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劳动力商品的探讨综述_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关于劳动力商品的探讨综述_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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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国内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围绕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否商品,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力商品化与按劳分配关系、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关系和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力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等问题展开了新的讨论。本文将讨论中涉及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劳动力是否商品?

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一、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即“商品论”;二、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即“非商品论”;三、虽然承认在劳动者作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不是商品,但却是一种“准商品”,劳动力是通过劳动的“准市场”与社会资本主义结合的,劳动力具有“劳动价格”,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既有不属于商品的一面,也有必然要价值化和采取商品形式的一面。即“准商品论”。这里仅对前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加以介绍。

持“商品论”的观点主要有以下4种:

一、从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出发,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仍然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①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法律上的自由支配权。劳动人民既不象奴隶社会那样属奴隶主所有,也不象封建社会那样,对封建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是一个不受剥削不受压迫的自由平等的独立公民;②在社会主义阶段,虽然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为全体劳动者所有,但并不等于说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形式是共同拥有,不能分割的,每个劳动者无法占有某一具体部分,劳动者个人不能从社会直接获取生产资料。因此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仍然是“一无所有”只有靠出卖劳动力才能获取所需生活资料。(王道臣:《浅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根据》;《辽宁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1)

二、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决定性条件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具备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只要劳动者具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无论劳动者是否拥有生产资料,劳动力都可以成为商品。比如:一方面,劳动者丧失了生产资料,但劳动力没有成为商品。在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同样是丧失了生产资料,在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社会,劳动力不是商品,在有人身自由的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贺志亮:《按劳分配,劳动力商品探析》,《市场与发展》1994.1/2)另一方面,劳动者有了生产资料,劳动力却可以成为商品。在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中,即拥有股权或其它财产,又通过市场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比比皆是。(张之光:《市场经济呼吸劳动力的商品属性》,《东北师大学报》1993.5)

三、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为前提和立足点出发,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中心配置社会资料的经济体制,从资源配置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不能够只包括商品市场,而不包括生产要素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是一个完整的不能彼此分离的体系,不能只包括生产的物质要素,而不包括人身要素。(冯胜、李虎斌:《正确理解劳动力商品的概念》,《经济问题》1995.2)所以劳动力商品是商品经济形成的必要前提,也是商品经济存在的主要标志,又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本条件。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求一切劳动产品成为商品,而且也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一切生产要素成为商品,都处于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蒋学模:《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对劳动力商品范畴的再认识》,《复旦学报·社科版》1994.5)

四、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达不到社会财富充分涌流,劳动成为个人生活的第一需要的程度,社会还不可能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需分配。一方面,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劳动力的生产再生产由劳动力所有者个人来承担所需费用,劳动者不能无偿提供自身所有的劳动力给企业使用,企业要使生产和再生产正常进行,又必须使用劳动力,这就必然发生劳动力使用者的企业和劳动力所有者个人之间的劳动力商品交换关系。另一方面,从劳动者个人角度看,由于劳动能力的差别;劳动者个人之间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关系,这种不同的利益关系的实现也只有通过以抽象劳动为基础的交换才能完成。(贺志亮:《按劳分配,劳动力商品探析》,《市场与发展》1994.1/2)

五、认为劳动力商品化是由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决定的。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社会化造成单个劳动力必须组合汇成一个结合劳动力,才能从事生产,也即劳动力个人所有与劳动力社会化使用的矛盾,决定了劳动力必须采取商品的形式。(陈红儿、郑文哲《劳动力商品成因论》,《中国经济问题》1995年2)

持“非商品论”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从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出发,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最根本的经济条件是劳动者丧失生产资料或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尽管劳动者具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但公有制是劳动者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产品,并不是劳动者“一无所有”(卫兴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应是商品》,《学习与研究》1993.11)

二、针对“商品论”的第二种观点,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某些既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又向资本主义企业出卖劳动力的“兼业户”的存在,固然表明这些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方面并非一贫如洗。但是,相对于他们向其出卖劳动力的资本主义企业而言,他们在生产资料方面仍然是一无所有,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某些工人确实拥有一定的股票和其它财产,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与资本家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已经“平起平坐”,更不表明他们是股份公司的真正占有者。因此,如果全面和客观地考察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的经济状况,则不难看出工人阶级仍旧处于丧失或基本丧失生产资料的境地。如果抽掉资本主义私有制因素,把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经济条件实质上归结为劳动者具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则会模糊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界限。(郭飞:《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若干问题探讨》,《高校理论战线》1994.3)

三、与“商品论”第三种观点不同的论者认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只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般前提条件,而不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基本原因。商品经济在几个社会形态中都存在,而劳动力成为商品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商品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而劳动力成为商品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点。(卫兴华:《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劳动力不应是商品》,《学习与研究》1993.11)

还有一些论者则引用1919年《国际劳动组织宪章》明文确定的“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劳动力都不应当被视为商品”的原则为依据,反对劳动力是商品的观点。

二、劳动力商品化与按劳分配

对于劳动力是否商品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关系,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另一种则认为二者是根本对立的。

持“不矛盾”看法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分配从来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一个社会的分配性质取决于剩余价值归谁所有,而这又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集体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由此而来的剩余价值自然也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张兴茂:《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和按劳分配》,《经济经纬》1995.6)

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力作为商品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前提条件。工资采取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一种实现形式。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内用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不被任何剥削者无偿占有,而以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为增进劳动者的利益服务。(蒋学模:《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对劳动力商品范畴的再认识》,《复旦学报·社科版》1994.5)

三、有的论者认为,按劳分配中的“劳”指劳动力的价值,从而按劳分配也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四、还有论者认为: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量与补偿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量成正比,因此,按劳分配实质上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陈承明:《按劳分配与劳动力商品的内在联系及其结合》,《学术月刊》1993.2)

五、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虽然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分配方式,但二 者之间存在一致性,这表现在:(1)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中包含着按劳分配因素;(2)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虽然是两种不同社会条件下的分配制度,但二者存在着渗透性和相容性。(王瑞珍、赵世才:《略论劳动力商品化与按劳分配原则的可兼客性》,《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1994.4)

六、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并不等同,但两者却可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共存一堂”,以市场成交时议定的劳动力价格为起点,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贡献实行按劳分配。(胡培兆:《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与按劳分配》,《经济研究》1993.4)

持“对立”看法的观点主要如下:

一、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种根本不同的分配制度,两者不仅在分配的经济前提、体现的经济关系等方面大相径庭,而且在分配的数量界限上也迥然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受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制约的分配方式,尽管它也包含着历史和道德的因素,但一般说来其上限是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资料价值与学习训练费用,其下限则是维持劳动者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无论劳动者个人收入如何变化,从较长时间看,其平均收入水平总是处在这个上限和下限之间。按劳分配则是受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制约的分配方式,它不受劳动力价值的限制,服从人民生活应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改善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项启源、郭飞:《劳动力市场与“劳动力商品论”》,《中国劳动科学》1994.11)

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表明劳动者所得的工资仅相当于劳动力价值而剩余价值则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这样一种生产关系。按劳分配指的则是社会产品(社会做一部分扣除)按照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体现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

三、“共存一堂”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既然承认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那么劳动力就不能成为商品,也就不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既然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也就不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其次,这种观点在实现中也无法兑现。如果是按照市场上成交的劳动力价格分配,那就排除了按劳分配;反之,如果是按劳分配,那就排除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客观上要求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也确有按劳分配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共存一堂”的情况,但它只存在于某些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郭飞、李学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问题探讨》,《金融科学》1994.4)

四、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力真的当作商品出卖了,他所得到的工资就只能是劳动力价值,属于买主,整个劳动过程和全部劳动成果都要归买主所有的,劳动者已无权过问,也就是说不可能再实行按劳分配了。(冯丛林《再驳劳动力商品论—与杨坚白同志商榷》,《经济学动态》1995.9)

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

对这个问题的主要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并不矛盾,二是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是根本对立的。

持“不矛盾”观点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认为劳动力是一个经济概念,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是一种只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人的能力;而劳动者的含义已不具有完全的经济意义,实际上是具备了社会人的身份,而作为社会人身份的劳动者,它更是一个政治概念,也就是说,劳动者是一个社会中从事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的统称。所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并不矛盾。(刘解龙:《对劳动力商品化若干问题的探讨》,《扬州大学商学院学报》1995.5)

二、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同作为购买劳动力的劳动力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前者是劳动者个人,后者是劳动者群体,是全国范围或一个企业范围的劳动者集体。所以在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中,虽然同样存在着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存在着劳动力商品的范畴,但这一范畴所反映的具体经济关系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是由剥夺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出卖给私人资本家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前提条件。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卖方是劳动者个人,买方是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而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是劳动者集体,劳动力作为商品是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前提条件,并不同任何剥削关系相联系。(蒋学模:《传统观念的转变和对劳动力商品范畴的再认识》,《复旦学报》(社科版)1994.5)

三、认为①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市场上的买卖本身并不意味着剥削和被剥削,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愿。②劳动者是否被剥削,关键看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被谁占有。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工人被剥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被代表劳动者根本利益的集体或社会主义国家占有,最终又通过某种方式用之于全社会劳动者,所以劳动者不是被剥削者。③消灭剥削是一个历史进程,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存在的多种经济成份,某些劳动力商品的买主可能是私营企业主和资本家,因此,还不能完全消除剥削现象,但将劳动力出卖给私营企业主或资本家的毕竟是劳动者中的很少一部分,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整体成为被剥削者。(冯胜、李虎斌:《正确理解劳动力商品的概念》、《经济问题》1995.2)

四、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平等、公正、自由的基础上等价地交换自己的劳动,能够真正地体现和实现自身的价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真正地建立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公有制条件下的“剩余价值”是为社会共同创造的,也包括了劳动者本身,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本质决定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施亚东:《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江海学刊》1995.5)

持“对立”看法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工人阶级既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主人,作为主人的地位和作为雇佣劳动者—劳动力商品出卖者的地位是难以统一起来的,如果说公有制经济中每个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商品出卖给其他劳动者,同时又购买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力商品,实际上就等于说每个劳动者既是其他劳动者的雇工,同时又是其他劳动者的雇主,这在道理上是讲不通的。(卫兴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不应是商品》、《学习与研究》,1993.11)

二、如果劳动力是商品,那就必然要有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有雇主和雇佣劳动者。那么,谁是雇主?是企业的厂长和经理吗?但他们并不是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他们自身也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用的。按照“劳动力商品论”的逻辑,他们也是“被雇佣”的。如此推论下去,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是所有劳动者的雇主了,但中央人民政府也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它是受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来管理经济的,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站在劳动者对立面的雇主。(冯宝兴:《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实现形式》,《阵地》1994.6)

三、劳动力商品是与雇佣劳动相联系的范畴,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则与自主劳动密不可分,如果劳动力是商品,则劳动者就不是主人,如果劳动者是主人,则劳动力就不是商品。(郭飞、李学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问题探讨》、《金融科学》1994.4)

四、尽管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的劳动力是商品,但几乎所有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和理论家、企业家却对此讳莫如深、避而不谈,而作为联合国主管劳动和社会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通过的《国际劳动宪章》中明确指出:“在法律上、事实上,人的劳动(Labor也译为“劳动力”不应视为商品。”)而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本来就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就是要把人的劳动力从它作为商品的地位解放出来。(郭飞、李学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问题探讨》、《金融科学》1994.4)

四、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力市场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一方面,承认并建立劳动力市场,就意味着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另一方面,只有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才能建立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力商品化与劳动力市场并无必然联系,主要观点如下:

一、劳动力市场概念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劳动力就是商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劳动力市场客观上具有两种性质,这两种性质是必须加以严格区分的,一种是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如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对雇员的选择;一种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就业,配置交流和调节,这是运用市场机制的形式,使劳动力更合理地流动,更好地实现有计划按比例分配劳动力的一种市场调节形式。所以,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力市场,不是商品市场,而是社会主义劳动力合理的流动市场。(王正萍:《论社会主义劳动力的非商品属性》、《党建研究》1994.5)

二、商品当然要进入市场,但进入市场的并非都是商品,众所周知,土地不是商品,但它可以进入市场,劳动力也一样,它之所以能够进入市场,是因为:首先,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生产力尚不发达,社会物质财富尚未完全充分涌流出来,因而从总体上说,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大部分生存资料、发展资料和享受资料,还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劳动来获取。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具有自由支配权,从而为劳动力进入市场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其次,对全民所有制中的劳动力而言,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只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双向选择的场所,而不是买卖劳动力的场所,因而劳动力可通过市场来配置或重新配置;再次,劳动者与公有生产资料在现实中的结合还存在着矛盾。例如:生产资料的实现形式尚不完善,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工作兴趣与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不相适应,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数量不足或质量不高,因而难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劳动能力,这就为市场配置劳动力提供了客观必要性。(泰兴方:《试论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非商品性》、《教学与研究》1994.5)

三、有的论者认为,首先,劳动力市场与其它商品市场或要素市场存在显著的区别,其主要特点:①在其它商品市场或要素市场上,商品或要素一经售出,则无论是其所有权,支配权还是使用权都立即转移到购买者手中,而劳动力则不能脱离其载体—劳动者而独立存在,所以,劳动者出卖劳动力以后,劳动力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真正转移的只是其支配权与使用权。②在其它商品市场或要素市场上,供求双方只是在流通领域中发生关系,而劳动力的需求方—经营者在取得劳动力的支配权与使用权以后,仍然需要通过劳动力的供给方—劳动者来消费劳动力,从而不仅在流通领域,而且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都始终存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关系问题。其次,劳动力市场这个范畴可以从一般和特殊两个角度来理解与使用。劳动力市场一般指商品经济条件下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市场运行方式及其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力市场特殊,在此是指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一般相结合,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一般相结合,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与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力不是商品。因此,劳动力市场一般是属于劳动力资源配置方式的浅层次的经济关系,无姓“资”与姓“社”之分,而劳动力是否商品则是属于联接基本经济制度的深层次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实质上与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并不矛盾。(郭飞、李学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性质问题探讨》、《金融科学》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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