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电子商务的物流方案探讨_电子商务论文

支持电子商务的物流方案探讨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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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2778(2001)05—0045—04

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商业领域所产生的新生事物,是商品流通方式的变动方向。由于利用互联网可以“消除”现实世界的时空差异,让买卖双方“随时随地”地“碰撞”到一起进行商品交易,因而电子商务成为无限商机的摇篮。对于许多传统商业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则是商业竞争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为此,“搬店上网”成为许多批发商、零售商的一种“竞争战略”。然而商家进入互联网开展电子商务,除了那些广告宣传材料、文档式商品和软件商品外,几乎全部有形商品的销售都遇到了物流问题,即要解决把有形商品转移到顾客手上的问题。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的传统商业企业,受到店铺地点和原有物流配送系统能力的限制,也不能满足远距离(或商圈之外)顾客的购买需要。如何解决物流问题,已经受到电子商务领域以及商品流通领域的普遍关注。对于这个问题,本文提出几点意见。

一、正确看待“两个世界”之间的矛盾,从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出发来选择物流组织方案

将电子商务中销售的商品配送到顾客手上,是虚拟世界的电子商务活动在现实世界中的延续。通过电子商务网站向顾客销售商品,是以顾客在现实世界中的空间位置不变或可约定为前提的,顾客在网上向网站企业预定有形商品后,商品需要通过一定的物流系统(即采购或发货、运输、保管、装卸、配送等活动),实现从生产地向消费地的空间转移和时间转移以后,才能最后完成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过程。构建物流系统的原则是改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联系,尤其是通过现实世界的有力配合和合作,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跨时空优势。

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中所遇到的困难,主要是向顾客配送有形货物这一任务在现实世界执行的艰巨性。在现实世界中向顾客配送货物是以交货人与顾客之间客观存在时空差异为背景的,这一客观存在意味着向顾客递交货物首先需要“消除”时空差异,使货物能够与顾客直接接触,方便顾客使用。按照现代市场营销理念,商品的销售者或提供者必须在顾客需要发生之前把商品生产出来而且转移到消费地点,以便在顾客需要发生时能够及时消费有关商品。消除时空差异的任务只能通过商品配送或物流系统来完成。如果没有时空差异这一客观存在,网站商店就不存在向顾客配送商品的困难。像音乐商品、应用软件商品以及文档商品,网站商店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它电子沟通手段,通过“虚拟世界”直接向顾客交货,其便利性来自虚拟世界的“时空差异消失”特征。现实世界存在时空差异,是网站商店向顾客配送商品的困难之源头。现实世界时空差异这一客观存在决定了在向顾客配送货物时不可避免地需要消耗时间、运力、劳动力、物力和资本,因而需要占用多种生产要素或资源,需要投资。在现实世界中消除时空差异的基本途径是建设庞大的、覆盖面广的商品配送网络,包括建立和维持运力、运输基础设施、仓储系统以及安全保障系统,并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中心与各个网点之间的快速信息沟通,任何一个部分、任何一项职能都需要投入必要数量的人力、物力、运力和财力,通过它们的有机整合,形成有效运转的物流系统,来完成商品的运输任务。这种商品运输任务与顾客数量、顾客地理分布以及配送货物的紧迫性有关。如果在网站商店购买商品的顾客数量多、分布面广泛而需要发生的时间相当接近的话,向顾客递交货物的任务将是相当艰巨的,因而物流系统的投资也是相当高的。在网站商店或社会物流系统资源存量有限的场合,物流问题不可避免地构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中向顾客配送货物问题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起因于现实世界客观存在时空差异这一特征或现实与虚拟世界的“时空差异消失”特征之间的冲突。这个冲突的背后是满足顾客需要的资源投入要求与社会资源有限性之间的深层次矛盾。正是这类矛盾的客观存在,促成了日益激烈的现代市场竞争,竞争的焦点在于谁能够比对手更加有效地配置和利用有限资源,满足更多的顾客需要。

利用电子商务能够使企业以最快的速度接触顾客,争取顾客购买自己的商品。但是顾客是否对企业的服务满意,是否愿意再次接受企业的服务,还要看向顾客配送货物的速度和效率。因此,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尤其是网站商店)必须认真对待向顾客配送货物问题,采用切实可行的货物配送与电子商务系统密切配合,让顾客从虚拟世界到现实世界都能够获得满意的服务。

二、是采用自建物流系统的方案还是实行物流“外包”,取决于效率原则

互联网技术为现代企业接触更多的顾客创造了极其方便的条件,又向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即如何向如此之多的顾客有效地配送货物呢?如果要使网站商店对顾客的服务能力和效率高过现实世界的零售商店,关键在于网站商店的商品配送系统——物流系统。

与电子商务协作的物流系统必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①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物流系统显然必须与网站商店实现“在线协作”,一方面及时从网站商店获得送货指令,另一方面迅速向网站商店报告存货情况,以便迅速组织货源;②具有广阔的服务区域。由于进入电子商务的顾客在现实世界中分布范围广泛——这也是网站商店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商品配送的地域范围就可能十分广泛,客观上要求物流系统能够为那些远距离的顾客配送货物;③能承担多重服务功能。如果说电子商务是网站商店通过互联网来接触顾客的话,那么物流系统则是代表网站商店在现实世界中与顾客接触。不少顾客服务难以在虚拟世界里完成,网站商店就要借助物流系统为顾客提供这些服务,以便真正让顾客满意,并能够赢得顾客。物流系统能够代表网站商店向顾客提供的服务包括:顾客使用条件测量或使用系统设计、送货上门、安装调试、退货或更换、维修、配送纪念品与票证、用现金支付货款等。这些特征表明,与网站商店协作的物流系统应当是一个用现代信息技术的物流管理系统。只有能够提供上述服务、具备上述特征的商品配送系统,对发展电子商务才有运行效率可言。这些特征为评价物流系统的运行效率提供了一些有用的依据。

为适应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网站商店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解决物流问题:一是利用自身资本,建设一个为电子商务服务的商品配送系统;一是利用外部资源——例如现有零售企业、邮购企业的商品配送系统。它们也是网站商店建立自己的商品配送系统的两个方案。在这两个商品配送系统方案中,网站商店应当选择的是运行效率较高的方案。

网站商店利用自建物流系统,最大的好处是拥有对物流系统运作过程的有效控制权,借此提升该系统对网站商店服务顾客的专用性。第一,网站商店可以通过内部行政权力控制商品配送活动,而不必就货物配送的佣金问题进行谈判,提高了配送服务效率,减少了交易费用;第二,能够控制或者避免竞争对手对该商品配送系统的利用,保障网站商店对顾客服务的优先地位;第三,该商品配送系统能够与网站商店的营销活动密切配合,从而提高网站商店的市场感召力、竞争力和品牌价值;第四,该商品配送系统还能够为网站商店提供存货管理、市场调研和收取现金货款以及其他多项服务功能。此外,部分网站商店还可以借助自建的物流系统,从虚拟世界走进现实世界,把物流机构作为普通的零售商店来经营,实现“两栖”发展。

自建物流系统的主要缺陷是投资巨大和管理困难,难以获得理想的规模经济效益。管理上的困难主要是在庞大的商品配送系统中,上层管理人员对下层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难以准确掌握,因而难以有效地调动下属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需要增加管理力量投入。此外,当网站商店的销售出现不可预期的波动时,商品配送系统的运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具有不确定性,尤其在网站销售大幅度减少时,运力资源将会发生浪费。管理者必须加强市场调研工作,提高销售预测能力,并且要通过发展多种经营等途径,提高商品配送系统的利用效率。

如果自建物流系统的管理成本过高以至于网站商店无法获得理想效益的话,就要考虑利用外部物流系统,实行商品配送劳务“外包”。利用网站商店之外的物流系统共同开发日渐增长、效益显著的电子商务,合作的原则是权利明晰、“捆绑”运作、机会共享、风险分担。一般来说,利用外部物流系统、实行商品配送“外包”,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更多利用社会资源,扩大网站服务顾客的空间分布范围,为网站商店带来较大的销售规模效益,减少网站商店对物流系统的投资,利于发展专业化经营,减少网站商店管理物流系统的成本消耗。但是,建立和保持网站商店与外部物流系统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并非易事,除非网站商店具有特别的市场影响力和足够的业务量带来的吸引力。这些因素都能够降低利用外部物流系统的经济效率。

是选择自建物流系统的方案还是选择商品配送“外包”方案,既要考虑企业本身的条件,也要分析所经营商品的特点以及顾客的分布和公司发展的战略需要。关键是要对有关方案的经济效率进行科学、准确的测算和评估,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

三、发展物流“外包”业务可以创造一个新的产业

对社会来说,发展物流“外包”业务可以创造一个新的产业,即商品配送产业,或称为“第三方物流”产业。在西方国家,物流产业所创造的产值在社会商品总产值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例如在交通十分发达的英国,物流产值占商品产值的比重平均值是14.8%;在美国,这一比值大约为10~32%。物流创造产值,不仅仅是因为发生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主要还是因为为商品创造了空间效用、时间效用以及所有权效用。相当多的社会资源有待“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发展而得到开发和利用。例如在我国,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随着工业部门从粗放性生产方式向集约性生产方式的转变,不少工业劳动力从工厂分离出来,走进人才市场。这里有相当大的待利用的劳动力资源,可以为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所利用。经过近20年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相当多的商品市场已经进入供应饱和状态,不少商品和商品生产能力等待市场吸收,丰富的商品货源也为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创造了条件。

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如何让网站商店愿意选择“第三方物流”机构?如何让顾客信任“第三方物流”机构?对这些问题最好的回答就是“第三方物流”机构充分发挥其为顾客服务、提供高质量配送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表现。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第三方物流”产业,需要同网站商店和自建物流系统进行竞争,以展示其在满足顾客需要方面的特殊能力和优越性。为此,“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发展必须是市场化的,依靠商品配送企业的市场经营而获得发展的内在力量。“第三方物流”产业首先应当是一个“外包”物流市场,成为物流需要方和物流服务供应方彼此接触、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的基础。

政府在发展“第三方物流”产业中也要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何保障顾客利益,直接关系到电子市场秩序,关系到“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命运。单纯依靠有关机构的“君子协议”、依靠“道德约束”是不够的。政府要在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商品配送市场秩序、协调和引导产业发展方面做出应有的作用。

四、网站商店及其物流系统需要“权利分离”,应具有广泛的兼容性

在实施商品配送“外包”时,网站商店和外部商品配送企业必须就一系列合作中可能出现的权责问题进行协商,作出合理安排。有关的问题包括:谁组织商品供应和持有存货?谁对商品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谁承担因交货延迟或顾客退货带来的损失?商品配送企业对网站商店的服务是否实行专门化?还有如何支付商品配送佣金等问题。

这些问题是彼此联系在一起的。核心的问题是谁是所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人。市场上几乎所有的商品交易,都是所有权交易,即卖方销售的不光是一个商品实体,最重要的销售客体是商品的所有权;顾客在市场购买商品,最重要的是要获得商品的所有权,而不是商品实体本身。在市场经济中,所有权是所有商品、所有经济资源的最高权利。所有权可以派生出、并且制约着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些权利都是财产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换句话说,除了所有者,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处置所有权人的财产,也不能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利用其财产获得收益。在电子商务中,谁是商品所有权人问题的答案包涵着应该由谁来组织商品供应和持有存货、谁应对商品可能给顾客带来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当然,根据传统的财产权利不可分割规则,这个答案也规定着谁能够占有商品销售所取得的利润。

笔者着重讨论的是网站商店作为商品所有权人的情况。根据财产权利不可分割规则,如果网站商店是商品所有权人,网站商店就要从虚拟世界走到现实世界中来,投资采购商品并向商品配送企业转交商品,确保商品正确和质量可靠。在进行商品配送“外包”时,商品配送企业只能是接受网站商店的委托,以商品配送的劳务形式或相应功能来对网站商店负责。在商品销售活动中,网站商品取得商品销售收入和利润,而商品配送企业只能取得劳务佣金。当然,网站商店要承担商品质量的主要责任——如果发生商品质量事故,主要应追究网站商店的责任而商品配送企业只是承担次要的责任。

上述财产权利规则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成一定的阻碍作用。网站商店的核心能力是拥有广泛的互联网信息沟通系统,借此同广大的顾客群体以及供应商、商品配送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形成紧密的商业联系和信息支持关系。网站商店主要是依靠广大的销售范围来获利的,但在一个局部地区,销售量通常很少——这是绝大多数网站商店必须依赖外部物流系统的根本原因。如果网站商店不是自建物流系统,让它进入现实世界采购商品和向商品配送企业移交货物,持有和管理存货,就不是用其所长,可能造成资源的非合理配置。即使在某个地区建立仓库和持有存货,由于库存周期较长,网站商店也难以和现实世界中在采购商品和管理存货方面具有相对优势的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进行竞争。网站商店的核心能力以及电子商务的虚拟特征,决定了网站商店不能经济地采购、持有和管理商品实物。由此推理,按照传统的财产权利规则,网站商店必须自行采购、持有和管理商品实物,则电子商务就不能有效地获得发展。

要发展电子商务,势必要对财产权利规则作出相应的改变,即对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关经营主体的权利重新界定,合理分配和确认网站商店和商品配送企业的财产权利。可以考虑的一个方案是由商品配送企业承担商品代理采购、代为库存,继而一块承担商品配送的责任。可以选择这一方案的理由是商品配送企业通常都拥有仓库、运力以及商品保护等物流系统的一般设施和相应能力,网站商店把商品采购、运输和库存等等劳务全面委托给商品配送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对方的能力和优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商品的所有权还是网站商店,不过质量保障责任转移到商品配送企业;第二个方案是网站商店借助广泛的信息网络,密切掌握各个地区的批发商、零售商、货栈代销商以及运输代理商——作为地区供货商等众多机构的商品持有信息,在接受顾客订货后,立即向有关地区供货商发出订单,并指示商品配送企业直接前往供货商仓库提货和向顾客送货。这些方案都可以保持网站商店是最后向顾客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人地位,但是在有关商品的实际占有、处置等等方面,权利转移到商品配送企业,即实行了有关财产权利的分离。

适当的财产权利分离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的灵活性和商机。除了上述讨论的情况之外,网站商店实际上还可作为一个代销商,帮助众多的商品制造企业销售商品,商品配送企业也可以作为某些商品的所有权人通过网站商店销售,网站商店还可以成为各个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存货调剂中心。这样,网站商店对众多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仓储机构和运输机构就有了广泛的联系,能够加强彼此间的协作,相互兼容。通过适当的财产权利分离,商品配送企业也将能与生产厂商、批发零售商和其他企业有更多的合作机会,获得更多的服务机会,对市场变化也将有更强的适应性。

此外,网站商店和商品配送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外部的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储运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广告商等的资源,减少在有关领域的自有资本投入,实现相应权利的分离,借以保证网站商店能够最充分地利用自己的核心能力和优势,有效地培育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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