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并购的立法研究

跨国并购的立法研究

纪星[1]2004年在《外资并购立法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跨国并购活动更是异常活跃,对世界经济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至今,全球范围内已经有过五次大规模的并购浪潮。一些轰动全球的并购我们还历历在目。而这些并购所产生的庞然大物,在全球经济领域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增速有所减缓。我国利用外资增速减缓的主要原因,除了国内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以外,与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方式不能适应国际资本流动的新趋势也很有关系。前20年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直接到我国进行“绿地投资”。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国际资本的流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形式。纵观全球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跨国投资中,跨国并购已经超过“绿地投资”的数额,而且在跨国投资中占了主要份额。重直接吸引外资而轻跨国并购,吸引外资的方式和国际跨国投资的主要方式错位,是近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增速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正逐渐和世界经济相融合,怎样抓住机遇,顺应潮流,利用并购达到吸引外资,给我国经济发展增加动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外资并购给予我国的不仅仅是资金,而且还会带来我国调整产业布局、国内企业成长等等诸多好处。但是也应当看到,外资并购尤如一把双刃剑,特别是目前中国仍然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化规范运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是很完善,外资并购对中国经济发展也可能带来种种严重的负面影响。外资并购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而目前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又可能带来种种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在客观上就需要我们较为系统的认真考察研究外资并购及其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特别是应当认真考察研究中国如何才能建立健全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国际惯例进行市场<WP=5>化规范运作,驱利避害,充分利用外资并购推进中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论文正是基于这种客观要求而选题。因此,本课题研究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 为了对外资并购有比较深入地研究,本文充分吸收了经济学研究的成果。主要采用了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分析方法、比较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方法,旨在对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加以检讨,为外资并购营造法律制度环境作好铺垫。 本文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外资并购的原理。首先对外资并购的概念进行限定;第二部分,从经济角度和法律角度分析外资并购,指出我国应当对外资并购立法加以管制。第二章:外资并购法的比较研究。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就是全球并购最活跃的国家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分别对美、德等国家的法律进行考察,得出对中国外资并购立法的启示。第一,各国的外资并购法的基本出发点都是维护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各国在立法中围绕着一核心,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包括产业保护制度,公平竞争体系等等。第二,保护本国利益的原则。外资并购,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并购行为,会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制定有一系列管制并购的法律法规,以限制外资并购行为不至于达到妨害本国利益的程度。第叁,外资并购法律规范呈体系化,各国大都形成了自己的外资并购立法体系。第四,对外资并购立法的态度同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总的说来,发达国家对外资并购限制较少,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并购限制较多。第叁章:中国外资并购法的历史沿革。采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回顾了中国外资并购法的发展历程。外资并购是随着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事物,中国外资并购法律也经过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个阶段:2001年前起步阶段和2001年以后外资并购法的发展阶段。第四章:外资并购立法概要。本章从部门法的角度,对中国外资并购法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外资并购法的立法目标,外资并购法的立法目标的首要目标是在鼓励外资流入,为外资流入营<WP=6>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这个前提目标下,又分了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促进资本自由流动并防止自由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内要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远期目标是尽可能融入世界市场,通过对等待遇,为我国资本走向国际打好基础。随后分析了中国外资并购立法的价值和原则。对外资并购,要趋利避害,因此,外资并购法的价值应该首先满足安全需求,其次追求效率。在价值分析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外资并购法的原则:促进有效竞争原则和维护本国利益原则。第五章:中国外资并购法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中国现行外资并购立法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立法指导思想错位。中国现行外资并购立法规范是建立在如何利用外资改造国有企业基础上的,而世界上的外资并购法一般的立法基础是反对垄断,促进自由竞争。第二,现行立法体系不完善。表现在:立法数量多,不系统;立法层次及机构多;大部分规定效力低。第叁,外资并购产业导向不完善。第四,行业与地区垄断问题。由

刘志云[2]2001年在《外资并购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第五次跨国并购之浪潮席卷全球的国际大环境下,外资并购我国企业之潮流汹涌而至。而面对风潮迭起的外资并购之实践,我国现有外资并购的立法不免显得苍白无力,捉襟见肘,其粗疏与缺陷昭然若揭。所以,如何科学、高效的创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之大事。本文正立足于此出发点,首先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涵义、法律性质和特征展开分析,并对两大法系之立法例及特点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现状,提出建构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立法构想。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对“并购”进行语义分析,得出外资并购的法律涵义,并对外资并购的法律性质和特征展开探讨,从而为外资并购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对国外规制外资并购行为的先进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详细介绍,并总结出其中主要特点,从而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提供借鉴作用。 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外资并购的立法现状作出简单介绍和评析,并指出其中缺漏或不足,从而提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的紧迫任务。 第四部分是根据外资并购立法的体系化要求,提出外资并购立法必须遵循的立法思路和指导原则,从而为外资并购立法明确方向和制定框架。 第五部分是在前面四部分的研究基础上,立足我国现实,在相同的立法思路和基本原则的规范和指导下,按照外资并购基本法、外资并购主体法、外资并购行为法以及外资并购相关配套法的划分,构筑我国科学、高效、完整和谐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吴荻枫[3]2003年在《跨国并购的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个世纪最后10年,世界经济格局出现了两个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一是经济全球化,二是跨国公司并购从国内向国外延伸,进而引发了全球性的企业并购浪潮。 中国加入WTO后,进一步融入了全球化的进程,自然不能在跨国并购的浪潮中独善其身。全球企业并购一百多年的历史中,迄今为止已发生了五次大规模的企业并购浪潮,但最为波澜壮阔的还是近10年的第五次并购浪潮。大手笔并购案如长江后浪推前浪般层出不穷,其并购的惯性作用至少要激荡21世纪第一个10年,对世界和中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跨国并购是当代世界经济研究中的一个热点话题,随着我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悄然兴起。一方面,跨国并购对我国的影响有利有弊,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的引导、保障与规范,另一方面,学界现有的对跨国并购的研究大都限于经济学与管理学领域,对构建相关的法律体系却鲜有讨论,即使有所涉及也是片言只语,尚未形成系统。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主要运用了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相结合并辅以规范分析的方法,旨在分析跨国并购的历史发展、成因、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与跨国并购相关的主要法律问题:外资投资待遇问题、合并中反垄断问题与跨国并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总结借鉴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对跨国并购的法律规范,结合我国跨国并购的现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WTO规范的框架下,就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体现在研究对象上,跨国并购属于国际直接投资的一种,涉及相当复杂广泛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其提炼为叁个主要的问题从全局上分别加以研究;其次体现在对我国立法框架的设计上,文中分别就我国作为跨国并购的东道国和母国的角度,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外资法、反垄断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等各部门法的修改或立法意见。<WP=3>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首先提出了并购与跨国并购的基本涵义,并购指企业的兼并与收购,跨国并购指不同国家(地区)企业之间兼并与收购,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为研究的方便起见,本文在广义上使用跨国并购的提法,以涵盖尽可能多的表现形式。接下来,简要回顾了一百多年来跨国并购的发展历程,即五次并购浪潮及其主要特点,着重分析了第五次并购浪潮的特征与现实表现,并尽量引用了最新的详细数据,提出了跨国并购的最新动向。跨国并购的法律特征从本质上说是公司产权的交易行为,但并不一定形成新的法律实体,而是在市场上形成一个统一的竞争实体,如战略联盟等。这对从反垄断法角度研究跨国并购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跨国并购与新建企业这两种国际直接投资最主要方式的比较,揭示跨国并购的优缺点,指出了影响外资选择这两种进入方式的内外部因素。 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因为跨国并购的特殊性,涉及到两个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与协调,涉及到对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影响,其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外资待遇、反垄断和法律冲突等。跨国并购必然涉及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问题,外资待遇一般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最常用的两种标准。在国际投资领域是否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的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向来有诸多争议,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实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应该是大势所趋。跨国并购所可能引起的垄断是其最主要的负面效应,跨国并购可按所并购企业的在经济中的相互关系,分为横向并购、垂直并购和混合并购,其中对竞争危害最大的是横向并购,各国反垄断法对此都严加控制。在并购最为活跃的美国,主要以司法部颁布的《企业合并指南》进行指导和规范。德国、法国、英国和欧盟等也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审查门槛和审查程序等。但值得重视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使政府干预经济的理念发生变化,从过去主要弥补国内市场经济的缺陷转而在全球范围内寻求国家战略利益。反垄断政策要在国际竞争中展示本国规模优势,处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问题时,侧重于鼓励规模经济发展。其突出的表现是<WP=4>美国的《企业合并指南》的修订,不断放宽对合并的限制,并对90年代几起规模空前的巨额并购大开绿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最新发展动向对于我国制定反垄断的指导思想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跨国并购的国际监管也是今后的发展趋势之一。跨国并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与东道国存在内在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可能是文化上的,政治制度上的,也可能是法律上的障碍,跨国并购等投资行为也可能给东道国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并干扰东道国发展政策。跨国并购的法律冲突集中体现在各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上。跨国并购在竞争法上,主要受制于并购地国家的法律,即被合并或被取得控制权的公司所在国的法律,但同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对此构成了挑战。本文分析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原则与意义,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除了加强实体法的国际协调外,鉴于多边国际协调的困难与复杂程度,也应充分发挥冲突法的作用。 第叁章是对我国涉外并购的现状和问题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跨国并购相关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由于现行法律体系的制约,跨国公司?

谢翀[4]2012年在《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文中提出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推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深远的影响了农业利用外资的发展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引入与利用。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的视角,集中于在农业产业领域进行综合性研究。针对外资并购对我国农业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分析了立法推进过程中的现实基础与法律缺失,集中研究了构建法律审查体系的内容框架。研究进行了如下设计:第一部分,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安全研究。这一部分首先界定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农业产业安全等基础概念,指出农业产业安全在国家整体经济安全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不断延伸的丰富内涵。以我国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产业安全整体现状,重点分析了在以并购模式为主的投资自由化趋势下,我国农业产业利用外资获得的积极意义,以及面临的危机与挑战。第二部分:外资并购境内农业企业的现实环境与法理基础研究。这一部分突出了并购模式与传统投资模式的差异,及其容易引发的垄断风险与产业安全威胁。通过外资并购在典型农业领域的样本性案例,提出当前国内农业产业应对外资并购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从而得出当前农业产业领域的法律监管与保障体系构建,已经具备了适时的基础,现实必要性与紧迫性。基于我国在监管外资与维护农业安全立法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借鉴典型发达国家的综合保障体系,提出未来我国构建农业产业安全法所应具有的基本认识,确立的基本立法原则与针对农业领域的特殊价值追求。第叁部分:本文的主体与核心内容。是并购农业企业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二类制度的并行完善与协调研究。这一部分作为产业保障性立法的基础与核心,提出了并行审查的概念。依次介绍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安全审查的实施效用、意义、缺失,辨析两种制度的联系与功能差异,提出每种审查制度本身的内容中需要改进的法律标准,并特别将这些标准运用到农业产业,确立一些仅适用于农业产业领域的风险评估、并购审查、法律保障的标准和原则。在此基础上,论证两种审查制度应该协调在实践中的不同领域,相互配合,实现法律功能上的互补,和法律主旨上的共融,以期能够达到较为完善的保障我国基础产业安全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外资准入的引导方向与实际标准也应适时变动与改进,以配套支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理念。最后,从长远的观点提出构建统一国家产业安全法,并划分基本产业领域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外商直接投资中国农业的综合法律环境完善。这一部分属于配套性、支持性的立法研究。外资法的转变与完善,应该与产业法、竞争法并行推进。在整体法律环境中统一外资基本法,外资并购法,对于农业领域引资的安全度和合理度将有极大的帮助。同时,综合的投资环境优化也要求补充与提升农业领域吸引外资的环境保护要求、知识产权保障标准。加大支持农业技术投资、农村金融保障的力度,培育可以与跨国农业资本抗衡的主导型农业企业。基于维护农业产业领域的整体经济安全,本研究以在农业领域构建保障性法律体系为目的,得出如下基本结论:保障性法律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将竞争政策领域的反垄断审查与产业政策领域的产业安全审查并行完善,解决彼此的冲突或重复之处,明确各自的价值取向、审查标准与侧重范围,协调两类审查体制在实践中的法律监管作用。建立的核心是:反垄断审查以防范恶意并购,规制垄断行为,消除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态势为重点,产业安全审查以维护国家重要产业的基本安全与自主权为核心,将东道国引资策略与促进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支持的法律环境是:该体系应容纳配套性和辅助性、支持性的各类法律措施与政策规定。重点是外商投资整体法律环境的优化,包括推进现行外商投资法、外资并购法的统一,关注农业技术引进所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等。建立的最终目标是:构建独立统一的《(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法》,并实现农业、工业、服务业的基础划分。

郑壮良[5]2008年在《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经济活动。一方面它可以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升国有企业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也很可能使外资在国内形成垄断,使国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遭到破坏,从而降低市场效率。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进行引导和规制,充分发挥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利作用,妥善地避免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做到趋利避害、为我所用,无疑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实践意义。除前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概述”科学地界定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概念,对其性质、模式等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所引发的一系列反垄断规制问题。第二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反垄断立法研究”分别对美国和欧盟在外资并购方面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探讨,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后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立法演变,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叁章“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分析了反垄断法与国家安全问题的关系,研究了欧美国家在外资并购中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第四章“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标准与实践”探讨了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对欧盟和美国外资并购的实体标准进行了比较,并且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陈宇[6]2008年在《外资并购境内电力企业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力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利用外资是我国加快电力建设的一项长期的方针。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发电行业外资并购数量日益增多,并购已成为外资进入中国的一种重要途径。由于我国电力企业外资并购多从经济角度加以分析,目前也没有发电行业外资并购法令。我国跨国并购立法欠缺体系性、法律效力偏低、内容不完备、缺乏协调性,而同时发电行业外资并购实际上对我国电力市场造成的影响很大,因此分析外资并购对我国电力市场的影响,制定出政府规制的合理的监管体系和指导方针,就显得十分迫切。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探讨外资并购我国电力企业的法律问题,揭示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立法动因;同时结合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外资并购电力企业的立法及典型案例的分析为我国完善外资并购电力企业的法律政策体系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帮助我国在外资并购战中找准自身定位,维护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本文首先对外资并购我国电力企业基本法律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并购的内涵(国外和国内的解释)、外资的法律界定、外资并购的界定及并购方式。第二部分运用并购动因理论,对我国发电企业利用外资并购和外资方并购我国电力企业动机进行了深入分析,从经济层面指出外资并购境内电力行业的五个动因,即:追求规模经济效益、获得协同效应、市场势力动因、利润动机以及全球战略发展动机。并解释了为什么并购会成为目前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接下来进一步梳理了我国电力行业利用外资经历的叁个阶段,同时还对外资并购境内电力企业进行了实践分析,指出了外资并购境内电力企业的特点及风险。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特殊风险两大类,而系统性风险下面又分为体制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特殊风险就从外商投资方和东道国风险两个层面加以阐述。第叁部分对国内电力企业并购立法沿革进行了梳理,将我国电力行业并购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划分为审批准入、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和反垄断四个部分,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有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主要法规和指令作了相应的介绍和回顾。主要对《公司法》、《证券法》、《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和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及2006年8月新近修改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进行了阐述以及在WTO规则国内适用情况下涉及并购的相关立法如何落实的问题;同时指出由于我国法律体制下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统一适用规则,使得我国在处理有关外资并购的贸易争端时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挑战。文章同时引入了武汉凯迪电力并购案。在对此案的相关背景和法律及事实的争议焦点进行论述的基础上,介绍了我国在此案中提出的意见,据此对我国的外资并购境内电力行业立法进行评析,指出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上的不足,以进一步分析我国在外资并购的法律体制建设上该如何完善。论文第四部分借鉴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电力行业外资并购规制的程序、方法和法令,如美国电力市场外资并购的界定相关市场、是否存在反竞争效果的评估标准以及并购市场上的其他作用因素等叁步审批程序、新加坡外资并购境内电力行业规制的发电商和零售商之间的跨产权并购、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和其他因素这四个主要方面,得出了如何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境内电力行业的立法建议,指出了我国的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法律政策体系中还存在一些缺陷。文章最后在对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发电行业外资并购的价值取向和立法模式提出相关建议,并在分析统一立法和单独立法各自利弊的基础上设计了其立法模式、规制和监管体系,并将立法内容拆分为修改《电力法》、制定统一的《公司并购法》、完善审批机制、完善有关反垄断的规定、完善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以及重新编制了电力行业产业指导目录等几方面,指出要在明确电力行业哪些部门允许被并购、明确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方式的基础上对立法内容加以完善。对于不同电源结构下是否鼓励限制外资并购提出了有益的监管建议,以期在切实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我国外资并购电力行业的发展,也为从容应对此后可能发生的跨国并购贸易纠纷打下坚实基础。该篇文章还通过对我国电力行业的外资并购,特别是现行发电市场外资并购情况,我国发电企业利用外资并购和外资方并购我国电力企业动因分析,并购前后市场结构的比较研究,对我国发电行业外资并购的规制和监管体系进行了设计,提出要加强法律、产权和市场环境的建设。本文采用了对比分析、图表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

石莹[7]2006年在《跨国并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文中认为在世界范围内,跨国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跨国并购虽然有利于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降低海外投资风险,但其负面效应也很突出。跨国并购可能导致国际性的生产和销售的集中与垄断,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排挤民族工业,也会损害到目标企业所在国的国民经济。因此,将跨国并购纳入本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统一调整已成为全球趋势,研究如何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本文从分析跨国并购的内涵、法律形式及其效应入手,分别介绍了国内法单边规制和国际合作两种反垄断规制方式,以了解国际社会为防止跨国并购造成垄断进行的探索,并探讨了如何建立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跨国并购综述,主要介绍了跨国并购的内涵、类型、历史及发展趋势、反并购手段以及跨国并购的效应,并由此引出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了东道国对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由于美、德既是世界上并购法律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又是两大法系之代表,因此该章对两国的反垄断实体法规则和程序法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叁章总结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实践和努力。首先以欧共体为例,探讨了在区域组织范围内如何对跨国并购进行超国家的反垄断监管,然后分别研究了国际社会对跨国并购反垄断监管的双边合作和多边合作实践,并分析了在世界贸易组织竞争政策下对跨国并购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可行性。基于上述分析和介绍,第四章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建立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进行了探讨和思考。该章从分析跨国并购在我国的垄断倾向入手,在分析立法现状和缺陷的基础上,从原则、体系和具体制度叁个角度提出了构建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蔡红[8]2002年在《我国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完善的外资并购监管制度是使外资并购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本文分析了完善我国外资并购监管立法的必要性,探讨了我国外资并购监管立法在外资并购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建构了我国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对外资并购实施监管的实体标准。

刘和平[9]2005年在《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七章。 第一章,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概述。本文从历史发展视角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的四个发展阶段进行细致入微的梳理,对2004年欧盟并购控制立法改革的动因给予详尽阐述,对改革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性介绍,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面临的挑战予以归纳,对欧盟并购控制立法体系的演变进行勾勒,揭示欧盟并购控制法从无到有、从疏漏到缜密、从注重监管效率到尊重并购当事人权益的发展历程。如果说前叁节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第四节则转入微观解构层次,对欧盟并购的含义、构成要件、类型、除外规定进行深入阐释,并采取横向比较方法对欧盟并购概念的不足逐一指出。最后,对欧盟并购控制的特征——“一站式”(one-stop shop)、集中式的并购控制制度进行描述,并概述并购控制两大核心内容:有关竞争性分析的实体控制法和保障实体评估实现的程序控制法。 第二章,欧盟并购控制管辖权制度。管辖权理论(Jurisdiction Theory)既涉及国际法(对外)也涉及国内法(对内)。对外层面主要涉及欧盟并购控制法的域外适用。为保护欧共体市场有效竞争,欧盟并购控制法超越欧盟地域界线得到广泛适用,形成无限的域外管辖权。欧盟委员会及法院以客观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大肆推行“单一经济实体论”(Single economic entity)、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及“履行地”(the Place of impiementation)标准叁大理论,对主要经营行为地位于欧盟之外的并购行使管辖权,并招致国际冲突。文章对欧盟并购控制法域外管辖所引起的问题、判例及对策进行——分析。对内层面主要涉及一个并购案件究竟是由欧盟委员会审查还是由成员国管辖,即欧盟与25个成员国之间的管辖权如何实现最优分配。这是一般国家并购控制法所不具有的内容,成为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的特色,将对国际并购控制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第叁章,欧盟并购控制法核心——实体标准。实体标准是整个并购控制法体系的核心。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盟新并购控制法确立了“严重损害有效竞争”实体标准。该标准是在滥用支配性地位标准和市场支配性地位标准基础上

李欣玲[10]2005年在《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的当今世界,企业并购也从国内延伸至国外,进而引发了世界性的跨国并购浪潮。改革开放下的中国也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其中。然而,跨国并购就象一柄双刃剑,在给我国带来紧缺的资金、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也带来了垄断,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民族产业造成了强烈冲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应运而生。它标志着我国第一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向外资并购发出了反垄断宣告。本文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的反垄断规则为研究的重点,通过对国外立法与实践的比较借鉴,剖析《并购暂行规定》反垄断规则的疏漏并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对并购与外资并购的基本涵义进行了简单界析,作为研究的起点。外资并购这种投资方式为企业界所青睐,也为东道国所接受,必然有它的优势与合理性,因此本文接下来分析了外资并购对并购企业和东道国二者的意义。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与垄断关系密切,这也是各国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重要原因。但垄断为什么应当受到规制呢?本文从经济学角度界定了垄断的含义,分析了垄断的叁大弊端: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社会生产的低效率、阻碍竞争,提出了合理的市场结构模式——垄断竞争模式,作为反垄断规制的理论依据。在我国市场上,外资并购已显示出明显的垄断趋势。本文引用了大量详实的数据及例子,对外资并购垄断态势在中国的表现及危害进行了总结,从而论证了我国对其实施管制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叁大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安全原则;2、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3、公平与效率原则。第二章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比较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的立法与实践。由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外资并购采“国民待遇原则”,对内资并购与外资并购所导致的垄断问题也不作区分,一律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因此本文这部分的比较主要是基于国外反垄断法中控制企业合并的制度,选择了美国、欧盟、德国、日本这四个最具代表性、反垄断立法最完善的国家来进行。通过对这些国家控制企业合并的反垄断立法、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审查的实质性标准、申报与审查的程序规则这四方面的比较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1、各国大多以高度发达的统一的反垄断法作为规制企业并购(包括外资并购)的基础性法律;2、各国大多以独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和执行并购垄断案件,这类机构享有审执合一的准司法权,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3、在审查的实质性标准上,虽然各国具体的认定标准迥异,但纵观其发展历程,呈现出从严厉到宽松的变化趋势。其背景主要是经济全球化导致的竞争压力,迫使发达国家放松对企业合并的限制,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4、各国在规范并购垄断问题时均采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模式,制定了完善的程序规则。最后,得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对外资并购的控制必须与我们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经济利益相适应。第叁章首先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总结。由于我国统一的外资法和反垄断法暂付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合并问题也未作规定,对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规制散见于一些行政规章中,相当零散且操作性不强。2003 年出台的《并购暂行规定》是目前规制外资并购垄断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最详细的。本文重点对该规定的反垄断条款进行了评析,并总结了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立法体系散乱。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众多且内容相互矛盾,效力层次也不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和外资法来统率整合,实现法律的规范化、体系化;另一方面,目前的《并购暂行规定》在内容上,比如认定标准、报告制度、处罚措施、豁免情形、域外效力、执行机构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疏漏,亟待完善。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在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立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并购暂行规定》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首先,在立法体系上,通过分析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与反垄断法律体系以及外资法律体系的关系,得出前者应当接受统一的反垄断法与外资法双重规制的结论,并对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进行了设计。其次,在立法模式上,以美国反垄断法立法模式的历史变迁为主线,以 AT&T 案和微软案为注释,比较了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两大反垄断法模式,并对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提出了建议。再次,申报与审查制度是并购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现有的规定相当简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本文建议赋予不服审查结果的一方当事人救济权,完善外资并购的处罚措施,并建立事后报告制度。在认定标准与豁免情形方面,认定标准是实质性标准的具体化,对实际操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立法大多作了详细规定并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这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豁免制度是实质性标准的例外情形,它体现了现实的复杂性与立法的灵活性,赋予了审查机关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具体把握这几类豁免理由,以切实保护我国经济利益和竞争秩序,这也是对我们国家审查机关

参考文献:

[1]. 外资并购立法研究[D]. 纪星. 西南财经大学. 2004

[2]. 外资并购立法研究[D]. 刘志云. 厦门大学. 2001

[3]. 跨国并购的立法研究[D]. 吴荻枫. 西南财经大学. 2003

[4]. 产业安全视角下中国农业外资并购法律审查研究[D]. 谢翀. 武汉大学. 2012

[5]. 外资并购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D]. 郑壮良.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6]. 外资并购境内电力企业立法研究[D]. 陈宇.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7]. 跨国并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D]. 石莹. 山东大学. 2006

[8]. 我国外资并购监管制度的立法研究[J]. 蔡红. 国际经贸探索. 2002

[9]. 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D]. 刘和平.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10]. 我国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李欣玲.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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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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