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统一的层次性--兼论义利观的新视角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统一的层次性--兼论义利观的新视角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统一的层级分离性——指向一种新型的义利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利论文,层级论文,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义利关系问题是道德观的核心。任何一种道德观都不能不把求义作为自己的出发点,但任何一种义在生活中的贯彻都不可能不遇到利的问题,因而都不可能不将义与利的统一作为自己的目标。可以说,数千年来的中国伦理思想都是将义利的统一作为不言而喻的道德原则的。然而,市场经济的建立所带来的人们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却使这一古老的信条受到了空前猛烈的冲击。它使义利的统一不再是想当然的,而成了有疑问的。对此,有人提出了“内引说”,认为市场经济的目的实质上就是一种伦理目的,能够从市场经济的求利活动中引申出合于道德之义。[①a]还有人甚至认为从事商业活动者的态度或动机必须是先义后利,方才称得上是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②a]另一些人则指出了市场经济活动与道德的不相容性,主张一种“外灌说”,即从外部以道德主义约束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求利行为,其极端者甚至认为市场经济与道德生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提出所谓的“划界说”。还有一些人试图超越“内引说”与“外灌说”的片面性,主张一种辩证关系说,认为“经济的发展与道德的进步具有一种辩证关系”,即在利益主体活动的基础上通过道德主体对利益主体的否定而达成一种道德进步。[③a]然而,矛盾并不易消除。

无疑,以上各家之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内引说”坚持道德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内在统一性,反对将道德生活看作是一种外在于经济生活的东西,是其正确的一面,因为道德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生活领域,而只能存在于对人类活动的规范之中,但其仅局限于经济活动领域考察道德,企图从经济活动中引申出全部道德生活,则失之于偏狭。“外灌说”之失在于将道德规范视为外在于经济活动的东西,但就其看到了人类生活中确有高于经济活动规范的东西,而未将全部道德规范皆归结于经济活动而言,却也有其合理性。“辩证关系说”无疑是较为合理的一种观点,但就其把利益主体与道德主体作两阶段划分而言,似仍有未摆脱“外灌说”之嫌。因此,吸收各家之论的合理之处,克服其缺陷,探求一种能够合理地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统一的进路,就仍是亟待完成的理论任务。

我们注意到,尽管“内引说”、“外灌说”以及“辩证关系说”在许多方面是针锋相对的,但在一个根本点上却是相同的,那就是都未曾注意到义利关系的层次性,无论是肯定义利统一的内在性,还是主张义利关系的外在性,都将义与利的关系当成是仅仅是存在于经济生活层面上的事情,而完全忽略了在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层面上的义利关系。这样一来,尽管人们以为他们所谈的都是同一个义与利的关系,但实际上却往往意指着相当不同的东西。例如,“内引说”所说的道德规范或义与“外灌说”所谓的道德或义便大不相同,一者视“敬业、守信、互利、文明经营、热情服务、平等竞争”等为道德或义,一者则将其视之为仍未出“功利境界”,算不得道德或义。[①b]显然,在对同一概念作如此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是不能由之得出相同的结论来的。由于忽略了义利关系的层次性,还连带导致了对于市场经济所引起的诸层面义利关系间结构的变化的忽视和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变迁所引起的义利统一方式的改变作用的忽视,从而便无法具体地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统一的独特方式。因此,为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关系有一个具体的把握,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义利关系的层次性,并进而考察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义利关系诸层面间结构关系的变化。

义利关系的层次性根源于人类活动的层次性。人类生存有物质生活资料、社会秩序和生活意义三种基本需求,为满足这些需求的人类活动亦可大致划分为经济、政治、精神文化三大基本活动领域。但三大活动领域之间并不是不相干的并存关系,甚至也不是同一层次的共存关系,而是一种等级式的逐层包容关系。这当中,因满足人类维持生命存在对于物质资料的需求的经济活动是最为基本的人类活动,构成了人类活动的第一个层次。政治活动作为第二层次的人类活动,并不是与经济活动不相干的又一个活动领域,而正是对于经济活动的一种调控、一种操作。[②b]政治活动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人类生存的必需的社会秩序。但社会秩序并不外在于经济活动,而首先就存在于对于经济活动的调控之中。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比喻,恰如其分地表达了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的这种层级包容关系。人类活动的第三个层级是精神文化活动。这一活动的功能在于赋予人类活动以意义。物质生活资料与社会秩序无疑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但仅有这两个条件还不足以把人类生存与动物生存区别开来。人之为人,人之异于动物生存的根本之点乃在于人类不仅要求活着,而且要求有意义地活着。而这个生活意义正是精神文化活动所提供的。但精神文化活动并不是在经济、政治活动之外建立起一个意义领域,而恰恰是通过提升经济、政治活动到一种理想境界而赋予生活以意义的,是通过对现实的、有限的经济、政治活动的目的的扬弃或超越来建立起理想的终极生活目标的。因而,精神文化活动也就是对于经济、政治生活的一种范导、一种操作。当然,政治活动对于经济活动的操作与精神文化活动对于经济、政治活动的操作是大不相同的:前者的目的是要超越个人或小团体的局部利益而在较大的共同体范围内达成一种有序状态,后者的目的则在于超越有限的现实活动而指向一种理想状态。

进一步看,每一种活动内部都存在着两个层面的价值,一是从个体或小团体角度看的“好”,一是从这一活动的公共角度看的“好”,亦即利与义或有人所说的“生活之‘好’”与“道德之‘好’”。[③b]在这里,义或道德之“好”即是对于利或生活之“好”的操作或规范。但既然政治活动是对于经济活动的操作或规范,精神文化活动又是对于经济、政治活动的操作或规范,则政治活动之义所规范或操作的便仍是精神活动中之利,是对利的二次操作,精神文化活动之义所操作之利亦然,是对于利的三级操作。这样,利只是一个,而义则有三个层级,形成了三个层级的义利关系。在每一层级的义利关系中,都是该层级的活动依据其义对于利的独特规范或操作。

而从每一活动的公共角度看的“好”或义,即这一活动的道德价值取向,则又是由这一活动在整个人类生活中的独特功能所决定的。经济活动的功能在于提供人类生存的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因而必然要以能最好地实现这种功能的高效率为其道德价值取向,即仅仅从经济活动的角度看,这一领域内的道德之“好”或义就是效率。因而一切有助于提高经济活动整体效率的行为在这一领域内皆得视之为义,为道德之“好”。如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公平竞争、敬业、守信、互利等行为是有利于整个经济活动效率之提高的,因而被视之为义,视之为合于道德;反之,不公平竞争、失信、坑蒙拐骗等是不利于整个经济活动之效率的,因而便是不义、不道德。总之,在单纯的经济活动领域内,一切有助于从整体上增进或至少不妨害效率的求利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都达成了一种义利统一。

政治活动的基本功能在于提供社会秩序,因而这一领域内的道德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指向能够最有效地保持社会秩序的公平状态,即在政治生活中凡有助于公平之实现,从而有助于社会秩序之有效维持的行为,都得视之为合于道德,视之为义;反之,则为不义、不道德。但所谓公平,首先便是对于物质财富占有上的公平,因而,作为政治之义的公平,首先便是对于经济活动的一种操作,一种规范,将经济活动纳入能保持社会秩序的范围内。这样,从政治活动的层面上看,仅仅有助于提高效率的行为还不一定为义、为合乎道德,而只有同时满足了有助于公平之实现的行为才能视之为义,视之为合于道德。

精神文化活动的功能在于赋予人类生活以意义,因而一种人生意义的圆满状态——人格完满(由于人格完满是一种精神文化理想,而非一种现实的存在,因而对这种状态的理解就可能各有不同,如成神、灵魂得救、成圣、自由发展等等)便构成了这一活动领域的终极价值。于是,从精神文化这一人类活动的最高领域来看,有助于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的活动还称不上是真正的义,而只有达成人格完满的行为才得视之为真义,视之为最高的德行。

据以上规定,我们就有了三种逐层对利进行规范或操作的义或道德价值:效率、公平和人格完满。这三种价值既然对应于人类生存的三种基本需求,则对于任何时代的人类生活而言,都为同时必需而缺一不可。然而,这三种基本价值的取向却并非相同,除去可兼容的一面之外,还存在着不可兼容或相互矛盾的一面。如近年来引起的热烈讨论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便存在着不可兼容的一面。人格完满作为一种理想性的价值与作为现实性价值的公平、效率之间亦有相矛盾的一面。这种情况意味着,虽然三种基本价值都为人类生活所必需,都是人类活动所应予以追求的,但却不可能同时得到完全的满足。如果分别地看,即从经济活动看效率、从政治活动看公平、从精神文化活动看人格完满,无疑都是完全合理的价值目的,都是完全合乎道德之义,都有完全正当的理由要求肯定自己的绝对性;但若从人类生活总体看,则每一种价值都无权要求自身的绝对性。而这又意味着,在现实的人类生活中,我们只可能在效率、公平、人格完满基本道德价值之间达成一种折衷,一种对于诸价值的有限的满足。这种折衷中的各种价值的比重可以在一个相当的范围内变化,但却必须以保证人类以人的方式生存为限。过多地强调某一种价值将有可能妨害其他价值,从而妨害人的总体生存方式。虽然一个社会中的某些个体可能以某种程度上的非人的方式生存,但一个社会在全然缺乏某一价值的情况下却不可能存在。因此,在一般的意义上可以说,无论在何种历史条件下,三种基本价值或义不仅须在各自领域中通过对于利的规范或操作而达成各层级的义利统一,而且三种基本价值或义之间也必须达成一种不会妨害人以人的方式生存的折衷,取得一种中道。但这种折衷、中道如何达成,三个层级的义利如何达成统一,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却大不相同,特别地,在市场经济与非市场经济两种不相同的历史条件下,三个层级的义利统一和三种义之间折衷的达成方式,更有着巨大的差别。为了简便,我们不妨把诸层级的义利统一方式与诸种义之间的折衷的达成方式称之为道德的运作方式。因而,说明从非市场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所导致的各层级的义利统一和诸义之间的折衷方式的转变,即道德运作方式的转变,就不可避免地构成了具体地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生活的基本前提。

由以上分析当能进一步见出以往诸说的缺陷所在:由“内引说”,我们便不可能有不同于经济价值的政治价值和精神文化价值,因为从经济活动中无法引申出这些较高层级的价值来。而由“外灌说”,我们则无法区分经济活动中的道德与不道德,只能把公平竞争、守信、互利等与坑蒙拐骗、不正当竞争等皆视为未出功利境界。“辩证关系说”亦不能避免这一结论。更为重要的是,由以往诸说,我们亦无法从诸层级的义利统一方式和诸义的折衷方式的变化中具体地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运作的独特方式。

为了说明从非市场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所导致的道德运作方式的转变,我们必须先行理解市场经济的建立所导致的社会基本结构即经济、政治、精神文化三大活动领域间的结构关系的变化。这一变化的根本之点是人类活动的经济、政治、精神文化三大领域由以往的诸领域合一状态向相对分离状态的转变。关于这一转变的机理,笔者曾在别处有过较详细的讨论,其要点可概述为:人类生存有着物质资料、社会秩序和生活意义三个方面的基本需要,它们一般分别由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三个领域的人类活动来满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分工和变换不发达,经济活动主要的是分散的各自进行的,因而社会秩序的获得便主要地依赖于政治活动的强力整合作用以及辅之以精神文化活动所提供的精神凝聚作用,所做成的是易生波动的迪尔凯姆所谓的机械团结,而经济活动则对此很少直接的贡献;又由于在物质生活资料和社会精神两种现实的生活需求中的物质生活水平一般地稳定在大致能满足基本需求的水平上,易生波动的社会秩序对于人类的生存便有了决定性的意义,于是,主要地提供社会秩序的政治活动便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了中心地位,并使经济活动与精神文化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建立或保持社会秩序的需要,从而不可避免地使得三大活动领域以政治为中心而结合为一个其间具有高度密切关系的整体,即领域合一。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分工与交换高度发达,经济活动高度社会化,人们之间由此而建立了一种相互依赖的经济纽带关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使得经济活动本身就直接构成了一种保证社会秩序的力量。这样一来,政治活动虽仍有社会整合的重大作用,但既然不再是社会秩序的唯一主要提供者,作为统合一切领域的中心地位自然不再存在。由此导出的结果是,各个活动领域间将不再存在一种直接的从属关系,而是相互拉开了距离,相对地分离了。这可简称为领域分离。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这是从非市场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是社会结构所发生的最为根本性的变化。[①c]

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道德的运作方式亦不可避免地要随之而变化。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诸领域合一的社会结构方式,作为诸领域活动之规范的效率、公平和人格完满诸道德价值原则亦不可避免的是以政治价值为中心而结合为一个关系密切的整体的。换句话说,在这种社会条件下,道德的运作方式具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由于政治活动的中心地位,作为政治活动的主导价值的公平也便有着极为突出的中心地位。虽然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为了保证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效率与人格完满作为另两种基本价值亦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但公平价值却具有不容争辨的优先地位。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教导、历代王朝抑制豪强和崇本抑末的政策、历次农民起义“均贫富”的口号,还有经久不衰的平均主义及“大锅饭”等,都表明了这一点。其二是效率、公平和人格完满三种基本道德价值或义之间折衷方式的直接性、内在性。由于领域合一,三种义所必须达成的某种均衡或折衷便不是分别地、逐层级地实现的,而是以公平价值为基准而直接地实现的,即并不是分别地先由经济之义规范利,再由政治之义、精神文化之义逐层地对之进一步规定,而是诸义在优先保证政治之义实现的条件下同时整体地对利进行规范。或者说,在非市场经济所造成的领域合一的条件下,三个层级的义折衷或综合成了一个一体化的综合之义,这使得三个层级的义对于利的规范便不是逐层地分别达成了,而是整体地同时达成了。这还意味着,在非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于三种义的整体性,人们往往不必分别地追求各种义或道德价值,而在追求一种较高层级的义时,较低层级的义亦会自然地包含于其中。进而言之,由于效率作为经济活动之义与利的直接统一性,较高层级的义甚至包含了利在内。如按陈启智的解释,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便隐含“有一个因果关系预设在其中,即正义自然致其利,明道自然见其功。”[②c]这表明,在传统社会中,诸层级的义利关系的确是直接地合为一个整体的。这种诸义合一性或高层级道德价值对于低层级道德价值的包容性,以及义与利的较强统一性,使得人们往往不必直接求利而能在求义中得利,从而不免使得生活在这种社会中的一些人误以为利为无足轻重之物,甚至认为求利足以害义。如孟子便劝告人说:“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①d]宋儒更是鼓吹“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②d]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政治、精神文化三大领域相对分离的社会结构方式,作为诸领域活动之规范的效率、公平和人格完满诸道德价值原则亦不再可能以合为一体的方式存在,而是不可避免地亦要随之趋于相对分离。这使得道德的运作方式亦必表现出新的特征来。首先,与非市场经济社会不同,公平价值现时不再具有不容争辩的优先地位,而是将某优先地位让与了作为经济活动之道德价值的效率。“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之类口号出现于市场经济启动之际,便是其明证。但由于领域分离之缘故,效率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虽然具有优先地位,却不可能象公平价值在非市场经济社会中那样构成诸义之中心。因此,作为对于这一社会状况之客观反映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就只是表示效率价值具有一种被先行考虑的重要性,而并不表示它又取代了公平价值成了新的统合一切价值的中心。其次,与非市场经济社会中三种义之间折衷方式的直接性、内在性不同,其折衷方式亦将间接化、外部化。既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三大活动领域将趋于相对分离,那么,效率、公平、人格完满三种义之间自然不再可能直接达成一种一体化的综合性的义,不再可能以此一体化的综合性的义整体地对利进行规范。这样,与非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同,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义与利的统一便不可能在一个一体化的整体中实现,而只能在经济、政治、精神文化三种活动中分为三个层级分别地实现。在经济活动领域中,我们所能实现的义,即能够用来规范求利活动的道德价值原则只能是整体上的效率;在政治活动中,所能实现的则只是公平之义;而人格完满之义则只在精神文化活动层面上获得实现。因而,三种义或道德价值之间为保证人以人的方式生存而必须进行的折衷或均衡,也便只能以一种间接的、外部的方式实现之。这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诸义的分离,我们不再可能求一义而得三义;又由于政治、精神文化之义不再内含经济之义,“正义自然致其利,明道自然见其功”的因果关系便亦不再成立。

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个人而言,如果他要想获得三种义,便必须在三大活动领域中去分别地求取,而不可能在一个领域中同时得到。例如,我们不能在经济活动中要求政治之义(这里主要是指结果的公平,而不包含作为经济之义的公平竞争)与精神文化之义,亦不能在政治活动和精神文化活动中要求经济之义,否则便为不义,不正当。这种情况实际上使得人们的道德生活角色化、职业化了。在不同的生活领域,不再存在完全相同的道德准则,要成为一个有德之人,他只能在不同活动领域中奉行不同的原则。时下流行的一句话:“在商言商”,极好地表明了这种道德准则职业化、领域化的状况。此外,在社会的道德生活即以义规范利,使义利统一的可能性分别存在于三种层级上的情况下,还使得个人在道德生活中可选择的维度空前地增加了。如果说在以往我们只有一种综合之义,只能在一种义与不义及其大小程度之间进行选择的话,那么,现在则必须在三种层级的义与不义及其大小程度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再考虑到每一层级上的大小程度,选择的范畴就更泛了。这种可选择的道德生活维度的增大使得个人在道德生活中进行选择和对个人道德生活进行评价的复杂程度都空前地增大了。

以上我们对市场经济所导致的道德运作方式变化的基本特点进行了一些分析。这种分析到目前为止还只是描述性的,即对于市场经济社会中道德生活的可能方式的一种描述。但可能性标示的是一种客观的界限,它能告诉我们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因而,在可能性的基础上结合所能达到的目标,我们便能够进而制订出可行的实践计划或方案来。具体地说,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生活的可能方式的描述的基础上,结合我们的实际目标——改善现今不甚令人满意的道德生活状况,可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作为我们的结论。

首先,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所导致的道德运作方式的巨大变化,我们必须转变我们关于道德生活的观念,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义利统一观。道德生活是一种自觉的选择和评价活动,因而,明确而又可行的评价准则便构成了道德生活得以有效进行的前提。然而,由于道德运作方式的转变,旧的评价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再适用,而新的评价准则又尚未建立起来,这便不免导致了人们思想上的混乱。理论界关于道德的“爬坡论”与“滑坡论”的争论,便是其反映。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尽快地从理论上澄清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生活的可能方式,以帮助人们转变观念,适应新的社会条件而建立起新的道德评价准则。在这方面,亟须建立的最为基本的新观念便是义利统一的层级分离性观念。从这种义利统一的层级分离性,能够引申出一系列与以往极不相同的道德评价准则来。例如,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在经济生活层面上的最高价值准则只能是总体的效率,人们在这一活动层面上所能要求的也只能是有利于这一价值之实现的公平竞争等行为。因此,在这一活动领域内,凡合于这一准则的便得称之为义,而不得视之为非义。至于其他基本价值准则,如公平与人格完满,只能到政治与精神文化活动领域中去求取。一言以蔽之,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象在非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那样,企图继续持一种适用于任何领域的一体化的单一评价准则,而必须在不同的活动领域中建立和运作不同的评价准则。

其次,为了能够有效地改善道德生活状况,我们所采取的实际措施也必须以新的义利统一观为依据。由于领域分离后各领域的情况各不相同,故所应采取的措施亦应不同。在经济和政治领域中,由于活动属于现实生活范围,以及由于市场经济所导致的人际交往的普泛化和传统的家族社会或与之功能相似的单位社会等作为个人伦理生活条件的关系密切小团体的破坏,可采取将一些道德准则制度化的方式,以某种较具强制性的方式来促进道德生活的改善。制度化道德又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一是职业伦理。法律的普适性、强制性有利于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将人们的行为纳入合乎社会价值准则所容许的轨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分工或职业分途的发展,职业伦理建设的重要性亦凸现了出来。职业伦理是对于某一类职业普适的道德规范,介乎于法律和个人伦理之间,虽不具法律那种强制性,但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硬性约束。因而,适应新的社会条件,健全法律和职业伦理,当是改善道德生活的最基本措施。

在精神文化生活领域,由于领域分离条件下个体选择何种精神文化生活方式不再具有政治意义,因而社会便不能象在经济、政治生活中那样,直接要求个人如何行为,更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而只能以某种间接的方式来求得这一领域中道德生活状态的改善。这里可以从个人内在精神状态与外部社会形式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从前一个方面看,一个人的精神文化素养如何,决定了他对于人格完满之义的追求程度,因而,为了在这个领域提高人们求义的自觉性,便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人们的精神文化素养,如进行人文素质教育等。一个人有了较高的精神文化素养或人文素质后,便不会满足于仅仅做一个合乎经济之义或政治之义的人,而会进而追求自身的人格完满,用人格完满这一理想性的义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在一个更高的境界上达成义利之统一。而从后一个方面来看,个人道德生活的理想环境是一个其成员间关系密切的、能直接交流思想情感的小团体。而市场经济社会中交往的普泛化所造成的传统家族社会等关系密切小团体的破坏,极不利于个人道德生活,因而有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一些至少能够部分地替代传统家族社会道德生活功能的关系密切的小团体,以改善个人道德生活的社会环境,从而达到改善社会道德状况的目的。这方面,许烺光在《宗族、种姓、俱乐部》(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一书中关于中国人、印度人和美国人在本世纪前期群体生活方式的差别的描述,当能给我们某种启发。

注释:

①a 张晓明:《在理论和实践的矛盾中寻找道德建设的突破》(《哲学研究》1995年第10期)。

②a 《呼唤新国魂来临》(《探索与争鸣》1996年第6期)。

③a 参见前引张晓明文。

①b 《道德形而上学与现实》、《再谈市场经济与道德关系问题》(《哲学研究》1994年第12期、1995年第6期)。

②b “操作”一词系借用包利民《价级层级与伦理生活辩证法》(《哲学研究》1996年第2期)一文中的说法。包文认为,道德价值作为二阶之“好”是对于作为一阶之“好”的生活价值的操作。但这里只是借用其说法,所指内容并不相同。

③b 参见前注所说的包利民文章。

①c 拙作《探求公平与效率的具体关系》(《哲学研究》1994年第6期。)

②c 陈启智:《儒家义利观新诠》(《东岳论丛》1993年第6期)。

①d 《孟子·梁惠王上》。

②d 《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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