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体育法的理性思考_体育管理论文

完善体育法的理性思考_体育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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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995年8月29日体育法颁布后,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面对北京即将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重大任务,体育事业发展与改革中仍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如群众体育方面,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群年龄分布不均衡;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群众体育发展也不平衡。又如,随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体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进行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以及推进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进程等问题突出摆在了我们面前。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体育系统中还存在着法制观念较为淡薄的现象;有的依然把体育法制工作看成比较“虚”的工作,一门心思只抓竞赛、搞产业等“实”的工作;还有的甚至将立法和执法工作单纯作为维护部门利益和扩大经济收入的手段,背离了体育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

第二,体育法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广泛。从目前的情况看,体育法的宣传工作普遍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集中宣传多,经常宣传少;城区宣传多,农村宣传少;一般宣传多,有针对性宣传少;体育系统宣传多,系统外宣传少。由此造成了许多群众根本不懂体育法,甚至连一些体育工作者也对体育法缺乏了解。

第三,体育法的全方位立法和配套措施亟待加强。具体表现在高层次的立法少,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四项。这影响了对体育事业的有效管理。另外,面向系统内的部门规章多,面向社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法规少,某些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方体育立法不平衡,有的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育法规体系,而有的地方至今没有一部地方性体育法规或政府规章。由于配套立法数量少,层次低,体育工作的很多方面仍然无法可依,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彻底有效的制止。如兴奋剂问题,由于体育部门只能对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予以处罚,但对兴奋剂的生产、销售、储运、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无能为力,而这方面现有的法规又不完善,导致一些含兴奋剂药物的流通管理环节的失控。

第四,体育执法机构和队伍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体育执法虽已起步,但全国范围统一、规范的体育执法制度仍未形成,体育违法案件和对体育违法现象查处不力的状况仍然存在,违反体育法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挤占、破坏体育场地,将体育场地改为自由市场、城市绿地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给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作和群众健身活动带来不良影响。

二、对体育法合理构建的设想

1.体育法的基本框架方面

我国体育法的宗旨是“普及为重点,各类体育协调发展”。而其中的“体育”是指为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而进行的竞技比赛和体育锻炼。当前在发展体育的过程中,既要以大众体育为重点,又不能放弃发展竞技体育。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体育事故中法律处理的原则应该包括哪些方面?双方运动员的权利与义务、风险控制、风险分担、安全保证义务、排除条款、民事责任的免除、争议解决机制、侵权责任、事故赔偿责任等应该怎样明确?体育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规范。体育法规定了太多的指导性、计划性条文,没有强行性,所以政府并不必须履行任何的义务,以至于各地制定的促进体育运动事业发展的配套计划也是软任务,出现可有可无的现象。

因此,笔者认为在体育法中除了现有的法条需要修正外,至少还要规范体育行政部门、各类体育社团体育工作职责、管理的法规,重点要确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原则,以及单项体育协会的职责。

在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性上,要明确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性。要从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正当性和法益的均衡性等方面进行考察。要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大众的容忍程度进行恰当的判断。

在体育法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应当完善我国体育方面的知识产权立法,要制定对与体育相关的商标及运动员公众权利的保护制度。

在体育裁判职务犯罪上,笔者认为体育裁判是受体育协会的委托而行使裁判权的,而中国体育协会是根据体育法的授权,属于行政主体,因此体育裁判员所进行的裁判活动是一项“执法”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要件。要完善体育协会的管理体制以及对体育协会本身的法律监督体制,建立对裁判员的严格管理制度,加强腐败现象的惩治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2.体育教育管理方面

我国的体育管理体制是政府与社团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体育活动主要集中在学校并由教育管理部门管理。体育教育成为大中小学教育中的必修课。有70%的体育设施属于学校,只有30%体育设施属于社团组织,对社会公众开放。在我国体育场馆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方面,尽管有关机关颁布了一些指导性的文件和行政法规,譬如《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的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及《公共体育文化设施条例》等都有关于体育场馆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过于笼统,即使列出了详细指标,也难免执行不力。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尽管教育部于2002年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但是其对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仅具有指导作用,而体育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关于体育事故伤害处理的法律制度仍需要不断完善。①

因此,笔者认为,要加强全民健身方面的立法,重点是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探索如何完善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完善推动社区体育、农村体育等方面的保障性法规及制度。在学校方面,要拓展校园体育教育和体育活动,落实体育教学,促进青少年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在体育教育方面,我国应通过专项立法,增加财政投资,保证学校基本体育设施的建设。在体育场馆建设方面,通过国家立法,明确体育场馆建设的主管部门、场馆用地的批准与保护、资金来源、履行义务的相关责任,以及体育场馆及其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举办各种体育运动会以及与体育相关的活动。重点是针对挪用、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保护体育场地设施的机制。同时国家要扩大体育资金来源途径,走国家和社会体育投资相结合方式,使体育经费的来源结构多元化;加强场馆的使用与管理,采取一定的监督措施和惩罚手段,确保场馆达到最高的使用率。

3.体育社会团体以及相关法律

在体育社会团体方面,要建立、健全规范体育俱乐部等社会团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体育俱乐部等社会团体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运动员与体育俱乐部等社会团体之间的合同性质从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运动员转会的标的应该是运动员的技能而不是运动员人身,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转会费从其性质上应认定为违约金;如果合同届满,运动员应有权自主选择转会,而如果合同未届满,运动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②

4.体育彩票方面的法律

我国于1994年4月5日成立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全国统一发行体育彩票之后,我国体育彩票市场迅速扩大,开始形成规模。但有关体育资金、体育彩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显得薄弱,因此应加快立法,严格管理体育彩票业,规范体育彩票的经营。由国家负责组织彩票发售机制,利用体育彩票收益来资助体育活动以便增进当地体育运动发展的体育设施,建设用来举办国际国内赛事以便增进提升国际竞技水平的体育设施,举办体育活动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举办其他体育活动促进对体育运动的研究。以体育彩票为龙头,发展体育博彩业,增加体育融资,当前必要的措施就是要制定体育彩票法,规范体育彩票运作机制,惟有这样,才能使体育彩票盈利资金使用透明化,防止损害公共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发生,也有利于打击体育赌博行为和体育运动的公平进行。

5.体育商业化方面

随着运动员人格权经济利益因素的增加,运动员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不断出现。我国运动员人格权商业利用的现行制度是在国家、集体、个人三方之间合理利益分配,人格权商业利用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并不十分明确。因此,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现行保护运动员商业利用的法律机制:第一,确立运动员对其人格权享有主体地位;第二,完善运动员人格权商业利用的合同;第三,建立运动员专业的市场运作机构。第四,完善加强运动队伍的管理、后备人才培养以及完善体育竞赛管理方面的法规。重点是完善运动员注册、交流管理方面的法规;完善教练员、裁判员资格注册以及管理方面的法规;完善后备力量的挖掘、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端正赛风、赛纪方面的法规。

6.体育争议的解决方面

随着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体育利益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各种形式的体育竞争越来越激烈,体育管理和比赛中的冲突与纠纷也与日俱增。体育纠纷的某些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其在运用常规法律手段解决的同时,还要建立专业化的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该条规定表明国务院有制定体育仲裁组织和规定其仲裁范围的权力,但事实是十多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仍未设立,有关机构也未制定专门的体育仲裁条例,对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在体育仲裁的法律方面,首先应根据体育法的规定,抓紧制定出台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建立符合体育社会化和法制化方向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纳入国家统一仲裁法律体系的体育仲裁制度,对体育仲裁的性质范围、机构协议、程序和涉外事项等作出规定。③应建立我国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先作为中华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的内设机构,自主办案,争取成为或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社会机构,而在大型体育竞赛期间可设立临时派出机构,聘请公道正派的体育和法律专家担任体育仲裁员。④另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也可以将体育争端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三、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涉及体育运动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多的情形,应在体育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规制相关问题的专门立法,要用市场机制来约束相关的法律问题。在当前要特别关注修改体育法和完善其配套立法工作,使之形成一个完善的体育法制体系。惟有如此,才能促进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对外体育交流。

注释:

①孙金蓉:《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现状及事故补偿制度的考察》,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3):402-404.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③黄世席:《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124页。

④汤卫东:《体育法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194页;黄世席:《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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