客观规律与主体的主观愿望,努力、奋斗是有关系的,但这一关系要遵从整体性的要求,只有人的存在,才使大自然的一切充满意义,人和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类社会无论是人口数量、还是发展水平、文明程度、社会制度、法律手段等,都是在这个整体中运作的,在这时,最佳的选择就具有了层次性和相对性;如何使这一整体达到最佳状态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为了整体利益,最佳适度有可能仅仅是一个“满意”的选择,即:权衡利弊之后所选的中间状态——利较大而害较小的状态。最佳适度的方法论原则另一方面则揭示了主体的愿望,能力对客观事物的发展具有可控性,因为人类在有目的的自觉实践活动中,对预期目标的实现过程是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的,这些实践活动无一不是人为的系统,不仅带有明确的性质、目的、任务,而且是可以有效加以控制的。

总之,最佳适度的方法论原则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方法论原则。长期以往,顾此失彼的代价和后果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经验教训,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和反省。尤其在当前,最佳适度原则,对我们面临的全方位的改革进程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更有其重要的指导作用,最佳适度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未象现在这般引人注目。它不仅要贯彻于改革的总体结构中,而且要体现在它的各个系统,各个侧面和各个要素之中,并由各个系统、侧面和要系的最佳适度达到总体的最佳适度。可以这样说:只有把最佳适度原则作为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方法论原则,才能更有效地指导我们今后的实践活动,使我们的事业和一切行为、需求达到最佳的效果、状态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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