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造价工作中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工作开展的建议论文_雷钦羽

关于造价工作中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工作开展的建议论文_雷钦羽

【摘要】造价行业涉及的类型不仅只有预算、结算、全过程跟踪管理等,随着国家日趋完善的司法系统和人民日益提高的法律意识,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鉴定也逐渐增多。本文对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工作开展提出了些许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前言

“要是说得清,谁还会打官司”这句话几乎总会在不同的当事人或者法官那听到,然后在场人员都会面露无奈,也体现了对于造价鉴定机构来说鉴定工作中需要面对的问题,在看似理不清的纠纷中按照造价鉴定机构造价行业的原则规定尽可能找到突破口并理清其中的思路。

1.X项目分析:前期工作不充分带来风险

接到法院委托书,查看资料后了解到由于进度款支付发生问题,承发包双方产生成合同纠纷导致涉案工程停工,原告申请就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该工程存在“黑白合同”,双方对结算计价依据的合同版本产生争议。

由于时间仓促,勘察现场前未能先就现有资料进行初步计算,只是尽可能将所有资料过目大致分类,列出问题。由于图纸变更内容多、版本杂的情况,导致可能无法发现资料本身存在的需要勘察现场时核实的问题,且在勘察时用近一半时间主要依靠当事人对图纸及资料的筛选标注示明给造价鉴定机构,不仅增加了现场勘察的时间、降低了勘察的效率,作为造价鉴定机构在现场勘察时从造价专业角度未能起到足够主导的作用,一些可用作计价依据的信息可能会被忽略或隐藏,易引起各方当事人对现场实际施工内容产生争议。

计算时为了赶进度,使用送鉴资料中的计算底稿进行复核计算,对于计算底稿本身存在的风险也是一个不稳定因素,项目规模大、时间短,这样一个矛盾的状态下也许就催生了初稿质量不够高导致后续对数时修改的问题较多、造价变动大的情况,即便最终在对数过程中已经基本将问题解决了,但是所耗费的人力物力都体现了代价。虽然该项目最终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却也反映出在事前、事中造价鉴定机构能实施的更好些、控制得更严格些,那么在后续当事人的反馈意见中也许耗时可以缩短,造价鉴定机构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风险也能减小。

2.工作开展建议,明确受委托事项

接受委托时,把委托事项看清才能确定工作方向。查看资料时应翻阅申请人的申请鉴定书,申请内容是否与委托书一致。如申请鉴定书的内容与委托书不一致,则多数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申请的鉴定内容在文字表达上可能会有歧义,导致委托书标明的委托内容和范围与申请人实际申请的不一致;二是法院可能出于案件的综合考虑,在申请人原申请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上变更了一些内容。如果出现上述不一致的情况则需要与委托人沟通确认委托内容和范围,如法院确认委托书的委托内容情况出错,则需要法院重新下发修改后的委托书或者对之前的委托书进行发函说明。

3.开展工作前的准备

3.1了解案情

确认受托内容和范围后,开始查看送鉴资料,可先从起诉书或民事诉状(或者答辩状)之类的文件着手,辅助造价鉴定机构对刚接手涉案项目的大致事件发展情况有所了解,也能帮助造价鉴定机构在查看资料和质证意见时抓住鉴定内容的重点或难点、争议点。

3.2证据的筛选和使用

提供证据者可能只有其中一方当事人,也有可能当事各方都有提供,宜先大致浏览一下证据资料内容后,再去看质证意见。看质证意见前,可将现有资料进行列表汇总,特别是资料种类或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将相关的质证意见对号入座在表格里备注。将资料及相应的质证意见列表是为了方便快速分清各方当事人对送鉴资料争议情况,迅速查出争议焦点,作为出具鉴定意见时是否要将部分内容进行单列的辅助工具。将资料及相应的质证意见列表也可以作为是否还有其他可能有价值的证据资料没有提供到造价鉴定机构的参考。翻阅质证意见时需注意涉及鉴定工作的内容是否与存在同一个当事人表态有自相矛盾的情况,如有则需要向当事人确认。任何有可能影响造价的资料都需要查阅,注意细节,寻根溯源形成完整的依据链条。

细看送鉴资料要抓住重点,查看资料是否已经满足造价鉴定机构的工作要求,及时向法院提请需要补充的资料,并让法院将补充资料与相应的质证意见一起转交于造价鉴定机构。为了能提高补充资料的速度和质量,向法院提请补充资料时需注意文字的表述,好让法院和当事人都能明白造价鉴定机构要什么资料、什么程度的资料、提交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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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项目开展工作的交底

资料基本完善后或者可以开展主要工作前,项目负责人需编写项目交底,大多数鉴定项目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同事组成的团队,项目交底能共享给组员统一交代项目情况和工作实施、项目的重点、难点等,还有其余辅助性开展工作需要的表格。交底对工作开展具有很深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交底的质量对项目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影响。项目负责人编制交底时应从项目的简介、资料情况、计价依据、计价方式、注意事项等等都有说明,这就是框架以及细节的约定;团队合作的情况下就更需要对书面交底的文字表达要求简洁明了化,文字的阐述需要更通俗易懂,用词无歧义,书面交底需具备可操作性、实用性;交底会议不仅是对书面交底的一个解说过程,也是对具体人员工作协调、问题针对性沟通等,做好会议记录,同时按会议成果更新交底材料。

4.开展工作过程中

4.1初步计算

现场勘察前应将项目就现有资料初步计算一遍,初步计算不仅是熟悉项目资料的作用,也为后续提交成果做基础。记录在计算过程中遇到的资料问题并备注资料具体出处,现场勘察之前整理打印。项目的计算底稿应以造价鉴定机构自己全新建立的计算模型为好,风险可控,质量有保证。

4.2现场勘察

造价鉴定机构绝大多数的计算都依赖于拿到的图纸和资料,图纸和资料是否与现场对应的上直接最根本的影响造价鉴定机构的造价是否反映实际施工的造价。应提前做好勘察计划,如先从核对建筑的平面布局是否变动,抽查测量间距、个数、层净高、墙体、插座布置和类型、装修做法等,再到类似防水、墙体内外侧保温、装修做法、洁具管材品牌或规格等易出现与资料不一致的情况重点进行核对等,都应在计划中详细列出并做好勘察后的标注,同时应对勘察的路线进行设计,如何在最短的时间解决更多的问题。现场记录要抓重点、记录清晰,可以让各方当事人将自己对现场记录的意见签署在记录表上。现场勘察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录音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特别是项目规模大、施工情况复杂时,同一个部位涉及的信息繁多时更需注意勘察时信息采集的方式方法。勘察现场时,应对同一事件询问当事各方的意见,记录争议事项以便出具鉴定意见时作为依据。

4.3初稿阶段

勘察现场后,针对现场实地勘察了解的情况,对初步计算进行复核调整,如需再提请法院补充资料的需列明并发函给法院。作为造价鉴定机构,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权认定,定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只能由审判人员认定,故在对资料进行筛查和计算时,对于相应可能出现的不同计价方式应提请法院进行确认或认定[1]。计算过程中在出具初稿前应根据项目前期交底和过程中的讨论结果进行检查,是否已按要求出具成果文件。

4.4出具鉴定意见书

初稿发出后收到初稿反馈意见,针对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可以和法院沟通是否要出具调整稿还是直接复核调整后出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仅提出不认可的异议,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应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工程造价鉴定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为调解、裁决或判决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2]。对于争议项目单列出鉴定意见,避免鉴定意见过于笼统,不便于法院判断使用[2]。

5.项目监控和结束后归档管理

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辅助运用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记录鉴定项目从接收委托书至出具鉴定意见书整个过程的主要工作和时间节点,利于对项目时间的总体监控和项目进展的掌握,及时有效的跟进项目情况和促进积极与法院沟通联系。对于项目完成后的归档工作也起到约束作用。出具鉴定意见书后项目结束,应做好送鉴资料的扫描、勘察记录的存档,作为后续可能需要出庭作证的资料依据翻查。

小结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到手后如何开展工作、保证质量,更快更好的完成任务,是造价工作者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摸索和挑战。在工程造价鉴定项目中,开展造价鉴定工作应注重前期准备和过程把控,做项目在前期把方向给确定正确,然后形成框架,并针对框架进行展开细节约定,实施过程中根据框架和约定标准进行约束,才能保证至项目结束时整个工程造价鉴定的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

论文作者:雷钦羽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实践》2019年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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