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强农业投入面临的问题_农业论文

论加强农业投入面临的问题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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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超前工业化发展战略及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工业偏斜政策、农业发展滞后,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1993年第四季度开始的主要农产品供给偏紧、价格大幅度上扬,以及由此引发的结构性通货膨胀,实际上是连续几年在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农业基础脆弱、农业发展滞后的一次较集中的暴露。而其根源就是与政策上重视程度减弱相联系的农业投入的严重不足。

一 应把增加农业投入摆在重要位置

在国民经济的诸产业中,农业是属于社会效益很大、自身经济效益很低的特殊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在产品市场竞争中,或者是在经济资源配置竞争中,农业往往处于软弱和不利的地位。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人们往往把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简单地归结为存在着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似乎只要形成新的农产品价格体制,即由政府定价制转变为市场定价制,由市场决定农产品价格,就可以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问题。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诚然,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把农产品价格提高到能够保证农民获得按市场法则、以农产品社会价值为基础的利润。但是,必须着重指出的是,即使把农产品价格提高到农产品社会价值水平上,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农业比较利益偏低问题。

农业生产与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它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统一,与此相联系,农业生产时间与劳动时间的差别是相当显著的。即农产品生产时间不仅包括劳动持续的时间,而且包括劳动时间以外自然力独立发生作用时间。由于无须人类支出分文的无偿自然力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产品的物质生产率(即使用价值生产率)要比其他非农产品高得多。但是,须知,价值与剩余价值的生产并不等于生产阶段持续的时间,而是等于这个生产阶段内耗费的劳动时间,只有劳动时间才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业的价值生产率要比非农产业低得多。(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81-182页)这就不难理解,在当今世界上,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农民的兼业化现象都是相当普遍的。还有,即使是那些市场经济已经充分发展、农业高度现代化的国家,为了稳定农民(尤其粮农)的生产积极性,政府往往都要给予巨额的财政补贴,有的国家(主要是工业高度发达的国家)的补贴额甚至超过农民的净收入。

市场经济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提供了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充分利用的劳力、技术、资金、自然资源和生产能力,使社会资源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投向经济效益高的环节和部门。而社会资源由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的转移,则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由于农业比较利益偏低所驱使的。正是农业比较利益的偏低,才引发了国民经济工业化并推动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增长。在今后的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仍然是建立在农业比较利益偏低的基础上。如果说,农业比较利益偏低是国民经济非农业化的诱导性力量,那么,过于偏低的农业比较利益又会严重地削弱农业发展的后劲,障碍着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因此,如何把偏低的农业比较利益控制在一个恰当的限度内,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也是实际操作难度很大的原因之所在。

以市场取向为特征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促进了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发展。目前,全国农村非农产值已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60%以上,成为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农业与非农业的利益悬殊也在不断地扩大,并严重地影响了投资者对农业的投资积极性。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农产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非农产业用途资金也因此对农业的排挤效应明显加强。具体表现在农村资金运动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改变了流向,即向农村非农产业转移或转移出农业乃至农村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使得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农业资金进一步减少。这是近10多年来中央一再强调要增加农业投入,而始终难以到位的根本原因。在这种背景下,强调重视农业投入,增加农业投入,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农业与工业增长之间比较合适的比例,应当是1∶2.5,而近几年我国都在1∶5左右,这是农业投入不足的集中表现。与工业的投入年年扩大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建国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即从“五五”时期的10.5%下降到“七五”时期的3.36%,从1984年的6.21%下降到1994年的1.7%。与此相联系,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由“六五”时期的9.6%下降到“七五”时期的8.28%,1991年至1994年的比例依次递减为9.11%、8.75%、8.52%、6.0%。由于农业比较利益明显偏低,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也在迅速地向非农产业转移。1985年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存贷差(即存款余额大于贷款余额)以每年17%左右的速度递增。但由于农村信用社的这部分资金是以“信用社转存银行款”的形式转存农业银行,导致其中的相当一部分资金向非农产业转移。据不完全统计,仅1994年一年我国农村资金就流出800多亿元。有关专家测算,我国粮食每上一个台阶(500亿公斤)需要化肥1500万吨,电100亿度,柴油130万吨,农机设备5000万马力,其它配套资金300多亿元。这就是说,在农产品稳定增长的背后,是大量的资金和物质投入。

我国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在极其稀缺的土地资源上,仅仅依靠传统的技术以活劳动为主的要素投入方式,是很难满足工业化、城市化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的。为此,以节约土地类型的现代化要素先行投入农业生产系统,必然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应当指出的是,这些现代化要素进入农业系统,往往是以资金为载体的。由于受土地资源稀缺的制约,我国农业正在向着集约化方向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活劳动投入对农产品增长的贡献,呈明显下降趋势;相反,以资金为载体的物质技术投入对农产品增长的贡献,则呈明显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农产品增长将愈来愈依赖于资金的投入,能否减少农业资金非农业化,便成为我国农产品能否持续增长的关键。

二 农业投入主体的多元化

我国农村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投入主体已从过去的国家与集体投入相结合,转变为国家、集体和农户共同投入的新格局。在这三者中,尽管农户经营规模小,投入能力相当有限,但从总体上说,已成为农业投入主体,在农业投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虽然在全部农业投入中,国家和集体投入比重下降了,但农户投入却增长较快,从而使农业投入保持着增长的势头。农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也在迅速增加。199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20元,比1993年增加299元,这就为农户增加农业投入提供了前提条件。

物质利益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动力之一。农业作为一个产业,如果不能取得社会平均利润,也就失去了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农业投入主体的农户,如果感到从事农业无利可图,投入积极性必将大打折扣。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或市场主体的农户,以实现预期的利益作为是否投入的基本前提,而其投入多少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农业绝对收益的增减,二是农业比较利益的变化。1978年至1984年,由于工农产品比价向着有利于农业的方向(即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缩小)转化,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投入积极性,成为建国以来农业追加投入最多的时期。仅化肥一项的施用量,由4368万吨增加到7495万吨,即增长71.6%。这6年农民化肥投入量年均增长11.8%,超过粮食年均增长5.6%的幅度,亩施化肥量由29.3公斤增加到51.05公斤,即增长近1倍。1985年以后,由于工农产品比价向着不利于农业的方向(即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逆转,农户用于农业生产的投入明显减少。加上80年代中期以来,农户在经营内容上有了越来越广泛的选择性,如在农业领域选择效益好的经济作物或在农村领域选择效益好的非农产业进行经营,从而导致粮食等大宗作物产量连续多年的停滞、徘徊。因此,要调动农户对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就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显著改善农业贸易条件。

由于农业比较利益偏低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同时由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农户的投入,更多地着眼于受市场机制支配的短期经济时间视野,这就决定了农户的投入无论如何代替不了政府和集体的公共投入。首先,由于目前农户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加上资金市场发育不充分,客观上制约着农户的投入规模;其次,由于农户经营规模细小,使得任何较大规模的投入,都会产生效益外溢,因而对投入户来说是不经济的;再次,农业投资报酬呈递减的趋势,即农业集约化程度越高,增加等量农产品所投资金的报酬越小,或者说,农产品单位产量越高,每增加等量农产品所需的投资量越大。这和农户投资趋利性原则是相背离的。

在农业投入问题上,我们不应一味指责农户的非农业化投入倾向,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投入行业的趋利性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但是,如果政府和集体在资金分配上,也以追求资金的盈利性为目标,忽视农业投入的公共性、长期性和社会效益,就会在微观上放大农业投入减少的效应。实践经验证明,农业生产后劲的持续增强,是长期投入决策的必然结果;而长期投入决策的基础,又是来自不受市场机制盲目支配的长期经济时间视野。由于政府和集体的公共投入,可以摆脱与市场机制相联系的短期经济时间视野的束缚,着眼于长期经济时间视野,着眼于长远发展目标。这就要求形成与农户投入并存。且凌驾于农户投入之上的政府与集体的公共投入。

作为社区性组织的农村集体,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为农户提供服务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其所能发挥的投入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要强化集体的积累与投入功能,就必须发展农村非农产业,以此作为增加农业资金积累的重要渠道。近10多年来,我国农村非农产业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发展速度,1993年全国农村非农产业净产值约8174亿元,比1992年增长65.7%。这就为农村集体调节社区内的资金分配,实现以工补农,增加农业投入,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农村集体组织社区性基础设施建设压力逐步加大,客观上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集体积累与投入中农业投入所占的最低份额。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决定了政府作为农业积累投入主体地位是不会改变的。政府作为农业积累投入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其功能本身所具有的调节性。即在农业积累投入机制运行中,起着协调各投入主体行为,以提高整个投入机制的运行效率的作用。考虑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主体农业投入行为偏差较大,调节和矫正其投入成本的成本开支相应增加的趋势,国民收入分配中财政分配的比重应相应提高,以保证政府宏观调节职能的需要。而改进政府的农业投入行为,首先要因势利导地适时调整工业与农业的资金分配关系。从50年代中期开始到70年代末,政府采取向工业倾斜,同时也兼顾农业的分配政策,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一是农业税收;二是价格分配形式,即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由于农业税征收总额稳定,增产不增税,双重体制时期政府农业资金积累活动的重要改变,主要是来自价格分配形式的变化。从1979年开始,政府陆续采取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减少定购基数,取消派购等措施,使原来的低价收购农产品方式提取的积累逐步减少。随着国家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应当逐步把以往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的状况,改变为工业向农业提供资金积累。政府应当从工业(包括乡村工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分配中获得积累资金,并利用再分配手段将资金投入到农业。

三 以劳动积累优势弥补资金积累不足

农业发展滞后问题,说到底是一个投资问题,如何把极其有限的资金,在发展农业工业之间,作出适当的、合理的分配,是一个非常棘手的经济难题。对于我国来说,不仅农业落后,工业也很不发达,在迅速发展农业和加快工业化步伐的双重目标的权衡中,农业问题成了一个既不能忽视又无力完全解决的难题。建国40多年来,我国曾经进行过几次较大规模的经济调整,每一次经济调整都是因为农业出了问题,严重地威胁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引起的。即农业出了问题就抓农业,并相应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农业形势好转又忽视农业,减少政府对农业的投资,始终不能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轨道。这固然有主观认识上忽视农业的原因,但也有客观条件的制约,即我国的工业还没有发展到能够完全依靠自身积累的阶段,工业还需要农业继续为其提供资金原始积累,因而在投资分配上还不可能真正做到向农业倾斜,这就很难避免农业的周期性徘徊与波动。

在目前我国财政收支偏紧和现有财政收支体制下,要想大幅度增加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政府在主观上所能做的事情,只能是对比重趋于下降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调节,而那部分财政预算外的资金,其投资将会更多地倾斜在工业,特别是迅速扩张的加工业上,到头来又迫使政府不得不增加其他基础产业投资,以尽可能缓解瓶颈压力。这就会限制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对农业的投资规模。与此同时,农产品价格改革所产生的国家财政补贴的增加,也会加重财政紧张的压力,从而迫使政府在资金分配上采用产品价格补贴替代农业投资的措施。如果我们把国家财政对农业支出,进一步分解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就会发现地方政府投资目标与中央决策目标的不一致性。由于当前实行的是分级承包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调节资金在各产业间的分配,必然是人为地向非农产业倾斜,从而加大中央财政的农业投资压力。随着中央财政直接控制资金分配额的相对下降,还将进一步加剧政府对农业投资的短缺。据有关部委调查,1994年6月底,全国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总规模为3376.3亿元,而其中的农业项目合计投资仅9.23亿元,占0.28%。这对于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提高综合生产能力,无异于杯水车薪。农业投资比例如此低下,原因就在于农业比较利益低,本应用于农业的投资大量流向非农产业。

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对农业投入的多少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工业化水平。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工业化发展到一定水平,才有可能对农业进行大规模的投入。建国40多年来,我们始终致力于推进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目前这个目标尚未实现,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任务仍没有完结,工业还不可能对农业实行大规模“反哺”。事实上,直至最近几年,农业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对工业化所作的资金积累贡献,每年都在1000亿元以上,大于国家和工业对农业的支持额。这是由我国具体国情决定的。一般说来,工业化程度越高,政府对农业生产者的保护程度越高。因为当工业化发展到较高阶段,农业人口所占份额很低,政府具备了补贴农业的物质手段和能力。工业化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对农业生产者进行大量补贴,而工业化程度较低的发展中国家,非但不补贴农业,而且还从农业部门大量抽税,包括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形式的暗税。我国农民从政府那里得到的各种补贴,远远小于政府通过税收和其他手段从农民手中所拿走的资金。从统计资料看,近10年内在各种财政补贴总额中,农民所得到的各种补贴仅占4-6%,90%以上的补贴都给了城市工业企业和城市居民。根据有关专家分析研究,要实现对农业的大规模投入(反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条件:(1)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比重下降到15%以下;(2)在农业部门就业的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重下降到30%左右;(3)城市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达50%以上;(4)人均GNP按照1980年的美元价格计算,达到1500美元以上。显而易见,我国目前的实际水平还相差甚远,这就决定了农业投入不足,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解决农业投入不足问题的着眼点,放在扩大农业劳动积累方面来。现阶段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要大幅度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有一定困难,但在增加对农业劳动积累投入方面,却有很大的潜力。在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力水平下,农业投入中的活劳动投入含量很高,需要大量的活劳动积累,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存在着一亿多剩余劳动力,如此巨大的劳动能力未能转化为需求很大的农业投入,则是一个极大的浪费,何况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劳动积累形式和一般积累形式有着显著的区别。所谓劳动积累,指的是活劳动的积累,或者说,活劳动的物质化。而一般积累形式,包括资金积累和物质资料积累,则是物化劳动的积累。或者说是“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劳动积累主要发生在资本有机构成比较低的物质生产部门(如农业、交通、矿山等)。在这些物质生产部门,在不投入资金或少投入资金的情况下,通过投入大量的活劳动,也可以为扩大再生产创造物质条件。劳动积累的基本特点是:劳动者所投入的活劳动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效益,不能立即形成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需要的产品,在此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只能在最终形成产品的不断发生效益中,逐步得到补偿,这就形成了劳动者向社会和集体提供的劳动积累。

新中国成立后的头30年,我们曾经依靠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基本建设,显著地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由此而形成的巨大生产能力,有力地支撑着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的持续增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性投入的积极性大为提高,但增加农业积累投入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对农业的积累性投入,除了国家投资外,还要更多地依靠社区集体投入和农民的投入。在社区集体投入中除了沿海地区乡镇企业发达,实行以工补农投入外,主要还是由农民微乎其微的上交提留转化而来。农户的积累投入,主要表现为义务工投入。问题就出在这里,农户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的劳动投入,不是作为积累性付出,而是作为负担性付出,这就必然会压抑农民增加投入的积极性。目前许多地方都是把农业基础建设所需要劳动投入折算成工程,按人口或承包田面积分摊到农户,然后承包给专门工程人员去完成。这就使得每年可以投入的积累劳动量受到农民负担能力的制约,而不能发挥农村剩余劳动大军的巨大潜力。

为了调动农户搞好土地基本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积累在农业投入中的比重,就必须完善适合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特点的劳动积累投入体制。除了必须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尽可能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在土地承包期限内还应当实行承包指标不变、定购任务不加以及谁投工、谁投资、谁建设就谁受益的原则。在这个总原则的前提下,目前各地的做法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地方规定社员在承包土地上投入劳动积累而增进了土地肥力,除维持原订包产指标以及不增加上交任务外,还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延长承包期限;较大规模的土地建设,诸如变旱地为水田,变盐碱地为良田,除维持原承包指标外,还应当尽可能保证长期归本承包户使用。在以户为单位承包小流域治理的范围内,农户开发荒山、荒坡、荒地和水面,可以根据其工程量大小及投入积累的多少,在一定期限内,不计算承包产量,不负担上交提留,等等。随着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和分工分业的进步,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内是不可能绝对不变的;土地承包期满了,也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和发展生产的要求,实行合理的调整。而农民对土地所投入的劳动积累,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可能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或收益。为了保障农民劳动积累的应有权益,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或需要调整承包地)时,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许多地方还采取不同方法对土地进行适当作价。例如,有些地方是以地定产、以产定等、以等定价、升奖降惩。具体做法是:把土地以产量划分为若干等,每一等再划分为若干级,然后根据每等每级的产量的平均价格分别对每块土地作价。如果承包土地长期不变,升了等级的好处,长期归承包户享有;如果承包合同期满,或临时需要调整转包,升了等级的要付给合理的劳动积累报酬;如果承包户只用地,不养地,降了等级的要罚款赔偿。实行这种运行机制之后,承包户不仅承包产量,承包上交提留,还承包劳动积累任务,这就有利于调动农户追加劳动积累的积极性。

规模较大的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往往会突破一个生产单位的界限,要求在广泛的范围内组织必要的协作,这就必然会产生各个生产单位之间的受益与非受益,以及受益的先后、大小之间的矛盾。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必须坚持多受益多负担、少受益少负担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使得各生产单位所投入的劳动积累,在一定时期内都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获得大体均等的利益。对于一些非受益的生产单位,应当采取以工换工或付给相应劳动报酬,给予必要的等价补偿。为了妥善处理户与户之间、村与村之间、乡与乡之间以及乡、村、户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活劳动消耗的补偿问题。这种补偿一般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来解决:一种是直接受益的单位,可以从劳动积累形成产品的不断发挥效益中逐步得到补偿;一种是不能直接受益的单位,可以从劳动积累形成产品以后不断发挥效益的收费中适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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