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与现代爱情观念的建构_恋爱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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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身命可以牺牲,意志自由不可以牺牲。不得自由我宁死。人们要不知道争恋爱自由,则所有的一切都不必提了。”

——冯沅君《隔绝》①

发表于1916年《新青年》的小说《碎簪记》(苏曼殊),描写了一对青年男女相爱不得而赴死的爱情悲剧。小说中有一个情节:一对年青人相对无语。身边游玩的人中,有人在喊:“Love is enough,why should we ask for more?”由西洋人在湖边大声喊出的话,在空谷中久久回响。这两个熟悉英文的中国恋人听懂了这句话,但没有人翻译出来(叙述人苏曼殊也没有在作品中翻译这句话)。两种陌生语言、两种不同的情爱观遭遇在一起的情节耐人寻味。在西人眼中,除了爱情,其它的都不是重要的。可是在这对民初的青年人眼中,还有难违的父母之命,以及那早已被安排的婚姻命运。虽然是两情相悦,却也只能是默默无语,走投无路,不得已而共同赴死。6年之后,经过“五四”新文化运动洗礼,1923年,新文学的重要刊物《创造季刊》第2卷第2期发表了冯沅君的小说《隔绝》。两个年轻人同样是相爱不得而死,却赋予了不同意义:“我们开了为要求恋爱自由而死的血路。”——他们的死亡成为了新时代的宣言,成为了对于旧势力的大胆挑战。男女主人公的恋爱行为被赋予了绝对的意义。

“LOVE”这一个词,在中国不但向来没有这概念,而且也没有这名词。近来虽然勉强把他译成“恋爱”,但概念还是没有,所以许多人只是把他和“奸淫”作同一解释;这便是一般人反对谈恋爱的最大的原因。这种反对,原无足怪。因为在中国的书籍上,历史上,道德上,习惯上,法律和制度上,都没有所谓恋爱……我们要勉强去找,孔子所谓“关雎乐而不淫”或者还相近似;关雎中所谓“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转辗反侧”,也较近于恋爱的态度。但因那时是多妻制度最盛行的时代,所以这种描写,是否仅出于诗人的空想,也未可知……在中国人的脑筋中盘踞着的,只有“奸淫”,所以说到“恋爱”,便和“奸淫”的概念混杂了。然而“奸淫”之于“恋爱”,正如莠之於苗,紫之於朱,虽相似而大不同的。

这是1923年《妇女杂志》第8卷第9号的编辑通信。编辑章锡琛叙述了LOVE这个西方概念是通过怎样的语言文化“搏斗”而翻译出来,在现代汉语中扎下根的过程。

爱情从来不是自然的本能的冲动,从“奸淫”到“爱情”,从否定到神圣,形象地概括了LOVE在中国被翻译、重新诠释与接受的过程。换言之,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爱情”是通过艰难的翻译和激烈的文化冲突而诞生,最终变为了一种新意识形态。理清楚“爱情”这一词语在文学作品及杂志中的出现过程与含义,是理解爱情观念如何进入现代中国的一个有效途径。

一、爱情至上

1911-1930年的现代杂志上,有几场关于爱情的引人注目的讨论。这些论争出现在《新青年》、《晨报副刊》、《妇女杂志》等几个刊物上。当然,把爱情及其与自由、解放的关系问题带进公众意识领域的不仅仅是上述这几家杂志,但这些杂志保留了较好的原始性,代表了当时最有力的呼声。论者希望通过对爱情意义的解析,还原“爱情”在中国是怎么出现并且建构成为一个“现代神话”的过程。

《新青年》原名《青年杂志》,创办于1915年9月,1922年7月休刊,先后出版了9卷54号。如果说“五四”新文化运动与解放、个人、自由、民主、科学等现代性话语不可分割的话,那么建构这些话语的一个最重要的平台则是《新青年》。《新青年》在民国初年的中国,有着不同寻常的先锋性与启蒙色彩。1917年《新青年》第3卷第3号中刊载了高素素《女子问题之大解决》。这篇文章从七个方面论述了女子问题,其中对男女恋爱的解释是:“乃自然天性,非人力足阻。”同期,陈华珍在《论中国女子婚姻与育儿问题》一文中,论及国民身体时指出:“健强之身,变为弱质……此皆我国不自由结婚之弊也。”这时候对爱情/恋爱理解的主旨是从国民国家的目的出发,要求男女交往自由、婚姻自由。

如果说这两篇文章都是温和主张自由恋爱而至婚姻,且充满劝诫口吻的话,那么1917年第3卷第5号上的《结婚与恋爱》,则显示了决绝的先锋姿态,树立了爱情的旗帜,将爱情作为独立具足的绝对之物。这是一篇译文,原作者是美国无政府主义者高德曼女士,由震瀛翻译。文章一开始辨析了爱情与婚姻的不同:“婚姻与爱情,二者无丝毫关系,其处于绝对不能相容之地位,犹南极之与北极也。”这里,爱情首先被激进地定义为与婚姻的分离,与通常认为自由恋爱是为了婚姻这种论点截然相反。那么,在论者的笔下,婚姻是什么呢?“婚姻之原意,如一保险合同,乃经济上之支配耳”。而保险合同似的婚姻则会导致女子为寄生虫,“减其生存之能力,灭其对于社会之感情,而断绝其理想……婚姻乃为倒行逆施之事,遏抑女子之发展”。在对婚姻制度进行无情的批判和否定后,作者指出了爱情的意义:

爱情者,人生最要之元素也,极自由之模范也,希望愉乐之所由创作。人类命运之所由铸造,安可以局促、卑鄙之国家宗教,及矫揉造作之婚姻,而代我可宝、可贵之自由恋爱哉……自由恋爱乎,恋爱无他,自由而已。

男子可买他人之脑髓,而不能买他人之爱情,其失败者以千万计;男子又可克服他人之肉体,而不能克服他人之爱情;男子更足以攻取敌国,而不能攻取他人之爱情;男子足以折抑他人之性情,而于爱情乃不足施其技矣。贵为天子,富有四海,若爱情不属于己,终难免离索之苦也。若爱情之我属,则如冰天雪地忽现阳春,瓮牖绳枢骤登大宝。是以爱情之魔力,足以使乞丐变为天上人,诚哉自由恋爱之不可不实行也。②

爱情于此被描述为一个完美自足的自由王国,爱情神秘、高贵,并且具有强大的力量,可以使乞丐变为天上人。智力、权力、皇位、财富、欲望等俗物都无法用以衡量爱情。婚姻、道德、肉体、疆土、金钱,都与爱情无关。爱情的崇高、伟大是治疗社会痼疾的良药,是创造高尚理想社会的动力:“男女奋兴之日,达于极端地位,造成一伟大、强固之社会,以享受此可宝、可贵之爱情。人类之幸福,虽诗歌异能,理想遥远,亦难预言其真境。若世人能破除婚姻之陋习,结纯粹之团体,人类之和谐,必皆以爱情为之根源矣。”

《结婚与恋爱》是把爱情话语带入公众讨论空间的最早的杂志论文之一。这篇被译者震瀛称为“凡我男女青年不可不读也”的文章,对世俗意义上的婚姻制度给予了彻底否定,并以不容质疑的口吻建构了爱情的神话。对于这种爱情观,《新青年》杂志高度认同。1918年1月15日《新青年》第4卷第1号,陈独秀在与刘延陵关于自由恋爱的通信中说:“自由恋爱,与无论何种婚姻制度皆不可并立;既足下所谓伦理的婚姻,又何独不然。盖恋爱是一事,结婚又是一事;自由恋爱是一事;自由结婚又是一事;不可并为一谈也。结婚也未必恋爱,恋爱者未必结婚……”《新青年》的这种爱情至上观念,动摇了国人传统的家庭婚姻观念,引导人们对旧有的婚姻和家庭秩序进行破坏与对抗,从而争取个人自由与精神上的解放。也是在《新青年》1919年第6卷第1号上,鲁迅以唐俟为笔名发表的《随想录(40)》,他先是引用一位青年的信:“我是一个可怜的中国人。爱情!我不知道你是什么。”接着感慨地说:“这是血的蒸气,醒过来的人的真声音……爱情是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中国的男女,大抵一对或一群——一男多女——的住着,不知道有谁知道……可是魔鬼的手上,终有漏光的所在,掩不住光明:人之子醒了;他知道人类间应有爱情;知道了从前一班少的老的所犯的罪恶,于是起了苦闷,张口发出这叫声。”在鲁迅这里,爱情是人之子苏醒的标志,在爱情面前,习以为常的妻妾成群成为了苦闷与罪恶。爱情被视做人区别于动物的标志,也是人所理当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对至高无上爱情的呼唤与向往,成为一代青年的梦想。

引入对当时文学作品的分析会更深刻地使我们认识到爱情话语带给人观念上的革命。冯沅君《隔绝》系列中的女主角,是位深受“新思潮”影响的女性。她给人最强烈的冲击在于她对于“爱情”的态度。男女之情在传统中国女性那里,是被有意“不提”或羞于谈起的,她们很少会把自己内心的爱情表达出来。沅君笔下的华则不然。她是位笃信爱情并且勇于也乐于对爱人表达爱意的女学生。在她的眼里,爱情是使青年成为青年,与旧势力决斗的最好武器。华懂得自由,懂得自由是人最可宝贵的东西。这种自由,高于世间的一切。“身命可以牺牲,意志自由不可以牺牲,不得自由我宁死”③,“人们要不知道争恋爱自由,则所有的一切都不必提了”④。可以大胆推测,这位在北京读书的女学生,极可能是《新青年》或者其它新式杂志的热心读者。因为看起来,1924年小说里女主人公的话语,与1920年左右的杂志上的爱情观如此相似。她以深得新文化运动精神的形式站立于读者面前。华认为爱情是神圣的、高尚的、不可妥协的理想,与传统意义上的“两性相悦”不同。她和他有共同的爱情信仰——他们在实现易卜生、托尔斯泰所未能实现的。他们相处时,不只是有甜言蜜语,还有更高的精神追求:阅读新的文学作品,一起做新诗,以文学中的理想人物事迹互相鼓舞。她和他之间,并没有普通青年男女之间的误会、口角以及因性别而产生的各种错位。他们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思想也一致。这也显现了这种爱情的理想色彩,与其说他们开始的是一场恋爱,不如说他们进行的是一场以恋爱为名的反封建战斗。

在对爱情观念大力推崇、对婚姻制度无情否定时,《新青年》对阻隔自由恋爱的另一观念——“贞操”进行了强有力的颠覆,并由此引发了胡适、周作人、蓝知非等人关于贞操、恋爱、婚姻、爱情的大讨论。这个讨论起因于周作人翻译的与谢野晶子的《贞操论》。在这篇论文的开始,与谢野晶子提出:“我们的希望,在脱去所有虚伪、所有压制、所有不正、所有不幸;实现出最真实、最自由、最正确而且最幸福的生活。我们将就这实感作基础,想来调整一切的问题。”从这一立场出发,作者对旧的贞操观念提出了质疑:男与女是否都有贞操,贞操属于精神还是肉体?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

贞操道德的内容,可算是最不纯、不正、不自由的了。同旧时那妨害我们的生活、逼迫我们到不幸里的压制道德,一点都没有差别。我们不愿信任这矛盾的道德,来当作我们生活的自制律。

……在男子一方面既没有贞操道德自发的要求,也没有社会的强制。若在妇子一方面,既然做了人妻,即使夫妇间毫无交感的爱情,只要跟着这个丈夫,便是贞妇。社会上对于女子所强要的,也便只是这种贞妇。甚至爱情性交都已断绝,因此受着极大的苦闷。但是几十年的仍同丈夫住在一处,管理家务抚养小孩;这样妇人,也都被称赞是个贞妇。又或爱情已经转在别人身上,只是性交除丈夫外不肯许人;这样妇人,也都被称赞是个贞妇。

……我对于贞操,不当他是道德,只是一种趣味、一种信仰、一种洁癖。既然是趣味、信仰、洁癖,所以没有强迫他人的性质。⑤

在作者眼中,贞操对于爱情来说并不是必须的,旧道德完全不足为信。她提出,贞操并非道德,而是一种趣味,是一种信仰,也是一种洁癖。在中国,千百年来的贞节观念是根深蒂固的“礼防”,国人早已习以为常。而《贞操论》认为,旧的贞节观念是对女性身体的无形枷锁,同时也代表着社会对妇女身体的压迫,是一种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这种彻底颠覆旧有观念的新的性道德观念,对深受“贞操”观念影响的中国读者来说是一种强烈冲击。

对贞节观念的破除,是继不缠足运动后对女性身体的又一次解放。《新青年》的作者们从各个角度有力地攻击和摧毁传统封建的贞节观。胡适撰写了《美国的妇人》、《贞操问题》、《论贞操问题》、《论女子为强暴所污》等文章,批评“饿死事小,失节是大”的理学谬论及“良妻贤母”主义。而鲁迅的《我之节烈观》则把封建节烈、贞操与民族国家相联:“节烈这事是:极难,极苦,不愿身受,然而不利自他,无益社会国家,于人生将来又毫无意义的行为,现在已经失去存在的生命和价值……除去虚伪的脸谱,要除去世上害己害人的昏迷和强暴。”⑥

围绕对贞操观不同的认识,《新青年》引发了一番争论。与周作人、胡适等人观点不同的是蓝知非。在与胡适进行的《贞操问题》的通信里,蓝代表着另一种态度,他对《新青年》提出破除贞操观抱有一番疑问。

夫妇关系,自以爱情为重。但爱情两字,极难分别清楚,肉体的爱和精神的爱,在理论果然有区别,在实际上却没有明白的界限。况且爱情纯是感情的作用,带着盲目性而且极容易变化……如果夫妇关系纯是爱情的问题,那结果便成了一种极不确定的关系……结婚离婚,果然可以自由,也不能毫无制限。因为这个缘故,贞操虽是对待的要求,却并不是以爱情有无为标准,也不能仅看作当事者两个人的自由态度,这中间当然有一种强迫的制裁力。

夫妇关系,爱情之外,尚当有一种道德的制裁……贞操即便是道德的制裁人格的义务中应当强迫遵守之一,破弃贞操,是道德上一种极大的罪恶,并且还毁损对手的人格,绝不可以轻恕。⑦

蓝知非与《新青年》的争论焦点在于爱情是否至上,或者说爱情是否能凌驾于婚姻之上。在《新青年》的同仁们看来,“两个男女有爱情,便可共处;爱情尽了,当然走开”。而在蓝的眼中,婚姻则是合理的,同时他把《新青年》所提倡的爱情至上观念客观化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的前提。婚姻的义务和责任之一便是操守。那么贞操正是维护婚姻家庭和社会稳固的要素。所以他认为“贞操是一夫一妇的生命,道德上的最高要求”。由贞操问题出发,讨论又波及到了婚姻与爱情的关系。《新青年》的启蒙者以改造社会为己任,他们认为婚姻制度对爱情没有制约,神圣的爱情是他们用以冲破旧秩序的强有力武器。爱情的自由与神圣是最主要的,婚姻并不一定是爱情的归属和目的。从维护社会秩序出发,蓝知非看到的是婚姻家庭对于社会的重要,因而他认为婚姻是对爱情变化与肉欲的牵引。蓝知非对于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和个人应对社会负责的观点,实际上正代表了市民阶级(资产阶级)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合理想象、对社会秩序的合理维护。

二、爱情定则

《新青年》的爱情至上观点,影响着“五四”青年勇敢地反对包办婚姻,争夺个人自由和解放。在“五四”时期,爱情与科学、民主、自由、人性等概念一起成为现代性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五四”时代的媒体及文学作品(包括译作)中,爱情是作为一种反封建的话语出现的,因为有了这个意识形态功能,它被当作了与旧势力战斗的一面旗帜。但是,当恋爱自由成为一种风尚而非反抗之手段时,爱情的多义性也暴露了出来。1923年4月《晨报副刊》引发张竞生“爱情定则的讨论”,起于一件爱情事件。北大教授谭熙鸿1923年丧妻,之后与妻妹——留学法国的女学生陈淑君相恋并结婚。张竞生用此事作为爱情定则的材料,把谭陈事件作为现代爱情的范本进行诠释。

张竞生的爱情定则是:爱情是有条件;爱情可以比较;爱情是可以变迁的;夫妻是为朋友的一种。张认为爱情不是永恒的,不是神秘的,而是有条件的,可丈量的。“凡是讲真正完全爱情的人,不可不对于所欢的——或在初交或已定约或已经成婚——时时刻刻改善提高彼此相爱的条件。一可得了爱情上时时进化的快感,一可杜绝敌手的竞争……”于是夫妻“不得不相敬如宾”、“不得不互相勉励竭力向上”。不如此,“若在夫妻结合无爱情的条件,无比较与无变迁的地方,男女仅是一种性欲的交换品,夫妻不过是为一种家庭的不动产”而已⑨。

张氏的爱情定则与“爱情至上”观念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反神秘化立场。“爱情至上”曾是一代热血青年的浪漫理想,而一个现代社会所看重的,不在于摸不清看不着的理想,而在于行为或想法是否合理与合法。张的爱情定则认为,人格、容貌、才能、金钱、名誉、地位财产都可以对一个人的爱情产生影响,高德曼认为与爱情无关的一切在张竞生这里全部成为爱情可以变迁的条件。这个定则,其实是把“五四”以来缔造的“神圣而伟大”的爱情规范化、目的化及世俗化,使其落实为维护婚姻的工具。与“爱情至上”的不可阐释、不可操作、不可还原及强烈的破坏性相比,张氏的爱情定则对于现代婚姻更具稳固性和可操作性。爱情定则的目的,归根结底讲究的是婚姻最终的质量和稳定。一个稳定的家庭和感情对现代社会当然是重要的,张竞生一再声称定则的反神秘化立场,正表达了现代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对神秘爱情的世俗想象——以爱情维护婚姻。爱情定则发表后引起了读者的广泛讨论,《晨报副刊》一连发表了五十余封读者来信。在这些来信中,大部分读者认为这个定则是对见异思迁的鼓励,并从各种角度进行了批评。这一方面反映了受传统旧道德影响的读者对于移情别恋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也因这个定则对“五四”以来建立的至高无上爱情观的冲击太强烈,以至于一时无法让人接受。

自1921年7卷开始,《妇女杂志》对恋爱、结婚、离婚、家庭问题给予了热情关注,热点问题以专号的形式集中地加以讨论,每期不仅有专家的看法和论述,也有读者现身说法和参与讨论⑨。与此同时,各个杂志也对域外恋爱观念做了大量介绍。这些文章通常认为真正的恋爱是肉体与精神的统一。本间久雄认为:“从文艺复兴以来至今日的恋爱论,虽有种种,且其内容亦各不相同,然其根本的特色即在不区别肉体的恋爱与精神的恋爱,而以之融合为一体。”⑩爱伦凯的“恋爱神圣论”在当时颇为流行。她认为:“恋爱无论是灵的或肉的,都同样神圣。恋爱是灵肉两者合成,我们若否定了物质上的肉,则精神上的灵当然也失其存在。总言之,真正的恋爱是浸透灵肉两者合成,融合灵肉者,比灵肉两者更为神圣的事物,因此两性间的恋爱应当完全自由,以相互的趣味与责任为前提,但必须是一夫一妇。”(11)

强调一夫一妇观念,是对三妻四妾婚姻习以为常的绝对男权主宰的封建制度的否定,它奠定了新型的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夫一妻的婚姻与家庭模式。当时不少文章都提到了一夫一妇对维护爱情的重要(12)。一夫一妻制既是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对于男女情爱关系认同的前提,是建立现代化家庭的前提。一夫一妇的爱情合法性的确立,缔造了现代国人对爱情的想象,抑或说是我们想象爱情的基础。在每一个时期,也许我们对爱情的要素和理解有些差异,但一对一的关系却在此时已是被约定俗成了的,此后的爱情观念几乎从没有对此提出过质疑。

发展到一夫一妇,自然也便有了对小家庭的向往。以小家庭代替大家族的观念在青年人中开始流行,被视为新潮。1920年《妇女杂志》第6卷第3号上,一位师范毕业的男同学写了一篇《我的婚史》来介绍自己的恋爱与婚姻。他写道,在双方见面时,女学生提了几个问题,其中重要的有两点,一是主张多妻制还是一夫一妻制,二是希望组织小家庭。1923年《妇女杂志》第9卷第9号以“家庭革新号”的专题提出了“推翻旧的家族制度,建立新的现代化家族”的口号。家庭革新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这一期中,6篇文章共同论述如何推翻旧家族制度,建立新的家庭(13)——对现代化核心家庭的呼唤,是对旧的封建制大家庭的彻底颠覆,也是现代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为保护现代爱情所建立的合法归属。

生活在无所不在的意识形态之中,这是我们每个人和每个时代的必然宿命。只是,通常情况下,因为话语的隐蔽性,意识形态成了我们的无意识。如果我们把恋爱/爱情当作意识形态的一部分,那么就会发现,从恋爱是个人自由到恋爱者对于社会稳定的义务,恋爱观念越来越向如何合法合理地顺应现代社会要求的方面发展——“爱情”慢慢成为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社会现象。

三、爱情话语的力量

爱情是一种话语实践,同时也是一种历史实践:“辛亥革命以前,除女子从事革命外,还有一事值得叙述的,便是女子对于恋爱的试验。认自由择配为僻说,为不文明,明载于女学章程总要,则自由结婚一定是引起当时社会注意的一件大事……戊戌以后,女权思想已很发达,像上海一类的大都市,女学亦有不少,男女社交公开已经开始了。其中发生恋爱的,自然在所难免。爱国女学即有一位女学名叫吴其德的,和一海公学学生饶辅庭(可权)有了爱情,订为婚姻。孰知将要结婚时,有人谗言吴女士有非行,婚礼遂未举行。吴见饶有二心,又悔无以自明,遂服毒而死。她总算是为新式恋爱牺牲的第一个女子了。饶辅庭是黄花岗七十二烈士之一,据云所以舍身革命,就是报吴女士于地下的。”(14)为情而死的事情,自古以来并非少见。如果没有恋爱自由和神圣这样的现代话语,此类事情也不过是历史的碎片和灰尘,随时光流逝无痕。因为有了传媒,个人的事情才能广为流传,同时也因为有了现代爱情话语,一个普通的男女故事才可能被叙述得如此富有意义内涵和悲剧色彩。这便是话语的力量之所在。

1915年的《小说海》,刊载了一篇女学生恋爱的文言小说。刘蓉妆与石松圃,经由松圃的表妹相识,并开始通信。两个年轻人希望通过媒人提亲的方式得到家庭的允许,但却遭到了拒绝。父母准备把蓉妆许给别人。她先是“不食”,后是“离家”,最终,在女同学们的帮助下,这位女学生从北京坐火车去了吉林。天足、剪发,来自北京的女学生,并没有受到石家的欢迎。石家人认为她的私奔,是“门楣之辱,家运将衰”,家里人的“憎恶之意,形于辞色”。不堪这样的待遇,蓉妆结束了生命。和众多的女学生一样,蓉妆在学堂里学到了“结婚自由乃文明进步”,但是,她遇到的却是整个社会环境的反对。尽管当时的报刊舆论上也有人探讨“结婚自由”,但显然没有成为一种强有力的话语力量,更鲜有作者提出女学生自主婚姻的主张。因而,蓉妆的逃婚,最后只能演变成“红颜薄命”的结局。1923年,冯沅君《隔绝》小说中的女主人公形象则有着很大不同:同样是相爱不得而死,却被赋予了的不同的意义:“我们开了为要求恋爱自由而死的血路。”华们的死亡成为了新时代的宣言,男女主人公的恋爱行为被赋予了崇高的意义。华与蓉妆不同的死亡形象,显示了现代爱情话语的重要性。爱情话语的引进,使“男女关系”进入了“微言大义”领域,也为男女交往赋予了“严肃”,为“离家的女儿”“反抗父母之命”的行为提供“高尚化”的理由。换句话说,在“五四”时代,离家的女儿将不再是“伤风败俗”,而是勇敢地追求“爱情”。也因此,华以及与华类似的故事才可能被叙述得如此富有意义内涵和悲剧色彩。

“五四”以后,随着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市场化和都市化慢慢到来,恋爱自由逐渐得到社会认可,传媒中的爱情故事不再那么惨烈,爱情不再成为矛盾激烈的斗争,而更像是一种时尚与美谈。爱情从来不只是爱情,它还是一种社会文化,是文化、经济等博弈、较量与配置的结果。上海大学的女学生杨之华与瞿秋白之间的师生恋仿佛是爱情定则的最好注解。1924年11月,上海的《民国日报》上三个启事同载。一是沈杨脱离恋爱(婚姻)的启事,一是瞿杨正式结合恋爱的启事,一是三人结成朋友的启事。这个看似大团圆的结局中,常见的三角恋爱情节因为当事人的豁达被演绎为一段爱情佳话。谈恋爱也变为了一种美谈,是思想进步者的共同选择,从根本上来说,这样的爱情故事,其实是一种新思想的意识形态渗透的结果,从“五四”新文化运动有意识地培养,到读者大众无意识地欣然接受,爱情显示了其深刻的然而被我们忽略的意识形态色彩。

历史事件与小说互为文本的事情在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并不少见。石评梅与高君宇便是一例。高与石是同乡,又都在北京求学,基于共同的爱好与志向相识相恋。但已有家室的高君宇与感情上被伤害过的石评梅之间,想爱而不得爱的悲剧早已埋下。1925年3月,高君宇逝世。三年后,石也终于走完26岁的生涯。两人死后合葬,于是就有了北京著名的景观——陶然亭的“高石之墓”。毕业于女高师的石评梅有不少爱情文字留与世人,而他们的爱情故事也被她的好友庐隐写成小说《象牙戒指》。被文学和历史事件诠释的高石之恋与他们在陶然亭的墓一样,成为了爱情故事最好的诠释。这样的经典爱情故事颇多。如徐志摩与陆小曼、郁达夫与王映霞等报章上流传广泛的爱情事件再加上当事人的文学作品面世,成为知识青年的争相阅读传颂的爱情故事(18)。

自《新青年》始,恋爱成为热点话题。除《妇女杂志》外,在《新女性》(1927-1929)出版的两年中,几乎每期都有对婚姻、性、爱情的讨论,上海开明书店出版的妇女问题研究会丛书也以性、爱情、婚姻为主题。本间久雄的《妇女问题十讲》,《与谢也晶子论文集》、《加本特恋爱论》、《新性道德讨论集》,《性的知识》、《性与人生》、《性的自然》以及爱伦凯、倍倍尔、卢加、纪尔曼等人的著述也相继出版。其时,恋爱成为了“新”的话语,长久地支配了公共空间。

爱情不是自然的本能的冲动,而是被现代话语建构起来的,它深受现代社会文化的深刻影响。从根本上来说,爱情是政治、经济与文化权力博弈、较量和配置的结果。就此而言,现代情爱观念的到来对中国社会是至关重要的。舶自西方的现代爱情至上观念不仅仅使青年人开始挣脱父母包办婚姻的束缚重新认识婚姻,也成为青年人以新抗旧,颠覆封建制度的强有力手段。具有先锋姿态的媒体对爱情的“翻译”、“介绍”、“讨论”、“阅读”、“想象”;媒体对于社会上各种名流爱情故事的描述渲染;新文学作品中的爱情叙事……共同演绎了现代国人最初的爱情感受。爱情最终成为一种现代社会的新的意识形态。

收稿日期:2010-02-23

注释:

①小说《隔绝》,发表于《创造》季刊,1923年第2卷第2号,作者署名为“淦女士”。

②高德曼:《结婚与恋爱》,震瀛译,《新青年》1917年第3卷第5号。

③冯沅君:《隔绝》,《冯沅君创作译文集》,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页。

④冯沅君:《隔绝》,《冯沅君创作译文集》,第4页。

⑤[日]与谢野晶子:《贞操论》,周作人译,《新青年》1918年第4卷第5号。

⑥唐俟:《我之节烈观》,《新青年》1918年第5卷第2号。

⑦胡适、蓝志先:《贞操问题》,《新青年》1919年第6卷第4号。

⑧参看《晨报》副刊“爱情定则大讨论”,1923年4月至6月。

⑨这些文章是:《恋爱与结婚》(《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9号)、《离婚问题专号》(《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4号)、《贞操问题专号》(《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12号)、《恋爱自由与自由恋爱》(《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2号)、《配偶选择号》(《妇女杂志》1923年第9卷11号)、《新性道德号》(《妇女杂志》1925年第11卷1号)。

⑩本间久雄:《妇女问题十讲》,章锡琛译,上海:朴社,1923年。

(11)仲云:《最近逝世的爱伦凯》,《新女性》1927年1卷7号。

(12)YD:《恋爱的移动性与一夫一妇制的改造》,《妇女杂志》1922年第8卷9号。

(13)《家庭革新论》(瑟庐)、《新旧家庭的代谢》(健孟)、《家庭改造途径》(乔峰)、《家族制度崩坏的趋势》(晏始)、《机械婚的反动与家族制度的破裂》(屯民)、《家族的组织和家族的生活》(黄石)。

(14)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54-355页。

(15)西方学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将现代“民族主义”的出现与小说和报刊以及现代媒介联系起来,认为在小说和报刊的阅读中,不同地域的人们会形成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在“五四”时代,有关“爱情”的叙述和阅读,不仅标志着一种“新”身份,也建构起了一代人情感经验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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