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与完善述评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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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孕育在70年代后期而施行于80年代初,应该说,该法典是适应当时社会形势发展需要的,因此,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容否认,面对迅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状况,原有的立法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需要,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刑法与社会形势的不适应愈加突出出来。虽然17年来我们对刑法典作了多次补充修改,但这些补充修改都是局部性的、零散的,况且与刑法典在内容和精神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因此,全面、系统、详尽地对刑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就成为立法机关一项迫切任务。事实上,全面修订刑法的工作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酝酿。由于各种原因,直至去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法的全面修改才提到议程上来。

从刑法的修订过程和修改的内容上看,这次刑法修订至少体现了如下指导思想:

和谐统一。这次修改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把刑法实施17年来已颁布施行的22个补充修改决定和规定的内容纳入新刑法之中,并使其他行政、经济、民事法规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130余个条文在刑法典中予以落实。修改的方针是,把与刑法典内容和精神一致并经实践证明必要的部分予以保留,难以和谐统一的部分加以废除。如关于“加重处罚”,这次修订,则保留了累犯从重处罚的内容,但把劳改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时间由原来的3年之内改为5年之内。这样,既吸收了“再犯加重处罚”的合理精神又维持了累犯制度。

详尽具体。原法典制定之初,曾遵循“宜疏不宜细”的指导原则,力求法律条文适用上的灵活性,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情况,这一考虑是必要的。可是,其副作用也是实际的。主要是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难以保证做到统一、科学、公正和合理。这次修订刑法,尽量做到详尽具体,使刑法条文具备可操作性,以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如将3个典型的“口袋罪”(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一一分解成多个具体的罪;再如对于常见多发犯罪,例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大抢劫罪、强奸罪等,列举规定若干量刑情节,使如何依法量刑更加明确;还如较为具体地规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条件,把鼓励公民同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作斗争的思想落到实处,等等。另外,刑法分则条文由原来的103条增至351条,也说明新刑法朝着更加完善方向迈了一大步。

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这次修订刑法则更加突出贯彻了这一精神。如将反革命罪罪名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既是考虑我国已进入到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再使用反革命罪的概念不仅不适应新的社会形势,也因为反革命目的的难以认定使国家不利于惩治这类犯罪,并因为与各国刑法称谓不一致而产生诸多误解。再如死刑的存废和增减问题曾一度成为刑法修改的热点之一,但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和艰巨的现代化任务以及复杂的国情,不能不使我们进行冷静思考,为此提出不增不减的方针并在适用上加以限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其他有关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减刑和假释的补充修改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稳定连续。尽管这次修订刑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但就修订前后两部刑法典的联系性而言,新刑法在最大程度上保留了原刑法的基本内容和形式。这集中体现在法典体列上,仍然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总则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则,而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标准,并且分则各罪分类和排列方法未有大变,各种犯罪的法定刑标准虽有变化但与原来基本一致,等等。

修订后的刑法作了哪些重大修改和完善呢?就总则而言,刑法修改的内容虽然不多,但都是原则性和方向性的。主要有下列几项:

纲领性地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原来基本上也是贯彻这些原则精神的,只是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特别是允许对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类推定罪处刑,使罪刑法定这个刑法的第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次修改刑法,各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摒弃类推、实行彻底的罪刑法定。这不仅是由于类推本身存在着某些缺陷,而且因为我们与各种犯罪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为废止类推创造了可能的条件,还在于罪刑法定是人类法制文明的共同成果,早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实行罪刑法定,取消类推,标志着我国刑法在民主法制思想上又有了进步性的飞跃。

完善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是对其定罪量刑的基础。这次修订,首先明确规定了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罪种范围,将其限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个罪名上,比原规定更加具体和可操作;其次,增加限制责任能力者承担部分(而不是全部)刑事责任的明文规定,使承担刑事责任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合理。

完善了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本是公民与犯罪进行斗争的一项权利,这次修订从鼓励公民同犯罪作斗争和有效维护公民防卫权出发,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如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并直接规定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允许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这在防卫限度的认定上作出了带有方向性的修改,无疑会产生积极影响。

在总则中直接确定了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原刑法典基于当时社会条件及对于犯罪的认识,并没有单位犯罪的立法规定。针对新的社会形势,从1987年始我国立法上才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从此我国刑法上增加了一类犯罪主体,但所有的规定都是分则性的,缺乏总则性的内容。这次修订,在总则中明文规定单位犯罪,不仅表明国家对这类犯罪的态度,也使刑法分则的大量规定有了原则性的依据,既有利于打击现实中的单位犯罪也与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相一致,使我国刑法更有适用上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判处死刑的条件和适用死缓的结果,更加具体体现了控制死刑的一贯立场。我国刑法对适用死刑是持谨慎态度的,但原有规定比较原则,不易操作。这次修订刑法对其加以完善。比如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表明了我国刑法对死刑的原则精神,使之与刑法分则有关条款相配使用。再如取消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判死缓的规定,等于宣布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人道立场。

对于适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减刑、假释作了更加具体的限制和条件保证。并对累犯、自首、立功作了完善性的修改。

拿分则来说,除了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新增贪污贿赂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罪二章并将军人违反职责罪纳入新法典外,其修改与完善主要是具体性的,以增补新罪为主要特征。这些内容变化主要有:

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反革命罪,并将这类犯罪紧紧限定在犯罪同类客体——国家安全上。对于那些与普通犯罪特征接近的原反革命罪,如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伤罪等犯罪纳入其他各类普通犯罪中加以认定。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方面,除了保留原有内容之外,增加规定了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和车、船罪。完善了有关枪支弹药方面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补充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交通事故罪和厂矿劳动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建筑、校舍、消防等方面的责任事故犯罪,强化了对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

以较大的篇幅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除了保留并协调1988年以来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补充修改的决定或规定的内容外,还增加了有关洗钱犯罪、证券犯罪、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犯罪、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并分解完善了原投机倒把罪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刑法对市场经济严格保护的精神。

将原来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增加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刊物罪,以及强迫职工劳动罪。

在侵犯财产罪方面,细化了重大抢劫、盗窃的量刑情节。增加了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普通侵占罪,完善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使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更加全面。

用较多条文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完善了妨害公务罪,独立了煽动抗拒法律法规罪,新增计算机犯罪,分解了流氓罪,增加了黑社会组织罪,补充了危害公共卫生罪和破坏环境资源罪等。

将贪污、贿赂犯罪单列一章。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受贿、行贿等犯罪统一作了规定,并增加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同时完善了受贿罪中间接受贿的规定。这些内容对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消除腐败均具有现实意义。

补充了渎职罪的内容。除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渎职罪外,还增加大量司法、行政执法、工商、税务、卫生、海关、商检、出入境等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犯罪,使惩治渎职罪的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使维护国家机关声誉和公务员形象落到实处。

单列危害国防利益专章。把军人违反职责罪修改后纳入刑法典中,使修订后的刑法真正成为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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