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解读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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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1;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5)07-0231-06

      建设法治中国,道路问题最重要。那么,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虽然第一部分的标题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但似乎并没有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一个定义。怎么认识这个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供了线索[1],也就是说,我们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要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定义。这就是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一段表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2]

      如果参照这个定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展开表述实际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定义:“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由核心要义、发展目标、工作布局、重点任务、主要目的五个方面所构成。下面予以详释。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三个方面: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也就是《决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定义的头三句话“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要明确和把握的。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必须确定领路者就是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呢?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靠打破旧法统武装夺取政权的政党,这样一个党在掌握全国政权后会不会重视法制,这是当时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其标志性的事件,就是1949年第一届全国政协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五年之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了新中国的宪法,史称“五四宪法”。毋庸讳言,中国共产党后来在法治建设上走过弯路,正是这种曲折的经历使我们党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今天我们不能因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在法制问题上犯过错误就怀疑和质疑其领导法治建设的资格和能力,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有过这样的错误和曲折,中国共产党才会更加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极为重要的作用,才更有能力有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不断进展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3]

      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上,有两个命题要处理好。一是“党大还是法大”的命题。这是个伪命题。之所以说是伪命题,不仅在于它把属于政治组织范畴的政党和属于制度范畴的法律两个不同的概念放在一起比较,不合逻辑,更在于它设置了一种两难选择的陷阱,不管怎么选择都会落入圈套:你如果坚持党的领导,就说你是主张党比法大,你就没有诚意实行依法治国:你如果强调依法治国,那就是说法比党大,你就应该放弃党的领导。提出这个伪命题的真实意图在于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视为不可兼容的两个选项。对此,我们针锋相对地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种方式。二是“权大还是法大”的命题。这是个真命题。这个命题真就真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领导干部违法行使权力,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权比法大的恶劣影响。必须强调,党的领导是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我国政治制度中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新形势下,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着力点在于: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以这一制度为基础,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新概念。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

      (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因此,《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班上的重要讲话,实际上已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中国最大最基本的国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取向,习近平总书记将其称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它由五个方面的体系所构成,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也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实施,也包括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指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际上是个“大法治”体系,其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念。其明显的表现主要有两点。

      一是将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做的好处之一是使得社会管理的许多无法律规定,而且也不一定需要有法律规定的方面,也能够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一个很重要的提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其中也包括人民政协工作的法治化,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人民政协的法律,人民政协是“依章程履行职能”。依照“大法治”的概念来看,法治化包括法律化,但不等同于法律化。人民政协的章程、关于民主监督的工作规程性制度属于法律规范体系,从更大的范围看也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学术界也有把人民政协章程视为“软法”的看法。因此,人民政协依据政协章程运作,也属于法治化。

      二是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属于执政党内部的法治体系,它同国家层面的法治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决定》在表述时又多用一个“形成”来表达这种关系。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里面有很深的考虑。大家知道,我国现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规定是在序言中,并没有条文化,没有形成党如何实施领导的具体规定。而关于党的领导作用较为具体的规定又主要是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有学者认为,中国实际上是有两个宪法,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个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这种观点虽然未被正式认可,但不是没有一点道理。我国是党和国家一体化架构,过去我们将党章也视为具有根本法地位,例如邓小平同志1978年12月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4]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过去在修改宪法时,能够在党章中明确规定的,不一定都要在宪法中重复。但由此也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决定》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且实现了一个最大的衔接,就是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反腐败斗争,作用更为明显。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布好局、谋好策。“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来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予以重申的,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并且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3]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根本要求在于,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中,依法执政处于中心枢纽地位,既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得到实施,也关系到依法行政能否顺利开展.

      党如何做到依法执政呢?具体来说,就是《决定》提出的“四善于”。一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的主张主要通过党的政策来体现。二是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党管干部是党的领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党管干部不仅表现为要管好各级党组织的干部,也表现为向国家政权机关举荐干部,并且要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选举和任命。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根据,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三是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如人大和政府来实现的。因此,发挥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共中央领导的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因此,《决定》指出“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四是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既能保证地方和基层充满活力发挥积极作用,又能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实施统一领导。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国家在世界的形象,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其基本标准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法治社会是全民法治观念普遍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得以弘扬、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氛围的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其中法治政府建设是最重要的环节,既关系到法治国家的形象,也关系到法治社会的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公权力为重点,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并且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3]

      科学立法,关键是提高立法质量。《决定》要求:“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良法”、“善治”,是《决定》中出现的两个深受群众喜欢的新词,并且有新的含义。所谓良法,虽然法学上有其特定的含义,但主要是指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的法律。因为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被更多人自觉遵行。所谓善治,是指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一个重要原则,旨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公正司法,就是要坚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如果不坚持司法公正,无辜群众就可能有牢狱之灾,甚至会脑袋落地!要坚决纠正冤假错案。知错就改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一个本质特征。人民群众受到冤屈,我们不能为保住自己的面子推诿责任,而是要有深深的自责和反省,赶紧去补救。这才是共产党人的立场和态度。要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

      全民守法,就是要让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实现全民守法。

      五、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可以视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目的。《决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定义中特意提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际上表明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姊妹篇的内在联系。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人类有许多发明,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然,而法律则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我们讲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本身就包含法律法规安排。“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我们讲的国家治理能力,本身就包含着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能力。

      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之一。“人民论坛”对220位专家学者的问卷调查显示,就“你认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首要标准是什么”问题,67.3%的受访专家认为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这大体上可以反映出我国学者对法治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关系的基本共识。也就是说,坚持依法治国,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需要着力处理好的一个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误解。有人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也有人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观点注意到了改革和法治的矛盾性,但都是不全面的。我们需要做到的是将二者统一起来,既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又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使之发挥“车之两轮”的相互配合作用。其基本要求是,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根据为由迟滞改革。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很重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一句分量很重的话。中国共产党不轻言“革命”,在党的历史上我们能够称之为革命的,必须是能够使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都行动起来并且推动历史进步的伟大活动。已经进行过的革命大体上是两次,一次是武装夺取政权的暴力革命,成果是建立起了新中国:一次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进行的改革开放,成果是使社会主义的中国迅速发展起来。邓小平同志明确把改革叫作“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今天,党中央又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国家治理领域的革命,我们可以视之为“中国的第三次革命”。与前两次革命不同的是,这场革命是发生在国家治理领域的革命,是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是中国第二次革命的延伸和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既然叫作一场革命,既说明了它的艰巨性和困难性,也表明了我们要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性。

      在这一点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考虑是很深的。纵观世界上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所走的法治道路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另一种是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家,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进法治化的模式,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我国与他们不同,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

      为此,我国就要实现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总动员,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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