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效率第一、公平兼顾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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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建立什么样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回答的重大理论问题。尽管《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但它至今尚未成为人们的共识,还需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论证。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正确选择

效率这一概念虽然可以广泛使用,但一般指的是经济效率,其核心是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占用或劳动消耗获得最大的有效产出。从国民经济的宏观角度看,经济效率表现为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节约社会总劳动来获得较高的经济增长。从微观的角度看,它表现为劳动者潜能的充分发挥,以及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公平作为价值判断的一种观念形态,反映着人们对某种分配秩序的渴望。既然公平是人们的观念形态,它必然由于人们的阶级地位、所处的历史环境、考察事物的立场不同而大相径庭。从历史上考察社会上曾出现过平均主义公平观、等级主义公平观、功利主义公平观、人道主义公平观、自由主义公平观等,相互之间的争论始终没有中断;从现实考察,也可以发现社会上有极不相同的公平要求。尽管各种公平观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或矛盾,但判断这种公平观念是否正确,也就是某种公平观能否成为指导社会分配实践的公平原则,则有客观的评价标准。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判断某种分配关系、分析方式是否公平,不能从抽象的道义观念或某种固定不变的分配原则出发,而必须从实现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力状况出发。只要某种分析关系和分配方式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能推动社会进步,那么,按照这种分配方式进行的分配就是公平的分配;否则,就是分配不公。

效率和公平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追求的两大社会目标。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或劳动者潜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就会降低资源利用的效率,社会进步的物质基础将受到削弱;社会公平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就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无序状态。因此,社会主义要获得稳定的进步和发展,既要追求经济效率,又要体现公平要求。

但是,在许多西方学者们看来,效率和公平是不可兼得的,要么追求效率而牺牲一些公平,要么追求公平而牺牲一些效率,似乎二者之间存在严格的此消彼长的对应关系。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和效率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此消彼长的对应关系,但存在矛盾和摩擦。追求效率的某些措施虽然有利于激发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但可能造成收入上的巨大差距,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追求社会公平的某些措施虽然有利于体现共同富裕的要求,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但往往会制约经济效率的提高。

在公平与效率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同时兼顾二者只不过是美好的理论构思,在实践上无法操作。社会只能在下述两个区间进行选择:要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要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政策选择。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尽管没有明确提出公平和效率的概念,但我们的分配政策选择基本上属于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模式,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平均主义分配观在收入分配领域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实践结果表现,收入分配政策的这种选择严重妨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使社会成员普遍陷于贫穷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他国的经验和我国过去实践的教训都告诉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是因为:

第一、效率优先的原则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基本理论的观点,有利于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实现。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史首先是生产发展的历史,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判断某种社会进步的客观标准决不是伦理道德原则,而是经济原则,即它是否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阶级剥削的社会,是一个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原则的极为残酷、极为野蛮的社会制度。但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看来,奴隶制度是人类社会从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起点。正是在奴隶社会比原始社会更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意义上,恩格斯指出:“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①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全部理论根据也在于,社会主义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更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效率优先的原则实质上是把生产力原则放在优先和突出的地位,完全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和观点。

第二,从我公平和效率的相互关系看,只有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才有可能优化资源的配置结构,发挥劳动者的潜在能量和积极性,才能不断提高社会公平的水平或“含金量”。社会公平不是抽象空洞的东西,它通过劳动成果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活动得以体现,因而其内在含量直接受制于生产水平。随着经济效率提高和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公平的物质含量也会不断增大。如果放弃效率优先的原则,那么,社会公平就会失去提高内在含量的物质基础,只能停留在低层次、低水平上。

第三,从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格局和不少人的观念形态看,平均主义的观念形态和分配倾向仍十分强大,需要以效率优先的政策机制来冲破平均主义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束缚,给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源。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口号我们已经喊了十多年,但在许多领域至今成效不大,甚至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全面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对于冲破人们的平均主义观念形态,把平均主义从其最后的“避难所”中驱逐出去,对于充分发挥收入分配对经济发展的激励功能,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四,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并非以放弃和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我们在坚持效率优先原则的同时,重视兼顾社会公平。发展生产力本身不是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因此,在坚持效率优先、发展生产的过程中,应始终重视兼顾社会公平,体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

二、建立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原则的微观分配机制

经济效率来自经济资源配置结构的优化和劳动者潜能的充分发挥,而这两点则主要取决于是否已形成由市场决定资源价格的机制,取决于资源能否自由流动和组合。这一要求反映在个人收入的分配领域就表现为:个人收入的高低是否完全取决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是否已形成多贡献多得、少贡献少得的分配机制;在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领域是否真正引入了竞争机制,劳动者是否已具备自主流动和组合的自由等。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15年使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格局已初步形成;个人的收入来源日趋多元化,金融资产性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呈现出日益上升的趋势;在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一部分人已率先致富,发挥着强烈的社会示范效应;在许多领域已开始形成多贡献多得、少贡献少得的利益分配机制;人才的单位、部门所有的格局已有所瓦解,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用工机制开始形成。这种变化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推动了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但是还应当看到,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心态中还存在许多制约经济效率提高的障碍性因素。

几千年来形成和沉淀下来的平均主义观念形态和分配倾向在今天仍拥有十分巨大的能量和社会基础,仍然在十分广泛的领域内顽强地表现出来。1985年开始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的工资改革,不仅没有完成合理拉开收入差距的任务,反而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平均主义分配倾向。基本工资(主要指结构工资中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在职工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日趋降低,而与贡献脱钩的基本工资外收入呈现出日益膨胀的趋势。基本工资外收入包括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福利性收入(低租金的住宅及公费医疗等)、配给性收入(按职务级别配给的电话、轿车等)、金融资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等)及各种实物性收入。暂且不论透明度较差、货币化程度较低的福利性、配给性及实物性收入,仅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月领取的基本工资构成而言,多数职工的基本工资收入仅占全部薪金的40%左右,而基本工资外收入却占60%左右,基本工资已失去了“基本”的意义。在多数情况下,基本工资收入外的发放根据不是人们的工作效能和实际贡献,而是“人头”,每人都可得到大体均等的一份。

从劳动资源配置的状况看,还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劳动力自主流动和组合的机制,由此引起的劳动资源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阻碍劳动力自主流动和组合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现行的隔离城乡的户籍制度成了劳动力在城乡间自由流动的制度性障碍;二是有些部门和单位对人才的“垄断”现象也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三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原有劳动人事管理体制的弊端尚未彻底革除;四是尚缺位或极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解除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的后顾之忧,促使全民单位的许多职工宁可在极不景气的本单位中处于“半饥不饱”的状态,也不愿因自谋职业或调出原单位而失去终生有靠的“丰厚”的保险福利待遇;五是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滞后也影响劳动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劳动力尚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不能自由地进出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下,把竞争机制引入就业和收入分配领域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不可能充分发挥劳动报酬对经济效率的杠杆作用。

从现行的工资分配的依据看,由于过份强调工资的社会保障功能,结果是冲击和淡化了工资的激励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一般具有补偿功能、激励功能、调节功能和保障功能,而前两个是工资的基本功能,后两个是在前者的基础上派出生来的功能。由于工资能够用来补偿劳动者已消耗的体力和智力,使劳动者的生命得以维持和延续,才具有与社会保障相类同的某种性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说工资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工资所具有的这种保障功能的前提是工资的大小必须依劳动者贡献的大小为转移。这是工资所具有的保障功能与通过再分配形成的收入所具有保障功能的本质区别所在。如果抹杀这种区别,片面强调工资的社会保障功能,就必然淡化工资的激励功能,其结果是降低社会的经济效率,削弱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

从人们的观念形态看,一部分人对收入差距扩大和“剥削性”收入的恐惧症,是造成个人积累动力减弱、挥霍浪费的原因之一。由于长期以来对剥削行为的无情揭露和抨击以及人们长期习惯于大体均等的收入分配环境,使一部分人对收入差距扩大和“剥削性”收入仍具有某种“天然”的恐惧心理,往往把收入差距扩大与两极分化混同起来,不愿露富,不愿进一步扩大“剥削”的规模,而把所获的收入大都用于挥霍和消费。由此可见,这种观念不解决将会阻碍社会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为消除和解决上述阻碍效率提高的因素,在个人的贡献收入形成领域真正确立效率优先的原则,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把竞争机制真正引入收入分配领域。其基本思路是:

1、划清收入差距扩大与两极分化的本质的区别,明确判断收入差距合理与否的客观标准。两极分化是指在存在私有制和商品生产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由剥削造成的贫富扩大的社会经济现象。两极分化必然依收入差距的扩大为其表现形态,但并不能由此反过来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两极分化。收入差距的扩大有两种不同的性质:一是属于两极分化的范畴;二是属于以贡献大小为根据合理拉开差距的范畴。划分这两种范畴的标准在于,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否以一部分人凭借财产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活劳动成果为前提和基础。如果是,那么就应属于两极分化的范畴;如果不是,则不属于两极分化的范畴,而属于合理拉开差距的范畴。两个不同性质的收入差距扩大就其趋势而言,也显示出不同的特征。属于两极分化范畴的收入差距扩大,在不存在外部制约性因素或制约不力的情况下,具有无限扩张的趋势。属于合理拉开差距范畴的收入差距扩大,因受人们贡献量的制约,不具有无限扩张的趋势。那么,收入差距扩大到什么程度属于合理的范畴呢?按照传统的思维方式,人人往往习惯于用收入差距的倍数(5倍、8倍或10倍)来评价差距是否合理。这是背离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思维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收入差距合理与否的标准只能是“三个有利于”。凡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收入差距哪怕有一点点也是不合理的;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收入差距即使上达百倍也应认为是合理的,应当在个人收入形成过程中予以充分保障。

2、应当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理解剥削及剥削性收入问题。剥削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以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为其消亡的物质条件。因此,分析、认识和评价剥削现象,必须着眼于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原则,而不能着眼于伦理道德原则。从伦理道德原则看,剥削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极端残酷的罪恶。但还必须看到,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允许私营、外资经济的存在,剥削在一定范围内有着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获得更多的剥削性收入是私营企业主和外商们不断扩大生产规模,雇用更多工人的经济动因,也是人们把消费资金转为生产资金的直接动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剥削在一定范围内起着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应给予必要的保护。

3、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继续实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系参与收益分配,依法保护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

4、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探索按劳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使每个人的劳动报酬真正与劳动贡献挂钩。为此,一要继续完善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构各有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净化分配渠道,积极推进个人收入分配的货币化、透明化和规范进程。二要强化工资的激励功能,淡化传统的保障功能,逐步把过去由工资承担的保障功能转移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使工资成为真正的劳动报酬。三要继续完善和实施重奖政策,使那些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在公有单位中也能跨进社会先富者的行列。

5、逐步改革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允许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地区间有序流动。以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大力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劳动就业机制,把竞争机制真正引入到劳动就业领域中来。为此,必须深化改革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履盖全社会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建立充分体现公平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

公平作为社会的伦理道德范畴具有相对性、阶级性、历史性等特点。但是,在一定社会的特定时期总是存在着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客观标准。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判断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收入与他(她)所提供的有效投入相适应。其要点在于:收入是投入的报酬,因此,投入什么要素应取得什么报酬;个人收入与其有效投入相对称。对称的含义是,在甲、乙、丙三者的有效投入相同的情况下,三者的收入相等。收入与投入相适应既是效率原则的反映,又是社会公平的最一般的要求。二是,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要均等。机会均等强调的不是人们参赛的自然条件,而是参赛的社会条件,如自主经营的权利均等、参与市场活动的机会均等、判断优劣的尺度均等、遵守规则的义务均等、自负盈亏的责任均等等。这种机会均等的实质是强调消除生产要素占有上存在的差异或不均,使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大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这种均等是分配公平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制约和影响分配公平的实现。三是,保证社会成员最起码的生存需要,并随着生产的发展相应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市场的竞争是无情的,但社会应当有情。在市场的竞争法则面前一部分人遇到生存威胁时,应由社会来解除其生存威胁。这不仅仅是社会为获得稳定发展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和要求。

上述公平要求的某些方面已在本文第二部分阐述提高效率措施中展开了论述,因此在这里着重探讨一下如何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需要、防止两极分化、体现共同富裕原则的问题。为保证效率优先的微观分配机制的有效运行,这种公平要求不可通过微观经济组织的分配活动加以体现,它只能通过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贯彻。

传统的观点认为,两极分化是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制度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不会导致两极分化。应当看到,两极分化是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商品生产以及剥削相联系的经济范畴,只要具备这些经济条件,客观上就必然存在着两极分化的生成机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经济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公有经济,不存在与雇佣劳动相联系的剥削现象,因而不存在两极分化的经济条件。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展开,私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不断增大的趋势;一个高收入阶层在我国正在迅速形成和扩大,与另一个尚未摆脱贫困的阶层形成巨大的反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满足于传统的思维逻辑,固守着传统的逻辑结论,就会陷入主观唯心主义泥坑,严重阻碍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应当看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上存在着两极分化的生成机制。

一是,在我国现阶段广泛存在着私有制经济。我国的私有经济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经济;一类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用劳动为基础的私有经济。在这两种私有经济条件下都会产生两极分化。个体经济属于小商品经济,在价值规律和竞争作用下,小商品生产者必然发生两极分化。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属于后一类私有经济,资本积累规律在这类私有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必然起作用,会导致建立在剥削基础上的贫富差距的扩大。

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法则普遍起作用。它一方面有力的推动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却成为两极分化的催化剂。

三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尤其是按资分配作用范围的扩大,为两极分化提供了现实的扩张机制。在按资分配的情况下,金融资产性收入会发挥“滚雪球效应”,越滚越肥,越滚越大,完全有可能造就一批专靠“剪息票”为生的寄生阶层。这不是耸人听闻的编造,这种迹象在我国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带已有所出现。

四是,在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制度、体制和各种机制不完善,用类似“资本原始积累”的方式聚敛财富的现象仍然存在。如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走私贩私、拐卖人口、贪污索贿、抢劫盗窃、坑蒙拐骗、权钱交易等方式,把一部分公有财产和他人财产化为己有,成为暴发户,然后用来路不明的资金搞投资活动,安详地获取高额的“合法”收益,与周围居民形成悬殊的收入差别。

从两极分化的生成机制中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根除和杜绝两极分化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主观愿望。因为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取缔一切非公有的经济成分和按资分配,放弃实行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无疑,这等于放弃改革的成果,放弃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承认两极分化生成机制的客观性决不等于放任两极分化的任意扩张和蔓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削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不可能消除诱发两极分化的经济条件,但应当也完全有可能遏制两极分化的扩张和蔓延。就必要性而言,消除两极分化,体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就可能性而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条件、人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共识以及国家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措施等,客观上为防止两极分化的扩张和蔓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要把防止两极分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营造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环境,还需要做出艰苦的努力。

第一,继续坚持和完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确立,在社会大部分经济活动中铲除了一部分人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无偿获取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性,从而为防止两极分化的扩张设置了天然的屏障。只要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防止普遍的两极分化现象的出现。时下有一种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观点颇为流行。有的人说,只提公有的主导地位就可以了,不必提公有制为主体;有的则颇有心计地说“所有制是一种手段”,发展生产才是目的,其寓意在于,为发展生产什么手段都可以用,进一步说,为发展生产也可以放弃公有制。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历来受生产力制约并为生产力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生产力是目的,所有制是手段,这一点无需多加论证。但由此进一步说发展生产是社会主义的目的就大错特错了。马克思主义主张消灭私有制,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是因为公有制比私有制更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能够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一种崭新的所有制形式,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才能更好地推动生产力发展,这是在改革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探寻的问题,在探寻过程中还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我们不能把过去因缺乏经验所犯的错误和挫折统统算在公有制帐上,直到走到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地步。应当明确,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生产力不同,而在于生产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不同。发展生产既不是资本主义的根本目的,也不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资本主义的根本目的是私人资本的积累和膨胀、私人财产的无限增大,而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和自由发展。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既需要以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为物质前提,又需要公有经济为主体的制度保证。当然,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是自封的,它只能在市场竞争中确立、巩固和发展。因此,要坚持其主体地位,就必须寻找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实现形式。

第二,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此,一要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尽快制订和实施《禁止垄断法》、《反暴利法》、《反腐败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障法》等,填补法律上的空白点,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对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和监督落实,严厉制裁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二要加快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理顺价格关系,逐步形成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使价格变化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资源的稀缺程度,防止个别人利用不合理的价格关系牟取暴利的现象发生。三要加快各项配套改革,规范市场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通过税收杠杆调节过高的个人收入。为在收入分配中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共同富裕的公平要求不可在初次分配中加以体现,它只能通过再分配环节予以贯彻。为有效地对个人收入分配实施宏观调控,必须尽快改变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供给性、福利性、实物性分配倾向,提高个人收入分配的货币化、透明化、规范化程度,廓清收入分配走向和格局的视野。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强化税收征管,杜绝税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现象。针对目前贫富差距已较为悬殊的现实,应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及财产转移税,扼制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第四,为有效防止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可借鉴在许多国家见效甚大的反腐措施,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和金融真名字,使政府工作人员的经济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第五,高度重视社会扶贫工作,把扶贫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这是缩小贫富差距、体现共同富裕要求的一大重要措施。为有效地开展这一工作,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规划,加大扶贫方面的投入,把扶贫工作的重点由过去的“输血型”转移到增强“造血”机制上来,并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扶贫工作搞上去。

第六,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社会全体成员有稳定的生活环境。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过去虽然没有间断地开展社会救济工作,但其随意性较大。为更有效地开展这一工作,可参照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相关因素,拟定最基本的社会救济标准,使社会救济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凡达不到规定收入标准的,由社会救济部门予以救济。为此,有必要专门设立社会救济基金,专款专用,所需资金可主要靠开征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收入及各方的捐赠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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