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建议_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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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发展到现在,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完成了一个阶段的发展,但也存在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制约保险业进一步实现突破,向更高的阶段发展。目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保险机构发展缓慢,保险市场垄断化程度依然偏高。伴随新中国的成立,中国保险业发展已有47年,但目前仅有人保集团一家可以在全国各个地方开展业务,其它公司的业务区域依然不能覆盖全国。全国许多城市至今只有两三家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在许多地市级城市甚至依旧还是由人保独家垄断市场。这种状况与“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原则不尽吻合。

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限制过严。我国有关保险法规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严格的规定,这对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过窄,会降低保险基金的增值能力,这同样也是一种风险。据分析,由于近年银行利率不断调低,我国大部分寿险公司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利差倒挂现象,偿付能力明显不足。如果不放开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在不久的将来,很可能会出现严重的金融风险。

保险监管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各自为政、监管分离,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内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多头管理,出现了使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不合理现象;保险业缺乏专业稽核体系,影响了有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发挥。所有这些都反映了目前的保险宏观监管体系尚存在较大的缺陷。

分业经营方面存在着问题。保险法颁布后,国内保险业逐步实行了分业经营,1996年人保集团也已全面完成分业经营的改革。实行分业经营无疑有利于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但从具体政策的执行看,在分业经营方面尚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包括:(1)有关保险核算方面的规定不具体;(2)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未体现出分业经营的必要性;(3)对人意险等短期损失险业务的划分不尽合理,不符合国际惯例;(4)有关分支机构的设立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为迎接中国保险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促使保险业产生新的飞跃,目前急需在面对保险业各种问题的基础上,对保险业的各项政策进行认真地、全面地反思,通过进一步调整、完善,促进保险业特别是民族保险业更上一个台阶。

(一)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重视保险机构的建设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处在“拓荒”时期,保险机构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需要加强保险机构的建设。保险行业是一个靠规模经营的行业,不具备一定数量的机构就无法实现一定的规模。而保险行业现有的政策对新成立的产险公司限制过严,新的产险公司成立第二年往往只能开设一家分公司,这大大增加了新公司经营的难度和经营的风险。结合十五大精神,这方面应该进行突破。有关部门在机构审批上(主要指现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要保证机构具有一定“量”的基础。正确处理保险机构的“质”和“量”的关系,在强调保险机构“量”的同时,以“质量优先”作为机构发展的原则,对经营管理好的公司,采取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同时,重点扶持新公司的发展,保证新公司在开业的第二年至少有三家以上分公司成立。衡量保险机构的“质”需要有一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就体现在“偿付能力”指标上,只要达到规定的“偿付能力”指标,就可以允许开设分支机构。

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引导。目前我国还缺乏管理中介机构的经验,从各地实践看,对中介机构不是放得太开,使市场陷入严重混乱状态,就是管得过死,从而使中介机构难以生存。笔者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针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保险中介人制度,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注意加强引导。

针对保险监管体系的缺陷,建议成立国家保险管理局,对保险业进行统一、专业化的管理。国家保险管理局成立之后,一方面可以对内资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专业稽核体系,有效发挥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通过内部协调,保证社会保险(还包括互助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沿着各自的轨道,健康地发展下去。

(二)改革保险业税收体制

目前亟待国家扶持的,是那些成立不久的保险公司。这些公司实力较弱,但代表了中国保险业的未来。国家对它们的扶持方式有很多种,但最为理想的办法是实行差别的税收政策。差别的税收政策最能体现国家对新公司的扶持。目前可以选择的差别税收政策有两种,第一种是:采取超额累进制,视企业规模,采用15%—45%不等的所得税率,适当调节过高收入,扶持小型企业的发展,以培养更多税源为目的。现在,在美国、加拿大等国所采用的都是超额累进制的差别税率。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为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为小型保险企业打破垄断创造更多的机会。第二种方法是: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公司,包括外资公司,统一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对一些规模较小、经营历史较短的本地公司,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前三年可以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只征15%的低税率。但是应规定在免征所得税的三年时间里,不准进行红利分配,如果要分红,则不免税。在实行优惠税率的三年时间里,分红也应受到一定限制。通过税收、分红的政策,一方面可以正确引导投资保险业的理念,树立投资者长期投资的观念,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那些准备在保险业“捞一把”就走的投机家进入保险业,从而达到既可以增强保险业实力,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在经营思想上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三)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的政策

“十五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生产力,一是需要改革,二是需要对外开放,同时指出,要有步骤地推进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这为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指明了方向,为总体规划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提供了依据。结合十五大精神和中国保险市场特点,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可以是:循序渐进、区域平衡、合资优先。

必须循序渐进。对外资每年进入中国市场的数量要有总量控制,根据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合理进行规划,分阶段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大致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保护阶段。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在数量和实力上都无法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政府对国内保险公司采取大力保护的政策,严格限制外资的进入。第二阶段是有条件准入阶段。随着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逐渐增强,国际化程度逐渐提高,政府有条件地批准一些外资公司进入国内。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刚刚步入这一阶段。由于产寿险的特点不同,在这一阶段应注意产寿险开放的不同节奏。产险的开放步骤可以比寿险快一些,以产险的宽松换寿险的严格。在这个阶段里,国内保险公司在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要控制在一定比例内,根据亚洲各国开放的经验和我国开放的实际情况,国内产险公司与外资产险公司的比例可以逐步达到1.5:1的水平,而寿险公司则应控制在3:1至4:1左右。在外资公司的选择方面,严格选择一些资本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第三阶段是内外资一体化阶段。从这一阶段开始全面开放我国保险市场,大力鼓励民族保险公司开拓海外市场,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国际化。

要注意区域平衡。一方面在选择外资保险公司方面要照顾到国家和地区的平衡,保证对外开放的“面”要广,另一方面在经营区域上要引导外资向内地深入,分散外资的营业地点,以便使内地保险公司尽早做好迎接外资挑战的准备,通过竞争学习到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推进内地保险公司的国际化进程,从而全面提高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

要强调合资优先。在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形式上,要以合资为主,通过合资形式使中国与国际的交流更密切,能更好地吸收国外先进的东西。在合资对象上,应以国内保险公司优先作为合资伙伴,这样不仅有利于国内保险公司直接学习外资的长处,而且可以使国内寿险公司借机进入产险行业,产险公司进入寿险行业,推动国内保险公司的集团化、国际化的进程,起到壮大民族保险业的作用。

(四)建立合理的保险资金运用体系

保险资金运用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目前急需在这方面进行一些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尽快出台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以便规范、调整保险资金运用体系。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应当明确以下四个问题:一是要使保险公司成为自主运用资金的主体;二是建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结构比例控制方法,既要对资金运用的种类结构进行比例控制,又要对资金运用的期限进行比例控制;三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房地产、发放抵押贷款等,针对保险市场积极增加一些投资品种,比如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四是明确投资核算体系和建立投资计划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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