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辱观与行政人格塑造_人格结构理论论文

荣辱观与行政人格塑造_人格结构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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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10)03-0001-05

在道德哲学中,荣辱情感是人们的一种深层次的情感,它关乎人们对自己生存意义的觉解。由于我们生活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结构之中,我们的荣辱标准可能由社会上流行的价值观舆论所塑造着,从而有可能使我们失去自省的能力。在这方面,行政官员由于拥有一定的职位和权力,加上日常行政事务的机械程式性,可能使他们的道德反省能力钝化,而不能产生对道德耻辱的敏锐感受。这就需要从学理上分析荣辱感的层次,并阐述道德耻感的真正根源及其与社会正义原则的关系,最后落实到通过教育树立正确的荣辱观与塑造行政人格的关系的阐述之上。

一 荣辱感的两个层次

一般说来,荣辱感可以分两个层次来把握。第一个层次的荣辱感是相对于外在舆论评价标准的荣辱感。这种荣辱感是把自己的思想、行为、情感衡较于外在社会标准而引起的内心自豪或自我满足感和自我贬低或自我否定感。由于社会标准相对于个体来说,是外在的,同时又是历史地变动的,并且有从众从俗的特点,因此可名之为“基于舆情的荣辱感”。在这个层次上,这种荣辱感是被动的、后起的、非反思性的,可能会因为接受社会上的某些不够健全的评价标准而形成不够健全的荣辱观。比如社会的评价标准一般不注重内在的心灵品质涵养,而注目于外在的可比较的标准,如财富、地位等,并且由于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人有可比性,所以,会把财富和地位的获得与否作为评价一个人是否成功的标准,而不会关心一个人达到成功的手段。这种舆论性的评价标准对个人有很强的压力,并进而影响人的内心感受,取得成功即产生一种荣誉感,而没有取得成功则会产生一种耻辱感。这种荣辱感对人们的行为取向会产生很大的导向作用。第二个层次的荣辱感是通过反思人的内在精神品质的应然状态,而自省到自己实有诸己的品质和道德人格是否健全高尚而产生的自我肯定和自我否定感。在这个层次上,荣辱感是主动的、与人的生存品质和道德人格相关的、反思性的,也就是说,这个层次的荣辱感深入到了人内在的心灵品质层次,可名之为“道德性的荣辱感”。有诸己然后形诸外,他们择荣弃耻的行为是他们内在品格的表现。

内在的品格有着如下的结构:人的心灵分为理智、情感和意志三部分,首先是指理智能够思考人与人相处的普遍准则,认识人伦的当然之则,这种经过理智思考和推论而形成的道德法则,能够引导我们形成健康的情感、欲望品质,从而欲随理动,情缘理发。三者要协调一致,并且要融合化通,既不能使理智过分膨胀压缩情感意志的空间而彻底地否定情感意志,否定人的本性,使人成为没有任何情感欲望的机器人;同时也不能过分放纵情感、欲望,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放纵妄为。的确,历史上伟大的道德理论都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激情不能压倒理智。这种对心灵品质的应然状态的认识,可以成为我们进行道德反省的基础,从而自觉到自己的心灵是否失衡,进而引起一种基于对自己人格品质之省察的荣辱感。

这两个层次的荣辱感呈现出以下的关系态势:首先,如果我们对自己的人生不经省察,则我们的荣辱感就会漂浮在社会意见之上,从而随波逐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具备一种深刻的省察精神,对多数人来说是难以做到的。所以,我们必须在社会上树立健全的荣辱观。在价值多元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烈的当今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人们,信念各异,行为取向多样,甚至会出现以耻为荣的荣辱颠倒的价值观混乱局面。于是,我们必须明确提出荣辱标准,旗帜鲜明地提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应该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褒扬什么、贬斥什么,从而使思想有准绳,行为有遵循,善恶有取舍,荣辱有趋避。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适应着这样一种形势而适时地提出来的。其次,健全的荣辱观是人们对一个人的健全人格进行了深刻思考,并把健全人格的要求外化成的一整套健全的行为规则。可以说,社会主义荣辱观正是以“道德性的荣辱感”为基础而提出来的,因为它不仅提出了人们的行为标准,还落实到对人们深层荣辱情感的引导和塑造上,可以说是以塑造人们的健全道德人格为落脚点。最后,应该对“道德性的荣辱感”加以深入的道德哲学探究,探讨如何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到人们的内心品质之中,形成人们特别是行政官员健全的荣辱情感,塑造健全的道德人格,从而达到内外合一,知行合一。

二 义荣与义辱:社会正义与荣辱观

荣辱之大分,在于义。儒家认为,荣辱之分不在地位、财富、名声,而在于思想、情感、行为是否符合礼、仁、义的标准。可见,荣辱问题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问题,并且首先落实到人的道德品质上,同时也树立了道德行为准则。在儒家学说中,礼是道德行为规范,仁则是首要的道德品质,而义则是道德价值判断,或称为“道义”。可以说,行为合礼(合礼是需要有敬人的思想情感的),并且有仁爱的品质,则是合乎道义的,也只有这样,才能远离耻辱,获得尊荣。所以,孔子指出:“恭近于礼,远耻辱也。”[1](《论语·卫灵公》)也就是说,有恭敬之心,才能行礼,这样在人际交往中才能受人称赞,免遭耻辱。人际交往本质上是心与心的对待和沟通,所以,“敬人者,人恒敬之”[1](《孟子·离娄下》)。其实,这还只是就外在行为的角度来讨论如何远离耻辱上;实际上,孔子更重“仁”德。所谓“仁”德,就是有爱人之心,并成人之美。前者是主观情感品质,后者则外化为成己利人的实际行为。所以,只有具备了“仁”德,才有追求荣誉的可能,“君子去仁,恶乎成名?”[1](《论语·里仁》)孟子也认为,仁不仅是一种主观精神,更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实际措施,即所谓“仁政”。所以,他要求居上位者要具备仁爱之心,并施行仁政,爱民、亲民,只有这样,才能获得荣誉,而做不到这一点,则会招致耻辱。所以他说:“仁则荣,不仁则辱。”[1](《孟子·公孙丑上》)“苟不志于仁,终身忧辱,以陷于死亡。”[1](《孟子·离娄上》)

孔子曾经概括地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1](《论语·里仁》)也就是说,人人都愿意追求富贵,但是必须以道义求之。不合道义而得之,则是君子所不为的,也是引以为耻的。人人都厌恶贫贱,但要以合乎道义的方式摆脱贫贱,否则,就会无所不至。所以,孔子已经明确地区分了荣辱观的两个层次。到荀子,对两重荣辱感就说得更为明确了,他把荣分为“义荣”、“势荣”,把辱分为“义辱”和“势辱”:“有义荣者,有势荣者;有义辱者,有势辱者。志意修,德行厚,知虑明,是荣之由中出者也,夫是之谓义荣。爵列尊,贡禄厚,形势胜,上为天子诸侯,下为卿相大夫,是荣之从外至者也,夫是之谓势荣。流淫污漫,犯分乱里,骄暴贪利,是辱之由中出者也,夫是谓之义辱。詈侮捽搏,捶笞膑脚,斩断枯磔,籍靡舌缚,是辱之由外至者也,夫是之谓势辱。是荣辱之两端也。”[2](《荀子·正论》)所谓“势”,就是指外在的社会权势、地位等等,由此而得到的荣誉,就是所谓“由外至者”;所谓“义”,在荀子那里,明确指“志意修,德行厚,知虑明”,就是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它是我们获得荣誉的内在根据,即“由中出者”。如果是因为没有道德修养而招致的耻辱,那就是“义辱”,完全要由自己负责;而如果因为外在的迫害而招致的耻辱,则是“势辱”,这是不能贬损我们内在的尊荣的。所以,荀子说得很明白:“故君子可以有势辱,而不可有义辱,小人可以有势荣,而不可以有义荣。”[2](《荀子·正论》)他总结道:“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穷者常制于人,是荣辱之大分也。”[2](《荀子·荣辱》)所以,以道义为真正的荣誉的来源,以违背道义为真正的耻辱的根源,是儒家思想的一贯特点,他们坚持道义为先,利禄为后,认为只有坚持道德修养,并按照道义的标准去行事,才能完善自己的人格,获得名实相符的荣誉。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坚定的道德担当意识,无论是面对荣华富贵,还是面对欺凌屈辱,都能大义凛然,坦然处之;同时,又能具备深刻的反省精神,觉察自己内心的屈服于情欲、舆论世情的软弱倾向,并深以为耻,而勇于改正。

在当代社会,我们认为,经过审慎思考的社会正义原则是我们荣辱观所依靠的道德标准。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原则应该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它应该是在无知之幕遮盖下的原初状态中理性自利的人们所最可能选择的。第二,人们会一致同意社会制度会保障所有人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包括自尊的需要;并要求社会措施能够提高每一个人的利益,也就是不能损害任何人特别是处境最差的人的利益。这样的正义原则就是有正当性的,这是一个制度需要首先体现的价值,所以,正当优先于善,也即是说,正当不能因为能够带来更大的利益而被放弃。这充分地把人们都视作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罗尔斯把荣辱观与人的自尊和基本正义原则相关联,实际上是在寻求荣辱观的形上依据。

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人的自尊是需要加以平等保障的。对个人来说,自尊是一种基本的善,也是一个人道德平等资格的表现,这表明正义原则尊重个人选择自己合理的生活计划并在正义原则指导下实现它。社会对其生活计划的价值予以认可,这将能鼓励人们把自己的能力加以有序组织而趋赴那一目标。而羞耻正是与自尊相联系着的:“我们可以把羞耻规定为当某人经受了对于他的自尊的一种伤害或对于他的自尊的一次打击时所产生的那种感情。”[3](429页)也就是说,如果社会把某人自主选择的生活计划视为没有价值或很少价值的,那么,这个人就会产生非常深刻的羞耻感。在社会正义原则的衡量中,只有那种能够促进人们的共同生活前景,并使各自的本性能够得到实现的品质才是公共的善。如果他缺乏这类善,所引起的就只能是羞耻情感,这是一种道德的耻感:“当一个人把他的生活计划所需要并内在鼓励的那些德性估价成他的人格优点(美德)的时候,他就可能面临道德的羞耻。”[3](432页)因为他本来可以具备这种人格优点,一旦他自觉到自己缺乏它,就会引起道德性的耻感。

三 道德性耻感与行政人格的塑造

在当今社会,对一般人来说,道德性的耻感并不至于经常发生,因为他们虽然处于社会正义原则的支配之下,但他们通常只是在社会各行业的格局中从事着自己的本职工作,总是努力避免对他们各项权益的不当侵害。经常困扰他们的是第一个层次的耻感,即亲戚、同伴对他们外在评价的压力。但是,公共行政人员则不同,他们的职责正是依照社会正义原则为公民提供服务,他们的职责就是社会正义原则的具体化。所以,社会正义原则及其职责就是构成他们道德人格的纲维,他们在反思自己的思想、情感和行为时,就可能经常面对着道德性的耻感。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对自己是否形成了行政人格,在行政过程中的思想、情感、行为是否违背了自己的行政人格有反省意识,从而能产生敏锐的道德性耻感,并着实地择荣弃耻。

行政官员的职责可以分为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公共行政官员的客观责任一方面是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客观性来源:组织的规则和政策、工作描述、职业准则等”[4](67页);第三个方面,即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义务”[4](71页);同时,他们还必须尽其主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我们自己的情感和信仰的责任”,它“植根于我们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履行行政管理角色过程中的主观责任就是职业责任的反映,该职业道德是通过个人的经历而建立起来的”[4](第74页)。可以说,这是社会正义原则所要求于公共行政官员的,所以这是他们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衡尺。而他们作为个人,也有着个人的利益诉求,甚至由于权力的诱惑,会产生无休止的贪婪之心;同时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又会受到许多其他因素如亲戚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影响,这些都会使他们失去公平立场。所以,虽然从设置公共职位的目的来说,公共职位本来就是一种公共的道德存在,但是由于这些职位又是由具体的个人来担任的,由于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不可能穷尽公共行政官员所应做的一切,所以必定会为他们留下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公共职位的道德性必定会处于不断的“磨损”之中。正如J·帕契克·多贝尔所说:“政治学是一个道德磨损的领域。理想和节操会在权力、反对、挫折、不完善和限制的酸水中被腐蚀。”[5](Preface,p.1.)于是,塑造行政人格目的就是尽可能减轻这种磨损。

可以说,这两种责任是构成行政人格的核心组成要素。客观责任是明示的、正规的、广为人知的责任,所以对行政官员有最大的约束力,反思自己是否违背这一责任是行政官员道德耻感的根源,因为这可以表明其行政人格是否有缺失;而主观责任则是行政人员道德修养的表现,同时这又是行政过程中所必需的,所以也成为了行政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行政人员只能客观责任,可能他也会感到心安理得,但是当他对行政的真正目的和任务有了更自觉的担当时,则能否尽其主观责任也将成为他们产生道德耻感的根源。

所以,行政人格的塑造就既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十分紧迫的实践问题。

在行政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制度约束必须处于优先的地位,并且应加以严格的执行,甚至可以采取某些非常规手段侦查官员的腐败问题,并给予法律制裁。好的制度有可能使官员不敢腐败,或使其难以腐败。但是,作为一种通过教育而获得自省能力的手段,唤起官员的道德耻感也是一个预防腐败的途径。道德耻感在塑造行政人格的过程中,有着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都是违背公共正义的行为,比如贪污、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严重腐败行为,在法律施行严厉制裁时,不仅要让公共官员们觉得可怕,更需要让他们引以为耻。这种耻感不仅是外在层面的失去官职并身陷囹圄之耻,更要让他们觉得这是做人的尊严丧失和人格有重大亏缺之耻。只有唤起了这种道德层面之耻感,才能通过反省而做到立身惟正,追求人格的挺立。陈少明对这一问题的观察和分析是明确的:“无羞耻心固然是严重的人格缺陷,但并非所有有羞耻感的人其克服羞耻感的任何反应都属正常,只有恰当的反应才是人格健全的表现。”[6](103-104页)如果一个行政官员的耻感只是对自己的失当行为会受到惩罚因而会失去名誉和地位而产生的羞耻,则行政人格的问题尚未触及到,这种耻感就根本还不是道德耻感。

第二,耻感作为一种深层的道德性情感,是一种对活泼、丰富、优美、高尚的生命意义的敏锐感受。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行政官员可能会因为从事程式性的机械的行政事务,而丧失了心灵的敏感。这一点,黑格尔也谈到了。他认为,应该“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消因研究本部门行政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性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官员的“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7](314页)(着重点为原文所有——引者注)。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应该是社会正义原则及其在各类岗位职责上的体现,行政官员不能仅仅看到已经划分的职责范围,而必须在思想上把自己的职责联系到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平正义原则之上,只有有了足够广泛的视野和足够深入的理智教育,才能认识到公共职位的道德价值之源,从而培养起高度的公共节操。这才是行政人格的纲维。行政人格的挺立,即由于此纲之立;行政人格的塌陷,即由于此纲之失。能够自省到这一纲维在人格中的缺失,将是引起行政官员道德性耻感,并作出正确行为的关键。

第三,行政官员还要有高雅的情趣,有着良好的审美教养。良好的审美教养使我们的感性与知性处于一种和谐协调的关系之中,从而使我们的生命力量得以畅快地流动,因而愉悦心性,获得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的快乐。这主要是指对“优美”的审美所能达到的状态。它将把人们从对直接的感官满足的追求中摆脱出来,使之不至于沉浸在对权力、金钱、色欲的无休止追求之中。行政官员应该学会欣赏古今中外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因为这些伟大作品是人类情感的光辉范例,能够深入地陶冶人们的心灵情感,从而把人们的本能情感欲望提升到情操的层次上;同时,对行政官员来说,由于他们所负担的职责重大,并且与全体的公共利益有关,所以,他们必须具备崇高的理想、远大的志向和坚定的意志,只有这种情感欲望倾向和意志品质才能与社会普遍的正义原则相符合。因此,行政官员还需要进行对“崇高”的审美。对崇高的审美能够突破知性的界限,从而对那些质大量巨的自然事物和社会中巨大冲突和悲剧引起一种惊赞之感,从而生发出一种道德人格力量。本质上说,审美教育就是一种情感教育。通过审美,我们的情感就会成为一种文明性的普遍情感,即一种崇高的情操。只要具备了这种情操,行政官员对违背正义原则和自己的职责的思想、情感、行为就会产生一种道德性的耻感。与此同时,对行政荣誉的追求,也将是行政官员塑造行政人格的内在动力。正如包尔生讲:“道德优点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给人带来荣誉的品质,……对荣誉的爱首先推动意志去发展自身的德性,然后又推动着它去获得社会的德性,或者至少是避免不公正的行为、谎言和犯罪。”同时,“人类的诸如勇敢、高尚、正义、诚实等各种德性的发展,更高的经济的和精神的能力的发展,没有这种不断的、积极的冲动是不可能获得的”[8](492-493页)。

综上,我们认为,对有腐败行为的行政官员施以法律制裁,并在平时对行政官员进行伦理教育、思想教育和审美教育,目的就在于唤起他们的道德耻感,追求道德性的荣誉,并且深入地陶冶他们的道德情操,塑造他们的行政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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