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和改进党的领导的新思路新方法_法律论文

论依法治国和改进党的领导的新思路新方法_法律论文

论依法治国与改善党的领导的新思路、新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新思路论文,新途径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提高到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而且是在我们党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我们的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关键历史时刻提出的,更显示出意义重大。依法治国不仅标志着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而且也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将要实行历史性的转变,党的领导方法、领导水平也将随之改进和提高。也可以说,依法治国,为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径。

一、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方式从根本上得到转变。即实现从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后的计划经济时期,一直主要靠政策、靠高度集权的行政手段来领导,转变到不仅依靠政策、靠行政手段,更主要靠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理国家。为改善党的领导,提出了新思路。

众所周知,建国几十年来,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基本遵循这样一种模式:在政治领导方面,强调靠政策领导;在领导方式上,强调管理权限的高度集中统一,靠行政手段管理;在领导制度上,强调采用战争年代党委领导下的军政首长分工负责制。这种领导模式,基本上是照搬原苏联共产党的领导模式和来自我党领导革命战争的经验。它在历史上,尤其在建国初期,曾起过一定积极作用。但“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提高领导水平”。目前,我国正在实行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我党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形势的发展变化,使我们党在建设上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但突出的问题是: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党的旧的领导方式、领导模式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党在党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探索。党的领导也有所改善,但总的来看,还不能跟上形势变化的要求,也可以说,还存在着党的领导方式滞后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旧的领导体制、领导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客观情况的要求,它的弊端也越来越突出,改变旧体制,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职务终身制现象”。邓小平同志又进一步分析了其原因,他指出:“官僚主义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复杂的历史现象……它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可能重新出现”。在分析了旧体制弊端的原因基础上,邓小平同志又进一步指出了改进的方法,指出:“克服特权思想,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力和义务,谁也不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不能逍遥法外”。从邓小平同志上述论述看,他告诉我们,解决党内存在的种种弊端,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产生这种弊端的制度入手,而体制的转变,要靠法制作保证。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正是适应了纠正体制弊端的需要,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为党在领导方式上的根本变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新思路,朝着依法领导和管理国家的新方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二、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方法得到改进,即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为新时期如何提高党的执政水平、领导水平,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新途径。

多年来,处于执政党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领导方法上,几乎都遇到一个同样的重大课题,即如何处理好党、民主和法的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一些国家由于在指导思想和方法上的失误,给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造成巨大损失。如前苏共在30年代的肃反扩大化。我党在执政中,也遇到了这个多年想解决、而又解决不好的问题。反右斗争的扩大化,文化大革命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它告诉我们: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要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为执政党必须从理论上弄清党、民主和法三者的关系。从实践上找到如何处理和解决三者关系的有效途径。对这个问题,我们党一直试图从根本上解决。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中,曾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邓小平同志这一法制思想,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还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受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江泽民同志代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正确解决党、民主和法的关系,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思想和有效办法。在当前,从实际出发,尤其要摆正以下几个关系:一是要摆正党与法的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又带头遵守、执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要摆正权与法的关系。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的体现,任何人,不管有多大的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因为国家的任何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三是摆正民主与法的关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缺少的,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确解决党、民主和法的关系,是改进党的领导方法的重要方面。依法治国,把上述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为在新时期改进党的领导方法,全面提高党的领导水平指明了方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依法治国,将使党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即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的各个环节中,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的领导核心地位。

一是在立法中,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首先,制定的各种法律,必须充分体现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也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全面体现出党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以及各项工作的政治领导。其次,党的意志,经法定程序,一旦成为法律,就成为国家意志,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通过在国家及政府的管理,得到贯彻落实。再次,这样做,有利于党政分开,改变过去那种党管了许多不该管的,而且管不好,忙于具体事务的现象,使法律范围内的问题,由国家和政府及立法机关管。这不仅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表明党善于管理,善于领导。

二是在执法中,把执法与发挥党的各级组织的作用、广大党员的模范作用结合起来。当前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突出矛盾不是在立法,而是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严重。要解决这个顽症,靠哪个人,哪个部门是解决不了的,须靠全党的力量,大家共同动手,才能有效地解决。首先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守法。既然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意志的体现,那么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都必须认识到,遵守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执行党的主张;都必须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做守法的模范;都必须遵从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再次,党的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己依法办事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使自己适合党的要求和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在司法中,把减少干预、支持司法独立与加强执法监察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的监察职能作用。发挥党在司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决不是要走到过去那种处处干预,事事干预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减少对司法工作的干预。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法律范围内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干预太多,搞不好会削弱党的领导”。在计划经济旧体制下,法律运作的最大缺陷是审判权无足轻重。发生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它不仅导致有法不依,滥用行政权力等不正之风出现,而且也是导致党的腐败现象遏制不住的重要原因。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大力推进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和检察权,正是改革旧的司法体制,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机制的需要。使司法与行政分离,从体制上保证司法独立,是法制建设的核心。司法独立不仅使法律得到真正有效地运作,也为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对巩固我党执政党地位必将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同时,党支持司法独立,并非放弃党对司法部门的领导作用,而是改变过去那种干预太多的现象。党通过对司法工作的改革,不仅要建立独立的司法机制,同时还要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党对司法的执法监察。这样做,不仅不会因为减少干预削弱了党的领导作用,恰恰是加强和改善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四是在普法中,把普遍教育和重点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的宣传教育功能的作用。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制度,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文化素质是基础和前提。法律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的文化。它要制约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前提是必须得到全体公民在文化上的认同。一个得不到全民族、全社会成员文化认同的法律,是不可能有效的。因此法律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拥护。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从本质上讲,所通过的法律,都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都是应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律文化上认同的。但由于我国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建国后又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待法律认识以及依法办事,往往表现出先天不足,甚至存在严重的法盲现象。这也是造成有法不依的重要原因。因此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培育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党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是党在新时期宣传教育工作的紧迫任务。各级党的组织都要把普法工作当作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在普法教育中,即要抓好普遍教育,更要突出重点,当前尤其要把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以及广大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使这一部分人首先要知法、懂法,以此来带动全民族、全社会的学法热潮,形成一个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打下良好的基础。

标签:;  ;  ;  ;  ;  ;  

论依法治国和改进党的领导的新思路新方法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