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失业及其制度基础与制度改革--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思考_国家部门论文

待业失业及其制度基础与制度改革--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思考_国家部门论文

等待性失业及其制度基础与制度变革——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再就业论文,下岗职工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举国关注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由于下岗不仅意味着大批的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从而造成生产力的浪费,而且意味着大量的工人短期或长期失去较为稳定的生活来源,因此,下岗问题同失业问题一样从一开始就引起了国家的重视。为促进下岗人员顺利地完成工作岗位的变换,以较快的速度实现重新再就业,国家于1994年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总体来看,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为在一定程度上疏通再就业的渠道从而缓解就业压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在当前的再就业工作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强烈的反差,即一方面,国家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来积极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另一方面,虽然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就业机会,但是许多下岗工人却迟迟不肯迈出再就业的步子,从而使得下岗人员的存量不断增加,国家的再就业压力难以得到缓解。

对于这种情况,许多人将其归咎于下岗工人的观念落后,有些人则尖锐地指出,现在的下岗人员是被计划经济体制宠坏了的“工人贵族”,尽管他们享受“贵族”生活的条件现在已经没有了,但短时期内这些人恐怕是不容易改变“习惯”的。然而,笔者以为,尽管关于观念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是要想深刻地理解下岗工人目前的这种等待状态,却必须从制度上进行综合地分析。显然,我们只有了解下岗工人等待行为的制度来源,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本文中,笔者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以“等待性失业”这一概念来分析当前我国下岗职工等待行为的制度基础。

一、何为“等待性失业”

笔者在这里提出的等待性失业实际上是对西方劳动经济学中同一概念的借鉴。在那里,等待性失业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工会的作用以及一部分雇主实行效率工资这两种制度方面的原因,在社会上会存在两大部门,即高工资部门和低工资部门。由于存在到高工资部门中就业的机会,所以一部分失业者宁愿坐等高工资部门就业机会的到来,也不去低工资部门就业,甚至一部分已经在低工资部门中就业的人也会自愿辞职而变成失业者,来专门寻找去高工资部门就业的机会。

在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所包括的失业类型通常有: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以及季节性失业,在那里我们是找不到等待性失业这一失业类型的。原因很简单,传统西方经济学的教科书所描述的那些失业类型都是在市场力量作用下产生的,而等待性失业则是在非市场力量作用下所产生的一种人为的制度性失业,而在以完全竞争为基本假设的市场条件下,等待性失业是不会出现的。笔者之所以想到借用等待性失业这一概念来分析中国当前的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原因有二:其一,两者在实质上接近。我国当前这种因下岗工人不愿接受现有或潜在的工作机会而造成的“失业”现象,用任何一种或几种常规的失业类型都是无法准确解释的,靠采取任何常规的解决失业的办法都是无法奏效的,这是因为,与产生等待失业的工会原因和效率工资原因一样,它也同样是在非竞争性市场要素的作用下所产生的,只不过这里的非市场要素既不是工会,也不是实行效率工资的雇主,而是由中国的传统就业体制、当前的收入分配体制、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下岗人员的管理制度等共同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其二,两者在失业的表现形式上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在我们当前的下岗职工“失业”问题上,很明显地表现出这样一种局面:即大量下岗职工宁愿放弃各种新的就业机会(当然,在他们看来,这些工作机会与他们原来的工作相比可能属于低工资工作),也要以公开“失业者”的身份寻求重新回到国有大中型企业去就业(这些显然是他们心目中的高工资工作)。这与工人在工会和效率工资影响下放弃低工资部门的工作来等待高工资部门工作的情形无疑是非常相象的。

正是由于以上两方面原因,笔者认为,用等待性失业概念来界定和分析我国当前再就业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无疑是非常恰当的。这里,为了明确等待性失业的内涵,笔者结合等待性失业的原有含义和中国当前的特定情况,为等待性失业下这样一个较为完整的定义:所谓等待性失业,就是指作为市场供给方的劳动者由于受某些制度因素的影响,对未来的就业机会产生了一种不切实际的预期,从而导致这些人为坚持等待可能出现的高工资工作而宁愿放弃已经存在的低工资工作机会,结果造成他们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处于公开失业状态(尽管部分人会采取隐蔽就业的行为)。在这一定义中,笔者认为,高工资部门可以指那些能够提供较好的工作稳定性和较高的收入及福利待遇的部门,如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某些垄断性行业以及某些工作要求不高但工作环境较好、待遇也不错的特定职位等等;而那些工作稳定性较差、工资福利不是那么优厚的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一些对个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或辛苦程度要求比较高的分散型商业性及服务性工作,则可以被界定为低工资部门。

二、导致我国产生“等待性失业”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

从等待性失业的定义中我们就不难推测,下岗工人是选择继续等待,还是选择立即接受低工资工作,主要取决于等待的净收益到底有多大。如果净收益大于零,他们就愿意继续等待下去,如果净收益小于零,那么他们就会选择尽快到低工资岗位上去就业。而影响等待净收益的又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如果坚持等待下去,那么他们最终能够到高工资部门就业的概念到底有多大,以及到高工资部门就业以后能够得到的预期工资率是多少;二是他们到低工资部门中就业情况下所能够获得的工资率是多少,以及一旦他们到低工资部门就业,那么他们重返高工资部门的可能性有多大;三是他们在等待期间能否获得类似失业保险的补贴以及补贴的金额高低。因此,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导致我国下岗职工等待观望的主要制度因素包括:

1.我国传统的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由于旧制度的惯性作用以及我国当前处于新旧体制交替的特殊阶段,所以不可避免地导致相当一部分城镇工人对政府产生无法摆脱的依赖感。这又对下岗职工的就业预期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在相信政府会帮助他们重新获得高工资部门的工作,因此有相当一批下岗工人对于重新获得高工资部门的工作机会仍然有较高的预期。事实上,由于下岗工人中多数年龄较大、教育水平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的人占了67.4%),大多缺乏一技之长,再加上一半以上的下岗职工是妇女,所以这些人很清楚,除非政府帮他们,否则在今天这种劳动力市场已经处于饱和的情况下,他们是很难再有机会进入高工资部门的。而要想获得政府帮助,最好的办法就是处于失业状态,因为一旦自己在低工资部门中找到了工作,那么政府就不会重视和帮助自己,从而也就没有机会重新回到高工资部门就业了。

因此,一方面,下岗职工依靠自身条件进入高工资部门的可能性很小,另一方面,只要保持下岗工人的身份,就有可能会得到政府部门的帮助,从而有重新进入高工资部门的机会,因此,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宁愿等待国家的帮助而拒绝到低工资部门就业。

2.由于我国的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发育都远不成熟,工资率的市场化水平还很低,再加上存在严重的行业和部门垄断问题,结果造成企业之间尤其是行业之间的工资率差别远远超出了不同教育水平和技能水平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别。而这种高工资部门和低工资部门之间的工资率之间的不合理差距必然会导致下岗人员在进行预期工资比较时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从而强化了他们的等待心理。

由于高工资部门和低工资部门之间的工资率差距很大,并且这种工资率差距主要并非是由工作或行业本身对劳动力质量的要求不同所导致。那么,对于下岗工人而言,只要存在到高工资部门中就业的希望,哪怕这种希望较小,也比早早地到低工资部门中就业显得有利得多。另外,由于垄断通常总是与国家权力联系在一起的,谁能够进入高工资部门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的劳动力分配政策所造成的,所以,这就进一步强化了下岗工人对政府的依赖。

3.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没有提供推动下岗工人尽快到低工资部门就业的激励,反而成为一种遏制流动的因素。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高工资部门和低工资部门之间的工资率差距并不仅仅体现在货币工资方面,在它后面还隐藏着一个重要的隐含收入,这就是延期支付的社会保障收入。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的大部分都是国有经济部门,大量的非国有经济部门都未能覆盖在内,而国有经济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高工资部门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这种情况会从两个方面造成高工资部门与低工资部门之间的预期工资率差距进一步扩大:首先,下岗工人能够预期到,自己一旦到低工资部门中去就业,那么自己就将无法享受到在高工资部门中才能享有的那些社会保障待遇。其次,他们会担心自己在下岗前所累积下来的那部分社会保障基金会丧失。由于相当大一部分下岗工人都已经在国有部门工作了较长时间,而他们过去的社会保障基金积累只不过是一个空帐户,仅仅表现为国家对他们的一种承诺。因此,他们自然会担心一旦自己脱离了高工资部门,自己过去积累下来的这部分社会保障金也会随之丧失。

上述两种情况都导致工人对自己去低工资部门工作所可能获得的预期工资率大打折扣,同时对去高工资部门从事工作的预期工资率进一步提高。而这两种变化都会导致下岗工人宁愿忍受巨大的失业压力也要坚持等待去高工资部门工作。

4.下岗职工能够获得类似于失业保险的下岗补贴这种情况降低了他们等待高工资工作的成本,从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延长了他们的等待时间。由于失业保险或下岗补助只有在工人处于失业状态时才能获得,因此,我们既可以把它看成是下岗工人在“选择”失业而不是去低工资部门就业时所得到的一种额外收入。也可以把它看成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下岗工人等待高工资部门工作的成本降低。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会导致下岗工人等待高工资工作的预期收益增加(因为现在他不仅仍然能够以同样的概率得到高工资部门的工作,而且还可以确定无疑地得到一块额外的货币补贴)。这种变化对他们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它必然会使失业者的等待时间延长。

国外的一些经验研究为上述判断提供了证据,比如,美国的一项研究表明,如果美国在1976年就停止实行失业保险福利计划,那么,失业者当年的失业时间就将会从4.3个月下降到2.8个月。另外一些研究表明,失业保险福利对工资的替代率每上升10个百分点,则美国失业者的失业时间就增加一周左右。此外,美国伊利诺斯州曾经在1984—1985年间进行了一次快速再就业者奖金试验。试验的做法是把失业保险领取者随机划分为两组,一组作为控制组,而对另外一组则提供一种奖励,即只要他们能够在失业后的11周内找到工作并且能够连续就业4 个月以上,则他们就可以获得500美元的奖金。 结果后者的失业时间比控制组中的人缩短了一周左右。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失业保险或下岗补贴的多寡以及领取补贴的可能性大小都会直接影响到失业者的就业选择。在当前形势下,国家出于安定下岗职工生活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考虑,要求各地区都要或多或少地向他们发放一些补贴,甚至由原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基本工资。那么,不难估计,这种补贴的水平越高,则下岗职工等待下去的决心就会越大。

三、减少等待性失业的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当前的这种等待性失业不仅与传统的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有关,而且与我国当前的市场化改革不彻底(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上)有很大关系,同时还与下岗工人补贴政策的设计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说是我国当前的这种制度结构导致了等待性失业的出现,而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制度性失业”。由于这种制度性失业与西方劳动力市场上所出现的各种常规失业类型都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在考虑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时,单纯依靠对下岗工人的观念引导和进行职业介绍这种常规的反失业措施是不可能达到理想效果的。我们必须考虑从制度结构方面进行综合性的改革,才能在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性的变革,可能有助于减少我国目前所存在的这种等待性失业人数。

1.政府部门本身要转变观念,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尽快使得通过市场供求力量决定劳动力报酬的机制建立起来我国当前的这种等待性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劳动力市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出现的。由于缺乏较为清晰的关于相应劳动力质量的价格信号,因而下岗工人对于自己的劳动力市场价值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结果导致他们在一种不切实际的工资预期中盲目等待出现概率很小的高工资部门就业机会。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许多地方对于劳动力市场的理解还停留在非常原始的水平上,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认为劳动力市场就是一种劳动力交换的场所,所以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搞职业介绍所,开人才交流大会上,一些地方甚至堂而皇之地打出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劳动力超级市场”的招牌。

事实上,劳动力市场的发达程度并不取决于职业介绍所的数量多少,也不取决于参加人才交流会的人数多少。因为劳动力市场实际上是发现各种不同质量劳动力的通行价格以及实现劳动力供求双方之间匹配的一种机制。它的核心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一个交易的基本价格参照从而降低双方搜寻对方时的盲目性。有形的市场只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并非劳动力市场的全部,甚至不是最重要的部分。换言之,劳动力市场并不等于劳动力集市,建设劳动力市场的关键是能否建立起来一种发现劳动力价格的机制。正是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劳动力市场的培育问题上存在这种误区,所以才导致了他们尽管在促进再就业方面的积极性很高,但工作的效果却很差。诸多材料表明,许多地方政府为下岗工人开办的许多职业介绍所和举行的大多数人才交流效果都很差。这说明了,如果政府部门自己不首先转变观念,再就业工程是很难再深入下去的。

2.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引入市场分配机制,打破因行业垄断所造成的不合理工资差距。如前文所述,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是导致当前下岗职工等待高工资就业机会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我们的本意并不是说工资差距扩大是一件不好的事情,恰恰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职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工资差距以及发生相对工资优势的变化不仅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它是促进劳动力流动、实现劳动力合理配置的一个重要动力。但是,无论情况如何,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还是应当主要取决于两种因素:一是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质量。主要包括受教育训练程度、技能和经济水平。二是工作本身对从业人员的要求高低。包括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的知识技能水平、工作强度以及工作条件等因素。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质量相同而且所从事的工作难度也大体相当的两位劳动者之间是不可能会存在非常大的工资差距的。即使在某一特定时期会出现,那么它也不会持久。因为市场本身的力量会通过现有劳动力的流动以及对新成长劳动力职业选择行为的诱导来消除这种差距。

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为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流动以及自谋职业的下岗人员提供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下岗职工跨企业、跨地区和跨行业流动的速度。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比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大前进了一步,但无论是在制度本身的设计上,还是在制度的覆盖面上,都有许多尚待完善之处。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必须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覆盖问题,即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尽快覆盖到各种所有制企业,这不仅是实现企业公平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消除下岗职工对于到私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就业的后顾之忧的问题。二是帐户的流动性问题。由于我国的下岗人员大多都不能在原企业实现再就业,因此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尽快解决职工在变换工作单位甚至地理区域的情况下如何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社会保障帐户的转移以及累计问题。三是国家应当考虑如何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工人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由于大多数下岗职工在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下都已经有了相当一部分积累,并且在社会保障方面对国家有一种心理依赖。因此,国家不仅需要妥善确认下岗职工的过去积累问题,而且需要以某种方式为自谋职业都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在具体方式上可以考虑采取建立集中的自雇佣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来鼓励社会金融保险机构来建立这种基金。

4.改革现有的下岗补贴发放制度,既保证为下岗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又提供补贴的发放效率,杜绝骗取补贴行为。尽管发放下岗补贴的做法本身是出于保证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它却会对下岗人员的再就业行为产生一种抑制作用。此外,在我国当前的下岗人员中间已经出现了一大批这样的人,他们明明已经找到了较为稳定的工作,但却极力隐瞒自己已经就业的事实。这里除了一小部分人是属于边从事低工资部门的工作边等待政府安排的人以外,有相当一批人是属于已经在高工资部门找到工作,但却通过保留下岗工人的身份来领取一份额外的收入的情况。显然,这是有违下岗补贴发放的初衷的。因此,除了严格领取资格的认定之外,国家在发放下岗补贴的同时,还应当要求下岗人员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要求他们在领取下岗补贴期间接受一定时间的免费培训等。这种做法不仅有助于分辨出一些已经再就业者,而且有助于推动下岗工人通过再就业训练来提高自己的再就业能力。

标签:;  ;  ;  ;  

待业失业及其制度基础与制度改革--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思考_国家部门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