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对食品安全教育了解程度及影响因素分析论文_ 张明玉

公众对食品安全教育了解程度及影响因素分析论文_ 张明玉

摘要:这些年,国家经济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关注和研究的焦点。“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关系着公众的生命健康,食品的质量关系着公众的生活质量,为了让公众都能吃上健康放心的食品,政府部门和质量监督局加强对质量安全进行管制和教育。通过对在公众食品安全教育模型进行研究,提出公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防范问题。

关键词:公众;食品安全教育;了解程度;影响因素

1公众食品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1)食品安全教育形式要以正面宣导为主,突出食品安全教育的重点,服务安全教育的改革发展,大力宣导优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等,增强公众消费者的消费信心。(2)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加强各地组织领导,制定出教育方案,明确其责任分工,开展教育和督导,确保食品安全教育工作能落到实处、收到实际的效果。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工作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正面宣导的力度。(3)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宣导教育力度,要鼓励公众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标准,积极参与标准的实施和跟踪调查。要根据监督机构、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受众不同,确定不同的宣传教育活动内容和方式,为新标准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食品安全教育的内容

2.1按食品安全教育内容分类

(1)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从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各个环节看,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即生产、销售、消费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的食品专业方面的基础知识。我国公众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普及率较低。“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人们普遍将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在了食品添加剂上,部分人更是对食品添加剂“谈虎色变”。据1962年FAO/WHO食品发电委员会(CAC)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制造、加工、调整、处理、包装、运输、保管中,为达到技术目的而添加的物质。食品添加剂作为辅助成份可直接或间接成为食品成分,但不能影响食品的特性,是不含污染物并不以改善食品营养为目的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非法使用的化学添加物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为了提高原奶蛋白检测量而人为添加在三鹿奶粉中的三聚氰胺正是属于这类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是法律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不能与食品添加剂混为一谈。(2)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食品安全教育中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即依法生产、合法经营、合理使用食品的有关法律方面的基础知识。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法律知识的掌握与人们法律意识有密切的关系。法律意识是生活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法律现实的特殊组成部分。据相关资料显示,西方社会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由大工业化生产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或一些不可预知因素所引起的,而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事故大多数是由不法之徒为赚取不义之财而人为造成的。在食品安全教育中,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掌握固然重要,但食品安全法律意识的培养于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现状来说更加重要。

2.2按食品安全相关环节分类

2.2.1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教育内容

在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教育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大、中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着重使其掌握以下方面:(1)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的条件;(2)了解环境质量是获取安全食品的前提;(3)依法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4)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5)应当尽快全面实施HACCP体系。对小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小作坊进行教育时,应使其掌握以下方面:(1)食品安全准入制度;(2)严格遵守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限制;(3)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确保食品最基本的安全卫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教育时,侧重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识到:(1)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的正确涵义;(2)树立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的理念,诚信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3)食品生产许可制度;(4)食品标签、说明书、包装的正确表示制度;(5)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6)食品召回制度;(7)惩罚性赔偿制度;(8)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与生产者的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2.2.2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教育内容

在消费环节进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教育时,应使消费者了解并掌握有关食物营养知识,培养尊重自然规律、健康的饮食习惯和消费观念。在进行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教育时,应使食品消费者意识到以下权利:(1)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因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2.3宣传环节的食品安全教育内容

在宣传环节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时,新闻媒体、有关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需意识到自己有传播食品安全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责任与义务,在进行与食品相关的宣传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倡导健康饮食和消费方式,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食品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3食品安全教育知识获得的途径和方式

3.1食品安全教育知识获得的途径

一般来讲,获取知识的途径有正规教育、成人教育或技术教育。但食品安全教育是全民参加的活动,因此获得食品安全知识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途径应当是多种多样的。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具有普及性、大众化的特点,因此可以通过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正式实施,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宣传。例如,在小学校针对食用食物安全开展“食品安全教育”的宣传活动;在大型超市、商场搞“食品卫生”宣传活动;在人口密集度高的社区进行食物安全讲解宣传活动;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办面向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由新闻传媒举办食品安全法知识讲座等活动。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正规教育来掌握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可以通过正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等部门的专业培训来获得食品安全知识。

3.2食品安全教育参与者获得知识的方式

按照教育学原理,教育者处于主动地位,根据需要传播知识、技能、经验等。受教育者处于被动地位,接受知识信息。在食品安全教育中,这种界限不十分明显。食品安全教育的参与者有被动接受知识的一面,但为了自身的健康和安全,更多的应当是积极主动获取食品安全知识。在食品安全教育中,监管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一方面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消费者购买合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另一方面要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学习先进的科学和管理知识。消费者应当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知识,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当合法利益被侵犯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结语

“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公众的生命安全,加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教育,让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到食品安全建设中来,相信未来的食品质量和公众的生活质量都有一个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夏明.公众教育———提升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J].农产品加工,2017(2):56-57.

[2]陈小宁,时福礼.海淀食品卫生监督[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9(7):82-83.

论文作者: 张明玉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20年1月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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