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收入再分配的突出矛盾与调解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矛盾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有关改革举措有力地支持了其他一系列制度的深化改革。当然,当前分配领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还比较严重,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按照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合理调节,化解矛盾。鉴于本人以往多篇文章已经论及分配领域的问题,因此,本文仅就再分配领域的突出矛盾、深层次原因及调解要点进行粗浅分析。
一、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再分配领域忽略公平,矛盾突出
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指以政府为分配主体而进行的二次分配,它是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宏观调节。其主要职能及重大目标就是合理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要求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调节过大差距,使收入差距保持在有利于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限度内。
我国再分配的具体操作过程就是通过税收制度如累进所得税制来调整过高收入;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补贴低收入阶层,帮扶贫困人口;通过公共投入来为全体公民的生存、发展提供各种必须的公共产品及服务。
当前我国社会收入再分配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再分配政策目的与效果一定程度的背离。按照社会收入再分配的主要职能、任务和目的,再分配应以公平为主。但在我国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实际操作中,忽略公平的现象还十分严重。主要表现是任由初次分配领域形成的收入差距继续拉大,不仅没有通过其系列政策手段合理调节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收入差距,反而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不仅不能弥补收入分配机制中的已有缺陷,反而进一步加大各种不合理因素,使收入分配政策更加倾向于富有阶层,歧视低收入群体。具体地说,再分配忽略公平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使各经济主体承担不同改革成本
任何一个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都要支付一定的成本。而支付成本应本着公平原则,即让各社会主体在同等受益条件下,承担相同的改革成本。改革成本的支付过程大多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来实现的。如借助税收调节和转移支付的手段,对受益方征税或提高税率;对受损方减免税或给以补贴;对获利少、条件差、相对贫困的部门和地区加大投入,特别扶持,实施社会保障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虽然采取了一些配套措施对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不断进行调整,尽量体现公平。但是,公平措施的覆盖范围、执行力度和时机把握还远远跟不上改革发展的需要,使各社会主体承担不同改革成本,出现了大量的不公平现象,迅速拉大了收入差距。
如企业改革、结构调整就利在国家,功在少部分政府官员和管理阶层,而广大企业员工尤其是在改革中下岗失业的员工却成为改革成本的主要支付者。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改革以来,数千万人员下岗分流,他们当中相当部分未能迅速实现再就业,其中的绝大多数即刻进入了低收入群体。据统计,全国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从1998年至2002年上半年持续下降,分别为50%、42%、36%、30%、9.1%。2003年,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再就业率有所回升,在1038万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全国下岗失业人员中,共有440万人实现了再就业,但再就业率仍未达到50%。2004年的就业情况与2003年大致持平。
又如开发区建设,圈占土地为地方政府、部分企业及其经营者带来了滚滚财源和发展机遇,却使对所征土地拥有使用权且以其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农村、城郊居民面临生存危机,虽有微薄补偿,然而杯水车薪,难解困境。“据有关部门统计,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一些市、县、区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一半,有的作为预算外收入甚至超过同级同期的财政收入。浙江省一项调查表明,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二至三成,企业占四至五成,村级组织占近三成,农民仅占5%至10%。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1]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强调严格征地管理,要求必须按照规定补偿失地农民,这种情况虽有好转,但却无法弥补过去多年来已给失地农民造成的损失。另有物价、教育、住房、医保等等重大制度的改革,都是有人得到有人失去,有人高兴有人愁,表现出极大的不公平。
特别令人担忧的是,为改革支付成本最高的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是那些在改革中利益受损最大、失去最多的人们,如一般的工人、农民等。而为改革支付成本最低的往往是社会上的强者,是那些在改革中获得利益最多的人们,如单位领导、机关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和知识技术阶层等等。如此一来,差距凸现,贫富不均的现象也日趋严重。
(二)使各市场主体居于不同的竞争起点
因机会不均而产生的非正常收入差别也是拉大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各经济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战略决策背景下和市场经济竞争中位于不同起跑线,享有不同的发展机遇,便决定了各经济主体的不同收入水准。再分配政策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致使机会不均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在我国,城乡差距原本就存在。而再分配政策却始终处于无作为状态,任由机会不均继续加剧,城乡差别不断拉大。如城乡居民在占用资源、接受教育培训、掌握信息、更新技术等方面就处于完全不同的环境、条件和起点,因此而形成的综合素质及生存、竞争实力自然大不一样,收入差距拉大是必然的。
仅以教育为例,城市义务教育因经费有保障,轻而易举实现了“达标”。而农村义务教育却普遍出现要么由于经费紧缺而根本无法普及,文盲、半文盲继续存在或有所增加;要么实行多项收费,不断加重村民负担的尴尬局面。而无论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农民都是直接的利益受损者,都会面临一系列新的机会不均。高等教育更是如此,“根据上海市教委公布的最新统计结果,上海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指高校在校生总数与相应年龄段18至22岁人口的比例)达到55%,远远高于全国平均19%的水平”。[2]北京适龄青年毛入学率也早已突破30%。而一些贫穷落后地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时至今日,才勉强达到大众教育目标15%的最低限。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位于同一分数段的考生,仅仅由于其居住地的不同,有的上了清华、北大等一流重点院校,有的却连一般高校都进不了。仅此接受高等教育的机遇不同,机会不等,便决定了人们今后大相径庭的生存条件及命运。其他各个领域原有的行业性质、工作环境及条件都普遍存在种种差异,机会不均使各市场主体始终居于不同的起跑线,难以求得公平的竞争机会。
(三)使各利益主体享受不同的政策倾斜
一般而言,再分配体现公平。在再分配政策前,照理说,应给人们提供平等的待遇。但是在我国的再分配实践过程中,各种政策的实施似乎都在有意无意之间划定了自己特定的倾斜方向和覆盖范围,使各利益主体享受着不同的政策倾斜及福利待遇。众所周知,我国的各种经济特区、开发区就仅靠财税政策的宽松和优惠便实现了最初的崛起,为其所在地居民带来了无限的发展机遇和丰厚的个人收入;政府对城市强劲的公共投入也让市区居民在衣食住行、通讯、旅游等方面得到了诸多便利,在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医疗卫生、环保等方面首先领略了现代化气息,生活质量大大提高;而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和城镇居民所享受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也尽显优越,得以率先解决温饱,进入小康。
如原来执行的福利分房制度就使人们的收入差距大大拉开,一些条件好的单位不断建房,给职工调房,尤其是给部分领导换房若干次,直至一套住房市面价值在百万以上;而一些企业却连最基本的筒子楼住房都不能提供,员工住房资产价值仅数万元、数千元甚至部分人根本就没有住房资产。近年来终止了福利分房,又有部分财力雄厚的单位以集资建房的名义二次分配住房,还有个别人利用特权购得专为低收入人口安排的经济房,通过这些房产获得的额外收入是一个普通员工一辈子积蓄都难以达到的。医疗保障制度也是一样,同样都是公民,却享受着各种差别极大的医疗福利保障。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员工有固定的门诊包干费用,大病重病住院治疗的大部分医疗费用都能报销;效益好的企业,除报销大部分医疗费用外,还能领取一定的生活补助;而部分效益差的企业,只能支付少部分医疗费用,很多时候还不能及时兑现;广大农村的农民则基本上处于完全自保状态,生老病死无任何稳定的保障。不同的医疗保障,使得人们在一旦患病尤其是大病重病时,便会立刻表现出不同的抗风险、抗疾病能力,直接导致贫富差别的出现。享受较好的医疗保障条件的人们能够迅速度过难关,恢复正常生活。而缺乏医疗保障条件或条件较差的个人或家庭即刻就会陷入困境,一蹶难振。
其他许多政策的执行,也有类似的效果,可见再分配政策中的不合理、不公平已经达到相当突出的程度。在实行不同的政策倾斜前提下,各利益主体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开。
二、导致我国再分配忽略公平的深层次原因
再分配本应起到调节收入,缩小差距的作用,我国的再分配却没有实现其应有职能,反而继续拉大了收入差距,主要源于以下深层次的原因:
(一)新中国成立后发展战略的选择带有明显的重工抑农倾向
我国作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为低下的传统农业大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同样面临着发展战略的选择,这一选择必然要影响和决定国家利益分配格局,并从根本上确立各个方面在分配与再分配中的地位。
1.发展战略的抉择和初始实践迅速拉开了城乡差距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迅速改变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我国进行了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抉择。在财力匮乏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要建立初步的工业化体系,我们只能采取剥夺农业的方式,长期运用剪刀差,低价收购农产品,来积累资金、集中财力扶持工业。同时还采取了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农民迁入城市,形成并长期保持着城市和农村这两个严密分割的经济系统。当然,这种方式及其初始实践的负面效应就是人为的形成并强化了重工抑农倾向,形成了非常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迅速拉开了城乡差距。改革开放以前,即使是在普遍认同我国较高的均等化程度的情况下,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也是偏大的。“据世界银行的计算,1979年中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率是2.5,比亚洲其他低收入国家平均约为1.5的比率要高,也稍大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约为2.2的比率。尤其是消费品的供给制分配方式基本上排除了农民的参与分配权,导致了更大的实际收入差距。”[3]这说明新中国从一开始,就存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分配不公平的现象。
2.发展战略的调整滞后和新战略的特别倾向加剧了发展的不平衡
在工业化的初始阶段,以农业支持工业,为城市工业提供积累,不失为贫穷落后国家加速发展的良方益策。关键在于这种优先发展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作出及时的相应调整。在工业化体系已经建立,工业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就要调整倾斜方向,反哺农业,扶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我国现在已处在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工业基础已经建立,完全有能力反哺农业,支持农村。但是,由于发展战略调整滞后,重工抑农的政策长期持续,致使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城市固有的强大辐射作用和已有的种种优越条件,“目前,农村从城市不但反哺不足,反而仍处于资金净流出的地位,每年各种途径净流出资金几千亿元,继续向城市输血。”另在“城镇发展中,低价征用农村土地,改革开放后20多年,通过廉价占用土地资源途径,剥夺农民资金进入城市,每年达几千亿元。2001年,各级城镇政府从土地一级市场获得收入1318亿元,企业从土地二级市场获得收入高达7178亿元,从征用土地剥夺农民的资金远远超过过去的价格剪刀差。”[4]当前我国城乡名义差距为3:1,实际差距已是5:1或是6:1。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划定特区,择优率先发展的新战略也迅速拉开了地区差距,形成了东中西三大地区,其发展势头大相径庭。即使是发达地区之间或者内部,也都在国家发展战略及其倾斜方向的作用下形成并局部加剧了发展的不平衡。
(二)改革开放的政策安排进一步强化了再分配政策的已有偏好
改革开放实现了我国经济的迅速腾飞,但是也在某些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再分配政策的不公平倾向。
1.财税制度改革相对加重了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财税制度本来是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的有力杠杆。因“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的。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政府通过这两个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的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通俗地说,起的是“抽肥补瘦”的作用。”[5]但是我国财税制度的改革,没有很好地发挥这种调节作用,还在某些方面扩大了差距,加重了低收入人群的负担。具体地说,财税制度改革的主要缺陷:一是高收入群体税收贡献不大,中低收入群体反而成为缴税的主力军,通过税收抽肥补瘦的调节目的没有达到。二是农民税费负担沉重,其人均税负超过城市居民。2002年以前,农民缴费项目繁多,负担过重。“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铺开,政府在农村收入形式的变化,即从以收费为主转为以收税为主,然而,政府征收的税费在很多地方却是年年增长,且增幅大大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6]温家宝总理在今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提出,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但愿这一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利好消息能尽快成为现实。三是在向贫穷落后地区进行转移支付、提供公共服务时,政府严重缺位,把本应强化的职责推给了弱势群体,如广大农村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防疫及其它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以上种种说明,改革开放以来,财税制度改革确实在很多方面相对加重了广大低收入群体的负担。
2.再分配制度改革的长期滞后强化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初次分配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体现效率优先;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初次分配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城乡居民的收入机会增多,收入种类增加,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尽管由于各种原因,尤其如垄断、腐败、经济犯罪等非正常原因,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使初次分配亦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因充分调动了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极大的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初次分配强烈的正面激励作用相当明显,基本实现了预定的政策目标。
可是,相对于初次分配领域的果断改革及其成果,再分配制度的改革却长期滞后,不仅未实现调节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初次分配领域既有的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首先,福利补贴制度就完全忽略了对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的关爱。改革开放以来,福利补贴在由暗补改为明补的同时,项目不断增加,标准不断提高。但是,能够享受的人群却是严格划定的有着相对稳定收入的群体,如城镇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至于各级领导干部才能享受的多种职务消费就更是人为的扩大了收入差距。其次,用于救助和扶持贫困人口及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又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资金缺口很大,致使低收入群体日趋庞大,返贫现象也不断出现。再次,对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长期短缺,使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长期得不到应有改善,乡村人口的素质难以提高,让他们一开始就输在了市场竞争的起跑线上。
(三)对效率的特别强调导致了对公平的严重忽略
1.理论上对效率的过分偏重导致了指导思想上的忽略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先是思想界,后是政府,都推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指导思想,它是针对大锅饭平均主义带来效率低下这一传统体制的弊端,旨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用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办法,促进效率提高和经济发展。”[7]应该说,这一指导思想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使我们在理论上对效率过分强调而导致了对这一指导思想的理解出现偏差。一则几十年极左盛行及随之而来的强力纠偏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矫枉过正,使人们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一致倾向了前者;二则国家长期的贫穷落后及急于改变面貌、实现繁荣富强的迫切愿望,又让人们将注意力高度集中到效率而忽略了公平;特别是经济建设中心的确立、发展生产力根本任务的提出及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强调,更促使人们将思考重点转向了效率。因此,尽管指导思想已内在规定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辩证关系,然而人们却往往在片面强调效率的优先地位时,基本上放弃了对公平的兼顾,一开始就出现了对指导思想的片面理解,兼顾公平在更多的情况下被曲解为放弃公平。
2.实践中对效率的片面追求造成了居民收入差距的迅速扩大
理论认识上的偏差必然带来实践中的极端行为。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人们集中精力搞生产,围绕中心抓经济,在政府的奋斗目标和人们的工作计划里,效率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各种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纷纷出台。效率优先,使国家地位上升,繁荣富强;效率优先,使人们得到了实惠,享受了巨大的物质文明;效率优先,迅速提高了人们的总体收入水平,使全国提前进入小康。然而,由于实践中对效率的片面追求及对公平的忽略和排斥,政府调节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再分配功能要么缺失,要么错位,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贫困人口的救助未同步进行,一些非正常收入未及时调节,在社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低收入群体形成,贫富悬殊且加速分化,各种利益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凸现。
(四)各种既得利益集团的坚持和抵制,不断放大了再分配政策的调整难度
1.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势坚持使各种不合理再分配政策得以持续执行
其实,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再分配功能缺失,不公平现象普遍存在等收入分配领域的消极因素,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也引起了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注。但是,多少年过去了,许多不合理的再分配政策终而难止,一直得以持续执行,这与既得利益集团的强势坚持是分不开的。既得利益集团是各种不合理、不公平政策的直接受惠者,其成员大多属拥有一定权势,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中高阶层。出于对利益的本能驱动,既得利益集团决不会轻易放弃这种不需任何付出便能得到的名正言顺的国家分配,尤其是当这种分配优势不仅能给它们带来物质上的当期享受,更标志着一定的地位和权势,能为之获得源源不断的后续利益时。因此,现行再分配政策即便已经暴露出种种不科学、不合理,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它仍然拥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具有自己热衷的追随者和强大的支持力量,仍然能够持续执行。
2.既得利益集团的全力抵制使现行再分配政策及倾斜方向难以调整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初次分配领域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基尼系数已经达到或超过国际警戒线。加上再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各种经济利益矛盾激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凸现,引起了人们的强烈不满和社会各界的尖锐批评,要求改革调整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中央也下定决心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将合理调节收入差距,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努力创设和谐社会列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但是,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全力抵制,改革调整,真是谈何容易。如现行福利制度对全体国民的普遍惠及、税收制度抽肥补瘦功能的基本到位、政府保障职能的切实履行、公共投入的有效扩张及有侧重的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一些过时的不合理分配制度的及时废止等等,这些本应尽快进行的改革和调整都会被既得利益集团以种种堂而皇之的所谓正当理由加以阻挠,要么使改革政策胎死腹中或中途夭折,要么使再分配的调整方向改变或走样。面对这股强大的阻力,再分配政策及其倾斜方向的调整极为艰难。
三、充分发挥再分配的公平作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因本人在《析我国社会收入再分配忽略公平之原因及其矛盾化解》[8]一文中已经论述了我国再分配制度调整改革的具体对策措施,故而,在此主要针对再分配领域的突出矛盾及其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并粗略地提出充分发挥再分配政策的公平职能及确保其正确倾斜方向所必须注意的几个调整要点:
(一)明确再分配目的,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再分配的目的就是体现和突出公平。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再分配,更要将实现公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主要目标。我们极有必要对前一段再分配制度的改革进行重新审视。在今后的再分配制度改革中,政府必须坚持市场化和公益化的有机结合,要突出公平、和谐的主要目标,有效防止收入差距的一味扩大,坚决杜绝出现两极分化。要保证效率,更要注重公平;要奔富裕小康,更要驱除贫穷落后;要为强势群体搭建充分施展才能的舞台,也要为弱势群体创造得以生存发展的机会。具体地说,财税制度改革要加大力度,政府财政要保障必要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公益活动的开展,要为全社会提供各种必须的较为公平的公益服务。如医疗卫生制度改革要纠正前一阶段过于强调市场化而削弱公益化的倾向,应努力创造条件,使全体公民能逐渐免费享有最基本的医疗卫生防疫服务;住房制度改革要注意福利分房制度和住房货币补贴制度的衔接,并尽量首先满足低收入群体对经济适用房的有效需求,以避免过分拉大住房差别;教育制度改革要保证义务教育的真正实现,杜绝新文盲的产生,并有效扶贫助学,使每一个考上大学的孩子顺利入学等等;税收制度改革则要努力实现调节收入,缩小差距的功能,要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收力度,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免除弱势群体及贫困人口的各种税赋。个人收入所得税除尽快提高起征点以外,还需根据供养人口等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税负。总之,通过再分配政策的系列调控,要充分体现公平,努力营造和谐,在不断提高居民总体收入水平的同时,将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人们能够普遍认同的合理区间内。
(二)突出再分配重点,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效扶持弱势群体
再分配的重点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效扶持弱势群体。因再分配的公平职能是通过适当的抽肥补瘦途经来实现的。抽肥固然不易,可相对于我国嗷嗷待哺的广大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补瘦则更难。发展严重滞后的农村经济,迅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庞大的待业人群和过低的就业率,日益扩大的社会保障覆盖面和保障资金的严重短缺等等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使我国面临异常艰难的局面。要在现有条件下实现相对公平,政府的首要任务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各级政府都要千方百计创新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时救助贫困人口,有效扶持低收入群体,努力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三)攻克再分配难点,有效支持农村建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农“问题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大症结,也是充分发挥再分配公平职能必须攻克的第一难点。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切问题,收入分配的诸多矛盾,可说无一不与此相关联。我国最典型的收入差距就是巨大的城乡差距,我国再分配领域的最大不公平就是对广大农村及其居民经济利益上的种种忽略。政府必须下大决心,重视“三农“问题,不断扩大对农村的公共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另外,在农村剩余劳力向外转移过程中,政府必须认真履行指导、管理和培训职能,真正实现对农民的有效扶持和救助,努力缩小我国收入差距,缓解经济利益矛盾,创设和谐社会。
总之,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定要将再分配的公平职能放到异常重要的位置,我国经济社会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也要求我们努力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科学化解各种经济利益矛盾。政府已经意识到再分配政策的已有弊端,也意识到产生这些弊端的深层次原因,相信政府一定会在新一轮的改革调整中,迅速纠正偏差,校正方向,使再分配政策真正发挥公平职能,为创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标签:收入差距论文; 收入分配改革论文; 社会公平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经济论文; 初次分配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