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_融资融券论文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_融资融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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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将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主要业务。它不仅可以使市场交易活跃,增加交易量,提高证券公司的交易佣金收入,还可以通过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取得稳定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费、融券费、咨询服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并且可以为爱好风险的投资者提供信用交易平台,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入市,同时也会加剧证券公司的竞争,促使证券公司进一步分化。但是,如果这种信用交易不加以控制,也会给证券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加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对于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与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业务规模过度扩张风险。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乘数效应,能够在短时间内增加交易规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不仅能够获得资金或证券的融通费用,而且可以收取丰厚的交易佣金收入,因此,证券公司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尽可能地做大业务规模。在证券信用交易中,证券公司是资金或证券的提供方,信用交易客户数量越多,业务规模越大,证券公司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等也就越大。证券公司如果不能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内开展业务,盲目扩张信用交易业务规模,不仅不能为公司增加利润,反而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

第二,强行平仓引起的法律纠纷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具有类似期货交易的逐日盯市和保证金持续支付的特点,对客户的流动性管理要求很高,增大了证券公司管理的难度。尤其是在下跌行情中,当证券公司强行平仓关闭客户的信用账户,客户就失去了市场重新走强挽回损失的机会。特别是平仓后证券发生大幅反弹,客户事后可能对平仓的结果不予接受。这样就会造成证券公司对平仓通知时间、平仓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机等方面与客户发生法律纠纷,甚至会引起索赔诉讼。

第三,资金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的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资金一经向客户融出,会被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占用。证券公司从外部筹集的资金通常是有期限的,如果该类资金在到期日因信用交易仍被客户占用,而证券公司不能及时获得新的筹资渠道,将会给证券公司带来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四,客户信用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融给客户使用,可能会面临融资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对其质押证券平仓也不能偿还融资款的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可能会因此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同时信用交易助涨助跌,可能会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甚至引发风险的连锁反应,波及整个金融市场。

第五,管理和操作风险。这是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客户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错误判断市场所引起的风险,即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融出资金,而股票下跌误判为上涨融出股票。这种风险是由于证券公司研究水平和证券市场复杂多变的特点所造成的,将直接对证券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另外,证券公司对信用交易业务的技术系统操作不当,或发生平仓错误等,也可能带来业务操作风险。

第六,信用扩展引发的金融风险。信用交易创造虚拟的证券供求,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放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其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增大了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或政治出现波动时,信用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与风险控制制度

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明确资金管理、风险监管、经纪业务、清算托管、信息技术、法律稽核等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是有效执行风险控制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实处的重要保证。风险控制制度应包括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及的每个环节的关键点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制度和业务流程。

充实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满足大客户融资的需求

融资融券推出后将加剧市场分化,大客户将向净资本雄厚的证券公司集中,从而使这些证券公司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市场竞争法则,将加速证券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行为。对此,证券公司要有忧患意识,不断充实自身资本金,改进风险控制体系,使业务经营的效益最大化。充实证券公司资本金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上市融资,这是国内外大多数证券公司解决可用资金不足的最基本的融资方式,不仅能提高公司净资本值,还能提升公司知名度,吸引更多的客户,从而提高竞争水平。目前我国已经有中信、海通、国金、国元、光大等多家证券公司实现了上市融资;二是进行战略性合并重组。由于上市融资的机会只能提供给少数资质较好的证券公司,大多数证券公司很难争取到上市的机会,因此,证券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合并重组来提高自身的净资本值,在业务方面可以优势互补,从而提高业务水平,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

严格控制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

为避免业务规模失控的风险,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净资本的大小,并结合对信用交易业务风险的控制能力,由董事会确定合理的信用交易业务规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首先,证券公司要根据监管要求和自身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其次,要对净资本、流动性、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进行监测,并根据指标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最后,通过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客户融资融券未补仓规模,并通过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公司净资本等主要指标符合监管要求。证券公司风险监控部门应当每天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量化分析,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保持充足、合理的水平,有效规避信用交易规模过分膨胀或失控的风险。

制定严格的客户审查与授信制度

对证券公司来说,客户的选择非常重要,涉及能否按时按量归还券款,即是否存在客户信用风险问题。因此,在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之前,要对客户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往记录进行严格审查。证券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首先要制定统一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其次要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产规模、交易特征、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证券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根据决策机构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审核和确定下属分支机构的客户授信额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管理。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管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资者参与,证券公司可规定最低保证金限额,设置进入壁垒;同时也要确定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防止其操纵市场。

强化风险动态监控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的集中风险监控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集中监控,及时监测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需要重点监测的内容包括:一是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交易账户的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市值及其变动情况;二是每个账户的质押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三是及时获取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整个市场关于单个证券融资交易规模的信息,当单个证券的融资额达到其流通股本的一定比例时,立即停止对该证券的融资买进,当比例下降到一定比例时再恢复交易;四是对于不符合规定途径的资金划转,监控系统及时预警,并由集中监控部门及时提出风险报告,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查处。在动态监控中,要遵循以下三个制度:一是“逐日盯市”制,即要求对每一个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与客户债务的比率,进行每日计算,防止风险和信用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即当实际保证金下降到维持保证金标准之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部分融资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即当“追加”制无法实施时,强制出售当事人的质押证券。

提高抵押证券的定价能力

证券公司提高信用交易中对抵押证券的定价能力也是吸引客户、增加盈利的重要保障。证券公司在确定标的证券和折算率时,在满足客户融资融券需求,增加吸引力的同时,要控制好尺度,减少抵押证券贬值的风险。标的证券范围大、折算率高,对爱好风险的客户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增加了抵押证券贬值的风险;标的证券范围小、折算率低,减少了抵押证券贬值的风险,但对客户缺乏吸引力。因此,证券公司要深入研究和考察标的证券股价的历史波动幅度、股本规模、总市值与流通市值、流动性、股票持有集中度、经营业绩、交易上市时间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从制度上屏蔽业绩差和股权结构过分集中的上市公司,避免股价的大起大落而带来风险。

规范融资融券的合同管理

融资融券合同是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确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当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账户时,证券公司应该要求客户签订相关的合同,通过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揭示信用交易风险,并就平仓通知、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间、平仓时机等操作细节进行明确约定。证券公司应该指定专门的业务执行部门会同法律部、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统一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版本;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具体负责客户签约、开户等业务操作。

严格履行诚实信用义务

在信用交易条件下,投资者以风险博取较高利润,在放大利润的同时也扩大了风险,因此强化证券公司诚实信用义务显得尤为重要。除了遵循现货交易的诚信义务外,还应该遵守教育义务、告知义务、办理客户征信义务、充分披露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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