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及法律行为_法律论文

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及法律行为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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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十分突出:随意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劳动无报酬、节假日加班不加钱、合同条款不平等、不上“三险”、劳动安全无保障、工伤被抛弃、随意搜查身体监视居所……被逼无奈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集体上访、自杀威胁以致杀掉黑心老板的严重事件频频发生。劳动者权益被侵犯问题,已经尖锐化为引发不稳定的社会问题。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劳务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等。但我国劳动法的一些规定不够严谨,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监管不到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措施不力,才是真正的源头所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立法、执法、司法大有可为,责无旁贷。

法律不完善

1994年7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对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劳动法中的许多规范已很难适应当前的需要。

劳动者的地位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对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一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方针体现得不够突出,劳动者明显地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有力保护;对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惩处规定不够有力,劳动监察工作显得软弱。这就使用人单位把劳动法看做可遵守可不予遵守的规范,大大地影响了劳动法作为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也致使许多职工有失落感。

劳动法的位阶低。关怀认为,劳动法关乎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世界各国都受到高度重视,有的国家甚至把它推崇为“第二宪法”。而在我国,如此重要的法律没有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没有在通过之前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这也影响了它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劳动法存在不少缺漏,操作性不强。提到此,关怀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专家黎建飞就数落个没完: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难以实施和操作。例如,对于促进就业、工资的调控、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等等都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对集体合同这样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重要法律制度,仅仅笼统地规定了三条,还模糊地提出“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由于用了“可以”两字,使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很大影响;又如,缺少对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关系的规范,使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产生了不少问题;还有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既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中有两项用了“严重违反”、“严重失职”,但何为“严重”没做规定,对劳动者的不利不言自明。劳动法规定了就业平等的原则,但相关的法律责任、救济方式、劳动者的补救等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当然就不可能令人满意。

工伤认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黎建飞认为,全世界每分钟至少有4个劳动者受伤,其受伤后能否认定为工伤对维护其权益至关重要,世界各国对此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劳动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工伤认定主要凭据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它规定将十种负伤、致残或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同时也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工伤范围,其中的“蓄意违章”就在实践中多次引起认定上的麻烦,成了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重要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不完善。北京市高级法院民庭庭长张柳青等专家都认为,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设立和运作的规定都存在着缺陷。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劳动局代表组成,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劳动部门“独裁”;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提请仲裁期限为六十日,而劳动者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对企业仍存幻想,再加上有些劳动仲裁机构因与当地企业的密切关系,对劳动者尤其是外来工的仲裁申请久拖不决,六十天的期限稍纵即逝。由于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就无法行使起诉权,法律也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这就造成本是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而设置的劳动仲裁,却成了某些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武器。对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还可以起诉,这也造成劳动仲裁法律效力比较差,加大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成本。

劳动法调整范围过窄。北京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左祥琦认为,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是劳动者,但劳动法只调整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这就使得事业单位中具有干部身份的劳动者及公务员产生了劳动争议无法可依。另外,劳动法只受理开除、除名、辞退这三种因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而八十年代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奖惩条例中还包含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几种行政处分。劳动者如果对这几种处分不服,或对职称评定不服,就无处伸冤。

配套法规不健全。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欠缺,许多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如劳动法规定的诸多权利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法来具体实现。由于迄今还没有社会保障法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法规关于劳动者劳动、生活保障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际,劳动部就提出了拟相继颁布十部配套法律的计划: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技能开发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但迄今为止上述法律一部也未出台。

规章政策互相冲突。由于劳动法律不配套,为了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各级劳动部门不得不颁布大量的规章、政策,以弥补劳动法的不足。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庞杂无章,且效力不够,某些规章还存在与劳动法冲突或互相矛盾之处。因此造成了执行、司法中的一些混乱。

法律如何完善

完善与修订劳动法已成为广大劳动者的热切希望。据悉,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就有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劳动法的议案和提案。那么,劳动法如何完善?黎建飞认为,有三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已有的规定需要具体化,二是缺少的规定需要完善,三是已在实践中导致不良后果的规定需要修改。

完善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增加能够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制性规定,增加法律制裁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的措施。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建议,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增加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明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完善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对违约赔偿作出必要限制和规范,增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法律责任;要增加规定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收取就业保证金、拖欠克扣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要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

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或制定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专家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完全脱离行政机关,建立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机构;用类似于仲裁法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或者将劳动争议列为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立即生效。允许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履行仲裁职责时享有起诉权。

设立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张柳青认为,传统上,劳动法属民法范畴,而从实际情况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听命服从状态,在劳动争议中又往往处于被动抗辩状态,其弱势特点尤为明显。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是一种兼有民事和行政管理特点的特殊法律关系,应受独立的劳动法规范调整,同时受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协调机制所制约。处理劳动争议应设立独立体现国家、劳方和雇主三方原则的审理程序和方式。无独有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全兴、北京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主任姜俊禄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

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历年来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编纂,并尽快出台配套的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切实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据悉,目前,劳动合同法的草案正在有关部门广泛地进行讨论、修改和征求意见,该法将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中出现的各类具体问题。

加强法律的实施

保护劳动者权益,当前和今后的关键还是加强法律的实施。黎建飞说,这种加强应当是多方面的。

劳动者固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并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谁敢和老板抗衡?因此,有关部门的行动更加重要。这其中,政府的作用 尤为关键。

加强行政监管。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肩负着劳动法规政策的检查监督职能,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神”。他们应专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严惩不贷。而且,“监管应该是自始至终的,从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交纳到工资的发放,都应该在掌握之中。”中国人民大学劳工人事学院杨体仁教授称。可喜的是,目前,政府也在逐步确立自己的监管者角色。如贵州省规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要按工程合同总价的1%缴纳工资保证金,并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一旦发生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首先启用工资保证金来兑现民工工资;深圳已在全国率先建立和完善了欠薪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欠薪予以垫付。

加大执法力度。黎建飞认为,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时,违法者肯定会选择后者,某种意义上说是鼓励了犯罪。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非法搜查行为的,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可直到现在,我们没看到法律追究此类案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我们看到的是,简单的道歉和赔款不足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受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该坚持平等对待、保护弱者原则,对弱势群体采取缓交、减免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法律援助措施,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财产保全等工作,解决劳动者举证难、企业非法转移财产的问题。依法快审快结,及时化解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保障。

动员并发挥非政府组织如工会、妇联、行业商会、新闻媒体的作用。北京市二中院民一庭庭长唐柏树认为,我国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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