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公有制是主体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正确认识公有制是主体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为主体论文,正确理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我国改革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之一。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8页)他强调在改革中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原则,不是用空话而是拿事实来解除某些人对改革会不会使中国变成资本主义的忧虑,并回答那些希望我们变成资本主义的人。(第3卷第111页)这些话是大家都非常熟悉的。但对如何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却存在不少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

一、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决定的

在改革中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是由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社会性质而言,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决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一是就发展程度而言,我们还处于初级阶段,即不发达阶段。我们是在一个生产力不发达的落后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的,因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去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全面地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就是把这两层含义统一起来。一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另一方面要从初级阶段出发而不能超越发展阶段。这样,就可以既同否定社会主义的右的思潮划清界限,又同超越阶段的"左"的思想划清界限。

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我们在所有制问题上,也必须同时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公有制,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消灭私有制,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否定了公有制也就是否定了社会主义,抹杀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差别。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二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及其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对生产力的发展还有着积极的补充作用。决不能超越发展阶段去制订建设社会主义的方针、政策,在所有制方面追求"一大二公三纯"。必须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正是根据这一具体国情,党的十五大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这是一个完整的方针

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这是一个完整的方针。主体与补充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有主体必然有补充,反之,没有补充也就谈不上主体。所以,我们谈到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不言而喻意味着以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

最近报刊上常见一种说法:非公有制成分"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似乎非公有制成分不再是补充了,据说这是十五大在所有制理论上的重大发展。这种说法是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法歪曲了十五大的报告。十五大报告说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运行机制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经济行为的载体,因而都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市场经济中进行平等竞争。十五大报告并没有否定非公有制经济是补充这一提法,因为"补充"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言,只要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就必然、也只能起补充作用。"补充"与"重要组成部分"是就不同问题讲的:"补充"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运行机制中的行为载体。两者并行不悖,因为它们不是在同一问题上不同的理论提法,不能用"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来否定"补充"的提法。

为什么要把对不同问题的不同提法硬是搅在一起,说成是对同一问题的两种提法,用一个提法否定另一个提法呢?显然有的同志是认识上的误解,但一些搞理论工作的人这么做隐藏着一个目的:总想找点根据来为非公有制经济"正名",不甘心非公有制经济处于辅助地位、发挥补充作用,总希望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至少应该平起平坐,不分主次。这种想法是危险的。历史上一切社会中,经济成分都不可能是单一的,都会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除了资产阶级私有制外,还存在劳动者个体所有制、地主阶段所有制等等。但任何社会里总有一种经济成分占主体地位,它制约并决定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而社会制度的性质恰恰是由占主体地位的经济成分的性质所决定的。资产阶级私有制占主体地位,决定了整个社会制度的资本主义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这并不是说我国只有公有制经济,没有别的经济成分了,而是说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只起补充作用。一旦公有制丧失了主体地位,我国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社会了,而变成别的性质的社会了,最大的可能是变成资本主义社会了。所以,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改革应"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展,但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非公有制经济"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第38页)这是准确的、科学的表述。不应该挖空心思去改变非公有制经济是补充这一提法。请认真思考一下,改变了"主体"与"补充"的提法,在实际工作中会导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既有合作的一面,又有矛盾的一面。在目前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对生产力为发展有积极意义,它们各自在不同领域里为发展国民经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因而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但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毕竟是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它们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讲是对立的,因而它们在发展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磨擦甚至冲突。这种矛盾最突出的是争夺主体地位的斗争。已经出现的少数财大气粗的私营企业主关于"主体不是封的、谁行谁当主体"的言论,明白无误地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国外跨国公司企图垄断我国某个行业的市场、挤垮国有企业的事例,更是屡见不鲜。正因为存在这样的矛盾和斗争,我们更应该强调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在此前提下制订和执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对于这类重大的关系社会主义前途和命运的问题,我们必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不能只讲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忽视两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我们不仅需要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注意加以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而且需要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发展公有制经济,巩固其主体地位上。

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必须在数量上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优势

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数量上应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没有量上的优势就谈不上主体地位。在这一点上,必须防止两种倾向。一是把量上的优势绝对化,认为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越多越好,忽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的补充作用;二是无视公有制经济在量上必须保持优势,要求国有经济从越来越多的领域退出,从而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成为一句空话。这两种倾向毫无疑问客观上都是存在的,都应注意加以防止。

然而不能不看到,在一段时间里,"退出论"尘嚣甚上,在某些报刊上甚至成为主流意见,这就使得后一种倾向更值得注意。有人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及所处的领域为根据,要求我国国有经济从所有竞争性领域退出,大大减少国有经济的比重。这种"根据"是毫无道理的,因为资本主义的国有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是不可比拟的,它们不仅在性质上根本对立,而且其任务也是迥然不同:资本主义国有经济的任务只是保证资产阶级私营经济的顺利运转,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则是保证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防止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的经济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国有经济的比重大小不会影响社会制度的性质,因为在那里,国有、私有都是资本主义经济,反映的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的比重却关系到社会发展的方向,因为公有(国有)、私有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如果公有制经济在量上不占优势,这就会失去主体地位,进而社会制度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变化。

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应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我国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企业、外国资本相互掺股形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越来越多了。这种形式的经济,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是可以而且应该发展的。过去有一种误解,似乎公有制经济一旦同非公有制经济合资,仿佛就失去了公有性,在统计上就把它们从公有制经济中排除出去了。这样,混合所有制企业越多,似乎公有制经济就越少。这显然是不对的。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私有"的界限并没有象某些人想象的那样已被冲破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依然是不同的。因此,在统计公有经济时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包括在内,这是符合实际的。尤其是在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处于主体地位,它们控制了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利用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来为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这种企业有利于扩大公有经济的支持范围,增强了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因而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谈到混合所有制经济,我们必须注意到它的混合性。不能说混合所有制经济直接就是公有制,因为其中非公有成分仍具有私有性质,只有其中的国有成分、集体成分才能列入公有制经济。即使是国家、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也只能说是"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不能说整个企业是公有制性质的。至于私营经济、外国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那里公有资产是受私人资本控制的,尽管公有资产作为资本股在分配时也能获得它应有的那一部械哪且徊糠掷螅谴幼芴迳纤凳俏饺俗时居美创丛禧润服务的,因而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应该说具有明显的私有性。我们不能只看到公有经济控股的企业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而看不到私人资本控股的企业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提出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目的是扩大公有经济的支配范围,为壮大社会主义经济服务,而不是为资本主义经济作嫁衣。

四、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关键是增强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

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注意保持公有制经济在量上的优势,更重要的是要增强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正如十五大报告指出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应该指出,这里所说的控制力,不是指全部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而是指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明确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集体经济从来都不可能起独立作用,它总是从属于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的。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性质取决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成分的性质。正如列宁指出的:"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列宁选集》新版第4卷第772页)因为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成分是资产阶级私有制,合作社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受到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制约和决定,按照资本主义的规则进行运转。正因为这样,马克思主义者始终认为罗伯特·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社会主义,即把组织合作社作为用社会主义来和平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计划,是一种彻头彻尾的幻想。只有在工人阶级夺取了政权的社会主义条件下,主要生产资料掌握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手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活动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连接在一起,这里集体经济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才成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从质上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加强其控制力。如果国有经济遭到削弱,失去了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那么集体经济数量再多,公有制也将会丧失主体地位,因为到那时集体经济本身也很难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很难成为公有制的组成部分。那种认为只要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即使国有经济"退出",仍可以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想法,是十分幼稚的,也是危险的。

如何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第一,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部门,必须保持国有企业的支配地位,这些行业和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它们的发展状况决定着国民经济的全局、性质和发展方向。只有在这些行业和部门保持国有经济的支配地位,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才能根据国民经济的总体形势和发展目标,调节资源配置,优化经济结构,也才能保障和实现全体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在其他领域,则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为了在现有资源条件的基础上,尽可能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国有经济的布局不能只讲数量,贪大求全,而应在保持一定数量的基础上把精力集中于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第二,深化改革,使国有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应该把国有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作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主要的、根本的任务。毫无疑问,国家应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地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但必须看到,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家经济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它们的发展是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得以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得以实行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该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加以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但主要注意力应放在如何壮大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上。这是我们赖以安身立命之根基。认为国有经济是包袱、厌恶甚至想搞垮国有经济,而把希望放在非公有制经济身上,把它们当作经济的主要增长点的种种说法是十分错误的。按照这些说法去做,势必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改变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标签:;  ;  ;  ;  ;  ;  ;  ;  ;  ;  ;  

正确认识公有制是主体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