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纪论文,史上论文,里程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2月27日,党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党纪和党纪处分的重要法规。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这个重要法规,对于查处党内违纪案件,严肃党的纪律,推进党的廉政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党的历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纲、党章,都对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作出过明确规定。但是,《条例》制定发布以前,在我们党内还没有一部全面系统阐述党章对纪律处分规定的法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十余年间,在党纪处分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遵循,处理案件往往凭个人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纪律处分的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很不利于维护党纪的严肃性。所以,的确需要有一个对于哪些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党纪责任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统一执纪水准,防止党纪处理工作中的随意性。党的十三大到《条例》发布前,中央纪委先后发布了4个单项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对教育广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同时受文件体例的限制,对党纪和党纪处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原则和具体运用规则等不可能作出详尽规定。有鉴于此,《条例》就在历时9年,15易其稿后,应运而生了。《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全面规范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的重要法规,它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到科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条例》的发布实施在党的纪律建设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台党的建设实践制定出来的,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1)鲜明的时代性。我们这个时代的鲜明特征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条例》鲜明地体现了这一时代特征。它用很大篇幅,对坚持和维护党的工作中心,即经济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八章经济类错误共44条,全面规范经济行为,第九章失职类错误有14条,其中直接涉及到经济方面的有6条,可见比重之大。四项基本原则是党的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之一,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坚持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是党的政治纪律,在这方面,《条例)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第六章政治类错误共12条,有19个地方规定开除党籍,其中13个地方规定只触犯一档,便开除党籍。如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规定:对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筹划者、组织者;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对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等,都非常坚决。《条例》对坚持和维护改革开放的规定也是非常明确的《条例》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走私,规定要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在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与证券从业人员等互相串通,根据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地买卖股票、办理过户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等。(2)完整的系统性。主要体现在:①、《条例》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包括不少新出现的违纪行为,例如《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分别对吸毒贩毒、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党纪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②、对过去发布的单项党纪处分规定加以集中、修订、充实,使之系统。例如《关于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参加动乱、反革命暴乱活动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共有25条,《条例》经过集中、修订、充实.写进了7条。又如《对参与嫖娼、卖淫活动的共产党员及有关责任者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共有6条。《条例》经过集中、修订、充实,写进了3条。③、结构系统化。《条例》分三篇,总则、分则、附则,内容涉及纪律和纪律处分的各个方面,有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对违犯政纪的党员追究责任的规定,情节、数额的规定,有对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处分前死亡的处理等等。《条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范和惩处党内违纪行为的基本依据,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一经发布,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要严格执行《条例》,处理党内违纪案件不得畸轻畸重,也不得搞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都必须遵守《条例》。《条例》所要制裁的,也就是要遵守的,两个方面都要做好,否则就要受到党纪的制裁。《条例》的严肃性就体现在这里。在具体的条款规定上,也体现了《条例》的严肃性。例如1988年5月23日发布的《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共18条,没有一条规定开除党籍,而《条例》在第九章失职类错误中,就有7条规定开除党籍。另外,《条例》第六十五条继续保留了原单项规定中关于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接受对方财物,应当给予该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规定;第九十三条继续保留了对党员干部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规定。所有这些都说明,《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的原则。(3)严密的科学性。《条例》源于党纪建设实践,又高于党纪建设实践,既从党纪建设实践中来,又对党纪建设起指导作用。《条例》起草制定的过程,是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探索党纪和党纪处分规律,并加以集中、概括的过程。《条例》是对党纪和党纪处分规律的反映,因而它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从对违纪行为的分类来讲,《条例》采取了按错误性质分类的方法,这种分类方法的优点就在于对违纪行为区分明确,可以避免交叉。再从对具体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来讲,《条例》粗细相宜,既避免了太细、太具体,概括性不强,不利于《条例》的相对稳定,又避免了太粗、太原则,不便掌握,不利执行。
《条例》的发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第一,要认真学习,吃透精神。学习是贯彻执行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学好,熟记,才能贯彻执行好。学习要采取多种形式,例如举办学习班,组织讲座,开展知识竞赛,进行考试测验等。《条例》的起草制定有一个过程,贯彻执行同样有一个过程,要不断学习,熟记,牢牢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增加贯彻执行的自觉性。第二,要严格遵守,规范行为。首先是各级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条例》。《条例》规定不准做的,坚决不做,还要教育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的党员干部遵纪守法,贯彻执行《条例》。要支持纪检机关按照《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党内违纪案件。纪检机关应严格按《条例》办事。把《条例》贯彻好,执行好。第三,要运用《条例》,惩治腐败。要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党内法规意识,摒弃经验主义、主观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错误认识,坚决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要坚持《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包括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惩治腐败,首先要强调治党要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是依据,《条例》是准绳,不能畸轻畸重。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也是“手续完备”的问题,对党员的处理务必采取慎重态度,一要严格把握政策,二是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惩前毙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分的目的,一是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二是为了教育和挽救违反党纪的党员本人。要立足于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第四,要根据《条例》,加强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是加强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整改。对群众的监督尤其要重视,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要认真接待、受理,对涉及到领导干部的问题,要逐个弄清,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要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认为党组织对自己处理不当,可以依照规定程序说明、申诉,经查实确属处理不当,有关党组织和纪检机关应予以纠正。要不断了解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把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