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向红梅[1]2008年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国际性问题,20世纪70年代前后,西方国家就已经开始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关制度和机构建设。中小股东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的投资信心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十多年来,我国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大量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障碍了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为基础,结合微观经济学中的边际成本、边际收益、博弈论和计量经济模型,主要研究了叁个问题: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存在的必然性、中小股东监督行为和控股股东侵害行为分析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从而提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政策及建议。1、主要内容(1)绪论。(2)中小股东权益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包括股东地位、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理论、关系契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以及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的文献回顾,为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现象存在的必然性提供理论基础和分析依据。(3)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现实分析,涉及了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及危害。(4)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经济行为分析,从实施经济行为的两大主体——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对受侵害现象进行系统的博弈论和数理分析,探讨了影响中小股东监督行为及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因素,揭示了中小股东受侵害的内在原因。(5)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证分析,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将股权集中度、公司价值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纳入同一个体系,以我国沪深两市2004年~2006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多元线性回归进行实证分析,反映出我国中小股东所处的市场环境,揭示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因素。(6)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对策。(7)研究的缺陷与展望。2、基本结论(1)在我国,由于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严重受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已经由公司管理层转为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给中小股东、上市公司及全社会带来巨大影响。(2)本文从中小股东及控股股东两个行为主体对中小股东受侵害现象进行分析。一方面,由于股东监督“智猪博弈”的支付矩阵及监督成本的存在,存在唯一的纳什均衡,即(监督,不监督),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常常出现“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控股股东在实施经济行为时,如果控股股东侵害收益大于成本、中小股东监督成本大于收益时,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即(侵害,不监督),同时由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相分离,控股股东倾向于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获取私有收益,有力解释了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行为。(3)本文选取沪深两市2004年~2006年3535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保护程度的不同会导致公司价值的显着差异,中小股东保护越好,代理成本越低,公司价值越高,并且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远远高于其它因素;第二,股权集中度可以增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高公司价值;第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中小股东保护及公司价值存在区间效应,是一种U型关系,而第一大股东对其他股东制衡度的作用并不显着;第四,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对公司价值的提升及中小股东的保护有一定的影响,独立董事的比例对中小股东保护起着积极影响,对公司价值的提升作用不明显。3、政策建议(1)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寻求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股权结构,尽可能缩小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差距,才能减少控股股东侵占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培育有监督作用的大股东,并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其次,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包括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运作规则,发挥“叁会”应有职责。(2)建立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主要通过加强中小股东、中介机构、财经媒体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约束,减少中小股东受侵害的可能性。(3)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制度。根据国际证券立法的发展趋势及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通过健全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强化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加大对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中小股东的赔偿数额,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声誉损失给中小股东带来的损失。(4)强化中小股东的维权意识。中小股东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才能降低中小股东的监督成本,提高对公司管理者及控股股东监督的质量和积极性,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丹[2]2017年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一系列财务舞弊丑闻及使市场损失惨重的次贷危机等事件的发生,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了信心,随之投资者保护,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引起越来越广泛重视。而随着国内外学术界深入研究发现,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频受侵害与其内部控制失效存在密切联系。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深入的同时,内部控制质量经济后果的研究也倍受关注。基于内部控制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之间紧密的联系,同时响应党的十八大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健康良好发展的大力号召,为了健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控体系以及解决其中小股东权益频受侵害的问题,本文探究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用。本文以2012-2015年符合混合所有制企业定义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委托代理等相关理论和文献研究、文本分析、统计分析、分析归纳的研究方法,同时结合中国目前的制度背景,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以下成果:1.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等叁个相关理论,并基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频受侵害的四个主要途径,剖析了内部控制五大要素对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机制,并以此建立了内部控制分别与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代理成本、资金占用四个方面的多元回归模型,结合现有研究通过选取最有代表性的变量说明中小股东权益受保护程度,较好地反映出内部控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2.用实证检验了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内部控制与衡量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四方面的关系,并对企业根据持股比例进行分类对比分析。3.结合目前中国的制度背景,根据理论与实证分析结果,从实际出发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基于内控五大要素的新视角,并综合考虑了最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四大方面指标,探究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用,并将企业按国有股份比例进行分类,进行对比分析。本文研究表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有利于降低关联担保规模、关联交易规模以及代理成本,进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国有绝对控股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发挥的积极作用较国有参股上市公司更为显着,然而在资金占用方面的作用还有待研究与改进。因此,健全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利于为企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为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注入更强劲的动力,从而在良好的政策环境下,实现长足发展。

蒋国洲[3]2005年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权投资者是最重要的利益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由于中小股权投资者在股份公司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在股份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中小股权投资者受到公司管理层的侵害;在股权集中于控制性股东的情况下,则受到控制性股东和管理层的双重侵害。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且不流通是中小投资者受到侵害的特殊原因,而“内部人控制”,则表现为“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 控制性股东和内部人掠夺外部投资者的手段很多,扭曲的股利政策、非公允关联交易、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任人唯亲、过度职位消费、不规范的信息批露、操纵市场、重组魔方等都是常用的手段。 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则股票市场价值越高,上市公司越多,上市公司的销售额及资产越大,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越高,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高,股权和控制权越分散,来自控制权的私人利益越少,投资机会与实际投资之间的关联度越高。简言之,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公司价值的提升、资本市场发展和实体经济的增长。 各国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因法律渊源和执法效率不同而存在差异。比较发现,普通法系国家通常能比大陆法系国家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与发达市场国家相比,中国的证券立法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于执法效率不高,加上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中小投资者保护水平仍然较低。 契约论和法律论是中小投资者保护手段的两大观点。契约论的基本观点是,只要契约是完善的,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法庭)是有效的,那么投资者

王月萍[4]2011年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影响研究》文中指出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国家,中小股东和控股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非常严重,“资本多数决”原则把中小股东推入不利的境地。控股股东剥夺中小股东的现象普遍而且非常严重,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中小股东权益长期受损将会影响中国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加强制度保护已经成为共识。本文以制度为基石,主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制度(法律和声誉)是如何影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2)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水平到底是怎样的?我国目前的制度(法律和声誉)对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否达到了应有的效果?(3)针对中小股东群体的特殊性,如何在制度上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首先分析制度是如何影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行为的,沿着以法律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和以声誉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两条路径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的特别保护制度,然后在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供给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度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影响效果的研究假设:(1)建立了法律制度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水平的作用模型,并分别从整个国家的立法和执法以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提出假设。(2)建立了声誉机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水平的作用模型,并从声誉的不同层面提出假设。本研究采用上市公司数据,使用STATA 10.0软件对数据进行处理,综合运用了描述性统计分析、主成分分析、t检验、面板随机效应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了检验。研究结论表明:(1)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水平较低,由于股利获得水平较低,导致资本利得仍然是中小股东获利的来源,中小股东承担着巨大的风险。(2)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水平有着显着的正向作用。(3)声誉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有着显着的正向作用。(4)尽管法律和声誉已经起到了作用,但是相对于我国较低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水平还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和发挥声誉的作用。本文主要工作和贡献有以下几个方面:1、既有的研究从控股股东的视角来分析制度,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仅来自于制度对控股股东剥夺行为的约束,还来自于制度对中小股东积极维权行为的激励。而当控股股东不可避免地出现时,强化中小股东的积极行为则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另一条路径。研究从中小股东的行为出发,分析了制度是如何通过改变成本和收益,进而影响中小股东行为的选择从而导致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程度的不同,提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应该向着减少中小股东成本,降低外部性、强化中小股东积极行为的方向。2、从法律和声誉两个路径对我国目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的供给进行分析。尽管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是针对中小股东的分散、人数多以及小额收益和较高的行使权利的费用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供给还存在不足。投票机制和救济机制是目前关系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最重要的内容,对公司法新补充的累积投票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法经济学分析,指出其在公平和效率上的不足。运用重复博弈理论分析控股股东声誉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指出我国控股股东声誉机制没有起到作用,原因在于政府声誉的介入。3、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供给效果进行实证检验。从资产收益权角度,运用主成分分析法衡量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水平。运用面板随机效应模型和t检验方法实证检验制度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和声誉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都起到正面影响。但是相对于低的股利获得水平和高的资本利得风险,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声誉仍不足够。4、如何降低中小股东监管和维权的成本,基于中小股东的弱势群体性质,集体行动则成为必然选择。对应现有的累积投票制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运用法经济学分析了股票代理权征集制度和股东集团诉讼制度对公平和效率的实现,提出首先要建立股票代理权征集制度和股东集团诉讼制度。其次发挥声誉机制,以弥补法律缺失和弱的法律执行。法律和声誉共同作用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本研究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揭示了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真实全貌,以及我国制度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切实依据。

庞小凤[5]2015年在《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投资者保护是证券市场永恒的话题,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史,就是投资者保护的斗争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也是证券监管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投资者保护陷入困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根源之一。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是一个新兴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历史进程中,投资者保护将一直成为证券市场永恒的主题。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面主体的积极参与、共同努力,建立更好的协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组织体系。本文在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的背景下,围绕投资者保护研究的问题,重点讨论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论和投资者利益受侵害的机理,对比中外投资者保护制度,分析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对降低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评价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等。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中外各国投资者保护的宗旨、原则、立法理念、具体保护机制和措施等逐渐趋同,彰显监管取向明确化、监管主体专门化、国际监管合作化等诸多共性特征。但是,由于各国因经济发展特点、政治体制、法律和文化传统的不同,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监管模式、监管客体、监管法规、监管环境、监管效率方面各有差异,为完善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二,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降低控制权私利水平。我国证券立法水平总体上呈现逐步完善、快速推进的发展态势,随着我国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逐步降低趋势,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时期,投资者法律制度对控制权私利水平的抑制作用又存在一定差异。第叁,对投资者的监管保护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一定影响。其一,尽管公检法司和金融监管方面的财政支出逐年提升,但针对投资者保护的有效监管支出仍然相对不足,没有起到有效降低控制权私利的作用,不能很好地抑制控股股东对投资者的剥削;其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案率与控制权私利之间呈负向关系,且具有统计意义上的显着性,说明了法院执法环境和执法活动会警示、遏制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抑制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第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对降低控制权私利有显着影响。信息披露是消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手段,是缓解代理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途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控制权私利水平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第五,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状况体现出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状况较差和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整体较低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年度趋势具有强波动性、行业差异特征明显、地区发展不均衡显着。本文的创新与贡献在于:第一,研究视角。国内外相关投资者保护的研究已不鲜见,但本文紧密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变迁中的资本市场发展现实,基于我国证券监管改革趋势和改革经验,将投资者保护纳入证券监管理论目标体系的系统性研究较为少见,既符合当前我国证券监管转型取向,又弥补了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不足的缺陷,具有较强的实际研究价值。第二,分析框架。本文从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出发,基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自我保护的分析框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机理分析和实证检验,通过对投资者保护在法律体系构建、监管制度运行、信息披露机制、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自身等方面的检验分析,为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同时也强化了证券监管理论在投资者保护领域的解释力和适用性,为未来我国投资者保护监管研究提供一定理论支撑。第叁,实证研究。由于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投资者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目标不一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是控股股东剥削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根源,本文从法律保护、监管保护、信息披露叁个方面引入解释变量,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了对控制权私利的影响效应;同时,利用因子分析法设计了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测量框架,对比各年度、各行业、各地区的投资者投资回报状况,得出亟需优化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机制和加强投资者自我保护的结论。总体上,实证分析从监管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自律保护和自我保护五个方面为构建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提供一定依据。

周娜[6]2010年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全流通以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在发展规模上取得显着成就。但是,证券市场却经常发生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导致广大中小股东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不足。因此,对大股东控制下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界定了本文所研究的几组概念,在此基础上,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指导下,分析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然后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了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以及方式,发现上市公司投票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是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主要原因,同时从博弈论的角度分析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的原因。接下来,建立数学模型,运用回归分析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了定量研究,我们发现在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的情况下,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大股东会越有动机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随着上市公司企业规模的扩大,信息披露会增加,这样大股东会较少的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而上市公司债务的增加不能阻止大股东侵害,财务状况和流通股与大股东侵害之间没有显着的统计关系。最后,本文在限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模型的基础上,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以及完善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对策。

惠男男[7]200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一五”规划指出,中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中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诚信问题突显,尤其是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日渐成为与“和谐社会”不相衬的音符。理论界和实践界都在积极地探索解决该课题的方法。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一方面,弥补了国内有关大股东资金占用对中小股东权益损害的实证研究空白,另一方面,探索研究了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识别方法。文章通过七个章节,就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几个方面进行展开。内容包括大股东资金占用对中小股东权益损害研究,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识别研究,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用途、流程、案例研究等叁个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与展望。本文采用定量分析结合案例论证的方法,从分析其他应收款入手,设计资金占用度指标,选取资金占用度超过平均水平且其他应收款余额超过3亿元的73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针对大股东资金占用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提出了两个假设,针对大股东占用的识别方法提出了四个假设。假设检验得出如下结论:一是资金占用度与公司的股东权益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负相关。二是资金占用度与公司的每股收益负相关。以上两个结论充分说明了大股东资金占用对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的损害。叁是关联公司家数与资金占用度存在正相关关系。四是高管是否兼任外公司职务表现出完全不同的资金占用度,高管兼任外公司职务的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表现较高。五是大股东直接持股比例越低,越容易发生资金占用。六是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负相关。以上四个假设检验结论为提出识别大股东资金占用方法奠定实证基础。本文又通过企业的案例,更进一步印证定量分析结论,初步总结提出了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识别方法,为抑制大股东资金占用的不诚信行为提供了几点具体的建议。

任莹莹[8]2008年在《基于整体上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证券市场的诞生和发展,上市公司成为最典型的营利社团法人,集雄厚的资金,丰富的人力资源于一炉,不仅可以将社会游资转化为生产资金,为股东提供满意的投资回报,而且还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为国家提供充足的税收来源,为社会秩序的整合乃至社会的全面进步奠定基础。股东是股份公司存在的基础,没有股东,也就谈不上股份公司。股东权益保护中,中小股东的保护尤为重要。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在红光案、亿安科技、春都案、银广厦中一再的被提醒。这些丑闻不是第一桩,肯定也不是最后一桩。在这些思考之上是一个永恒的出发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本文选择以我国整体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为切入口,由五个部分展开,结构如下:第一章是文章的导论,提出本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这部分指出,在任何一个证券市场中,投资者都是整个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石,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投资者受保护程度的好坏决定了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和经济增长的速度。无论是从经济还是从法律角度,国外学者都作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并发表了很多具有实际意义的研究成果,目的就是为了推动投资者保护的进程,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理论基础方面,从当今的主要流派——契约论,法律论和不完全法律论来介绍,事实上,这些理论是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不同方面来说明问题的,他们之间相互补充。契约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契约不完备;二是缺乏高效的司法体系;叁是恶意欺骗。之后,结合当前的整体上市热潮,提出并非所有的整体上市都值得大力支持,这些整体上市的企业应该具备良好的资产条件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目的在于抑制部分整体上市冲动,希望整体上市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外在推动力,也能一定程度地促进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同时结合国内研究现状,得出启示:目前,国内的文献对于整体上市的研究是随着整体上市的趋势而逐步发展的,和现实有很好的结合性,对尚且存在的问题及时思考,积极探索。但是大都探寻其动因,路径选择,规范研究较多,实证较少。对于定价问题缺乏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涉及的关联方信息披露究竟怎样得到改善未做详细的分析。并且国内尚没有将整体上市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相结合。第二章首先界定了中小股东及其权益的相关概念,然后探讨了保护中小股东的途径。不仅从我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本文还从经济角度来分析了投资者保护的一系列标准。一是剩余分配权的实现程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较差的国家与地区红利分配比率一般较低,控制性股东倾向于将上市公司的利润累积不分配,这些未分配利润或较高的资本公积金一般来讲中小股东无法支配,而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派遣的内部人却能用高薪、豪华办公设施、职工福利等方式支配,这直接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二是公司价值:在中小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法律环境中,掠夺现象较为严重,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并影响了企业绩效,使得他们不愿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降低了企业价值。而在法律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较高时,掠夺行为将受到遏制,中小投资者乐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反映在金融市场上,股票价格将会上升,企业价值升高。叁是公司治理:一方面,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治理追求的基本目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实现,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使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保障,增强投资者信心。另一方面,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程度是衡量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差异及其效率的高低。本文从股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这两个主要方面来衡量公司的治理情况。四是会计信息披露:保护中小投资者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可以向他们传递有关公司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会计信息披露也是重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第叁章是关于整体上市的相关探讨。首先简要介绍了整体上市的背景及概念,动因,选择路径,之后从中小股东的利益角度出发来看整体上市。笔者认为:中小股东权益是否能得到真正的保护是不确定的。整体上市强调证券市场为国有企业服务,这是必要的,但在考虑让企业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有没有基于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呢?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案例不仅严重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惨遭损失,却又得不到补偿。第四章为案例分析,本文通过对TCL集团,宝钢股份,百联股份叁个不同模式整体上市的案例来分析是否他们的公司治理,公司价值有明显的改善,选用数据方面,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对比,既避免了行业因素可能给研究带来的偏差,又能够对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进行对比分析,期望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第五章在案例分析以及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衡量整体上市是否符合市场的整体利益,不能仅仅看流通股股东的短期利益与短期预期,而更重要的是看它究竟是有利于推进市场化进程还是会阻碍市场化进程,是有利于化解市场的固有矛盾还是会累积市场的内在矛盾,是有利于降低金融创新的制度成本还是会增大金融创新的摩擦系数,是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还是会降低市场的资源整合功能。整体上市是规范化市场中企业上市的一种重要选择方式与重要选择形式,但并非股权分裂状态下的中国股市的最适宜推广的普遍选择形式。而立足于本文的研究重点,整体上市究竟是否对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起到促进作用,更不能一概而论,这会受到行业特性,竞争环境,整体上市模式的影响,本文虽然重点借鉴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等指标来进行衡量,但是仍然没有绝对的标准。笔者认为,除了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命脉的垄断性行业需要股权集中以外,诸如服务行业等第叁产业均可以逐步向股权制衡的模式演进,并且提高流通股的比例,完善公司治理。最后,结合案例一起前文探讨的内容,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诸如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其一,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落脚在整体上市这样的背景下讨论,从理论上讲,整体上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关联交易等有损于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目前整体上市模式受到我国政策制定层面和实务界的热捧,但是,从已有的研究看,整体上市是否有助于改善投资者利益保护并没有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本文拟对此进行一定的探讨,以期对现实产生一定的启示意义;其二,现有文献还没有从公司整体上市的不同模式这一视角来研究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本文在这一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通过对不同模式整体上市企业的分析,思考是否整体上市在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能否起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其叁,在当前我国管理当局和实务界普遍认为集团整体上市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背景下来研究这一问题,使得本文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公司治理的完善与否,见仁见智,本文重点借鉴股权结构,独立董事,公司绩效等指标来衡量,而对于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佳股权结构目前国内研究尚未达成共识,这也是考虑到不同行业特征所致。并且,对于整体上市不同模式的分析,也未能一一穷尽,难免以偏概全,管中窥豹,由此得出的结论也不能涵盖所有整体上市企业,这也受到行业因素影响。因此,要对整体上市树立客观认识,抑制整体上市冲动,既要看到其资源整合功效,又要防止更严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潘春丽[9]2007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前提,是证券监管的宗旨。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是剩余风险的最后承担者,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其利益不能像债权人那样通过签订契约得到保障。因此,如何确保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致力研究的课题。十多年来,我国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大量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具体表现为基础,对控股股东的侵害过程进行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揭示了控股股东的侵害原理,反映出我国中小股东所处的市场环境;通过博弈分析,探讨了影响侵害行为及监督行为的因素,结合实证分析结果找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六部分,各部分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引言。对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做一回顾综述,提出现存研究的不足之处,借此说明本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并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方法、主要思路和创新之处。(2)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分析。首先,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涵为切入点,从概念、原则、范畴入手构建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然后分别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状况,并借鉴LLSV指标中的股东权指标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保护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与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得出我国法律规定比较健全,但是执法效率低下。(3)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本章对上市公司的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配股过程中的实证分析显示制度的缺陷使得控股股东可以合理的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增加配股收益、降低配股成本来侵害中小股东;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显示股权分置、股权结构不合理等为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提供了可能,但法律的不完善促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利润分配过程的分析发现,上市公司高派现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原因。(4)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博弈分析。本章通过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博弈分析、控股股东与监管部门的博弈分析,找出影响监督控股股东侵害行为的因素。(5)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通过第叁部分和第四部分的实证分析及博弈分析,找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6)建立完善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针对第五部分分析的原因,对症下药,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罗本德[10]2007年在《上市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公司治理的核心思想远在Adam Smith《国富论》中业已体现,且在1932年因Berle和Means的不朽之作《现代公司和私人财产》的问世而开创了研究公司治理的先河,但理论界真正掀起对公司治理的研究热潮却始于1976年Jensen和Meckling的经典性论文《公司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资本结构》。之后,理论界围绕“股东与经理层冲突”这一关键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治理理论,但大多数研究都没有将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关系纳入研究的视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LLSV①为代表的一部分法经济学家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对此展开研究,由此对基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关系下的公司治理研究开始发展起来,使得公司治理的研究逐渐超出单一的基于股东与经理层关系下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极大地拓展了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视野。与最近几年国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相比,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转轨经济体制的背景,探讨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问题。本文在借鉴吸收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转轨时期证券市场的特点,对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取得部分成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公司治理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参考。本文的研究层次分为六部分,相应的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兴起与发展的相关背景及文献回顾,揭示了理论界对公司治理持续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缺乏有效保护。并以此为切入点对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既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现代管家理论及其相关文献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根据本文的研究主题,本文对基于投资者保护的公司治理理论的相关文献作出了非常翔实的归纳,在形成本文研究文献基础的同时,也为国内其他研究学者提供了该领域研究的详细进展。本文第二部分通过企业产生及其演变路径,讨论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特征及理论界有关企业目标的争论,认为企业目标应体现为股东价值最大化。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大股东与中小投资者利益冲突问题,然后,用一个理论模型分析了这种冲突为公司带来的后果。该部分研究表明:共益权和自益权应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源于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具体表现在选举董监事时的冲突、股利分配上的冲突和公司并购中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将导致公司价值下降、投资决策低效率、企业规模低效率以及控制权转移低效率。本文第叁部分在回顾我国证券市场产生的制度背景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考察了对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现状,探讨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表现形式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制度根源,并用模型对此进行了必要的理论分析。该部分研究表明:第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逐渐产生和发展的,是在政府主导下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中央政府在发展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将证券市场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而过分注重其融资功能,忽视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因而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畸形、治理效率低下以及忽视中小投资者权益等诸多问题。第二,尽管我国政府在2005年下半年进行了旨在降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权分置改革,但截止在2005年12月31日,国家股和法人股(限售流通股)仍占相对优势,其比例仍然高于流通股,流通股仍然无法抗衡相对集中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第叁,初步建立了以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其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为补充的比较完善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第四,大股东主要是通过“证券欺诈”、“关联交易”实施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掠夺。且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天然缺陷,控股股东也完全可以利用“股利分配”政策来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第五,我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有其深刻的制度性根源,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市场又缺乏完善的上市、退市机制以及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等,因而导致公司的投资价值不高,证券市场难以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第四部分通过一个理论模型的分析框架,探讨了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内在机理进行了剖析,进而研究了治理效率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该部分研究表明:第一,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越好,控股股东转移公司利润的倾向越低,治理效率越高。反之,控股股东更有动力转移公司利润,治理效率越低。第二,控股股东在公司中拥有的现金流权益比例越高,通过获取控制收益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倾向和程度越低。第叁,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所有上市公司都将选择治理效率最低的战略组合,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普遍较低的原因所在。第四,如果法律强制性地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将使所有公司都能从中得到效率收益,从而使得所有公司的状况得到改善。本文第五部分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控股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了实证研究,重点研究了中小投资者保护、关联交易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结果表明:第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控股股东,且有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担任董事长的公司,其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显着高于没有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担任董事长的公司,其业绩显着低于没有控股股东的公司,说明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控制权转移了公司利润,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第二,关联交易尤其是关联采购显着地与公司业绩负相关,说明控股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手段是关联采购。第叁,我们所定义的投资者保护指标显着地与公司业绩正相关,这实际上从微观层面上验证了LLSV(2000)的论点,即对投资者的保护越好,则控股股东转移公司利润的倾向越低,治理效率越高。第四,我们的实证研究表明,在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下,存在上市公司恶意分红的现象,从而间接说明了控股股东有可能通过股利政策攫取公司利益,损害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文第六部分对全文的主要研究成果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提出了一些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具体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及其保护研究[D]. 向红梅. 西南大学. 2008

[2]. 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控制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用研究[D]. 于丹. 北京物资学院. 2017

[3]. 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D]. 蒋国洲. 四川大学. 2005

[4].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影响研究[D]. 王月萍. 华南理工大学. 2011

[5]. 我国证券监管转型背景下的投资者保护研究[D]. 庞小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

[6].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周娜.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2010

[7]. 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研究[D]. 惠男男. 浙江大学. 2006

[8]. 基于整体上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任莹莹.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9]. 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D]. 潘春丽. 山东农业大学. 2007

[10]. 上市公司治理与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 罗本德. 重庆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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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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