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现状及其规范化发展

论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现状及其规范化发展

廖杜平[1]2000年在《论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现状及其规范化发展》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发展和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识的深入,强化国有企业的资本经营已日益成为我国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共识。但是,由于历史、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仍有一些人对资本经营的理解存有不少片面之处,以致现实中许多资本经营操作者陷入诸多误区,严重阻碍了我国国企改革前进的步伐。本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为我国国企资本经营的规范化提出新的分析思路和对策方法。 规范国有企业资本经营行为,首先要对资本经营理论有一个清晰、深刻的理解,综合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资本理论,我认为资本的本质在于增值,它不仅体现一定的生产关系而且也是生产要素的价值载体。而资本经营的本质是通过对价值形态的经营管理使企业资本活化、流动起来,在流动中实现资本增值最大化。它与传统意义上的产品经营有严格的理论界限及紧密的实践联系。按资本运动方向资本经营可分为纵向资本经营和横向资本经营,前者是指资本的“投资—生产—交换—消费”全运动过程,后者是指由企业间兼并收购、结构调整等活动所形成的资本横向流动。 要规范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经营行为,还应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经验。英国自1979年开始采取多种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重组,到1991年底,大约有50多家大型国有企业被改组或出售。这种全面地大规模地改组国企的做法对其他发达国家的国企改组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通过把原来的政府部门改组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等形式对国有企业进行大改组,取得了显著效果。意大利在国库部的领导下,对大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日本从80年代中期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以民营化为目标的改组工作,主要是通过对三家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的资本经营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英、法、意、日四国的国有企业资本经营其成功之处对我国国企改革颇有些启示:国企改组的前提条件是法规健全,司法严明,国企产权改革可以推行以国有制为主导的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好资本市场的功能,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国家必须实行严格控股。 90年代以来,资本经营在我国的提出和开展是基于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的回顾与前瞻。它是适应我国调整国有企业结构、调整资本配置结构、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搞活国有企业的客观要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国有企业实行资本经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使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有了质的转变:(2)使企业的生产规模得以迅速扩张,实现规模经济;()使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得以完善;(4)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由实物管理向更高层次的价值管理转变;(5)使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升级;(6)盘活了不少企业的资产存量,提高了资产质量。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的资本经营上也存有许多非理性行为:()有些企业以投机心态进行资本经营而忽视其改革与重组功能,把资本经营与产品经营完全分离,片面强调资本经营:(2)有些企业片面追求资本经营的数量化,而忽视扩张后资本的有效经营;(3)有些企业借资本经营之名,行逃债废债之实:(4)有些企业片面追求经营的多元化,导致主业不精、副业不旺等等。之所以造成这种种非理性行为,除了企业囱乌的原因外,还有深层次的因素:比如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政府部门对资本经营干预过多、传统体制形成的企业“条块”占有事实、现有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制的一些弊端、资本市场发育的严重滞后、国有股权在资本市场上的非流通性等等。 推进我国国有企业资本经营规范化发展,既要进行有关的制度创新,又要进行必要的政策选择。前者主要包括:()通过股份制改造,改善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升对委托代理制度进行创新;(2)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体系,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逐步使国有股权走向流通;(3)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资本经营相关的法律体系。后者则强调政府的政策调整:(l)改革政府调控监督职能,建立有利于资本经营的政府管理体制;(2)确立国有资本投资利经营主体,健全国有资本的经营机制;(3)从不同角度推动资本经营规范化发展。

张瑞云[2]2008年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财政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露出来,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必须面对而又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如政府投融资体制问题、国有资本收益管理问题、国有资本营运过程中有效监控问题等,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政府对国有经济管理的传统方式,将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彻底分开,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借此单独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活动状况,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再投资的有计划进行。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全国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与整个经济体制转型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而且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本收益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手段,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家预算体系意义重大。本论文采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资产等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回顾我国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引出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目标及重要意义。然后对我国当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性质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联系我国当前国有资本经营管理模式特点,在分析国内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以财务管理相关理论、预算理论、系统理论为依据,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性质、主体、收支内容、方法和编制程序进行了研究,其目的在于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产生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既而对上海、深圳、吉林、北京等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这些地方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借鉴企业预算的相关程序及方法,运用系统理论,重点阐述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的内容与基本框架。论文从前到后,是一个从理论研究到具体解决问题的方式的完整过程。本文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进行研究,从分析问题的角度、观念上与现有的有关研究不同;从研究的体系、范围上比现有的相关研究全面且与实践结合更密切。本文提出的这一体系框架能够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实践有所借鉴,并为之提供理论铺垫和支持。

廖添土[3]2010年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历史考察与制度建构》文中认为随着2007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之后,中央层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一个新的阶段。随后,地方层面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也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然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毕竟还是个新事物,国外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在我国也还仅仅处于试点探索阶段。试点探索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论,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以进一步指导实践工作。本论文研究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从建国初的统收统支,到改革初期的税利合一,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确立后的税利分流,再到目前税利分流框架下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均有着其内在的历史发展规律。因此,本论文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分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探索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演变特征和规律,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构提供历史经验。之后,本论文考察了西方国家国有经济发展的历程及资本预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借鉴了国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经验,在纵向上建构中央与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级所有”的产权关系,横向上处理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的互补与衔接。最后,在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历史分析、国外经验借鉴、横向和纵向关系理清的基础上,本论文构建一个包含了预算内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决算和预算监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框架,并为这一制度框架的实施提供政策建议。

朱孔生[4]2002年在《国有资本运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试图在一般系统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实践和理论 研究现状,创立可以称之为“国有资本运营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并以 此为依据对我国国有资本运营进行系统研究。 通过回顾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和总结国外市场经济国 家的国有资本运营模式的经验,结合理论分析,找出我国现行国有资本运 营体制从观念、运营的主体、客体及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本文认为,我国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低下的根源是:国有资产管理权能被分 割,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当一部分国有 资产处于失控状态,“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 现象严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有资本将面临着世界范围的 激烈竞争,目前我国的资本运营状态远远不能适应来自国际资本市场强有 力的竞争。将“国有资本”从“国有资产”的大范畴中独立出来,还原国 有资本作为资本的天然属性,从中央到地方构造一个以资本为中心纽带的 独立运营体系,重构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客体。为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 的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 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塑造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运营的新型关系,进行制度创 新、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以解目前决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所引起的 效益低下的问题。 本文根据功能定位和行为取向分析,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 主体明确、客体范围清晰、目标层次分明的国有资本运营的三层次模式。 第一层国有资本运营部,即在中央设立以国有资本运营为专职的管理机 构,以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本所有者职能相分离;第二层国有 控股集团公司,国有资本运营部拥有所有权,但他不应成为直接运营国有资 本的经济实体,必须通过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进行资本运营,以维护国有资 产的独特性、更好地发挥它的特殊功能;第三层占有国有资本法人化实体 公司,对企业投资,在基层形成占有国有资产自主经营的法人化实体公司。 这个三层次模式能够解决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国有资本运营 2<WP=3> 第一章绪 论 主体和市场机制融为一体。在这一框架中,国有资本运营部、国有控股集 团公司和占有国有资本的法人化实体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 个重要环节。文中对各层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定义。其 中国有资本运营部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授权经营关系是处于上游的委 托——代理关系。由于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处于国有资本运营的市场主体 地位,因此通过授权经营构建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可以说是国有资本运营 的起点。在授权经营的基础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及占有国有资本法人化 实体公司可以在市场机制中进行具体的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论文中对控 股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性质、构建模式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得出明确的结论,以解决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构建和结构优化问题,力求 对实践工作有所指导。为保证国有资本的高效运营,结合国有资本运营框 架体系,从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等三方面提出了国有资本 运营有效监督管理体系。 本文围绕构建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 构建、国有资本运营模式设计、运营机构及运营监管方式这一主线进行研 究。首次从整体上提出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框架大系统。这是本文的中心 论点,也是本文最主要的创新点。在上游管理主体上,即政府序列设立以 国有资本运营为核心职

郭沛廷[5]2017年在《基于国家治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是建立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作为国家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资本所有者身份汲取并分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支预算,是实现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制度保障。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从功能上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仅是政府汲取资源的重要工具,而且是调控国有经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与结构调整的重要导航仪,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安排对强化预算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完善产业结构、提升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改革现有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必须从全局的、宏观的、战略的高度抓住主要矛盾,立足于中国国情,通过整体性和系统性的设计,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满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面性、控制性、效率性、透明性和可预测性的原则要求,积极处理好收入汲取与支出分配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其他预算的关系,平稳推进改革,实现国有资本收益全民共享。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为出发点,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提供价值目标;有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与资本经营职能的划分;进一步丰富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相关理论的研究;本文的现实意义在于:有助于完善政府预算制度建设,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水平;有助于改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增强国家收入汲取能力;有助于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推进国有资本布局调整。本文按照“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改革设计”的逻辑思路,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展开研究,共分为七章三部分,一至三章为理论分析,四、五章为实证分析,六、七章为改革设计。第一章描述了本研究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梳理了研究思路,划定研究范围,界定核心概念。第二章为文献综述,首先梳理了学界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性质、覆盖范围、编制主体、编制层级等方面的观点,其次总结了学界关于国家治理与现代预算制度相关关系的研究,最后梳理了国外有关国有企业管理与资本性预算方面的文献。通过文献整理发现,现有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改革框架缺乏完整性,未从国家治理系统论的高度研究如何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改革,这为本文进一步研究国家治理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关系确定了方向。第三章为国家治理视角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理论分析。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家治理的相关概念以及评价国家治理的各种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家治理视角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必要性以及改革过程中应该处理好的关系。第四章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状分析。本章介绍了国有企业分配制度变迁和近年来国有资本的经营状况,梳理并总结了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变迁、编制现状、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问题成因。结合现状的分析,本章还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状况给出实证检验,实证结果显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逐步提高收益上缴比例有利于抑制国有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应进一步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企业的运营监督,控制国有企业管理成本增加。第五章为西方国有资本管理经验借鉴。本章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本扩张与调整的历史,列举了美国、法国、新家坡国有企业管理制度,阐明了西方国家资本预算的产生背景与主要形式。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经验,我国应当注重法制建设,使国有资本管理改革有法可依,推进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营,合理分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学习西方国家强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监督制度。第六章为国家治理视角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总体设计。本章提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要着力点和主要目标,为下一章具体改革措施的制定奠定基础。第七章为国家治理视角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的具体措施。本章从完善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规范预算报告、健全绩效评价、强化预算监督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措施。在预算编制方面,进一步扩大预算覆盖范围,建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动态提取机制,细化预算支出科目,优化预算收支构成,编制预算中期收支规划,规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转移支付。在预算执行方面,以国有企业为抓手强化预算收入执行,以加强控制为目标完善预算支出执行。在规范报告体系方面,建立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报告体系,提供国有企业整体运行状况的宏观经济分析,构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国企财务报表间的对应关系,明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其他预算的勾稽与衔接,提供更加详尽的报表附注信息与说明。在绩效评价方面,选择适合的评价方式,建立合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供全面系统的绩效分析报告。在预算监督方面,建立国有企业预算内部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强化受托责任。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第一,设计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动态提取机制,通过制度设计激励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第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体系,明晰了不同报表间的勾稽关系,强化了预算自身的制度约束;第三,运用双重差分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进行实证检验,丰富了实证研究成果。

吕晓华[6]2012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文中认为做强国有企业,管好国有资产,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是伴随着人民共和国成长的永恒主题。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继承和发扬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精髓,吸收和扬弃西方产权理论的合理内核,借鉴和完善国外国有资产监管实践的先进经验,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零散到系统,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以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为指导,以西方国家现代企业理论为借鉴,以公有制经济为经济基础,以政企分开、政资分离、两权分施、监管分置为基本原则,以基础监督管理、规划发展管理、组织人事管理为基本内容,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服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为目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起步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展于党的十四大,在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日趋成熟,历经了政企合一实物形态监管国营企业期(理论起步期,1978-1992年)、政企分开实物形态监管国有企业期(理论发展期,1993-2002年)、政资分离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资本期(理论成型期,2003-2007年)和监管分离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股权期(理论完善期,2008年至今)四个阶段而系统成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亦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发展历程,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三次“权能分离”(第一次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二次是资本所有权主体与资本行使权主体分离、第三次是终极所有权与出资人产权分离)理论的具体实践与拓展。本文以时间为轴线,以理论发展的背景分析、理论内容探讨、理论效果分析为框架架构,系统分析各个不同时期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指导思想、监管目的、监管体制、监管方式、监管内容和监管效果。文章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对论文研究背景、研究目标、价值定位、基本内容、逻辑结构、研究范围、研究重点、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等进行了全方面概述,为本文确定了研究的指南。第二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渊源分析。阐述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概念内涵,并对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通过全面介绍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理论,为后面的论述做好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管理论起步——政企合一的实物形态监管国营企业阶段。从1978年到1992年,这一时期国有资产管理政企合一,以行政手段为主,呈现行政化、多头化、实物化、单一化的监管特征。第四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发展——政企分开的实物形态监管国有企业阶段。考察论证了从1993年到2002年期间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重大进展、理论创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等。第五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管理论成型——政资分开的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资本阶段。从2003年到2007年,这一时期国有资产监管逐步进入了系统化、经济化、价值化、复合化的科学发展阶段。第六部分是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完善——监管分离的价值形态监管国有股权阶段。从2008年至今,国有资产监管初步建立了产权多元化、分配市场化、人员职业化、资产集中化、资源资本化的科学监管体系。第七部分是结语。主要是对整个监管理论进行了总体概述,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定位、“国进民退”、股权激励、职工权益保护等几个现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若干设想。本文可能的创新有三点。1.研究视角上的创新。从经济制度变迁的角度探讨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及其发展史;从发展史角度将国有资产监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日常工作系统梳理成理论;以一个工作实践者的角度,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现实工作需要出发,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进行实证性研究,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指导下的国有资产监管理论进行探讨,尝试将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有机融合。2.研究内容上的创新。一是将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内容系统归纳为基础监督管理、发展规划管理和组织人事管理三大组成部分,并且以历史的发展为线索对这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二是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权能分离理论归纳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资本所有权主体与资本行使权主体分离”、“终极所有权与出资人产权分离”等三次“权能分离”理论。三是阐述以党的十六大提出国资管理新体制和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为时间节点,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划分为实物形态监管和价值形态监管两个历史阶段,从而为国有资产监管从管实物资产、管企业等实物形态的经营者管理模式,发展为管产权、管股权等价值形态的出资人管理模式提供理论依据。3.研究理念上的创新。提出“国有资本”监管理念,阐述现阶段国有资产监管应为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政企分开,只行使出资人职责,以国有资产价值形态——国有股权监管为核心,对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管理。本文可能的贡献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全面分析论证,对国有资产监管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阐述的基础上,实证性地论述了现阶段我国必须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通过阐述国有资产监管的内容和目标,国有资产监管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分析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论证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支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特征决定了必须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必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二是通过综合比较考察,对国外国有资产监管的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国有资产监管可资借鉴之处。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为例,对其国有资产监管的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做法进行全面深入和细致具体的考察研究,结合这些国家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措施,总结其对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借鉴意义,阐述应当从我国实际出发,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行分类分级分层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三是积极开拓思维,在对国有资产监管形成发展理论和实践进行充分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对策建议。不仅从指导思想、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等方面,明确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制度保障,而且从具体监管方式方面,提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李怀舟[7]2007年在《中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已进行了二十几年,然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薄弱环节,成为制约国有金融企业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应该被确立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是国有金融资本的资本代表制度、经营管理、奖惩和收益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的总和。它是一项复杂、艰难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投融资体制、财税体制、人事体制及政府机构设置的改革等诸多方面,需要国有金融企业制度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及其它有个方面的改革相配套,因此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下简要地介绍一下本论文的内容:论文第一章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入手,全面分析了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历程,从改革初期的下放与上收,改革开放后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承包制、国有金融机构的公司制商业化,直到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改革。每项改革措施的实施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由于改革基本是在企业层面,没有从根本上触及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因而,国有金融企业仍是整体效益不高、巨额不良资产频生、处境艰难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现代企业制度是经市场经济国家验证的有效的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且熔合国际金融企业运行规则特征的金融企业已被确定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金融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客观上要求政府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管理,因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提出是国有金融企业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历史发展的逻辑必然。第二章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进行深入的经济学理论分析,我国国有金融资本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两大等级体系:第一等级体系是从初始委托人(全民)到中央政府的自上而下的多级授权链,第二等级体系是从中央政府到最终代理人(国有金融企业内部成员)的自上而下的多级授权链,委托代理的链条长,且带有明显的行政性性质,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常常造成代理关系的非经济性失效;本章对第二等级体系的代理委托关系进行了重点分析,有比较大的篇幅对政府与国有金融企业的多任务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出资人控制权分割对国有金融企业效率影响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得出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中,政府的两权分离改革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的关键,当然当今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控制权分散,亦不利于国有金融企业效率的提高,从而提出建立一个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是必要的、是有利于国有金融企业效率改进的。第三章考察了外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本章放眼全球从国外国有资本管理的基本框架入手,然后分析了建立在国有资本管理基本框架上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制度安排,西方国家中的法国、瑞典、意大利、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的国有资本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比较有代表性。本文选取这5个国家为例进行了考察,给我们的经验是尽管不同国家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不同,但其制度都较好地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谁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明确了如何促进金融企业建立有效治理机制,以实现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和资本回报最大化;三是明确了出资人以什么标准向金融企业选派代理人,以及如何约束和激励代理人等问题,从而我们可以获得重要的启示:国有金融企业是可以搞好的,建立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是搞好国有金融企业的关键。第四章出资人制度基本框架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在对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回顾中得出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是必然的,然后对如何构建国有金融资本出资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得出政府必须两权分离、建立起统一行使出资人权利、加强监督力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最后在借鉴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本文设计了新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框架,主要内容有:成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建立“四层次”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指标体系、考核评价和监督激励体系;完善建立出资人制度的外部环境。本章最后还讨论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实现平台。以下几章是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分论,是对其内部机制进行详细阐述。第五章对国有金融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最重要的部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中的机构,本章从管理机构、营运机构再到经营单位对每一层次机构的性质和权利、特征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其中对管理机构则从方案选择比较、性质、内部构成以及与外部关系几个方面展开,而对营运机构重点分析了国有金融企业控股公司,其中以汇金等三大公司为例。体制依赖于机构,机构是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础,从而可以看出机构设置重要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不管采用哪种模式设置,但有一点是必须注意的,那就是新设立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机构,必须转变以前那种行政式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作为一种尝试性的探索,本文也提出了一种目标模式。另外本章还对高层的选拔与激励机制进行了分析,主要采取历史分析与逻辑归纳相结合的方法,对出资人管理机构如何选择董事、董事长、监事、总经理(行长)、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以达到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目标进行了分析,提出必须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进行制度创新,还出资人完整的人事权和建立以经济激励为主的激励机制。第六章主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安排进行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国有金融资本考核指标、评价体制进行了分析,因为它是国有金融资本运行机构的目标,也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手段,所以说它是一个工具,本章从重点是回顾了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历史与现状,得出现阶段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是缺失的,目前没有制定统一的指标来进行评价,从而在以往评价指标的基础上,本文以EVA理论对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再造,提出必须以考虑资本成本的经济利益来考察评价国有金融资本的保值增值才是合理的。第七章是对监督制度进行了分析,它是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其核心是出资人的财务监督,本章重点引入了经营判断原则的一般框架和国有资本预算制度,得出当前出资人监督应该建立以出资人为中心(监事局为核心层次)的财务监督制度,将董事责任追究与经营判断原则相结合,以预算为手段来进行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宏观控制和对国有金融资本运行进行有效监督。第八章对国有金融产权的转让与国有金融资本的有限退出制度进行了分析,主要首先从股权多元化对国有资本绩效、国家金融制度变迁与国家金融安全来分析得出国家绝对控股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在当前情势下也是必要的,实行国有资本的有限退出有利于国有金融资本的绩效的改进,达到以退为进的良好的结果,但必须借鉴国际经验,逐渐推进,最重要是合理地、以市场化的方式对转让的定价,最后重点分析当前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相关问题,这一部分主要是综述,但后面从一个监督激励的视角对战略投资者的引进进行了一种全新的分析,得出战略投资者参与监督的激励只与他投入资本的绝对额有关,而与相对于总资本的比例关系不大,因此有限的退出必然带来监督资源丰富的供给,这对于理解国有金融资本的绝对控股政策就更为直观,同时得出只要有一名有效监督者的引进,那么其它股东们全都是些搭便车者,都没有多大关系,从而为那些不具有金融行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引入的铺平了道路。以上是本文大概的论述内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本文虽然只是粗糙地论述了它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但本人认为本文还是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可以作如下概括:(一)本文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在前人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思路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且大胆地设想、构建了一个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基本框架,这可能是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研究进行了一次有意义的探索。(二)通过对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历史发展进程的研究,得出建立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的提出是国有金融企业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逻辑必然。(三)提出通过引入经营判断的原则,将董事责任追究与经营判断的原则相结合,同时引入资本预算制度,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以此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督制度。(四)从监督激励的视角对当前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分析,得出国有金融资本有限退出能带来战略投资者足够的监督激励,因此可以推及当前战略投资者的引进是对我国一贯以来国有金融资本行政代理带来的监督激励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是在现有框架下对历来国有金融企业低效率情形的一次大胆的自新和扬弃,也为理解国家对金融业绝对控股政策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袁兴平[8]2017年在《地方国企混改国有资本监管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民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国有经济的发展,而国有经济中最为关键的经济动力就是国有企业的发展。从计划经济开始国有企业历经一系列的改革探索,赋予了企业更多的经营自主权,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经济增速换挡期,国有企业本应承担更多的经济发展任务,可是一些国有企业仍然存在问题,突出表现在:政府与国有企业仍然没有真正独立、企业作为法人主体的地位尚未确立、企业管理混乱、经济效益下滑、内部人控制、产能过剩严重、利益输送、债务负担过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在当前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有企业改革侧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强调国有资本监管,更加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体系,政府与国有资产实现分离,真正实现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科学。地方国企承担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在此番地方国企混改中,需要在国企混改中建立和完善地方国有资本监管法治体系,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本文以现有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代表”监管体系为基础,结合目前国家政策文件精神,探索在地方国企混改中构建地方国有资本监管法律体系,本文从三个部分来分析构建地方国企混改国有资本监管法治体系,第一部分对地方国企混改国有资本监管相关概念做了梳理,明确了地方国企混改的理论依据、地方国企混改的内涵外延、地方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本的区别等问题。二部分以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出发,介绍了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管发展历程、贵州省国有资产布局、贵州省国资委监管模式概况以及运用SWOT方法分析贵州省国资委监管模式。第三部分从政府、投资公司、被投公司三个方面构建地方国企混改国有资本运营管理体系、从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企业监督三个方面构建地方国企混改国有资本运营监督体系;从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监督缺失责任追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等方面设计地方国企混改国有资本责任追究体系,从而构建地方国企混改国有资本监管法治体系。在整个地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以法治引领改革,以资本为纽带推动改革,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法律制度的实施,改进地方国企混改的成效,让地方国有资本高效运营,带动地方产业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以实现国家强盛的宏大战略。

廖小菲[9]2006年在《基于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众所周知,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问题,是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初衷。经过20几年的努力,国企改革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国企效率低下问题却始终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此引出了本文的研究主题。论文首先在第二章对相关激励理论作了一个系统回顾。以此为基础,对传统的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作了一个概述,分析了各种机制的作用机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既认可它们之间存在相互补充和替代的关系,同时又指出报酬机制是整个激励约束体系中最基础和最主要的一种,尤其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来说是如此。并针对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业效率的关系构造了一个综合分析模式图。关于国企经营者的激励约束问题,本论文在第三章和第四章首先对国有企业外部市场体系和内部治理结构的现状进行了阐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较深入而全面地分析了目前在这两大机制上存在的问题,探寻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我们发现,在国有企业,无论是外部市场体系,还是内部治理结构,功能都是不完善的,激励约束作用均未得到有效发挥。因而要控制“内部人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加强这两方面的建设都是必要的。而内、外部机制失灵的起源和基础,就在于国有企业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所以在改善公司治理这一系统工程中,优化股权结构是我们的重中之重,实证研究结果也证实了这一观点。而实施股权激励是优化股权结构的一条必要且有效的途径。上述两种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最终都会反映到经营者的物质报酬上来,论文在第五章对经营者的报酬机制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报酬结构和最优激励方案的论述,得出:固定薪酬只有保健作用,变动薪酬才有激励作用,合理的薪酬结构应该是将二者结合起来。而何种形式的变动薪酬才最有效呢?西方经济学家得出了一致性的结论,即通过股权激励建立起代理人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实际上这也是解决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经营者缺乏有效激励和约束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为这一观点寻找了理论依据和实践证据,论证了股权激励制度的强大激励效应。业绩评价是激励机制的基础而重要的环节,评价指标的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激励机制的有效程度。我们阐述了目前使用的三类评价指标的优缺点,并分析了EVA这种创新指标的优越性,讨论了它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以及目前在我国的适用性。为了了解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层的货币报酬和持股比例的现状及其与经营绩效的相关性,我们在第六章对2004年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做了实证分析。并根据实证结论得出了今后国企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的大方向应该是:进一步提高经营者货币报酬水平,推广年薪制,加大经营者持股比例以构建多元化的报酬体系、实现长短期激励的有效结合。尽管构建多元化的报酬体系是今后薪酬制度改革的方向,但目前我们薪酬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加大经营者持股数量,积极推行股权激励。论文第七章对我国企业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考察,发现:总体来说,股权激励确实起到了激励公司经营者努力提高公司经营绩效的作用,不过这种激励作用因某些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分析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之后,针对目前外部环境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对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基于前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论文在第八章阐述了我国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基于股权激励的国企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必要性。在此方向下,我们给出了设计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并针对国有企业的多种不同类型,列出了几套不同的国企经营者报酬方案以供参考。论文在结语中指出,各种激励约束机制是相互关联、共同作用于经营者的,我们强调报酬机制的基础和主要地位,但不能忽略它与其他机制的有效匹配和协调。此外在国有企业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中,企业家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不能离开经济体制改革这个大背景,否则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胡良才[10]2015年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为“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为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运用国有资产向企业出资,“国家”依法当然成为出资人,国有资产所有权亦自然转变为资本形态的股份所有权(即,法律意义上的国有股权)。可以说,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这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义。中国现行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就是适应国企股份制、公司制改革,顺应国有资产市场化、资本化经营的发展要求而建构起来的。经过出资股权转化后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就需要塑造一个具有商业行为模式的持有和行使主体,以股东的角色依法进入国家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形成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资产部门分割的行政化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的要求。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拟商业化资产运作模式,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与管理体制,自然成为改革的理性逻辑。按照党的十六大的决策部署,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相继组建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国资委),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资委的诞生,标志着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进入出资人时代,其体制特点是:国家出资人职责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资委行权履责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三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三结合。然而,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定位,从成立那天起,就一直与质疑和争议相伴。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并没有理清国资委的职权边界。由于监管与行权对象的含混与模糊,国资委不仅在管理国有资本,还在管国有企业的资产(法人财产),名为管资产、管事实则“管企业”,“婆婆”+“老板”是对国资委职能与地位的生动写照。实践中,国资委一度倾向于做“中投二号”,过多强调其作为股东的微观角色,而对国有资产面上的宏观监管职能被弱化,使得国资监管的政策与规则“政出多门”,国有资产统一所有、统一监管的体制格局难以真正形成。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但没有直面国资监管的体制弊病,反倒赋予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限,现行立法在“中庸”的道路上加剧了国资在部门间“依法割据”的态势。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之路该往处去,成为理论迷茫实践亦困惑带有方向性的根本问题。为此,本文以“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立足于“管资本”的改革进路,对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有关法律理论以及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与监管的法律改革与制度建构问题进行了回应性的探究。论文坚持从“历史”中来、到“实现”中去的研究路径,始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与文法,通过考察国企改革历程,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实现的制度进路进行了回顾,从实践与实证的视角,阐释了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塑造具有行为理性的国有资本(股权)行使与监管主体问题。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对国有资产的基本含义缺乏统一认知的状况,论文在大陆法系的理论框架里,对“财产”概念进行了法学探源,提出了国有资产所有权为“归属权意义的国家所有权”的观点,使“国有资产”有关法律问题能在统一认知的法学范式中进行研讨。“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向企业投资后身份转为出资人,论文对国家的法律人格和国家职能的学说观点进行梳理和评论,主张国家作为出资人始终是公法人格,凭据民事法律人格“功能说”,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法律人格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论文还将国家的职能统合重构为公共管理与所有者职能的二维构成,并将国家出资人职能归属于国家的所有者职能。由于国家政治实体的主权特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抽象性,使得“国家”难以满足公司股东人格具体化要求。国家作为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国家自然可以成为民商法域的“股东”。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职能承担与权利行使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功能创设,通过制度建构进行法律拟制。论文认为,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是指确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和出资人职能,规定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及其管理体制,以及规制出资人权利(股权)和出资人监管权力行使等一整套法律制度规范的总称。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一是职能界分功能,二是主体塑造功能,三是职责建构功能。论文将现行立法建构的出资人法律制度归结为出资人管理体制、出资人主体以及出资人职责三个方面内容。为厘清推动改革的思路和方向,论文对现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进行了综述与解析。理论争议表现为对国资委的法律主体地位及其行权履责“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职能定位之争。实践困惑表现三个方面:一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基础法律关系辨识的困惑,二是“三层构架”间产权所有与行使的困惑,三是如何厘清监管层的国资委与经营层的授权运营机构之间关系的困惑。论文还对美英日法以及新加坡等西方主要国家国有资产的立法政策与法制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了值得借鉴的域外经验。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职责由国家所有权制度演化而来,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元”概念。论文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诸多分歧与困惑,根源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这一概念的混沌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改革,既要超越现实的纷繁争鸣和体制博弈的利益趋向,更要追根溯源的“学术回归”,需以法治的理性思维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学术检讨和法律重述。论文认为,所谓国家出资人职责是指“国家”向企业出资后,基于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而具有的监督管理出资人权益和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职权和责任。结合国资委的法定职责以及国资委要么做“出资人”(即,股东)、要么做“监管人”职能定位争议,论文从本源属性和权能结构的两个维度,对国家出资人职责进行了法学重构。论文主张,国家出资人职责是一个蕴藏“私”权基因且公私并存的复合体,具有公私兼备法律特性的新生概念。基于权利与权力构成“法权”统一体的分析范式,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定位是“权利与权力内在统一的经济法权”。按照股东权利(股权)及法人财产均源自出资财产的公司法原理,论文认为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源于国家所有权,甚或说,国家出资人职责就是国有资产资本化或通过出资转化了的国家所有权。论文基于对国家所有权的权能及结构的解析,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的权能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权能同体构造的观点。在借鉴德国行政私法“双阶理论”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国家出资人职责权能结构是由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一体双阶”构成的学术观点,并对两项权能之间的隶属性的位阶关系进行了阐析。基于对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权能认识,论文不仅从理论上解释了国资委法律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属性,而且阐释了国资委行权履责的股东治理与行政监管职能应当一体行使、不能部门分割的法理,回应了国资委“出资人”抑或“监管人”的实践争论与理论纠结,具有正本清源的学术价值。在借鉴国外法制经验基础上,论文提出了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的三项改革设想:(1)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改革出资人职责“分别代表”制度,建构统分结合的“大国资”管理体制。(2)把握“出资人监管”的职能定位,推动国资委组织机构改革与功能再造。(3)实行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纵向分离”,探索出资人职责权能配置模式的实践路径。基于国家出资人职责“一体双阶”的权能构造,论文将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权能类型化行使,归结为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的出资人行政监管权和股东治理权两类法定职权,并分别就出资人监管权和股东治理的行使及内容进行了解析。为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管、对规制者的规制,最后,论文对出资机构人履行权履职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解构和论述。

参考文献:

[1]. 论国有企业资本经营现状及其规范化发展[D]. 廖杜平. 广西师范大学. 2000

[2].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编制研究[D]. 张瑞云. 河北农业大学. 2008

[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历史考察与制度建构[D]. 廖添土. 福建师范大学. 2010

[4]. 国有资本运营研究[D]. 朱孔生. 天津大学. 2002

[5]. 基于国家治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研究[D]. 郭沛廷. 中央财经大学. 2017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有资产监管理论的形成与发展[D]. 吕晓华. 武汉大学. 2012

[7]. 中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D]. 李怀舟.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8]. 地方国企混改国有资本监管法治研究[D]. 袁兴平. 贵州民族大学. 2017

[9]. 基于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研究[D]. 廖小菲. 南京理工大学. 2006

[10]. 国有资产出资人法律制度研究[D]. 胡良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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