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项目融资担保

试论项目融资担保

杨梅[1]2009年在《项目融资中浮动担保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80年代后,城市化成为我国发展的一个主题,城市建设取得日新月异的变化,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得到显着提高。这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投入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城市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机场,港口,桥梁,通讯,水利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于科教文卫等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它是一切企业、单位和居民生产经营工作和生活的共同的物质基础,是城市主体设施正常运行的保证,既是物质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劳动力再生产的重要条件。如果基础设施得不到有效的提供,其将成为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需求性、高耗资性及高风险性使主办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政府部门难以独自承担,促使各国政府考虑为这些项目建设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吸引社会上的私人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应运而生。项目融资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国际金融市场推出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经过近七十年的创新和发展,己成为多数大型工程项目筹集资金,进行建设开发的重要手段,有效的解决了项目所在国资金短缺与政府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矛盾。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商业性项目贷款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项目融资实践。1984年,试点建设了第一个BOT融资项目——广东沙角B电厂。以后,项目融资技术在我国能源、石化、电子等各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典型的成功事例有广西来宾电厂、山东日照电厂、上海南浦大桥等。关注和研究项目融资,特别是将其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我国长期在基础设施中投资不足,存在巨额资金缺口。2008年底中央推出10项刺激内需的经济政策,总共需要4万亿资金,其中,中央政府提供1.18万亿财政支持,其它资金从何而来?并且在这10项政策中,基础设施建设可谓重点。为此,融资成为重中之重。由于项目融资特殊的财务结构和管理模式,较之传统融资,项目贷款中的贷款银行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如何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被国际金融界认为具有较高国家及信用风险的发展中国家成功进行项目融资,实现吸引国外资金用于石油、电力等资金密集的大型基瓷枋┝煊虻慕ㄉ?一个精心设计的项目担保体系至关重要,以浮动担保形式设立的担保在项目融资担保体系中必不可少。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叁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对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担保、浮动担保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担保的融资,具有高资金需求和风险复杂的特点。项,目融资中,提供优先债权的参与方收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于项目本身的效益,因此他们将自身利益与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潜在不利因素对项目影响的敏感性紧密联系起来。对项目融资提供一系列可靠的担保和信用支持合同,在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实现风险防范,成为项目融资获得成功的必然选择。浮动担保具有的独特优点:债务人在日常商业经营过程中享有管理自治性、标的物的浮动性、担保的可转化性,使其区别于传统担保方式,在项目融资担保中获得广泛的运用。因此,以英国法中的浮动担保和美国法中的浮动留置权为据,论述浮动担保的概念、特征、法律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重点对浮动担保的标的物——“公司现在和将来所得财产”,进行了探讨,如公司将来所得财产是否可以突破物权的特定物担保理论,公司将来所得财产可否纳入担保协议签订时就商定的担保物的范畴,应收帐款是否可以作为浮动担保标的物之一部分而存在。笔者认为浮动担保在项目融资担保中,可大量节约担保成本、可充分发挥项目资产价值、可通过适当担保文件和正确法律选择压制后设担保、在违约情况下可通过行使接管权能够更为有效的保护贷款人利益等优势,弥补固定担保的不足。第二部分,以英国法的浮动担保制度和美国法的浮动留置权制度为基础,对项目融资中浮动担保的实践问题进行阐释。在浮动担保设立及其限制方面,英美法中浮动担保都是通过合同设定担保利益,同时贷款人通过限制性条款限制借款公司在设定浮动担保后任意设定固定担保和大量举债。在登记及效力方面,英国和美国都只是要求将抵押基本数据填写在制定表格,然后送交到特定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中央或地方登记存档办事处,做出登记。在英国登记的效力为“推定知悉”,在美国由于《统一商法典》对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有明确的规定,登记的公示效力有较好的体现。在浮动担保结晶方面,主要有,清算和停业等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或经营活动终止的事件发生,债权人指派接管人接管,债权人为了实现对担保财产的控制而进行的干预,由于其它合同条款规定的导致担保结晶的其他行为或事件发生等四种情况可导致结晶的发生,结晶导致借款人公司管理公司资产的权利终止。在优先权方面,英国法由于浮动担保登记制度并没有提供统一的优先权顺序,致使致使出现不同担保权益的优先级问题时,权益的优先顺序尽取决于后来的债权人对较早的担保权益是否知情,这种利益保护具有不确定性;美国法在优先级处理上,除无须存档担保物,价金担保权益和担保权收益外,在时间上最先的,会得到最优权利,值得借鉴。在浮动担保执行方面,为了更好的把浮动担保制度适用于项目融资的实践,笔者认为英国委任可全面接管公司财产、取代公司董事权力的“管理接管人”的制度较美国委任“管理权经理”的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因为美国的管理权经理人不能取代债务人公司董事权力。第叁部分,通过剖析我国的立法与实践,指出我国规范项目融资中浮动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物权法》虽在浮动担保制度构建方面有所创新,由于其对担保财产范围大大缩减、对抵押人自由处分权的限制缺乏配套措施、浮动担保权利的实行与一般的抵押权的实行无异、法定登记项目不明确等缺陷,使《物权法》的创新具有倡导性的功能,但不能满足项目融资担保的实际要求。因此,利用好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需求、国内银行实践经验及吸收英美法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我国可在浮动担保的主体、担保财产范围、登记程序、担保权益的优先顺序、担保的执行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使浮动担保制度可真实的在我国项目融资实践中有效利用,实现降低项目融资的风险,畅通融资渠道的目的。本文从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担保的基本概念入手,充分论述浮动担保在项目融资担保安排的必要性,进而对浮动担保进行理论和实践分析。在此基础上,引用丰富资料,采用比较研究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英国的浮动担保制度和美国的浮动留置权制度,对比我国《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创设的浮动担保制度,指出我国法律对浮动担保的相关规定仅具有倡导意义,在浮动担保设立及其限制、登记及效力、结晶、优先权和执行等具有实践作用的法律规范方面反而呈现缺失状态。针对此问题,提出的完善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措施正是基于对我国现实国情的考虑,不仅解决了外资银行在中国进行项目融资时,由于适用外国法律导致的法律适用的困难,还为我国国内银行为国内项目提供融资设立担保时,提供了一种较现行法律规定得担保体系更全面的担保形式,促进我国银行业务的扩张。浮动担保制度在我国既是一项新兴制度,但又已在实践中有丰富实践经验,如何使浮动担保制度体现出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正是文章解决的难点和创新点。为了较好的利用外国贷款,进行项目融资,笔者提出,中国应大胆地借鉴国外的浮动担保制度,学习海外的立法与实践,加强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研究与立法,建立完善的浮动担保制度。如此,既可以吸引外资,加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又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尹德永[2]2001年在《试论项目融资担保》文中研究表明开发与兴建一个大型项目,必然会面临许多风险,全面、准确地认识与评估风险,采取合理的相应措施尽可能地防范与减轻风险是成功安排项目融资的关键。在有限追索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融资主要还是依靠设计各种类型的担保在贷款人、借款人、项目投资者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叁方之间转移与分配风险。本文拟就项目融资中通常采用的各种担保方式进行介绍与初步研究。担保按其性质可分为两大类: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在项目融资中也是如此。本文第一章论述了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应用。在项目融资中采用的信用担保可大致分为叁个基本类型:直接担保、间接担保与意向性担保。直接担保包括完工担保、现金短缺担保、差额担保、银行担保。与一般的担保不同,直接担保在担保的时间或金额方面有所限制。担保人的责任可能是第一位的,也可能是第二位的。间接担保是项目设备与材料供应商、项目产品用户、建筑商、政府机构等提供的,多以商业合同与政府特许协议的形式出现,典型的有政府特许协议、提货或付款协议、先期购买协议、价格支持协议与最低需求保证等。这些协议与传统的担保性质有本质差别,因为其中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第叁方不是向贷款人提供关于另一人行为的保证,而是向项目公司作出关于自身行为的承诺,承诺支付足以维持项目经营及偿还债务的费用,从而间接起到了担保作用。意向性担保如安慰信,仅是一种道义上的保证或许诺,而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其在项目融资中的保障作用不可低估。本文第二章论述项目融资中物的担保。项目融资中物的担保又可分为有形物之担保与权利担保。设立于有形物上的固定担保由于可能有碍有项目的正常运转与价值实现,因而使用较少,而浮动担保在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资金融通方面大有益处,因而在项目融资中倍受青睐。在项目融资中,与有形物之担保相比,权利担保的意义更大些。可用于设定担保的权利很多,主要包括项目合同权利、股权、保险收益等。鉴于项目合同对于融资交易的重要性,合同权益的转让担保对保障贷款人权利实现举足轻重。为加强这一担保,贷款人还往往要求设立托管帐户,对于合同项下的收益拥有控制与管理权。本文第叁章论述项目融资担保在中国遇到的法律问题。在我国,项目融资已在一些大型建设项目中采用,但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在我国传统保守型的担保法框架内是无法成功地安排项目融资担保体系的,这体现在许多方面:如信用担保方面,严格限制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政府保证的性质<WP=3>与范围不甚明确;安慰函的法律效力也未有规定。在财产担保方面,我国担保法上不承认浮动担保,这对于项目融资来说,是一个重大缺陷。关于合同权益转让能否作为担保还不可知,托管帐户的使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承认,设立境外托管帐户更是困难重重。此外,项目资产的价值在于其运营,对项目担保财产的出售价值一般与贷款价值相差甚远,因此,借鉴英美法上实现担保权的方式——项目接管,将是有意义的。法律上的这些不足与空白必然会阻碍实践的发展;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在实践中进行的一些大型项目建设已突破了法律的囿束,大胆地借鉴了国际上的做法,并取得了成功。这表明,对中国法律进行修改与完善,使之适应项目融资的特点与要求,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邹藜[3]2004年在《南宁CC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集成项目融资决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全世界的企业都面临增长的减缓以及来自国内和全球的竞争,对国内集成项目生产商来说,融资的规模和成本是它们成长中遇见的最棘手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南宁CC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利用项目融资的途径来获取资金的一个案例入手,试图分析集成项目融资的可行性、投资结构、融资模式、融资担保和风险管理等。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集成项目相对与一般项目又有不同,所以对集成项目来说项目融资是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本研究首先从南宁CC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系统集成项目入手,力图系统地研究南宁CC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集成项目融资的决策,在明晰其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系统研究实施南宁CC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集成项目融资的运营结构、操作模式、引资选择以及融资项目的担保,并对南宁CC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集成项目融资的风险性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有根有据的对南宁CC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集成项目融资体系进行系统设计,以及理性剖析影响其成败的几个关键因素,从而使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性与一定的操作性,以期可作为中小软件企业实施集成项目融资决策的蓝本,并对中小软件企业发展有所裨益、有所启迪。 本文的创新之处是在探讨了把项目融资这种融资模式运用到计算机集成项目,并就其融资的途径、风险、效益进行了研究,上述研究内容均建立在对南宁CC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基础之上。

张卓琳[4]2005年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效运行模式研究》文中提出世界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虽然大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但中小企业同样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特别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入、促进社会稳定以及形成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等方面的作用已经越来越被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关注。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资金实力弱、经营风险大、抵押品不足、又缺乏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信息透明度,中小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中小企业很难从信贷市场获得足够的间接融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都引入了信用担保制度,以便为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贷款信用支持,这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典范,也是化解金融风险、改善融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我国信贷市场上,信用担保机构的加入,也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于目前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尚处在进一步完善的阶段。而信用担保机构也由于前期机构体系设计中,在运作模式、资金来源和损失分担、风险控制,以及配套环境建设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巨大的担保损失风险,且运作效率普遍不高,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本论文即针对以上这些问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效运行模式展开深入研究,试图找到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效运行模式,以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使信用担保这一公共产品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持久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更好地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产生和发展的制度背景,因此本论文首先对这一制度背景进行分析,在清楚界定中小企业概念范围的基础之上,从新兴古典经济学中的超边际分析和分工演进理论的角度解释了中小企业存在的意义和核心价值,并通过国内外有关数据的比较,分析了目前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特点。接着,基于信贷配给理论、均衡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笔者从信用担保机构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和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与管理两个方面对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效运行进行理论分析。并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为有发展潜力,但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支持,以帮助他们获得银行贷款,而不是为不良中小企业扶贫,进而提出了符合信用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的标准。

李丹[5]2008年在《试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的风险防范》文中指出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较为严重的融资困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是为中小企业向金融部门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自身承担着担保赔付的风险。如何正确的识别风险、控制风险、防范风险,从而有效地化解风险,是担保机构保证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课题。

赵雅涵[6]2017年在《试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问题》文中认为近年来,在国家政策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等动力的推动下,我国的中小企业迎来了很多发展机遇。由于中小企业实力有限,对资金的部分需求依赖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融资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本文主要阐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所面临的财务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李艳艳[7]2018年在《试论融资担保行业内部控制的多维制度建设》文中认为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防控尤其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稳健运营和发展。论文通过梳理担保公司多维内控制度,提出优化企业风险控制的流程制度的合理构想,力求借助制度化的手段,强化公司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及对员工行为的有效监管,最终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

谢昕[8]2018年在《试论融资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的风险防控》文中提出反担保措施是降低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其本身的风险防控也能对担保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并间接促进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本文总结了反担保方式的叁种类型和价值,分析了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在反担保实务中常发生的几种问题,并据此提出了担保公司对反担保措施进行风险防控、降低担保风险的建议。

程明[9]2016年在《试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风险的补偿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圈产生风险的原因比较复杂。本文笔者主要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对如何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圈的风险提出了建议。

唐勇[10]2009年在《试析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70年代以来,理论界相继提出的信贷交易成本理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资信评价与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关系贷款理论等,为融资担保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1999年,我国为了繁荣经济、增加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开始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要求。近年来,民营担保公司得到了很快的发展,然而,到目前为止,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因此缓解,而且多数担保机构普遍陷入了不愿提高费率、不敢开拓市场和财务不可持续的“叁不”困难境地。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来解剖这个问题。本论文从我国民营担保公司盈利的基本规律和影响担保公司盈利的几个因素分析,得出了现有民营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通过对形成该模式的原因分析,剖析总结出适应担保行业发展,特别是适应民营担保公司发展的新型盈利模式,根据上述逻辑思路,本论文分为六章:论文第一章为绪论部分,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及研究的意义,概括了本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论文第二章探讨信用担保体系的理论研究现状,主要包括国外和我国理论界研究现状,以及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与发展。论文第叁章通过对日美等发达国家信用担保体系和我国信用担保模式的对比介绍,从中得出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论文第四章探讨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盈利模式以及因素分析。我国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为“高风险、低收益”的盈利模式,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担保费率、担保放大倍数、国家税收以及政府资金的补贴、担保风险基金、担保责任比例等。论文第五章为融资担保公司产生“高风险、低收益”盈利模式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银行、政府、中小企业以及担保公司自身等。论文第六章提出了创建新型融资担保公司盈利模式的基本思路。首先,该模式应从创建外部环境着手,从信用体系的建设、政策法规的制定、金融行业的改革等方面进行创建。其次,该模式应力求担保机构风险、收益相匹配,并充分整合企业和各金融资本中介间的利益链条,实现多方共赢。从而得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适合现代担保公司发展的新型盈利模式。这种盈利模式的创建还应包括鼓励政府投资担保公司和民营担保公司业务对象分离,银担共担,再担保设计,资本金运用扩展等模式建设。

参考文献:

[1]. 项目融资中浮动担保法律问题研究[D]. 杨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2]. 试论项目融资担保[D]. 尹德永.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3]. 南宁CC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集成项目融资决策研究[D]. 邹藜. 四川大学. 2004

[4].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效运行模式研究[D]. 张卓琳. 中南大学. 2005

[5]. 试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的风险防范[J]. 李丹.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8

[6]. 试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风险问题[J]. 赵雅涵. 现代经济信息. 2017

[7]. 试论融资担保行业内部控制的多维制度建设[J]. 李艳艳.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8

[8]. 试论融资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的风险防控[J]. 谢昕. 当代会计. 2018

[9]. 试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风险的补偿路径[J]. 程明.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6

[10]. 试析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模式[D]. 唐勇.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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