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市场秩序_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论文

论旅游市场秩序_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论文

旅游市场秩序刍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秩序论文,旅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旅游行业是国际公认的“朝阳产业”。2000年我国旅游总收入达到4500亿元,旅游外汇收入160亿美元,入境旅游人数8300万人次,我国已经成为亚洲第一位的旅游接待大国。2000年全国旅游收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5%,旅游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依据世界旅游组织的预测,2020年中国可望成为世界第一位旅游接待大国,旅游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外汇收入,扩大与国外友好交往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旅游市场的扩大和旅游收入的增多也出现了一些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为促进我国旅游业在新世纪更加健康地发展,朱镕基总理在2001年1月召开的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针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力度和扶持力度,要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努力开创我国旅游业发展新局面。笔者认为,要贯彻这一讲话精神,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经营者利益和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应从当前比较常见的几种情况入手:

一、制止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

受利益驱动,一些旅游行政机关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限制竞争,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竞争秩序。据《解放日报》2001年4月29日提供的消息,湖南省中国旅行社、湖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湖南省华天国际旅行社经批准都有权在湖南全省范围内招徕自费出国旅游者,并为其代办有关手续。但是湖南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湖南省中旅、省青旅、华天国际旅行社等三家旅行社所招徕的自费出国旅游者都必须到湖南省国际旅行社出境二部办理手续,才能向湖南省公安厅申办护照,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出境二部在办理报批手续的过程中,对每份《审批证明》收取250元的费用。对于湖南省旅游局这种滥收费的行为,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已经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4.6万元及行政警告等行政处罚决定。

另有一些行政机关采取比较隐蔽的做法,钻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空子,以旅游行政机关或者其下属单位的名义向各旅游企业下发通知举办名目繁多的研讨会、学习班等,借机收取数目可观的报名费、学杂费以及书本资料费等等,加重了旅游企业的负担。对于这种情况,也应当尽快制止。

二、取缔假冒行为

旅游服务也存在着严重的假冒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方式:

1.假冒旅行社行骗

假冒者在我国华南地区通常被称为“野马”。“野马”旅行社是根本没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旅游组团、接团能力,甚至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假旅行社。它们冒充某知名旅行社的名称,在宣传材料上胡编旅游许可证号码、全国百强,并私刻公章,以假乱真。“野马”旅行社危害性极大,一是败坏知名旅行社的名声,二是损害了中外旅游者权益,大多数“野马”旅行社在收了旅客的旅游费用后逃之夭夭,或者提供质量极差的旅游服务。在深圳的“野马”旅行社通常是利用外地人对深圳缺乏了解、停留时间短,推介短途旅游路线,例如中英街一日游等,外地游客受骗后往往没有时间投诉或追讨损失。有的旅游者直到离开深圳仍然不知道是上了“野马”旅行社的当,深圳某知名旅行社为此背上骂名。“野马”旅行社的行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里应外合,与酒店工作人员联手,通过高额回扣由酒店工作人员帮忙招徕游客;另一种是在繁华地段,利用人多,流动性大作为掩护,派马仔向过路行人塞旅游传单。

2.假冒知名旅行社的服务标记

假冒知名旅游经营者的包装、装潢,使旅游者发生误解是另一种需要严厉打击的假冒行为。北京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勇1994年创办了独具民族风格的“胡同游”,为此,他精心设计了既有民族特色,又符合北京地域风情特点的三轮车、车工服饰和行车路线、景点。1998年10月,徐勇为三轮车的外观和车工的服饰申请了专利并且得到了批准。经过多年经营,“胡同游”已经与“登长城、吃烤鸭、逛故宫”齐名,成为北京特色旅游项目之一。但是,从1999年开始,就有某些旅游经营者按照与“胡同游”雷同的三轮车车蓬、车厢和车工服饰,组织同样的旅游活动。这种假冒其它旅游经营者的包装与装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上述各种假冒行为都严重损害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权益,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发动群众进行监督,严厉打击旅游市场的假冒行为。

三、制止倾销活动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倾销有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二是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某些旅游经营者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直接目的也许并不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不能被认定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倾销”行为。但是客观上这种低于成本价销售却是造成我国旅游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它影响了其它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最终危害了旅游者权益,旅游社“零团费”就是一个典型代表。“零团费”旅游的旅行社一般规模较小,实力较差,为了能拥有一定市场份额或者是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生存下去,以“零团费”为诱饵吸引部分游客上当,结果带着游客到处购物,个别“零团费”的旅游团,在一天游览中导游竟安排5次购物时间,被旅客称为“购物团”。旅游经营者和导游则通过到购物商场拿回扣的方式获得丰厚的回报。

打击类似旅行社“零团费”的现象,首先要正确依法认定有关“倾销”问题。我国现行《反不正竞争法》对“倾销”的法律规定不适应旅游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旅游行业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不应完全从行为动机上考虑,而应当更加注重从行为结果上考虑。不仅看其是否以排挤其它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且看其是否已经对其它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损害。其次,要严厉打击旅游行业越来越猖狂的“回扣”风,不但要依法严惩敢于拿“回扣”的人,而且要严厉制裁那些敢于“给回扣”的商场、酒店及旅游经营单位,因为“回扣”不仅造成了旅游行业秩序混乱、国家税收流失,而且是滋生欺诈、误导旅游者,败坏我国旅游业声誉的根源。

四、取缔境外旅行社非法经营活动

依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境外旅行社在华常住机构不能从事旅游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的经营活动,只能从事旅游咨询、宣传、联络等非旅游经营活动,但是由于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有较高的利润可图,某些境外旅行社不顾中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三令五申,仍然利用其在中国境内的常住机构打通各种关卡非法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旅游。我国旅游者由于不熟悉中国出境旅游的有关管理制度,有的则是轻信其许下了种种诺言或者是贪图便宜,结果出境后,对方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其承诺相距甚远。境外旅行社在华常机构非法组织中国公民自费赴国外旅游违反了我国政府制定的“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自费出国旅游”原则,影响国家外汇收支平衡;从我国公民个人来说,由于境外旅行社在华常住机构不是中国的企业法人,更没有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质量保证金,所以参加由境外旅行社在华常住机构组织的出国旅游容易上当受骗,服务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为取缔境外旅行社的非法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对我国旅游者的法律宣传,向他们讲清楚为什么参加境外旅游行在中国境内常住机构组织的旅游团没有保障的道理。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体的宣传配合,多向旅游者介绍一些关于“旅游社质量保证金”以及“旅游投诉”方面的知识,使其自觉地抵制境外旅行社非法经营活动。

五、制止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受利益的驱使,我国旅行社目前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比较严重,与国内旅游相比,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收入显然要高些,据2000年底对深圳18家国内旅行社统计调查结果表明,平均每家国内旅行社税后利润只有5.3万元,而28家国际旅行社平均税后利润则高达100万元左右。为了获得更多利润,一是某些国内旅行社经营只有国际旅行社才可以经营的旅游业务,例如国内旅行社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港、澳、台同胞归国及回同地旅游。二是国际旅行社未经国家旅游局特别许可经营“出境游”和“边境游”业务。

依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对国内旅行社和国际旅行社以及特许经营“出境游”和“边境游”的国际旅行社的经济实力、设立条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以所要求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为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所需要缴交的质量保证金为10万元;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所需缴交的质量保证金为60万元;而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另缴纳10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因为经济实力不同,对设立条件要求不同,国内、国际旅行社以及特许经营出境和边境游的旅行社能对旅游者承担的责任当然就不同。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秩序,因此对那些超范围经营的旅行社应依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标签:;  ;  ;  ;  

论旅游市场秩序_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