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发展_金融论文

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健康发展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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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的作用是为了在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实现收益与风险的重新分配,实际是权益转变的一种形式,通过创新将权益的风险转移给最能承受该项风险的参与者,或者由多个参与者共同承担,从而优化金融配置的效率,有效管理风险。

国内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状况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场内外衍生产品市场呈现持续、稳步发展的特点。全球期货年总成交额从1994年的约280万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005万亿美元;全球场内期权年总成交额从1994年的56万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402万亿美元。其中1994~1999年全球期货总成交金额年均增长率仅为0.4%,全球场内期权总成交金额年均增长率仅为2.1%;而2000~2005年,全球期货总成交额年均增长率为25.9%,全球场内期权总成交额年均增长率为43.4%。与此同时,全球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余额也从2000年的95万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6月底的338.6万亿美元。场外市场主要满足交易双方个性化需求,流动性较低、交易对手风险较高;场内市场透明度较高、流动性较强。

尽管近年来国际衍生产品风险管控相对成功,但巨大风险事件最近又开始抬头。例如,2006年9月,Amaranth对冲基金由于投机天然气期货导致一周内60亿美元的巨额损失,成为继1998年美国长期信用资本管理公司之后最大的损失事件。该事件又一次促进了国际监管部门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同时也表明对这些市场及其产品风险管控的难度和持续性要求。

2000年以来,国际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较为迅猛,我们从中可以借鉴的经验有:有效的风险管控能力是市场持续稳步发展的基础;1994~1999年衍生产品市场中的一系列重大风险事件促使金融机构提升了风险管理意识;监管当局及时地制定并实施了风险监管措施;场内外市场协调发展,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不可或缺。

与之相比较,国内衍生产品交易虽然近年来有了快速的发展,但仍然不够活跃,特别是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不活跃。截至2006年6月底,人民币外汇掉期成交金额为240亿元人民币,人民币利率互换名义本金余额约为17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境外离岸市场中的人民币衍生产品交易较为活跃,出现了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DF)、人民币无本金交割期权(NDO)、人民币无本金交割互换(NDS)和人民币结构性票据(Structured Notes)等产品,其中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交易从1996年就开始在香港为主的境外离岸市场上进行,2005年日均成交金额在10亿美元左右。

正确识别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参与者

对于我国来说,规范和发展衍生产品交易是金融改革的应有之义,是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广大银行业客户参与全球竞争的必经之路,值得全社会关心和重视。培育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就是要求我们一定要注意以参与者为本,通过推动所有参与者提高专业化知识与理解,提高运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能力,提高管理风险的能力,最终推动衍生产品市场以及整个社会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

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的合格参与者是关系衍生产品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只有衍生产品市场上存在足够数量的具有基本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参与者,才能保证衍生产品有较高的流动性和较低的交易成本,使得金融资源的配置有较高的效率。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在金融转型期,更应该注意培育一批这样的参与者,让他们充分认识理解金融衍生产品的重要作用,重视衍生产品市场的风险管控,共享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成果。

目前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资产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作为国内相对规范并具有一定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的参与者,在衍生产品市场中承担着交易商与做市商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衍生产品的种类与规模。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面临诸多风险,其中市场风险是最重要的风险之一。最近一段时间,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参与基金管理、加快推进改革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开展境内外兼并收购等活动的发展,商业银行面对的市场风险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广泛,因此,必须要学习使用现代衍生产品来专业化地规避这些风险,从忽视和被动适应逐步转变为主动防范可能的市场风险。

另外,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目前我国中资银行的非利差收入仅占整个收入的10%左右,而国际大银行的相应比例为50%左右。衍生产品业务是非利差收入的重要来源,商业银行必将通过不断扩大衍生产品的交易种类和客户范围,来提高其非利差收入比重,改变盈利模式与结构。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数量上和资产规模上正在快速发展,这些机构的参与将极大地推动场外衍生产品交易。但目前这些机构从意识、人员、系统、内控以及各级管理经验上而言还尚不具备成为交易商或做市商的能力,在一定时期内仍然需要以商业银行客户的身份来使用衍生产品。这些机构通过自身的努力,将成为未来衍生产品市场上非常重要的机构参与者,而这恰恰是现阶段我国衍生产品市场上最为缺乏的部分。

工商企业。随着我国汇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利率的市场化,规避市场风险对于工商企业发展的战略意义日益凸现。但是,我国相当数量的工商企业,尤其是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并没有认识到这种外部环境的变化,或者是粗浅地意识到了,但却不具备理解和运用现代衍生产品来管理和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各种金融风险的知识、能力与人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人民币单边预期的市场环境并没有完全将他们可能面临的金融风险完全暴露。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国在培育衍生产品市场时,一定不能忽视对于广大工商企业客户的悉心培养,广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要认真了解工商企业千差万别的情况和需求,在建议他们使用现代衍生产品时,要为其量身定制在条件、期限、头寸上相匹配的避险型产品。

我国过去在这方面有很多经验和教训,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活动中就出现过巨额的风险和亏损。广大中小企业更是因为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被动受灾,特别是那些处在生产价值链上游的中小企业。所以说,如果我们不能培育出成千上万能够合理运用衍生产品的企业客户,我们的衍生产品市场就不可能实现持续、和谐发展。

个人。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理财需求多样化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已经推出了品种多样的理财产品,而且今后理财产品还会更加多样化。通过这些具有嵌入衍生产品特点的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实际上已经进入到衍生产品市场,并成为数量最多的市场参与者。但是,目前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许多商业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时,并没有认真做好风险揭示工作,产品运作的“透明度”不够,在经营理念上还是把这些理财产品当成了扩大银行存款规模的手段,在成本控制上也没有科学地计量这些产品的利润贡献度和总体风险程度,这些都是需要不断改进的环节。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就我国目前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市场基础条件不够。如人民币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也远未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信用历史数据还在建立和积累的过程中。

二是大多数国内银行缺乏产品设计能力和定价能力,不得不依赖外购的交易系统,对这些系统的定价模型的构建了解不深,在交易复杂衍生产品时仍然需要向外资银行询价。

三是国内银行多与外资银行进行背对背交易,获得的交易收益份额较低,有时却承担了双重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在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是国际衍生产品与掉期协会(ISDA)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文件,形成了国际场外衍生产品交易领域的交易惯例,其中终止净额结算(close-out netting)原则与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title-transferred credit support)原则有助于降低交易对手风险,极大地促进了全球场外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目前,各主要发达国家与重要国际金融市场所在地的法律都已明确支持上述两条原则,但我国《破产法》与《担保法》是否支持此原则并不十分明确,在涉及到交易主体破产时,上述原则可能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解决上述问题,从根本上讲,需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应尽快明确ISDA文件中终止净额结算原则和所有权转让型信用支持原则在我国《破产法》和《担保法》下的有效性,为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要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健全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基础环境;三是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提升我国银行业产品设计与定价能力;四是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市场参与者自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三方面协作的管理模式。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统一制订我国衍生产品发展规划,修订完善衍生产品发展的法规政策,协调监管职责,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同时,还应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监管与合作。

银监会推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举措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监管的总体原则是: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银监会已经和正在致力于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银监会于2004年2月正式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开展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提示。同时,改进衍生产品的审批方式,强化审慎监管和市场跟踪监测。目前已有18家中资银行、44家在华外资银行取得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格。银监会正在积极研究制定衍生产品的分类监管办法,使目前尚不具备交易商和做市商能力的银行业中小金融机构,也能够应用衍生产品来防范自身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并为更多的金融消费者和中小工商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服务,发挥衍生产品的作用。

二是建立衍生产品监管的组织机构。银监会于2005年10月设立了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积极参与衍生产品的监管协作工作,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规范与标准。

三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监管。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系统地规定了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同时提出了针对市场风险的资本充足计提要求,并发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现场检查手册》,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架构、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以及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银监会已于2006年3月到6月对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了市场风险的调查,同时对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相关现场检查,发送了调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

四是保护个人投资者参与衍生产品交易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发布了针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代客境外理财等业务的有关规定。同时通过在主流媒体公开发表署名文章和设立市场风险管控专栏的方式,提高银行业乃至社会各界对加强市场风险管控能力的认识。

五是提高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市场的竞争力。银监会指导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在举办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系列培训班,对国际市场流行的主要产品进行解剖,促进国内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的全面理解与把握,为今后的人民币衍生产品创新打下基础。

六是银监会正在密切跟踪国际市场对对冲基金业监管的最新动态,为国内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控提供有用的参考。

最后,银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提高管理场外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的能力。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零和交易、杠杆比率高、结构复杂等特点,特别是当商业银行与客户进行场外“一对一”交易时,如果不能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后果非常危险。

在国际衍生产品市场上出现的重大风险事件中,不是商业银行出现重大的市场风险,就是商业银行的重要客户出现重大市场风险,在很多情况下,最终转化成商业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因此,提高商业银行对衍生产品的风险识别与风险防范能力至关重要。商业银行必须从技术、制度和人才等多方面增强对场外衍生金融产品的管理能力,认真研究交易对手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披露,防范声誉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在引进衍生产品定价系统的同时,注意自主开发。要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特别是面对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日益深化,要通过自主制定合理的人民币衍生产品报价,提高国内金融服务效率,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商业银行应整合现有内部控制资源,统筹制定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程序,逐步采用最新的市场风险管理技术及相应模型,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提高管控能力。

第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技术性高,结构复杂,需要专家型人才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我们要大力培养和引进这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四,商业银行在开展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时,要重视分析与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在交易对手面临重大市场风险时,更要密切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及时报告给监管部门。

第五,商业银行要认真研究ISDA文件,尽可能将所从事的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纳入ISDA文件所涵盖的范围内,遵从ISDA文件确立的交易惯例。金融衍生产品实质也代表了一种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因此需要相应法律的保护。商业银行也应积极研究适用中国法律,适合人民币场外衍生产品的标准主协议。

第六,商业银行在从事代客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交易时,一方面要推动客户接受市场经济下“买者自负”的概念;另一方面要着重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允许误导、甚至欺诈客户。要加强消费者教育工作,促使客户了解复杂的衍生产品。同时建立良好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防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只有在客观环境相对成熟之后,我们才能趋利避害,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功能,同时避免产生新的或更大的风险。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它的发展必然要与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整体进程相适应,与广大参与者知识与技能提高的过程相适应,对此我们应该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不可急于求成,也不可瞻前顾后,要理智、科学地面对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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