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些理论误区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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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些理论问题:民主理想与民主现实、民主本体与民主程序、民主意识与民主制度等相互关系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 民主 民主制 民主意识 民主本体 民主程序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规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追求,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宗旨。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几十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这有社会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但从认识论角度来反思,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存在误区。下面试择要作些粗略的分析。

民主理想与民主现实

从一般意义上说,民主作为人的主体性的内在规定,在本质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动力和目标,也是衡量、判断人类一切活动效用性的价值目标。人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存在物,无论在与自然界的关系中,还是在与社会的关系中,都表现出显明的超越性、主导性、自由自觉性。于此说来,民主作为人自身自由解放的表征,便始终和人的一切活动相伴随,表现为人类对社会进化和自身发展的终极关怀和美好理想,具有崇高的目的意义。特别是在当代,人的主体性随着人的对象化活动的不断拓展而日益突出。追求自我实现,充分显现主体性,已明显地取代具体结果、成就的获得而成为人生的理想,成为人的价值、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由此,政治民主也获得更为深刻的内涵,它不再简单地表现为把人作为人看待,而是要求把人作为主体,作为自然和社会发展的主人来看待。而能否创造一种环境、氛围和制度,切实保证民主的这种主体性,也就成了当代世界现代化进程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课题和具体内容。

但是,人的主体性及其内涵的民主规定,并不是先验的天赋规定,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具体生成的。〔1〕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又是一种历史性活动。人的实践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实践对象所达到的深度和广度,实践活动的规模和方式,都受到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由此,人的主体性及内在的民主规定,也就必然表现为一种历史的过程,即不能超越现实的实践活动,“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而任意地发展和建构。

可见,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必然体现着民主理想与民主现实的对立统一。作为人的主体性的内在规定,民主体现出了理想性、超越性的一面;而实践活动的社会历史性,则表明民主又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形态;从民主现实走向民主理想之桥只能是人的实践活动。这样,人类对于民主政治的追求,既要遵循社会历史条件的现实规定,避免盲目性和空想性,又要以民主理想为目标,实现对现实状况的不断超越,使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得到健全和完善。

而从特殊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政治民主的最新形态,同样体现着民主理想与民主现实的具体历史统一。从民主理想的角度来审视,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们消除了根本利益的冲突和对抗,从而在社会物质生产领域内实现了人与人的和谐合作和人对物的合理支配,消除了社会物质生产领域内的无政府状态,实现了人类自身发展的一次伟大革命。人们在物质生产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必然扩展到社会有机体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人类经历史前亿万年演变和几千年社会实践沉淀、积存的潜能素质,即精神的、肉体的、生理结构方面的潜在力量,第一次被全面唤醒,并取得了充分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人们从此可以作为社会生活的真实主人,平等、自由、理智地相互协作,共同主宰社会发展和自身命运,自觉建构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形式。社会主义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政治结合的方式和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政治领域中的集中表现,它的本质正在于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由大多数人当家作主。这样社会主义民主也就第一次成为人类民主理想的现实化、制度化表现,从而在质态上远远高出于历史上出现过的任何民主形态。

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只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其自身也是一个过程,需要不断变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也就和其他历史类型的民主一样,受到社会和人自身发展状况的双重规定。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始终使自身纳入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中,适应社会发展各个阶段的特殊规定,不断总结、概括实践的成就和成果,才能保证实现与整个社会的同步发展,成为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力量。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又明确地以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为最高价值尺度,自然更加致力于人的问题,取决于人对民主的理性自觉程度。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并不是单一的政治体制改革,而是一种文明和文化的积累与进化,是科学、文化、教育的繁荣与发达,是社会主义新人的全面生成。很显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否认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长期性、过程性、阶段性,就很容易导致“民主超前”等一系列急躁、盲动的错误。八十年代以来的几次政治风波,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都表现出了严重的民主急性病。〔3〕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崇高理想和奋斗目标。我们应尽可能地拓宽民主渠道,以中国的特殊国情和民主的长期性、过程性为借口,把可以做到的事情拖着不做,显然是不适宜的。同时,中国又处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民主政治建设中,又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定和中国的特殊国情,特别要注重踏踏实实的、建设性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不能用善良愿望代替客观的现实。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民主只有逐步地发展,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要搬那一套,非乱不可。”〔4〕指出“匆匆忙忙搞不行。”因此,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文化传统、民族心理,坚持党的领导地位,积极稳妥地、分阶段地推进,坚决避免政治和社会动乱。这是我们得出的一个基本认识。

民主本体与民主程序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应该是内容与形式、本体与程序的有机统一体。一般说来,民主本体表示的是民主制的内在方面,即民主的内容、实质,其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规定着国家权力的依据、运行过程和归宿;政府的政策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而民主程序表示的是民主的外在方面,即民主自我表现和实际运行的原则、形式与机制,其功能一方面在于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规定国家获得权力和行使权力必须遵循的规范、步骤和方法,力求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始终接受人民的有效监督,而不能枉法、损法,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各种程序和制度,激发起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使之实际感受并充分行使各种民主权利,为真实具体的民主、自由而斗争。

从一般意义上说,民主本体所规定的是人民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凸现人民在政治国家中的最高的、不可让渡的权力。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基础上,曾从本体论意义上提出了政治民主的科学构想,这些构想是:

第一,“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制’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5〕国家及法律等设施不应是异在于人民、与人民对应的怪物,不是以“为人民”姿态出现的高高在上、盛气凌人、以权谋私的官僚机构。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国家机器的职能就是忠实地按照人民的意愿运行。这样,国家作为“人的自由产物”,才能真实地恢复它应有的面目,体现在人民意志之中,成为真正的人民国家。

第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6〕在民主制中, 国家作为体现人民管理的特殊的存在方式,真实地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构成国家,通过国家实现自己的意志和权利。国家成为人民权利的象征和化身。国家不能是霍布斯心目中的“利维坦”,即凌驾于人们之上并强加人们意志的特殊机体。国家事务对于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普遍意义,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事务。在民主国家中,个人与国家的对立得以真正消除,二者的统一得以真正实现。

第三,“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7〕民主制的“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8〕也就是消灭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和分裂。一般说来,这种返回表现为两种途径:一是国家不再以少数人为现实基础而与整个社会相对立,国家由于社会的参与而把所有政治权力移交给社会;二是人民不再自我分裂即同时作为国家公民与市民社会市民处于官僚组织与市民组织之中。由人组成的政治国家不再外在于人,人也不再背离自己的本质而受国家的摆布,由一个或少数人代表政治国家来对人民行使统治权的历史宣告结束。很显然,这两种途径都紧紧围绕着一个目的,即政治国家的消亡,国家和社会的统一。而这种统一也就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9〕

以上我们概述了马克思对民主制的本体规定,从理论上说,任何类型的民主制都应包含着上述基本规定,并以实现、保护、扩展这些基本规定为指导思想和理想目标。但是,历史上曾出现的古希腊罗马民主制和资产阶级民主制虽然在形式上承认了民主制的许多基本规定,而在事实上却不能把这些规定贯彻到社会政治领域。只有社会主义民主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才能在社会政治领域内消灭一切私有制所派生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给予人民以广泛的、真实的平等和自由,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优越性的最集中最充分表现。

作为民主制的外在表现形式,民主程序本身也构成严密的系统,具有多层次的具体规定。这就是:第一,作为民主程序内核和灵魂的民主精神,民主精神作为一种观念形态,内含着人文精神、理性精神。按韦伯的观点,民主本身就是理性的“除魅”过程的产物。它要求尊重人的政治权利,使每个公民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它并不否认政治生活中的利益倾向、政治主体的各种差异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和矛盾,而只是反对政治上的人为歧视和压迫,主张通过一定的程序,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对话,达到矛盾的合理解决。第二,作为民主程序框架和骨骼的民主原则。任何民主程序,在其建构、运行的过程中,都应以一定的方针、原理为基础。这些方针、原理反映着民主的本质,并作为民主的一般规定构成任何民主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如透明原则、合法原则、制约原则、公正原则、形式多数原则等。第三,作为民主程序物化表现的可操作的具体制度。民主程序的制度化应该深入和涉及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但主要是运用制度的力量,为人民权力的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力的运用、交接、制约,公民参政、议政、监政,国家行政管理提供固定的行为模式和程序。也就是说,要以客观的、严密的行为规范体系,来确立人民和国家的关系,建立严格合法的权利义务体系,使国家公职人员和一切公民的参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充满民主活力的法制新秩序。

作为一种真实的民主制,它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即本体民主与程序民主都是至关重要的。缺乏或贬损本体民主,民主程序就会因失去内容而缺乏根基。古希腊雅典城邦后期的灭亡与片面强调程序民主、形式多数有直接联系。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在建构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民主程序,但却因其背弃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本体规定,即与人民主权相分裂而失去合法性和合理性,最终沦落为少数政客、阴谋家施展权术、收买人心、玩弄人民的工具,其民主制度也就内含了极大的虚假性和欺骗性。同样,如若缺乏民主程序,民主本体也会失去此岸性、现实性而成为乌托邦式的理想幻影。这不仅是因为,只有凭借严密的民主程序,民主本体才能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化为现实,而且是因为,完善的民主程序,可以借助制度的权威和力量,否定和排除个人侵权的可能性,修正民主运行可能出现的偏轨。在这个意义上,民主程序不但是保证民主本体实现的手段、机制,而且本身也上升为民主本体的内在规定。

落实民主的本体规定,建立公正合理的民主程序,是当前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两项重要任务。前述80年代以来的几次政治风波,都表现出了严重的民主急性症,而这一民主急性病又常常体现为对形式民主、程序民主的热衷。形式民主常常被夸大到了不恰当的地步,是否具有西方的某种形式民主制度,似乎成了一个国家民主程序的标志。民主程序与民主本体的关系被割裂了,甚至被颠倒了。这是在当前值得认真记取的一个教训〔10〕。

当然,强调民主的本体规定,并非忽视民主程序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无疑,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已经在本体意义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从而构成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但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我国的民主建设存在着重内容轻形式的现象。而对程序民主的忽视导致本体意义上的许多民主规定,变成了一种种抽象原则,具有很大的弹性。人民对于政府和官员的政治行为的监督权力缺乏可操作性,只能依凭当事人的道德良心和自觉性。这也正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存在许多非民主化因素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起一套价值中立、操作性强的民主程序,乃是实现政治民主化的当务之急。

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对建立程序民主、形式民主制度必要性的强调,与那些颠倒、割裂民主本体与民主程序的论者有着质的区别。其一,我们强调程序民主、形式民主的推进,必须始终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本体规定为宗旨。其二,这一推进过程,必须始终考虑到国情,考虑到社会文化教育水平的现实状态,决不能凭主观愿望进行,而这正体现了程序民主建设必须与本体民主所保持的同一性。

民主意识与民主制度

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均受制约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是二者又处于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层次。民主意识是人们关于民主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民主的本质和作用的理论、观点;对各种民主制度和人们的行为从民主角度的理解、感觉和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民主的知识、愿望和情感。人们在民主生活领域中的一切行为,民主制度的确立及其通过各种程序在政治生活中的全面贯彻,都渗透着民主意识。而民主制度则是民主意识的物化和规范化,是体现和贯彻民主意识的载体。作为一种既存的现实力量,民主制度构成人们政治生活所必须面对、适应的社会环境,反过来影响人们的民主行为和民主意识。可见,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是相互生成、互为因果的。

民主意识作为一种自觉的精神力量,贯穿于人的民主活动过程的始终和一切方面。换言之,任何民主活动和民主制度的建构都应该是以一定民主意识为指引的自觉活动。民主意识作为民主制度的精神内核,乃是民主制度得以确立、修改、补充、完善的思想依据。一般来说,民主制度作为一种规范化的物质力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民主意识则直接、及时地反映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相对显得活跃、易变,因而构成推进民主制度变化的思想动力和衡量民主制度价值的重要标尺。同时,民主意识所内含的合目的性,还能加深人们对于民主制度建设和由此建立统一民主秩序的认识,促进民主制度的完善化和内在逻辑的一致性,统一人们对民主原则、程序的认识和评价,保证民主制度走向现实。因此,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民主意识的性质、内容即人们在政治生活中所拥有的民主意识的自觉性和普遍性的程度,乃是衡量社会文明进化的重要尺度之一。

由此可见,一个国家民主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固然取决于其社会物质生活的客观条件,但也不能忽视其主观条件,即作为这个国家主体的公民的民主意识状况。就当代中国而言,我们已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也在实质上享受着前所未有的民主权利,但与此同时,在民主制度的建设和现实化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局限。这无疑有前文提及的诸多客观原因,但从主观成因上考察,正是由于我国缺乏民主传统,相当一部分人在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认识和理解上还存在着一些误区,具体表现为:第一,缺乏适应现代化民主趋势的主体意识,即缺乏人格中的意志力、创造力和自主能力。不少人仍保留着明显的依附意识,唯上、唯书、迷信权力和权威,对于民主施政、参政、议政,民主决策和管理以及依法办事十分陌生,而对于清官、青天老爷津津乐道,或者将民主简单化为领导开明、办事公道、多听群众意见等工作作风和具体办法。在这种非主体性的民主意识面前,具有现代化内涵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第二,存在脱离社会历史现实的抽象民主意识。这种民主意识不顾当代中国的特殊国情,抽象地构思各种民主蓝图,或者是盲目美化西方民主,或者是把民主视为一种没有限制和历史规定的先验物,把民主与法制、民主与纪律截然对立起来,把无政府主义、“大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混同起来。在这种非历史的民主意识面前,具有现代内涵的社会主义民主同样是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的。

第三,没有尽可能地使社会主义民主意识普及化。这方面的表现很多,总的来说是没有能够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基本原理的前提下,深入、广泛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基础理论研究,没有建立起系统、丰富、内涵明确规范的社会主义民主学说。因此,我们虽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目标,但是对于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目标模式、具体内容,缺乏清晰的界定;对于现行体制中违反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规定也缺乏深刻的认识。从而对于种种反马克思主义、非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缺乏应有的免疫力。

民主意识与制度的脱节,是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出现过的种种弊端、失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不重视民主理论研究、不重视民主意识普及化而结下的苦果。这说明了,中国现代化民主进程,不仅需要克服各种物质上、体制上的消极因素的障碍,而且要清除各种错误民主观的干扰,需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的研究,需要在全民中普及社会主义民主意识。

中国人现代民主意识的觉醒、培育和成熟,是中华民族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所产生的新的精神状态和新的观念,新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追求。这种社会精神生活的巨大革命,自然不可能是思辨的逻辑运演和纯精神的自我反省,也不能企求抽象人性的完美和复归,而只能以人的实践活动的发展为基础。这首先是要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实现经济的现代化,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现代民主制度。民主制度是民主意识的物化,它的存在和完善,本身就是民主意识潜移默化地对人的政治行为的支配和导引。民主制度的完善性、权威性不仅是民主意识觉醒的标志,而且反过来又可以作为强化民主意识的机制。因此,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民主制度作为民主意识的表征和物质支撑力量,同样是社会文明和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没有民主制度,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民主。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仍是一项未竞的事业,要走的路还很长。在这样一个艰难的历史过程中,理清民主思想与民主现实、民主本体与民主程序、民主意识与民主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走出在这一些问题上的理论误区,无疑可视之为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省察,对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信会有启发价值。

注释:

〔1〕不少思想家(如卢梭)以“天赋人权”说充作民主的理论基础。无疑,此说在反封建特权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作为理论逻辑自身来说,这种非历史主义的学说除了把资本主义时代说成是民主时代,把前资本主义时代说成是黑暗时代外,说明不了民主的历史发展。在这里,实践活动论与天赋人权论代表了两种历史观、民主观的分野。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3〕有的论者把这种民主急性病称之为政治激进主义、 政治理想主义,并且指出,为避免这一误区应走经验主义之径。我们认为,对此应持审慎的态度。如果失去了理想主义、价值理性的张力,势必导致工具理性的膨胀。而对工具理性的批判,正是二十世纪西方人文主义思潮最有意义的工作。政治激进主义与经验主义、自由主义的经验教训,两方面都应记取。关键则在于这种非此即彼式思维方式的转换

〔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96页

〔5〕〔6〕〔7〕〔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第287页、第282页、第283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13页、411页、377页

〔10〕许多西方论者强调,形式民主、程序民主制度是民主的唯一标志,是西方富强的原因。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即使就形式民主、程序民主制度的实行而言,并也不能不面临一个社会文化教育水平的制约问题。因而,何新同志认为,当前政治改革必须解决的最迫切问题,并非引入西方形式民主制度,而是健全、发展中国政治的实质民主(《东方的复兴》第100页以下,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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