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消费者信息权分析_大众传媒论文

大众传媒消费者信息权分析_大众传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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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大众传媒(mass media)的消费者实质上就是大众传播的受传者(audiences),它主要包括书籍、报刊的读者、电视电影的观众以及广播的听众。

大众传媒消费同一般商品消费既有共同点,也有其自己的特征。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消费主体出于延续和发展自身的需要,有意识的消耗资料的能动行为。消费过程都包含消费者、消费动机和影响消费的主客观因素。然而,大众传媒消费同一般商品消费相比又具有明显差别。首先,大众传媒消费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它不仅是满足消费者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更是消费者追求自我完善和发展的社会性文化需求。其次,消费者的心理因素在大众传媒消费中比在一般性商品消费中具有更大影响力。第三,大众传媒的信息消费具有较大弹性,受市场价格、社会环境以及个人差异因素的影响较为突出。因此消费的后果常常表现为一种“信息差距”,即不同类别的受众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在信息的吸收利用上具有一定的差距,一部分人占有较大量的信息,而另一部分人由于在利用媒介方面处于劣势,从中仅获得少量信息。从本质上来说,信息的消费是以获知信息、对信息的认知和利用为最终目的的。

对大众传媒的信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保障公民信息文化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传者在传播领域是与传播者具有平等尊严和权利的。他们不是被动的信息容器,而是具有主观能动性、有人格尊严的社会公民。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研究信息消费者的权利,依法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二、大众传媒信息消费权利分析

从信息消费者在实际接受信息的形式和内容方面,信息消费权利可分为三项,即信息获知权、信息参与权和消费信息权。

信息获知权:获知权又称知晓权、知情权等,指信息消费者有权按照个人所能选择的方式获取或寻求所希望得到的消息,有权知道他所属政府、社会的情况,以及一切有利于正当活动的信息。

大众获知权容易与个人或政府隐私权相对立。因为在满足大众获知要求的同时,会不可避免地触犯某个人或政府保护隐私的权利。在这个矛盾的解决方法上,通常以是否让社会获益最大为衡量标准。如果媒体将某类事件曝光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则隐私权应让位于获知权。反之,如果媒体曝光的事件只能产生社会负效应,如造成公众恐慌、社会不稳定等,则消费者对这类问题就无获知权可言。

与获知权直接相关的还有信息产品的可认知性。在美国70年代对“知识差距”的研究中,学者们发现,虽然不同的受众都知悉同一事件,但就对该事件了解的深度来看,不同教育背景的受众理解却不同。知识水平较低的受众通常只能了解事件的表层意义,但往往这类受众却是大众传媒所针对的重点对象。比如,报纸上刊登关于医药保健的文章,如果文字并非通俗易懂的话,那往往是有一定医学水平的人获益最多,而最需要增加医学知识的普通受众却往往因为文字深奥或术语太多而无法获取应得到的信息。类似这样的例子就是对大众传媒消费者信息获知权的侵犯。

信息参与权:是基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人格平等权和文化教育权而产生的一种能够充分享受传媒服务,享有表达自由和平等参加信息讨论的权利。

简单地说,大众传播媒介与受传者之间不应是对立的,前者更不应凌驾于公众之上。大众有权利参与到大众传播活动中并利用传媒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意见。

消费信息权:指消费者有权通过大众传媒的广告传播获取信息,有权获得关于广告介绍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时有关的全面、真实、充分的信息的权利。

这是一项重要的信息消费者的权利。这一权利的重要性是由市场经济的弊端和信息矛盾所决定的。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弊端是信息偏在,也称信息不充分,是指在市场主体之间,相关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这些信息并非对称地相互分布在各方之间,而是偏在于其中的一方。信息偏在会增加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这样,对消费者而言,获取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就必须从法律入手,赋予消费者获取信息权,使消费者得到充分的获取信息的机会。

消费者对于大众传播媒介提供的广告信息进行阅读、收听和观看,是大众传媒的广告信息的消费者。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消费者获取真实信息。有效地行使其获取信息权的重要保证。因此,广告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明晰性、真实性和可识别性。

广告与新闻报道相混淆常常是广告可识别性方面的突出问题,为了将广告信息与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大众传媒发布的广告应有广告标记。我国《广告法》第13条就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让消费者辨明为广告。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而应当在发布广告时有广告标准,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此外,消费者利用大众传媒获得文化娱乐等信息的权利也应予以保障。很多传媒广告时间太长、内容太滥,挤占正常节目或版面。这些都是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行为。

三、结束语

大众传媒消费者的权利是公民信息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信息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可以自由地获取、加工、处理、传播、存储和保留信息的权利。在信息化社会,大众传媒对公民的影响非常大。公民的信息权利也与大众传媒信息的获取、使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重视这一权利的研究和立法保护甚为必要。由于公民的信息自由权至关重要,因而在现代国家一般都由宪法对其加以确认,并在各类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我国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而且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出版法》和《新闻法》也将会颁布。相信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会对规范大众传媒活动,保护信息消费者权益,促进大众传播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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