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如何对待企业年金信托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企业年金论文,如何对待论文,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年金在制度运作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分析这些风险,对于中国引进企业年金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在日本,企业年金信托风险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实施年金制度企业的破产风险;年金资产受托机构的破产风险;投资运用的市场风险和年金制度运作的违规风险。
一、规避实施年金制度企业的破产风险
在日本,实施年金制度的企业破产时,为了不让企业的债权人触及年金资产,使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依法分离是最基本的问题。为此有三种应对措施;签定信托合同、缔结寿险合同、设立独立的法人。
签订信托合同的方法是以企业为委托人、职工与年金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受托人在名义上拥有年金资产的所有权),企业不能再取回年金资产。年金资产作为企业的债权人完全不能触及的信托资产,安全地在企业外部得到保护。中国《信托法》第二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
缔结保险合同的方法与签订信托合同相同,能够发挥与信托同样的机能。设立与企业相独立的法人虽然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如果实施年金制度的企业不具备一定规模,建立独立的组织并进行独立的运作,这实际上是不可行的。
此外,在日本,银行托管合同项下的年金资产事务管理在功能上与信托合同项下的年金资产事务管理基本相同。区别在于银行托管合同项下的年金资产事务管理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因此不能回避年金资产所有人(实施年金制度的企业)的破产风险。银行托管合同项下的资产事务管理适用于无需享受税制优惠政策的公共年金以及大学、财团资金等。
二、年金资产受托机构的破产风险
这是年金资产的受托金融机构破产时,如何保全年金资产的问题。这个问题在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不断上升的今天,越来越受到重视。
许多国家信托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在受托机构是信托公司的情况下,受托人虽然成为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者,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被严格区别开,受托人的债权人完全不能触及。这就是信托的破产隔离的特性,它具有完全回避受托人破产风险的机能,日本和中国的信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日本,年金资产的投资运用和事务管理,在信托的结构上基本上是一个整体。同一家公司兼有不同的机能时,会出现投资运用部门与管理部门相互勾结的现象。如果监管不利,将有可能发生滥用资产;蒙蔽损失、串换损益等违法行为。因此,除了对资产进行分别管理以外,资产投资运用和资产事务管理的组织与权限的分离十分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受托机构是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年金资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自有资产,在保险公司破产时年金资产同样成为被抵押、分配的对象。虽是年金资产,但与其他保险资产处于相同的地位,因此不能回避保险公司本身的破产风险。而在受托机构是与企业相独立的法人的情况下,如果不从事年金事业以外的其他事业,则不会产生破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