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责任重于泰山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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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律师:责任重于泰山

《证券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证券律师依法执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委托人之经济权利和法律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保障作用。有理由相信,随着《证券法》的实施。证券市场一定会得以稳健、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证券律师作为中国第一批产业律师亦一定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远的发展前景。

证券律师:中国首批真正意义的产业律师

在证券市场起步及发展初期,执业律师的作用并不是像今天这样确定和重要。企业改组、证券发行、股票交易等经济行为,律师步入的机会或者很少,或者虽进入了但作用却很小。证券市场远离律师的阶段和现象在今天看起来是不可思议的,而这不可思议的阶段和现象,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过。

中国执业律师,应当真心诚意地感谢证券市场。是中国还不甚完备和完善的证券市场最早承认、确认和接受了执业律师。“证券律师从业人员”和“证券律师从业机构”概念的形成和确立,使得中国“产业律师”终于浮出水面。证券律师资格的提出和授予,使得中国律师在当时急需表现和证明自身实力和能力的情况下,终于有了用武之地。

以行政规章、规范的方式提出并确立的证券律师体制和制度,使中国最早的“产业律师”得以形成并确立。这在中国的律师发展史和中国证券发展史上都是史无前例的。它不仅为律师介入证券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亦为证券律师发挥作用和作为创造了非常好的环境和机遇。

《证券法》不仅继续确认和确定了证券律师的地位和使命,而且还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律师的执业规程和法律责任。认真的学习、贯彻和执行《证券法》,对整个证券市场尤其是对包括证券律师在内的所有执业律师都是必要和必需的。《证券法》为中国产业律师的发展以及为中国律师产业化的形成起到了表率、推动和保障作用。从这个角度和这个意义而言,《证券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恰到好处和功德卓越的。

证券律师:肩负重要的使命和作用

《证券法》及证券市场既为律师施展专业技能赢得和创造了用武之地,亦为证券律师的使命和作用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内涵。

本人认为,一方面要承认和肯定证券律师在为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另一方面亦必须认识到在新的时期证券律师的使命和作用应当有更新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

《证券法》赋予证券律师新的使命和作用,主要表现为:

第一,确认“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法》第1条), 是包括证券律师在内的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法定职责。律师既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顾及和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是《证券法》对包括证券律师在内的所有证券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赋予证券律师新的使命和作用。

第二,清理法律关系,消除法律隐患,替政府核准、审批部门把好第一关口,充当“把门人”的角色,为证券市场输送合格的“商品”。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证券法》第13条)股票发行是公司上市的基础,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只有把基础工作做实,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方能实现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作为证券市场中的独立专业机构,特别是作为法律工作者,《证券法》赋予了律师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企业发行股票进行审核的职责,经律师验证合格并出具《承诺函》之后才交由政府有关主管进行正式核准、审批。这其中律师不仅仅是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而且更是协助政府实施法律。在工作中,律师只有勤勉尽责的依法清理法律关系,消除法律障碍,避免法律风险,从法律上保证其相关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质量,从而提高证券市场的质量,才能真正实现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功能。

第三,依法担当企业改组、改制的专业法律顾问,提高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中规范运作的水准,以实现证券市场稳健、有序的发展。

担任企业改组、改制的专业法律顾问,提高证券发行人及有关方面规范运作的水平,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公司改造是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途径,是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发行上市的必经程序,也是证券律师的法定职责。证券律师作为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业改组、股票发行及上市交易的重要参与者,对企业资产的剥离、改制方案的确定、法人管理结构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是企业改组、改制和上市不可缺少的顾问。同时,律师为证券发行人和各有关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和上市,帮助发行人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清理法律关系,排除法律障碍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依据法律、法规从专业角度规范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发行人行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律师通过自身工作对于强化各有关方面的意识,督促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四,注重为上市公司提供持续性法律服务。强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预防证券风险的能力,推动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发行股票及上市交易,只是律师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开始。律师应当注重对公司的跟踪服务、长期服务、针对性服务,对其信息披露事宜进行审核,为其股东大会提供见证,为其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为其配股、资产重组、收购等出具法律意见,为其进行《公司法》、《证券法》方面的持续辅导等,促进上市公司真正转换机制、规范运作、科学管理、预防风险,进而推动整个市场的规范。

证券律师:义务明确,责任重大

综观《证券法》,有将近20条条文直接、间接规定了律师或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专业机构和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这在以往其他的经济立法中是不曾多见的。

《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可称之为中国最大的“商品(资本)市场”。850多家上市公司,1000余个交易证券,3700多万投资人群,20000亿元的市价总值,相当于25%左右的国民生产总值。这一系列的数字给人启示、发人深思。证券市场不可能仅是一个局部市场、区域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市场至高无上的法律原则。证券市场不能出事、不能乱来,这不仅是政治家的要求,亦是平民百姓的期望。我们必须正视,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它也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

应当看到,如此庞大规模市场的任何一个构成元素,即公司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交易,所有大的环节都有律师介入和参与,这对于中国的证券律师而言,真可谓“义务无比,责任重于泰山”。

一些资深律师都有一种共同的感觉,证券业务越做越害怕,越做胆越小。或许我们应当赞许这种“害怕”和“胆小”。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害怕”和“胆小”体现了对国家、对社会、对所有投资者的责任,体现了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勤勉尽责等执业操守的增强。

全社会都应当承认和相信这样一个现实,今天的律师素质和服务领域比十几年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多年来,我们既接受业务培训和资格训练,又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的教育,整个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都有了一个很大的提高。不排除极个别的律师可能乱来,但大多数的律师是谨慎执业的。因为大多数律师都不敢、也不会为一个项目失去执业资格。因为失去执业资格和专业资格,则意味着失去客户、失去资源、失去看家本领。律师一方面为证券市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获取报酬,这种报酬是基于劳动投入和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律师也肩负着对证券市场行为主体的监管职能。可以说,律师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证券市场把门人的角色和作用。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全国有100多家律师事务所和将近 2000名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应当看到,在这中间,确有极个别的律师或律师执业机构,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这些问题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敬业精神,不能做到勤勉尽责,甚至违反法定义务出具虚假文件。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敬业规范,遵循独立、合法、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有关文件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然而,极个别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严重缺乏敬业精神,不能做到勤勉尽责,甚至违规出具具有严重误导性陈述内容或者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

主要表现在:

1、个别律师缺乏基本的敬业精神,不深入企业了解情况、 调查研究,对企业提供的原始材料也不进行必要的审查和验证;或者轻信企业出具的承诺文件,而不做进一步的核实、验证工作,包括实地考察、向政府部门查询、向会计师事务所了解等,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该企业具有的特殊性问题却不作特别说明,因而出具的文件往往具有重大遗漏。应当说,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及具有重大遗漏,必然会产生误导,当然属于虚假。

2、个别律师不钻研业务,缺乏必备的业务知识和基本的从业经验,执业能力差,而往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错综复杂的问题,于是无奈只能偷工减料,模糊处理,制作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质量粗糙、漏洞百出,往往遗漏必备条款、缺少基本内容。

3、个别律师过分迁就当事人的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要求, 其工作不是建立在充分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的程序的基础上,而是绞尽脑汁帮助企业钻法律的空子,规避法律,甚至明示或暗示当事人制作或出具虚假文件。

4、个别律师在工作中不能独立、公正地执业, 极易受某些行政部门的影响和干预,往往只顾地方利益、局部利益,而忽视全局利益、忽视整个市场的内在要求,因而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掩盖事实真相,为以后发生矛盾、出现问题埋下隐患。

应当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文件是审核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判断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出具的法律文件具有重大遗漏甚至是虚假的,将造成监管部门及广大投资者判断失误,还可能造成金融风险,危及社会稳定。

第二,内部管理薄弱,风险意识淡漠,违规执业。

随着《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会有更大的发展,这就更需要证券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不断拓宽。以往,每当证券市场有大的发展时,极个别律师不但不强化内部管理,制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程序,建立风险机制,而是违反规程,违规执业。

主要表现在:

1、在极个别律师事务所内部,具有证券资格的律师坐镇指挥, 而指挥其助手或其他无资格的律师具体经办,包括出具法律意见书,而其自己只是在最后文本上签字而已,既不把关,亦不审核。

2、 有的并不具备证券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与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开展所谓的业务合作,由前者争揽业务,具体经办,而后者将自己的资格作为“稀缺资源”出租,对项目不了解、不考察,对前者所完成的文件不查验、不审核,只管签字、分帐。

3、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深入现场, 不作尽责调查,直到全部工作结束后正式上报发行上市材料时才正式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将法律意见书制作成格式交公司内部经办人员填充,极不负责。

4、 个别律师对于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情形,并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政策、法规掌握不准但又不向证监会咨询的情况下擅自出具法律意见书,误导客户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境外投资者。

第三,利用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目前,个别律师事务所展业时不是靠自身的执业质量和良好业绩,而在各种利益驱动下,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主要表现在:

1、个别律师以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声誉争揽业务。

2、个别律师借助某些证券管理部门或其他机构的权力, 或通过与上述机构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的证券业务进行垄断。

3、个别律师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回扣、介绍费、 好处费或其他好处的方式争揽业务。

4、个别律师故意在客户与其他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5、个别律师故意曲解法律和政策,迎合客户的不正当要求。

6、 个别律师利用其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经办的业务的正常进行,或向客户明示或暗示其具有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主管机关的能力。

7、个别律师无正当理由竞相压低收费,以争揽业务。

《证券法》在“证券交易”中的“一般规定”、“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以及在“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等章节中,都规定了证券律师承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职责。 特别在第161条明确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证券法》第202 条亦明确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成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是义务性、规范性和责任性高度统一,且极为明确和极有力度的一部法律,其目的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中国律师业的骄子、中国第一批产业律师——证券律师,应当珍视其“金字招牌”,任重而道远,责任重于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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