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与新时期中国的宗教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时期论文,中国论文,宗教论文,工作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A84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69(2006)08—0025—06
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也是新时期中国宗教工作的开拓者。他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开创了中国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一、恢复和发展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的宗教理论,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形成了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
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集团在宗教问题上造成了极大的理论混乱。1979年9月1日,邓小平在听取第14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情况汇报时指出:现在“民族、宗教问题还没有议,这些方面有很多问题。……宗教工作也有很多政策问题。这次都来不及议了,以后还会接触这些问题。”[1] 在他的过问下,中共中央书记处专门研究了宗教问题,1982年3月, 形成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通称中央19号文件)一文,成为新时期指导中国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
更加完整和科学地阐释了宗教的基本涵义。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马克思的“宗教是人民的鸦片”[2] 这句话和恩格斯关于“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3] 的论述,作为宗教的基本涵义。中央19号文件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4] 这种宗教构成的四要素说,就把宗教概念从一个意识形态范畴,扩大为一个社会范畴,说明了宗教的构成既包含内在要素,也包含外在要素,从而更全面地表达了宗教的本质与特征。与马、恩当年从宗教的本质和社会功能方面所界定的宗教涵义相比,更加完整和科学,更具有时代意义。
进一步强调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新中国建立后,有相当长一段时期,我们在宗教工作上犯有“急性病”,甚至把消灭宗教当作党的宗教工作的一项任务,其根源在于我们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认识不足。中央19号文件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只是消灭了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5] 所以,“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6] 对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的认识,有助于根治某些人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容易犯的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迅速消亡的“短视症”和盲目取消宗教的急躁情绪。
明确了当代中国宗教问题的社会性质。新中国建立后,相当一段时间,我们把宗教看作是与马克思主义根本对立的一个意识形态范畴,把信教群众看作是异己的力量,把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当作是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是敌我矛盾,错误地估计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性质,采取了错误的处理方法,给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被动,也伤害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感情。中央19号文件指出:“解放以后,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问题仍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有一定的群众性,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7] 在这里,宗教问题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明确了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有认清这一点,才能进行正确处理,才能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提出了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相当一段时间,我们单纯把宗教问题的解决局限于意识形态领域,用运动和阶级斗争的方式来解决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中央19号文件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8] 这样,就把解决宗教问题的根本途径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基础上,立足于以发展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来解决宗教问题,并围绕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来制定宗教政策、开展宗教工作,找到了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途径。
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缺乏集中的理论和政策阐述。中央19号文件集中论述了12个方面的问题:宗教的科学内涵,宗教产生、存在的社会的、历史的、认识的根源以及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必然长期存在的原因,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复杂性和国际性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宗教工作中,既要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又要防止和反对放任自流的右的错误倾向,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反对各种迷信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等等。这个文件与此后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相继通过的有关宗教问题的通知、报告、文件、法律条文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形成了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
二、恢复各级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机构,复查、平反宗教界的冤假错案,开放正常的宗教活动,实现了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
邓小平指出:“我们现在讲拨乱反正,就是拨林彪、‘四人帮’破坏之乱,批评毛泽东同志晚年的错误,回到毛泽东思想的正确轨道上来。”[9] 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就是要拨被林彪、“四人帮”搞乱了的党的宗教工作的乱,恢复、发展和完善党的正确的宗教理论、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
为全国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恢复各级党和国家宗教工作机构。“文化大革命”中,党和国家的各级宗教工作机构被戴上了“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甚至被撤销,使中国宗教处于无政府状态。1979年3月,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实践证明全国解放以来,中央和各级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是认真贯彻执行了党的方针政策,是党在实现总任务的伟大事业中一个方面的有力助手,成绩是很大的,毛主席的革命路线始终居于统治地位。全国统战系统的工作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因此,给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扣上‘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罪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因此,“对强加给各级统战系统的干部和党外工作人员有关‘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等诬蔑不实之词,应一律推倒,彻底平反。”[10] 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任命肖贤法为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6月, 国务院正式下文批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机构编制。随后,地方上各级宗教工作机构和编制也相应恢复。这是宗教工作拨乱反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调动广大宗教工作干部的积极性,推动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复查、平反宗教界的冤假错案。“文革”期间,宗教界是重灾区,冤假错案甚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精神,各级党的统战和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对“文化大革命”中遭受打击迫害的宗教界人士进行了认真复查,凡受迫害的爱国人士一律予以平反昭雪,恢复名义。如,原青海省副省长、中国佛教协会会长喜饶嘉措因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迫害,于1968年11月1日病逝。1979年,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青海省委统战部对喜饶嘉措的问题进行了复查,为他平反,并于10月6日在西宁举行了追悼会, 悼词说:“喜饶嘉措先生是我国著名的宗教界爱国民主人士,他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为促进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做了有益的工作。”[11] 对错划右派问题以及一些历史积案,进行了复查纠正。如1958年4 月被错打成“右派分子”的中国道教协会第一任会长岳崇岱,就得到了彻底平反昭雪,恢复了名誉。平反宗教界的冤假错案,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革”错误的彻底否定,也体现了对“左”的错误理论与实践的纠正,对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落实宗教团体的房产,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文革”期间,宗教活动场所遭到严重破坏,广大宗教信仰者无法表达自己的宗教情感。1980年7月16日, 国务院指出:“对这项工作,要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12] 建议:“对宗教团体房产等问题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1、 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给宗教团体,无法退的应折价付款……2、 ‘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的包(定)租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结算,所收房租,除去维修费、房产税和管理费外,多退少不补。3、‘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的教堂、寺庙、 道观及其附属房屋,属于对内对外工作需要继续开放者,应退还各教使用,如宗教团体不需收回自用者,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自占用之日起付给租金,房屋被改建或拆建者,应折价付款。4、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宗教团体被冻结上交财政的存款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退还,被其他单位挪用者应当偿还。”[13] 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先后批转或复函了一系列有关宗教房产的文件,逐步落实了宗教团体的房产,合理安排了宗教活动场所,从物质上满足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
恢复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正常活动,并恢复、建立了全国各地爱国宗教团体和组织。“文革”期间,各宗教团体和组织基本上停止了活动,办事机构也被解散。1973年以来,由于外事活动的需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中国佛教协会逐渐恢复了一些活动。1980年1月25日,中共中央指出:“粉碎‘四人帮’以后,党中央十分重视宗教工作,恢复了各宗教团体和爱国组织的活动。我们认为,现在召开各宗教团体全国性会议的条件已基本具备。”[14] 在党和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佛教协会先后召开了全国代表会议,总结和报告了各自的工作,制定了新形势下的任务,修改了章程,选举了各自的领导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各宗教团体全国性代表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各教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为了更好地联系和团结教徒共同搞好一个地区的教务,各宗教团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帮助各地恢复或建立了地方组织。“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15]
恢复和新办了一些宗教院校,解决了中国宗教后继乏人的问题。“文革”后,我国宗教人才青黄不接,后继乏人。1980年12月19日,中央统战部同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关于恢复宗教学院的意见》,指出:“根据中央文件的有关精神,拟在今年内恢复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佛学院、中国基督教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和筹办中国天主教神学院,道教可考虑设一研究班,有计划地培养一些政治上爱国、有一定宗教知识的神职人员和研究人员。”[16] 1982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办宗教院校的请示》。《请示》指出,要办好全国性宗教院校,并开办各教的地方宗教院校:佛教方面开办六所,伊斯兰教方面开办五所,基督教方面开办五所,天主教开办五所。[17] 全国性、地方性宗教院校的恢复和新办,为各教培养了一批爱国爱教的教职人才,充实了宗教职业人员队伍,解决了中国宗教后继乏人的问题。
在邓小平的关怀和领导下,宗教工作全面拨乱反正,调动了广大宗教工作干部的积极性,改善了党和国家同宗教界人士以及信教群众的关系,巩固和扩大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促进了安定团结,为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巩固和发展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打击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祖国的行径,开创了新时期中国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完成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后,开始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新时期,也开创了中国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提出:“认真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生活,开放少量寺庙教堂。”[18] 1979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强调:“我们必须以坚定的态度,大力克服各种困难,认真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尽快地解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所需要的场所、用品和主持宗教活动的神职人员,使信教群众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19] 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20] 1982年3月,中央19号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外延、实质、目的等作了明确的界定和全面阐述:“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21] 这标志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22] 它的贯彻落实,切实保障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巩固和发展了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指出:“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的进步。”[23] 这就代表党和国家对宗教界人士作出了公正的评价。不久他又指出:“我们的统一战线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加扩大了,不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还包括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24] 毫无疑问,宗教界人士当属其中。他还指出:“在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我们的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它已经发展成为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25] 这把毛泽东的“革命统一战线”发展到“爱国统一战线”,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和时代性。中央19号文件把这个重要思想在宗教工作领域具体化,指出:“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26] 统一战线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宝之一。他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支持宗教界开展正常的对外宗教文化交流。1980年4月19日, 邓小平在《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一文中写道:“在中日人民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的历史长河中,鉴真是一位作出了重大贡献,值得永远纪念的人物。……现在,在日本政府支持下,日本文化界和佛教界人士,把国宝鉴真像郑重地送来中国供故乡人民瞻仰。这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它必将鼓舞人们发扬鉴真及其弟子荣睿、普照的献身精神,为中日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事业作不懈努力。”[27] 通过对鉴真大师的评价,邓小平高度评价了中日两国文化界和佛教界的友好往来和佛教文化交流活动的意义,使我们认识到宗教在文化方面的作用,重视并引导宗教人士开展国际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方面。
强调要时刻警惕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国际性是中国宗教的显著特点,新中国建立前,天主教、基督教长期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控制和利用。邓小平曾指出:“过去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教会是一个重要工具。”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基督教和天主教实行三自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但是,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没有放弃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邓小平对此非常重视。1981年12月12日,邓小平在会见意大利天主教民主党副书记科隆博时强调:“梵蒂冈必须尊重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的独立自主、自传、自办教会的政策,这是在中国历史条件下必然要提出的政策。”[28]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宗教,谨防国际宗教势力的渗透,不仅仅是针对天主教,对于我国其他宗教同样必须遵守该原则,尤其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国门洞开,国际反华势力更方便进行自己的活动,所以我们的方针是“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又要坚决抵制外国宗教中的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29] 这对我们今天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仍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邓小平强调在民族聚居地区既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要坚决打击任何形式的利用宗教分裂祖国的行径。民族性是我国宗教的一大特点,早在1950年7月21日,邓小平在分析人民解放军之所以能赢得藏族同胞信任和欢迎的原因时就指出:“我们进去以后,首先宣布了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同时我们军队的优良作风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体现出来,例如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藏民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不住喇嘛寺等,这样就赢得了藏族同胞的信任。他们说,我们的军队太好了,……这是实行正确政策的结果。”“这个政策的影响很大,其力量不可低估。因为这个政策符合他们的要求,符合民族团结的要求。”[30] 但是,这一政策在“文革”时期遭到严重破坏。因此,邓小平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到民族政策,特别是我们中国,一般都是少数民族在宗教信仰方面问题最多。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31] 邓小平正是从维护民族团结的角度突出坚持少数民族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性,这对于在民族聚居地区宗教领域的拨乱反正,实施正确的宗教政策具有重要作用。邓小平也强调对于任何形式的利用宗教分裂祖国的行径必须坚决打击。1978年12月28日,邓小平接受美国记者采访时就表示:“达赖可以回来,但他要作为中国的公民”,“我们的要求就一个——爱国,而且我们提出爱国不分先后”,表明了中央政府欢迎达赖回归祖国的态度。1979年2月28日,邓小平在会见达赖的代表时明确表示:“欢迎达赖喇嘛回来,回来以后还可以出去。”对于中央政府与达赖方面谈判的问题,邓小平明确指出:“现在是以西藏作为一个国家与中央对话,还是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来讨论处理一些问题?这是个现实问题。”“根本问题是,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对与不对,要用这个标准来判断。”这些论述和处理民族地区宗教问题的方法仍是我们今天同形形色色打着宗教旗号,进行分裂祖国,破坏统一的各种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锐利武器。
开始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探索。尽管宗教的消亡是个必然的过程,但是,企图用违反客观规律的手段乃至行政命令来消灭宗教也是万万不行的,“文革”的惨痛教训依然历历在目,所以邓小平反复强调“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指导下,关于如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相适应的研究与探索获得了长足发展。并取得了成果。一方面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之所在,也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正是由于有这个坚实的政治基础,党和国家能够坚定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宗教界广大人士建立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另一方面,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表明,我国各宗教也在为服务新中国和努力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摸索适应社会的途径和方式,走出了一条“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正确道路,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打下了实践基础。“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法,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提过,它是在邓小平的指导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实践和我国宗教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符合我国国情与历史客观规律的正确论断,是我国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条件下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必由之路。
新时期,邓小平创造性地恢复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科学的宗教理论,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形成了邓小平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实现了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开创了新时期中国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收稿日期:200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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