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_会计处理论文

对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几点思考_会计处理论文

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思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零售企业论文,会计处理论文,金额论文,售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财政部(94)财会二字第18号文“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函”称:“……应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文所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要求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但日常会计核算中,‘库存商品’等科目仍然按照含税的商品售价核算,‘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二是应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增税额(销项税额)。……”同时,对于商品购进、验收入库、实现销售、结转成本和分摊进销差价等一系列会计处理作了详细交待。其帐务处理程序不错,期末会计成果也是正确的。但还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思索和推敲。

一、“函复会计处理”需要推敲的问题

1、函复会计处理有悖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的改革初衷

改革后的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其主要优点和作用,一是把税款同价格分开,可以使企业的成本核算、经济效益不受税收的影响;二是可以直接反映出增值税是转嫁税、间接税的性质。企业是纳税人而并非负税人,税款由购买方负担,但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纳税观念;三是采用价外税符合国际通行作法,便于和国际经济接轨,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为此,财政部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把企业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成本费用(指交纳增值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支出,下同)和进项税额截然划分开来,在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中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等统统是不含税的。企业采购商品、经营费用应支付或实际的进项税额,实现销售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的增值税额等一系列税金核算,全是在企业成本核算之外进行的。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增值税改革的原则,充分体现价外税的特点,且帐务简单明了,便于企业随时运用财会数据分析测算对比,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然而,函复会计处理规定,使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出现这样一种状况:一是不到期末,其销售收入和库存商品所记载的金额是含销项税额的售价,“商品采购”所记载的金额是不含进项税款的进价,“进销差价”所记载的金额是含销项税额的售价与不含进项税额的进价之间的差额。到会计核算期末再进行一系列价税分离的帐务调整。当然,经过帐务调整后的会计结果是清楚的。但在同一企业同一帐务上的会计指标口径前后不一,内容含混不清,比如“商品销售收入”科目金额,在一个月份内时而含税,时而不含税。含税时数额很大,调整为不含税时金额缩小。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违背相关性、一致性、有用性的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和其它工商企业核算口径不同,无法保证不同企业之间会计资料数据的可比性,不便于各级领导和企业管理人员随时运用会计资料数据决策经营管理。二是增值税金的核算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与商品价款似离非离。进项税额从记载商品采购时就从根本上分离出来,销项税额却紧紧地与商品售价捆在一起而存在于成本核算的全过程,只有到会计期末才真正从价款中分离出来。这样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也有悖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的改革初衷。

2、函复会计处理中“商品进销差价”的计算基数口径不可比

“商品进销差价”所反映的应是企业商品进价与销价之间的差额,换算成相对指标,即进销差价与进价之比则为企业综合毛利率。因此,“商品进销差价”的计算基数,即销价与进价的口径应是一致的。要么两者都含税(改革前),要么两者都不含税(改革后),否则,就失去了设置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实际意义。然函复会计处理的“商品进销差价”,却是含税销价和不含税进价之间的差额,由于计算“商品进销差价”的基数口径不一致,使“商品进销差价”,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包含一块应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本人认为,这样的会计处理,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不妥的。

二、关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建议

根据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的原则,采用售价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在整个购、销财务事项中,也应分别将原含税售价换算为不含税售价记“库存商品”,将原含税进销差价换算为不含税进销差价进行核算,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时应为购进商品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也就是说,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分别从含税的售价、进销差价和商品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现举例说明:

例:某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售价核算,九四年二月份购进一批商品付款1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5.47万元,增值税率17%,税额14.53万元。按原进销差价率10%计算,该批商品含税售价为110万元,[即含税成本100万×(1+10%)],假定该企业二月份将该批商品全部销售,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1、购进商品时:

借:商品采购

85.47万元

借:应交税金

14.53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94.02万元[(即不含税售价:110万/(1+17%)]

贷:商品采购 85.47万元

贷:进销差价 8.55万元(即94.02-85.47万元)

3、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帐款

110万元

贷:商品销售收入

94.02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98万元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94.02万元

贷:库存商品94.02万元

5、分摊进销差价:

借:进销差价

8.55万元

贷:商品销售成本

8.55万元

6、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45万元

注:[1.45万元=15.98万元(销价税额)-14.53万元(进项税款)]

从上述例子可看到:最终的商品销售成本为85.47万元(94.02万元-8.55万元),正是其购进商品的不含税采购成本。全部实行价税分开核算后,其进销差价8.55万元,和商品进货成本85.47万元相比,进销差价率仍为10%。

这种售价核算方法,对销售柜台进行核算时,内部按不含税售价进行交货、盘货,对外按不含税售价乘以(1+17%)挂牌标价。柜台向企业交款时分为两块,一块货款,即不含税售价。一块税金,即不含税售价乘以适用税率。企业收到款项时分别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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