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企业研究_社会关系论文

新经济社会学视角下的企业研究_社会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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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8860(2002)02-0057-09

一、经济学中的企业理论:效率与理性选择

在主流经济学理论中,“企业”一直被视为毋需分析的“黑箱”。各类经济活动都是在企业之外进行的,而企业则被视为一个对周围环境作出灵敏反应的完全理性的“整体”。这无疑造成了对企业本身、对它内部的组织与运行状况的具体考察的缺乏。真正的现代企业理论始于本世纪30年代。1933年,伯利(A.Berli)与米恩斯(G.Means)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1937年,科斯(R.Coase)发表了名为《企业的性质》的论文。这两个成果,标志着现代企业理论的形成。特别是科斯的文章,对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开拓性的分析,最终导致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学派”的出现。从今天来看,“企业的性质”已成为了有关企业的经济研究的宣言。

交易费用学派对企业问题提出了种种解释。这主要包括如下几种观点:在某些情况下,与市场相比,企业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在市场中,发现各类产品的相对价格、了解有关产品的信息是要花费成本的;交易各方进行谈判与协商、考核产品及个人对产品的贡献率等也是要花费成本的。而如果这些活动都在一个企业中进行的话,将大大减少这些费用。当耐用交易专用性投资发生的程度较高时,将产生较多的可占用性准租,从而使机会主义增加。这时,企业组织将有利于抑制机会主义的产生。制定详尽无遗的市场契约代价高昂,并将会过分僵化,难以适应情况变化。因此,市场契约具有不完备性,这就使得契约有空子可钻,市场中将会出现大量机会主义、争论、分歧、诉讼等行为。而企业则是较为固定的等级结构,命令、控制等企业手段比协商谈判、诉讼等市场手段更有效力,而成本则更低,因此,企业将取代市场。[1](P67)

这种企业理论分析问题的基本概念主要可分为两方面:(1)“效率”;(2)“理性”、“最大化行为”。从第一个方面来说,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企业研究贯穿着“效率”这一主题: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比市场更有经济效率。这种解释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因为它具有浓厚的功能主义和目的论的色彩:企业的产生就是为了满足对经济效率的功能要求。它在理论上构成了一个自我封闭的循环性框架,却缺乏历史性的解释和现实的考察。对功能主义的批评历来便集中在它的目的论色彩和关于效率的隐含假设上,几十年前风靡社会学界的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便是如此。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对经济制度的分析,实质上也是一种被社会学家称之为“粗糙的功能主义”的理论,并且,有的制度论者更将这种功能主义与进化论联系起来,力图以效率命题来解释经济制度在进化条件下的起源。新经济社会学家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对此进行了强烈的批判。

第二个方面与第一个方面——功能主义的“效率”命题——有着密切的关系。功能主义作为指导研究的一种理论框架,源于关于理性个人的假设,因为对功能需求的满足必须以微观层面上的个人理性行动为基础。任何一种功能主义学说如果不与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的行动者(个人或集体)的合理行动联系起来,我们就很难理解宏观整体上的功能如何能够实现。正是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动为功能性结构的出现提供了可能。用最简单(可能有些偏颇)的话来说,功能意味着效率,要达到某种功能,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效率,而理性选择正是微观上的效率的前提,微观效率累加的结果便是宏观上的功能。

二、理性选择:企业研究的方法

但是,从第二个方面来看,经济学理论却并非一无是处,它仍然能够给我们提供一种分析企业问题的独特方法,即假定每个人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理性行事的选择方法。就理性选择方法而言,它一直作为经济学家所专有的方法而存在。构成经济学基础的理性选择假设,给其他学科的研究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惑:用一种过于简化、有时甚至是充满主观想象的假设来分析复杂的社会生活,这如何可能呢?不过,近些年来理性选择方法本身的发展使人们的这种困惑减轻了许多。西方经济学家力图通过“经济人”这一关于个人行为的假定来推测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并且,许多经济学的学者相信,这种关于人的行为的假定适用于所有的社会领域,因而可以用理性选择理论来分析个人乃至集体的任何行为。在一批持此假定的西方经济学家的努力下,近年来理性选择作为一个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已渗透于许多领域中,如布坎南(J.Buchanan)的公共选择理论(政治领域)、贝克尔(G.Becker)对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家庭、社会等领域)。这实际上意味着,通过“经济人”这一方法论假定来分析人类社会已成为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基本方法。此外,来自其他学科的研究者也开始在理性选择方法的基础上展开了本学科的研究。科尔曼(J.Coleman)是其中的代表人物。科尔曼的社会理论是建立在行动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而这种行动理论又正是以理性选择方法为依托的。科尔曼借助于经济学中的“合理性”概念来分析理性行动者的行动。他认为:“合理性”概念的含义是“指对行动者而言,不同的行动(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效益’,而行动者的行动原则可以表述为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2]这包含着两方面的意思:一是个人行动是有目的的行动;二是个人行动是一种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的合理行动。

这种概念框架后所隐含的是个体主义方法论,即与社会学中盛行的整体主义方法论相对的另一种研究视角。在一些社会学家看来,采用理性选择方法来分析经济与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要走入以原子化个人的单个理性行动来解释现实的谬误,因而必须强调社会行动者所受到的社会性制约(无论是内在的规范还是外在的社会结构)。实际上,社会学家所提出的一个最大批评是:原子化个人的经济理性只存在于纯理论的想象之中,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合乎理性的或是不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基础的行为。例如,运用西方经济理性的概念很难说明舍身救人的壮举——自私的经济人将不会蠢到用自己的牺牲去换取他人的生命,这显然是不合乎自私经济理性的。而只有把救人者置于整体文化情境、社会规范的氛围中来考虑,才能正确理解舍身救人的行为。

关于这一点,有必要为理性选择方法重新作一阐释。例如,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舍身救人仍然是一种“理性”行为,只不过这种理性是不同于自私经济理性的另一种理性罢了。如果在救人者心目中“救人”这一行为的“价值”(注:为了区别于一般的经济理性,我们可以用“价值”概念取代“效益”概念。后者完全是经济方面的含义,前者则涵盖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多重性质,它可以表示某物(事件、人……)对某一行动者的重要程度。)要大于自己生命的“价值”的话,那舍身救人仍然是理性选择基础上的行动。问题的关键在于:理性究竟意味着什么?事实上,如果对经济理性假设加以修正的话,那理性选择方法仍可以适用于对任何行动的分析。这是因为,倘若我们认为行动者所追求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而且包括像权力、地位、声望……等其他任何对行动者“有价值”的事物的话,那么,任何行动者所作出的行动都是建立在理性选择基础上的,都是以“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行动。只要目的得到设定,围绕着目的而设计的手段与进行的行动总是理性的,总是力求最有效地实现目的的,只不过目的本身未必是合乎纯粹自私的经济理性。这种目的可能带有情感、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意蕴,而不仅仅是个人收益最大化。

这种意义上的理性选择与韦伯的“工具理性”行动较为相似。的确,希望通过理性选择方法来理解现实生活的社会学家也并非科尔曼一人,韦伯本人也有过类似想法。布迪厄(P.Bourdieu)对“理性”方法(而不是“经济理性”)的意义也持肯定态度。功利主义的经济理论把人视为精打细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主体。对此,布迪厄认为这种理性选择理论的错误并不在于它表明所有的行动都是理性的、追求利益的,而在于它狭隘地理解了利益和理性本身,只把它们局限于行动者对利润和物质的追求之上。

为什么理性选择方法适用于对社会生活的分析?因为社会生活背后所蕴涵的“人”的因素总与理性息息相关,即一般性社会行动(经济行动是这种行动的一个特例)是以行动者的理性选择为前提的。吉登斯的有关观点对此作了极好的诠释。行动者的分层模式包括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及动机激发过程等根植于行动中的一系列过程。其中,行动的理性化是指作为过程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即行动者对自身活动的根据始终保持着“理论性的理解”。[3](PP63-66)这意味着,只要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行动”,对行动者本人而言便是理性的,因为行动者可以为自己的行动提供充足的理由,并加以解释。也就是说,他会令其他行动者感觉到,他做出的这一行动是在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境的制约与潜在行动可能后进行理性选择的后果。请注意这句话:“所谓成为人类的一员,就是成为一个有目的的行动者,无论采用什么说法,他们的活动都自有其理由,如果被问及,也都能通过话语阐述这些理由(包括对此撒谎)。”[3](P62)行动者的资格能力的主要内容,便是行动者使其行动得以理性化的能力。可见,凡是行动,都是理性的,都是行动者有根据、合理地进行的。当然,这种社会行动中的理性是有其限度与局限性的。行动者根据自己所处的当下情境、自己拥有的知识与经验以及自己的判断,作出行动的选择,但这只是主观上合乎理性的行动,行动在客观上的正确性(即为实现个人目标而利用资源及手段的真实合理性)却无法得到完全的保证,因为他的行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后果,从而损害行动的合理性程度。这提醒我们,对经济生活的社会学研究必须引入经济学的“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概念。

上面的论述意味着,个人的现实行动总是理性的,总是力图通过行动实现某方面的价值最大化目标。如果把理性选择的方法从社会学家的工具箱中扔出去,那就很难正确理解人们的实际行动。就对企业的社会学研究而言,理性选择理应成为最主要的分析方法。可以说,企业成员的行动一般是理性化的。有时候,企业成员之所以作出某类难以理解的行动(因而在外人看来,是缺乏理性的行为),可能是他在各个对立目标间进行选择与取舍乃至进行调和的结果,但无论如何,他自己总是认为这属于能到达“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行动。如果行动的最终后果并不如预期所料,那也只是由于信息不完全、估计错误或是偶然因素的介入,而在作出行动决策时,他一般是理性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道德、企业制度、企业内的社会关系网络等外在因素都只不过是行动策略箱中的可用工具或是影响可用工具的数量与种类的因素,最终总归要靠理性选择把它们贯穿起来。

三、社会行动框架中的经济行动

新经济社会学要从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中吸收养分,就必须采取一种批判性继承的态度:既要借鉴理性选择的分析方法,又要摒弃其中反历史、反经验的粗糙功能主义。强调从企业的现实运作来理解企业,以更具有经验性的理论为基础对企业予以实证的分析,这或许是一个恰当的解决方案。

把关注的焦点转向于经验性的与现实性的因素之上,这就要求社会学家从社会行动的角度切入对企业的研究。关于企业的经济学理论是以“经济理性”的假设为前提的。它假定企业成员与企业本身具有“经济理性”上的一致性,无论企业或是企业成员,都将按最大化目标行动,而其他实际因素则被忽略掉。可以说,经济学的企业理论也是以某种行动理论为基础的,但这种行动理论只是“经济人”的行为理论(Behavior Theory),而不是“社会人”的行动理论(Action Theory)。而且,经济学家往往很自然地把企业视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他们认为,决定着企业及对其经济环境所发生的影响的是企业本身——它的最大化行动以及在市场中的个体性存在。从这一点来看,对企业的研究需要建立在社会行动理论的框架之上。通过对“社会行动”的分析来克服反经验、反历史的功能主义,实质上意味着观察视角的彻底转换:分析对象从企业本身转变为企业成员,“个体行动”的命题取代了“整体效率”的命题。总的来看,从行动视角展开对企业的研究有助于克服:(1)经济学中抽象的(有时显得充斥主观想象成分的)理论演绎方法,因为行动就是行动,它的经济实证性质有助于排斥经济学企业理论的片面思辨性;(2)经济学企业理论中的功能主义和目的论色彩,因为具体的、现实的行动并不必然具有某种单纯的经济功能,企业成员的行动是具体的人在特定社会情境中所作出的具体的选择,他不一定为了企业整体的效率而作出相应的行动。

可以对此作进一步的解释。作为一门经验实证性较强的学科,新经济社会学对企业的研究应如何着手?社会学家观察的对象应该是企业整体还是企业成员?企业可以作为社会“分析”的对象而存在,但它本身不能行动、不能表达其意向,使它行动、使它表达其意向的是它的成员——各个活生生的企业中的行动者。从经验的意义上来说,我们无法直接“看”到企业,但我们却能通过观察它的各个成员的活动来间接分析企业。企业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企业中的行动者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正是他们决定着企业的一切。因此,从个人行动的角度出发对企业进行分析,并从而建立社会学自己的企业理论,将是社会学区别于经济学的主要特征。就新制度经济学家来说,尽管他们的企业理论与大多数经济学家看待企业的方式有所不同,但在忽略企业中行动者的意义这一点上却应受到同样的批评。可以通过考察企业组织的产生说明这一点。在经济生活中,企业与单个的经济行动者有何区别呢?企业中包含着许多单个经济行动者,它通过纵向一体化把各个个人的活动汇入同一个等级制的框架中,从而以企业整体取代了单个经济行动者的市场交换活动。的确,企业组织对市场的取代有助于削减交易费用,不过,许多企业组织的产生本身并没有消除单个经济活动者的主体性与依仗现有情境理性决策的能力。个人在企业中仍然像在市场中一样,理性地运用各种策略行事,他并不和企业融为一体。在此,企业仍然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组织,人们在其中讨价还价,重要的是个人的理性而不是集体的理性。

例如,从理论上来说,企业与个人活动于其中的市场的最主要区别是,企业以固定价格将个人的劳动力一次性买断,并以此来全面控制个人的活动,这似乎将减少个人作为行动者的自由性与自主能力。但是,这种固定价格与全面控制也可能带来企业的低效,因为个人总会针对不同的环境(市场或企业)理性地选择灵活的应付策略。在市场中,谈判的无限制性使得个人可以随自己付出劳动力质量与数量的变化而不断重新与买方商谈价格,从而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企业中,劳动力的价格是固定的,并且这种价格主要是以劳动时间(劳动数量与质量同劳动时间有程度不一的相关性)为基础来计算的,企业成员的工作时间是一定的。这种结构性限制促使个人采取这样一种应对策略:在不减少劳动时间的前提下,降低劳动强度,削减劳动的数量,放松对劳动质量的要求。这种行为在制度被侵蚀、非正式组织的存在等条件下将很难被发觉。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在于企业对其成员行动的控制的困难。由于在市场交易中难以写明或实施完全的契约,企业中的控制与命令是有其实际上的限度的,因而对企业成员的全面监督与考核等不可能完全做到,(注:例如,就企业主的监测能力而言,也是有限的。首先,他自己的行为很难做到完全理性,很难设计出一套尽善尽美、无空可钻的企业制度。并且,他自己可能经常破坏制度。第二,他自己无法直接监测到一定数量以上的企业成员的活动。第三,他可能委托其他人作为次一级监测者(这就形成了科层制的企业结构),但他对这些次一级监测者本身也无法作出完全有效的监测,而且,次一级监测者也会采取各种策略逃避监测。就处于最底层的被监测者而言,情况也是同样的,他将想尽办法逃避监测,并最终使得完全的监测成为不可能。)不能根除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相反,由于上述劳动力定价的固定性,对企业成员来说,这意味着收益的固定性,在此情况下,要做到利润最大化,唯一的可能是实现成本最小化,即尽可能缩减自己的实际工作量,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最大限度排斥控制。他们将采取各种策略做到这一点。[4]可见,要正确地理解现实中的企业,而不管是它的高效还是低效,就必须首先正确理解企业成员的行动以及作为行动的基础的理性选择。

总之,经济行动是被社会性限定着的,它不能仅通过个人动机得到解释。它嵌入于现存的个人关系网络中,而不是由原子似的个人所单独进行的。“网络”一词意味着在个人或群体间一套固定的联系或类似的社会组合。网络中的一个成员的行动是“嵌入”于网络之中的,因为它体现于与他人的互动之中。这种行动理论不仅可以避免关于原子个人的概念陷阱,而且也可以避免把技术、所有权结构或文化视为对经济事件的唯一解释的理论。

四、经济行动与企业的秩序因素

那么,如何把经济行动与企业框架联系起来?由上面的讨论所得出的推论是,关于企业的社会学研究实际上是企业成员的行动策略问题,即理性个人如何在企业这一特定组织环境下作出抉择、选取特定的行动途径,并反过来影响企业的问题。可以把企业视为在特定社会环境下行动者目标、价值观、手段之间的行动框架的协调方式。这样,企业框架与经济行动的关系问题,就相当于企业的“秩序”问题,即持有不同目标、不同资源以及不同行动策略的行动者的行动如何构成有序的、可预见的、稳定的复合行动体系。

格兰诺维特对经济生活中的“秩序”问题曾作过详细的讨论。[5]从事经济活动的行动者为什么不会利用欺诈与暴力等手段来追求自身利益呢?用经济学家的术语来表达,就是“机会主义”这一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如何得到抑制的问题。从斯密开始的经济理论对此都采取了回避的策略,即假定人们总是以相对规范的手段追求个人私利的。斯密关于“自由市场”的名言——“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建立起来”。[6][P27]其含义是,自然秩序(自由市场)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因为它存在着一种自然平衡和调节的机制,使追求个人私利的动机与冲突的利益达到自然调适,在满足个人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不需要任何人为的干涉与设计,某种“无形的手”将实现社会的互利与和谐共处。事实上,经济学理论一直用与此相似的思路来为“经济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即自我调节市场中的竞争力量可以压制欺诈与暴力。

但是,当代经济学研究的进展使人们对这一方案发生了疑问。在以带有沉降成本和“专有人力资本”投入的少量参与者为特征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不可能再借助于所谓的竞争市场中的规则来减少欺诈和暴力,那么,为什么现实经济生活仍然秩序井然呢?当代经济学对此提出了两种解释:制度安排与普遍道德。格兰诺维特认为第一种解释——制度安排——与人类行动的社会化不足相关,第二种解释——普遍道德——则与人类行动的过度社会化相关。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持有第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制度安排是对一些经济问题的有效解决手段。合理的制度安排将使经济生活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过高,从而使得秩序成为可能。当然,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这种观点实质是一种社会化不足的观点,因为它否认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对于经济行为的任何影响,“不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具体的人际关系及其所带来的义务将阻碍破坏性活动,而这与制度安排是无关的”。[5][P98]另外一些经济学家倾向于接受第二种解释。他们认为,必定有某些信任因素在经济生活中发生作用,因为单靠制度安排是不能完全消灭欺诈和暴力行业的。这种信任的源泉是“普遍道德”,即经济活动者由于内在的社会规范的制约而自动地维护经济秩序。这与帕森斯的过度社会化观点是类似的。

对此,格兰诺维特提出了第三种解释:“社会关系而非制度安排或普遍道德,是产生经济生活中信任的主要因素。”[5](P109)他所强调的一个基本命题便是:在各个经济单元中,社会关系都是规则或不规则地进入于其中的,并或多或少地发挥着作用。大多数功利主义传统(这包括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在内)都假定理性的自利行为极少受到社会关系的影响,而事实上,对行为和制度加以分析,总是必须考虑正在运行中的社会关系。如果仅依靠以理性的自利个人为基础的竞争性市场,显然无法减少经济生活中的欺诈与违法乱纪行为,而普遍的个人道德(它促使个人自觉遵纪守法)也不可能真正构成经济秩序的基础。在此情况下,只有通过“社会关系”这一因素对经济行动者的制约,才有可能实现经济生活中的秩序。例如,在寻找值得信赖的经济活动合作者时,已有的社会关系可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紧密的人际关系使得行为更具有可预测性,从而避免了陌生人之间的互不信赖,“囚徒困境”也会由于个人关系的增强而得以消除。这样,嵌入于具体社会关系结构中的规范行为便导致了经济秩序的形成。

就企业研究而言,格兰诺维特的观点也是适用的。对企业的社会学分析必然涉及到道德(经济行动者的自律)、制度(企业内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安排)及社会关系(行动所嵌入于其中的社会结构)等因素对经济行动者的制约、限定作用。当然,这三个因素所具有的意义很不一样。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利己和利他究竟哪种行为特征突出或占主导地位?其实,这主要取决于社会制度和各种环境。因为人的利己与利他是一种社会网络中的互动行为,具有交互性的内在机理,总是与特定的社会整体大环境和群体小环境相关联。在企业这么一个时空范围极其狭窄的框架中,道德对个人行动及作为其基础的理性选择所能产生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社会规则要在更为宏大的社会背景下、经过更为漫长的社会化过程才有可能内化于行动者头脑之中,最终实现个人的自律。而且,作为整体社会生活的某个片段,在企业工作的阅历具有独特的价值观教育功能,即主要以在合法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赚取收益为目的。这与自我约束、从内心深处主动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是冲突的:即要围绕金钱而展开竞争,又要他们在这种行为中学会自觉地考虑到他人的利益。

对于这一观点,可以这样表述:在进入企业工作之前,作为大社会中的经济行动者就已经是成熟的理性个体,其价值观与道德观念难以在企业中得到重塑。企业所推行与灌输的维护企业秩序所必须的一套东西(例如,即使在缺乏利益激励的情况下仍然忠于企业,自觉地为企业服务),只不过被视为一种除工作之外的新游戏,每个人都要借助于现有环境与可用手段,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策略,并假装扮演企业所要求的角色。要求自觉为企业服务的文化规则并不能侵入每个人真实的价值观中,反而被作为一种外在于价值观的、制约着行动策略选择的具体情境而存在。企业成员的社会化过程在企业之外已经完成了,而企业本身又无法创建行之有效的文化对员工进行重塑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如在私有经济范围内,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而正负效应程度不同地增减社会公共利益,并非如传统经济学“经济人”理论所说的,只要有良好的制度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肯定会无意而有效地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因为:根本经济制度与具体经济制度(确切地说是具体经济体制)有紧密的关联,私有制必然从根本上限制良好经济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个人一味地优先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经常会同各类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矛盾与冲突,个人利益的总和不一定等于社会利益的总和与潜在的最大化。

应当指出,从学理上分析,在社会公有经济范围内,良好的制度会使经济活动中的人在增进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合理的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是因为:在良好的制度下,公有经济的基点是为社会或集体谋利益,作为在其中活动的个人及其理性首先要服从社会理性或集体理性,即首先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或集体利益最大化(类似戴维·米勒等所说的“社群”,但这里不谈社会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否则,就会因个人主义而受到利益制约和利益损失;在良好的制度下,已经取得相对最大化的社会利益或集体利益,必然较公平地分配到每个人,从而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7]

制度与社会关系则具有很不一样的意义。在此,对格兰诺维特的观点应予以一定的修正。格兰诺维特对社会关系因素的注意给经济生活的社会学研究指明了一条可能会产生丰硕成果的新路,但他却低估了制度对经济秩序的作用。他这样写道:“用这些制度安排取代信任实际上产生了一种霍布斯情境:在其中,理性的个体将受到相应的刺激,千方百计地逃避这些制度安排;这样,很难想象甚至更为灵巧的欺诈意图不会对日常经济生活造成损害。”[5](P133)的确,经济行动者将理性地采取各种手段以逃避经济制度,但这种“逃避”本身就是制度对经济行动的结构性限制的体现,因为它意味着机会主义行为不能以赤裸裸的形式出现,而不得不借助于委婉的方式来表达。可见,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经济行动者可能的行动路线及行动方式的选择范围,并尽量把实际行动导向与不择手段地谋取个人私利相反的方向,从而为经济生活的有序化提供了基础。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制度与社会关系两类因素构成了关于企业的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五、制度约束和制度违反行为

作为一种正式组织,任何一个企业都必然存在着一套明确并为人公认的制度,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及效率的提高。如果把个人在企业中的工作视为一种游戏的话,企业制度便构成了相应的游戏规则。人们在遵从这些规则的提前下自由行事,从而导致千变万化的结果。企业制度的设计者们总是力图制定出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以敦促企业成员在维护企业秩序的同时促进企业的效率。对企业行动者而言,企业为他提供了一个行动的背景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他受到种种规则的限制,同时又看到企业为自己所提供的种种手段与机会。这样,他可以根据自己个人的目的,在不违反现有规则的条件下理性地选择可用手段及可行的行动路线。因此,从理论上看,作为一种游戏规则,企业中有关的制度约束构成了对经济行动者的情境约束——它既限制了许多可能的行动方向与行动机会,又通过这种限制引导行动者大体上向有利于企业目标的方向前进。有效的企业制度约束可以为行动者提供一种特定的情境:在其中,某些在其他情况下可行、但在企业框架中却不可行的行动策略被行动者自觉地排斥于行动策略的工具箱之外,制度约束本身构成了行动者下意识地承认的当下情境的一部分。

但是,在两种情形下制度对企业行动者的约束会遭到破坏。第一种情形是企业“制度真空”的存在。制度的匮乏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造成经济生活秩序混乱的同时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企业制度真空的存在,实质上意味着对经济行动者的情境约束的丧失。这样,制度的缺位使得企业成员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倾向于实行机会主义的行动策略。在没有有效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企业领导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和企业行为的变异。因此,尽快地建立起对企业经营者有效的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是促进中国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众多反面的证据也证明了制度对当代中国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当有效的企业制度及企业的制度环境存在时,企业的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第二种情形是制度的有效性受到企业行动者的质疑。对于企业整体而言,它的制度的确构成了一套游戏规则,但如果从受制度约束的行动者角度来看,企业制度却构成了一个问题:它到底是游戏本身,还是指挥游戏具体进行的游戏规则?让我们看看这一问题是如何产生的。是否在任何情况下的任何一套企业制度约束都是有效的呢?这一问题与企业的目标和企业的效率紧紧相连。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功能主义色彩命题的回答是:如果存在着企业制度的制定者的话,那制定者将会在企业效率目标的前提下理性地创建出一套有利于实现企业目标的规则来。因此,可以假定,这套规则将会构成企业成员的情境限制,从而诱导他朝着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方向行动。这一回答本身便隐含着一个假设的前提,即制度本身是有效的,它确实被行动者不加反思地视为行动情境的真实组成。但是,如果企业成员本身对游戏规则发出了质疑,并否认其约束力呢?显然,这会造成制度约束的无效,并不再被行动者视为行动情境的当然组成。企业成员由此会脱离制度所诱导他前进的轨道,并开始思索朝其他方向行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在这种思索中,制度不再被视为固定的、不可违反的,而是可以应付抗争的。逃避制度的游戏就此开始了。

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企业制度的制定者必然要运用惩罚性的手段加以制止。在制度约束构成当然的行动情境时,“遭受惩罚”这一事实不会进入企业成员的思考范围之中;当制度本身被质疑而企业成员又确定想违反它并从中获利时,行动者便面临或者不通过违反制度获利或者遭受惩罚的两难选择。但是,有时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这种两难选择并不成立,结果使企业成员在违反制度的同时又免受惩罚成为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行动者根据自己所处的具体环境,可以理智地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1)遵守制度;(2)违反制度,但防止被人发现自己的行为;(3)违反制度,并不回避他人的发觉,但防止遭受惩罚。对企业成员来说,只要策略选择得当,三种对待游戏规则的态度都是同样有效的,都是理性的。可见,如果企业成员已经对制度发出了质疑,也就是说,制度已不再构成行动的当然情境,那么,无论是遵守制度,还是违反制度,事实上都是以制度本身为中心,而以其他标准(个人利益规则、人情规则……)为游戏规则展开了一场新的游戏。这场游戏中,制度不再是行动情境,而是行动目标;不再是游戏规则,而是游戏本身。

六、企业中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经济秩序

在制度真空存在或制度受到质疑时,经济活动者必须找到(或创建)某种相似的功能替代物,才能为自己的经济活动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社会关系网络正是最有可能的替代物之一。为什么在企业及其环境这类较为正式的结构中会出现各种以人际关系纽带为基础的非正式团队呢?对于一个在企业制度框架中活动的理性行动者而言,建立一定的关系网络有助于他个人愿望与利益的实现。尽管在企业中形成的关系网络有时候可能对企业整体产生负作用,但对个人而言却主要具有正面的功能。这样,通过各种途径在企业及其环境中建立起关系网络便成为一种理性的个人选择,其结果是人际关系因素对企业结构的全面渗透。对这一点可以予以具体解释:在企业这种等级制的正式组织产生之后,它也为各种紧密的关系网络、各种非正式组织的产生与延续提供了机会。从企业层面来看,企业中的个人关系可能会减少内部运转和外部协调的成本,也可能会增大成本、降低效率,也就是说,企业整体的理性能否实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就企业成员而言,个人关系却起着削减成本、增大收益的作用,无论如何,它都充分体现了个人层面的理性。可以说,企业提供了一个合适的互动场所,在“利益”与“理性”这两种动力机制的驱动下,个人之间的互动更为紧密,由此形成了与企业正式组织与制度不断发生联系(或是对抗,或是消解,或是促进)的关系网络结构。

社会关系与制度违反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关系或是构成了制度违反行为的动因,或是直接为制度违反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关系起着再造个人行为的作用:企业成员把有关的制度、规则及自己可利用的社会关系资源都纳入自己思考的范围之中,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策略选择。并且,这种策略选择的最终结果又进一步加强与延续了现有的情境框架:制度、规则(不论它们是否真得到履行)以及社会关系结构。在此,结构二重性展现了:企业结构(它所包含着的规则、制度、社会关系……)同时作为理性行动者行动的中介与结果而存在。正是在这种理性个人与企业结构的互动中,社会关系遮蔽下的制度违反行为反复发生、不断再造,最终产生了一种可以明确预见的、稳定的理性选择构造。这种构造(或称个人理性选择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代表着“秩序”,一种不同于企业书面制度所规定的秩序。对于企业本身而言,这种构造是非理性的,是破坏效率、破坏秩序的;但对具体的企业成员而言,它才是真正的秩序,它代表着有条不紊、常规化以及对个人有价值的东西——以各种形式出现的利益。

可见,制度与社会关系之间的互动最终并不必然带来整体层面的理性与秩序,而只能产生个人层面的理性与秩序。这的确令人惊讶。格兰诺维特也警惕到以下可能产生的危险:尽管社会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构成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但它也可能反过来为大规模的违法乱纪和冲突提供机会和手段。[5](P154)不过,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正如上面所说的,整体层面的混乱可能意味着个人层面(或关系网络群体层面)的理性与秩序。对企业而言,社会关系可能破坏与侵蚀按书面规定而产生的整体的“理性秩序”;但对个人与小团体而言,社会关系却使得各种行动及其后果可以明确预见、精确计算,从而大大增加了行动选择的有序化与理性化程度。可见,社会关系总与秩序有关,总能给生活带来秩序,但这种秩序对于不同层面(整体与部分、社会与小团体)来说却具有不同含义。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格兰诺维特的命题改为:社会关系在很多时候可以给经济生活带来秩序,而在其他时候则可为它所渗透于其中的小团体带来稳定与安全。

当然,最好的情况是小团体的利益、秩序与它所处于其中的更大社会环境的利益、秩序具有一致性,这时候无论是从哪个层面来看,社会关系总能带来秩序。如果小团体与较大的社会环境不一致、甚至相冲突,那么,对小团体来说意味着秩序的社会关系,对较大的社会背景则意味着秩序的破坏。非正式经济(地下经济)就是一例。非正式经济之所以能存在与延续,是因为社会关系构成了它最重要的组织机制——社会关系既维持了内部的紧密协作,又有效地共同抵制了外部法律的制约。对非正式经济活动的从事者来说,社会关系保证了非正式经济在经济领域中的秩序,尽管非正式经济本身会破坏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对规则的违反行为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

结果与讨论

至此,可以对本文作一个总结。上面的论述意味着提出了对企业展开新经济社会学研究的一种可能的视角(当然,它绝对不是唯一的视角):从社会行动的角度出发,借助于理性选择的方法框架对企业生活中的各类经济因素与社会因素(道德、制度、社会关系等)进行分析。也就是说,理性选择基础上的经济行动仍是关于企业的新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这预示了由各种不同知识传统及学科体系所构成的社会科学所具有的普遍意义。格兰诺维特关于社会关系网络对经济生活重要性的论断,仅仅意味着社会关系因素在个人理性选择的策略工具箱中的特殊意义——它为抱有特定目的的行动者提供了除正式制度之外的可适用手段。在对经济生活的分析中把社会性变量——如社会关系因素——包括进去,这并不意味着对经济学理性选择方法的摒弃,而仅仅是使只包括少数几个经济变量的经济学模型在社会学研究的补充下充实起来。

由此可以得到这样一个推论:在对经济生活的研究中新经济社会学与经济学的结合是完全可能的。新经济社会学对经济学可以起到有益的修正与补充作用,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新经济社会学可以加深对各种不同的“理性”的理解。它可以揭示,除了狭隘自私的“经济理性”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各种“社会理性”和群体理性。新经济社会学研究甚至还可以揭示“理性”本身的社会根源。事实上,除了经济利益之外,其他有“价值”的事物——如权力、声望等——也可以成为个人经济行动的目标与出发点,从而限定着理性本身。正如格兰诺维特所提出的:“如果我们注意到这种行为的主旨不仅在于经济目标,而且也在于交往、赞许、身份和权力时,这种行为的理性或工具性的特点,就更易于为人察觉。经济学家很少将这些目标视为理性的,……这种看待问题的方式就导致经济学家专门分析仅仅由‘利益’所驱动的行为,并且假设其它动机是在与此分离的情况下在无理性的领域中发生的。”[5]或许,新经济社会学研究对经济领域的介入,其最大贡献就在于表明:用狭隘的理性概念来分析经济问题,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对经济生活的正确理解。

第二,新经济社会学视野中的经济行动者仍然是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主体,但在他作出选择之时,纳入理性思考范围的因素除了经济变量之外,还包括其他社会性变量。理性选择是在具体的现实情境而不是抽象经济学模型中的简化背景下作出的。宽泛意义上的理性选择与社会学的行动理论是不矛盾的,这样的理性选择是一种适用于所有关于人的科学的有效分析方法。只要充分考虑到情境的制约以及行动者对当下情境的理性反应,那么绝大多数行动都能用理性选择的方法加以解释。

经济生活的参与者本质上是一个社会行动者,其特殊性仅在于他是处于经济框架内的行动者。对于这个行动者来说,目的及与之相关的手段、规则、可利用的资源等构成了行动选择的情境,这一情境制约和引导着行动者,成为理性考虑的隐含前提,最终决定着行动者的行动方式与行动选择。然而,这种选择本身是人的社会性行动,不可能脱离社会的限定。理性选择主体所具有的目的、动机是由社会现实及社会化方式所赋予的,手段、规则、可利用资源等也是处于经济体系内的社会体系内的社会因素。在这种社会情境限定下的以理性选择为基础的经济行动,仍然将呈现社会性的特征。可见,只有把理性选择方法与社会学的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富有成效地把握现实的经济生活。

收稿日期:200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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