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逻辑真理的错误--与王璐教授商榷_逻辑学论文

也谈逻辑真理的可错性问题——与王路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性问题论文,真理论文,也谈论文,逻辑论文,教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读王路教授《逻辑真理是可错的吗?》一文(见《哲学研究》2007年第10期,以下简称“王文”),我对于文中的几个基本观点持有异议。由于这涉及逻辑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涉及我国的逻辑哲学研究如何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问题,因此特写此文与王路教授商榷,并就教于我国哲学界、逻辑界诸同仁。

一、真理是不可错的,但真理是可修正的

在谈逻辑真理是否可错的问题之前,首先应该了解什么是真理,以及真理是否是可错的问题。什么是真理?真理是对客观事物(规律)的正确反映。一个命题、一种理论究竟是不是真理,关键在于它是否和客观现实、规律相一致:一致的就是真理,反之就不是真理。但必须指出,这里所谓的真理和客观现实、规律的一致,只是基本上一致,而不是绝对的一致。因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真理(注意:我所说的真理都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真理)都具有相对性。恩格斯说过:“真理是包含在认识过程本身中,包含在科学的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而科学从认识的较低阶段上升到较高阶段,愈升愈高,但是永远不能通过所谓绝对真理的发现而达到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它再也不能前进一步,除了袖手一旁惊愕地望着这个已经获得的绝对真理出神,就再也无事可做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2页)这也就是说,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真理不可能绝对地、完全地与客观现实一致。恩格斯又说:“今天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认识都有它隐蔽着的、以后会显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同样,今天已经被认为是错误的认识也有它合乎真理的方面,因而它从前才能被认为是合乎真理的”。(同上,第240页)这也就是说,“真理”中都包含有谬误的成分(因素、部分),“真理”其实是真理成分和谬误成分的对立统一,但其中真理成分是矛盾的主导方面;同样地,“谬误”中也包含有真理的成分(因素、部分),“谬误”是谬误成分与真理成分的对立统一,但其中谬误成分是矛盾的主导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这决定了真理就是真理,而不是谬误;谬误就是谬误,而不是真理。

既然真理就是真理,而不是谬误,那么真理就不可能同时又是谬误。这样,也就不能说真理是可错的。所谓真理是可错的,也就是认为真理也可以是谬误。而认为真理也可以是谬误,完全混淆了真理和谬误的界限和本质差别,是认识论上的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是完全违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错误观点。

有人会说,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不也认为,真理跨过一步就会变成谬误吗?这是不是说真理也是可错的呢?不是。真理跨过一步就会变成谬误,是说真理都具有相对性,都有它一定的适用范围,因而如果把某种真理绝对化,把它不适当地加以运用,它就会转化为谬误。恩格斯说过:“旧形而上学意义下的同一律是旧世界观的基本原则:a=a。每一个事物和它自身同一。一切都是永久不变的,太阳系、星体、有机体都是如此。这个命题在每个场合下都被自然科学一点一点地驳倒了……”(恩格斯,第193页)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A是A(a=a),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在相对稳定状态下的质的规定性的规律,因而是真理。但是,如果把这一相对于事物相对稳定状态下的规律绝对化,把它解释成为一切事物是永久不变的,它也就被转化成为谬误了。然而,我们决不可以说同一律这一真理本来又可以是错误的。

以上说明,“真理是可错的”说法是错误的。那么,“真理是可修正的”说法是不是也是错误的呢?不,真理的确是可修正的。如上所说,真理都具有相对性,不可能和客观事物绝对地、百分之百地一致。哥白尼学说是真理,但是它认为太阳是宇宙的中心、行星是按圆形轨道围绕太阳旋转的等说法却是错误的。因此,哥白尼学说是可修正的(事实上,后来天文学的发展也确实对哥白尼学说进行了修正)。既然真理都是相对的,那么真理也就是可修正的。否定真理的可修正性,就会否定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本质上也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据上所述,我认为,绝不可把“真理是可错的”和“真理是可修正的”相混淆,也不能说由于“真理是可修正的”,因而“真理是可错的”。因为,“真理是可修正的”并不意味着“真理是可错的”。同样,也不能说因为“真理是可错的”,因而“真理是可修正的”。因为,虽然如果“真理是可错的”说法是正确的,便可以推出“真理是可修正的”;但“真理是可错的”乃是一个假命题,而用一个假命题作前提去推出一个真命题,则是不恰当的。

二、逻辑真理(逻辑真句子)是可错的

既然真理是不可错的,那么,逻辑真理(“王文”把“逻辑真理”称之为“逻辑真句子”,为了全文统一,本文仍称之为“逻辑真理”)是不是也是不可错的呢?要了解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逻辑真理。所谓逻辑真理,也就是一个形式化逻辑系统中所包含的有效式(或叫永真式、定理)。应该指出,在什么是逻辑真理这个问题上,我和王路的观点是一致的;但对于一个形式化系统中的有效式即逻辑真理是不是可错的这个问题,我和王路的观点却是针锋相对的。王路认为逻辑真理是不可错的,而我认为逻辑真理是可错的。

人们会说,各种形式化逻辑系统中的有效式都是永真式,而既然是永真式,为什么又是可错的呢?问题在于,这种所谓的永真式都是相对于该系统而言的。同样一个推理形式,在这个逻辑系统中是定理(永真式),在另一个逻辑系统中却可以不是定理。或者说,所谓的永真式都是相对于该系统的公理和推理规则而言的,而公理和推理规则的正确性又是相对于其中的逻辑常项和变项的解释,亦即相对于该逻辑系统的语义解释即真值表而言的。也就是说,一个逻辑系统中的推理形式所以是有效式,关键是由一定的真值表决定的。那么真值表是怎样形成的呢?它是逻辑学家以人类思维实际为基础经过思维抽象之后制定的。问题就恰恰出在这个环节上。我们知道,要构建一个形式化的逻辑系统,既要以思维实际为基础(不以思维实际为基础的逻辑系统,不可能是一个科学的逻辑系统),又要在思维实际的基础上进行高度的抽象。而要进行高度的抽象,就不得不舍弃许多实际的东西。这样就会出现一种可能:一个形式化逻辑系统(当然是指一个科学的逻辑系统)的真值表、公理等等,虽然基本上反映了思维实际的情况,但却又和思维实际有不一致之处。例如,根据联言命题p且q(p∧q)的真值表,只要两个支命题p、q都是真的,该联言命题就是真的。就是说,联言命题的真假仅仅与其支命题的真、假有关,而与其支命题之间的先后顺序以及意义内容无关。但是根据思维实际,有些联言命题的真假不仅与其支命题的真假有关,而且与支命题之间的顺序以及意义内容有关。例如:如果“张昆和李英结婚了,而且有了孩子”是真的,那么“张昆和李英有了孩子,而且结婚了”就不是真的。再如:“不但我们的祖国是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张英是个傻子。”“我们的祖国是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确是真的,但即使“张英是个傻子”也是真的,也不能说这个联言命题是真的。同样的,根据实质蕴涵逻辑系统的真值表,当且仅当p真而q假时p→q才是假的,这也就是说,只要前件假(不管后件真假如何),或者后件真(不管前件真假如何),也不管前、后件之间有没有意义上的正确联系,充分条件假言命题p→q都是真的。这种规定和思维实际也不完全一致。例如,“如果2+2=4,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2+2=3,那么北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如果北京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那么郑州是河南省的省会”,根据实质蕴涵的真值表,它们都是真的,但根据思维实际,却只能认为它们是非常荒谬的。这样一来,就出现了如下一种情况:实质蕴涵逻辑系统中的一些定理,就该逻辑系统而言,它是永真的;但就思维实际而言,却只能是假命题,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所谓实质蕴涵的逻辑怪论。什么是“逻辑怪论”?就是在某一逻辑系统中是真理,但就思维实际而论却是谬误的推理形式。如在实质蕴涵逻辑系统中就包含有如下怪论:“A→(B→A)”(如果一个命题是真的,那么它就为任何命题所蕴涵),“A→(A→B)”(如果一个命题是假的,那么它就蕴涵任何命题)。根据实质蕴涵真值表的规定,当不难证明它们都是永真式。但是从思维实际上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可以为任何一个命题(像2+2=5)所蕴涵,而“2+2=5又可以蕴涵任何命题,如可以蕴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北京”,那是十分荒谬的。现在要问,一个推理形式究竟是不是有效式,最根本的判断标准究竟是该形式系统的真值表,还是思维实际呢?当然是思维实际。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实质蕴涵系统中所有那些被人们称之为“怪论”的逻辑真理,实际是谬误。众所周知,不仅实质蕴涵逻辑系统中包含有“怪论”,而且其它逻辑系统也可以产生怪论,例如志在修正实质蕴涵系统的严格蕴涵系统,其定理中也同样包含有严格蕴涵怪论:□A→(BA)(必然命题被任一命题所严格蕴涵),B(A∨A)(逻辑真理被任一命题所严格蕴涵)。由此可见,逻辑真理确实是可错的。

“王文”在引证了奎因的话“一个句子是逻辑真的,如果所有分享其逻辑结构的句子都是真的”之后,接着说:“直观上说,具有这样特征的逻辑真句子与经验证据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却可以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比如人们常说的‘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有死’无疑具有经验内容,可说是对三段论barbara式(第一格第一式)提供了支持,但是我们却不能说barbara式本身具有经验内容。此外,具有这样的特征的逻辑真句子不能是可错的,因为如果它是可错的,我们就无法对其中的非逻辑常项进行任意的转换。”(王路,第111-112页)我认为,第一,说逻辑系统中的有效式(亦即“王文”说的“逻辑真句子”)与经验没有什么关系,例如,barbara式本身就不具有经验内容,这种说法从根本上说乃是错误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任何理性认识归根结底都来源于感性认识,也就是来源于经验。毛泽东说过:“理性的东西所以靠得住,正是由于它来源于感性,否则理性的东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只是主观自生的靠不住的东西了。”(《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90页)逻辑系统中的有效式(如果这种系统是科学的系统)也都属于理性认识,归根结底也都来源于感性认识,也都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就以三段论第一格第一式barbara式(凡M是p,凡S是M,所以,凡S是p)为例,它无非就是客观世界三个类之间包含于关系的反映。不仅是barbara式,所有三段论的四个格19个式都是客观世界三个类之间相容或不相容关系的反映。不仅是三段论,其它的有效式,如假言推理的有效式,无非是事物因果条件关系的反映,等等。

需要指出,许多人把思维的“具体内容”和思维的“经验内容”相混淆(在“王文”这里就是这样),认为思维形式(思维的逻辑形式)乃是从思维中抽去思维的具体内容之后所剩下的那个“外壳”,而具体内容也就是经验内容,因此,任何思维形式(如三段论barbara)就不再有经验内容。实际上,具体思维中都包含有两方面的内容:思维的具体内容和思维的逻辑内容(思维的逻辑形式),前者是事物的比较具体的性质、关系、规律的反映,后者乃是事物的某种最一般的性质、关系、规律的反映。例如:“凡金属都导电,铁是金属,所以,铁导电。”这一三段论的具体内容乃是金属、铁、导电三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的反映,而它的逻辑(逻辑形式)内容则是客观事物三个类(不是具体的类,而是任意的三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的反映。思维的逻辑内容与思维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在于它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例如,全称肯定命题的逻辑内容是两个类包含于关系的反映,这是一切全称肯定命题(不管它具有什么样的具体内容)的共同内容;三段论barbara的逻辑内容是三个类包含于关系的反映,这也是一切具体的barbara式推理的共同内容。正因为思维逻辑内容具有一般性,因此,它也就具有抽象性。但是,不管思维的逻辑内容和思维的具体内容具有怎样不同的性质,二者都是思维的内容(它们都存在于思维之中),都是思维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否认思维的逻辑内容(思维的逻辑形式)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就无法说明思维逻辑形式的全人类性和为什么违反了思维逻辑形式的规律就不能正确认识客观世界,也无法说明演绎推理的有效式为什么会具有保真性。否认思维的逻辑形式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就只能认为它是主观约定的或先验的,而承认思维逻辑形式是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就必须承认它具有经验内容。因为,不管它怎样抽象,它归根结底都来源于感性认识,也就是来源于经验①。

“王文”说,像barbara这样的有效式不能是可错的,这是正确的。因为,人类多少年来亿万次的实践已经证明,barbara这一有效式正确地反映了事物三个类之间的关系,只要赋于它以真实的前提,就必然可以得出真实的结论。但决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barbara这一有效式所以是不可错的,是因为它没有任何经验内容。并且也不可根据barbara这一逻辑真理不是可错的,就得出逻辑真理是不可错的。

“王文”又说:一个逻辑系统的句子是否有效式,不能构造者自己说了算,还必须证明给他人看。例如,一个逻辑系统的可靠性证明,就是证明该系统推出的句子(即定理,亦即有效式——引注)都是永真的,因此逻辑学家们认为逻辑真句子不是可错的。(王路,第112页)我认为,说一个逻辑系统的形成要经过可靠性证明,这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一个逻辑系统可靠性证明的第一步,就是根据对本系统逻辑常项的解释,亦即逻辑常项的真值表,去验证本逻辑系统的所有公理都是有效式,然后再进一步作其它的证明。②这也就是说,一个逻辑系统的可靠性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对其逻辑常项的解释的真值表的可靠性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也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可能性,一旦该系统的真值表与思维实际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一个逻辑系统的真值表与思维实际完全背离,它就不是一个科学的逻辑系统,这样的逻辑系统不在我们的论述之列),就像实质蕴涵逻辑系统那样,其逻辑系统中就会出现某些“怪论”,这些“怪论”在该系统中是逻辑真理,但实际上(和思维实际相对照时)却是谬误。这也就是说,一个逻辑系统的可靠性的证明并不能保证该系统的逻辑真理不具有可错性。“王文”说:“具有这样的特征的逻辑真句子不能是可错的,因为如果它是可错的,我们就无法对其中的非逻辑常项进行任意的置换。”(同上)这句话的后半句倒是正确的。在上文所举的例子中已经讲过,在一阶逻辑系统中,(p∧q)→(q∧p)是有效式,但是把其中的变项置换为:“张昆和李英结婚了”和“张昆和李英有了孩子”却可以是假命题。这不正说明一定逻辑系统中的逻辑真理是可错的吗?

“王文”说:“陈波认为,尽管对逻辑常项的解释具有经验性,但是一旦确定了一个逻辑的常项及其解释,以后的逻辑工作就是‘纯粹属于逻辑学家的事情,与任何经验都不发生关系’。……那么按照陈波的说法,难道不是可以认为在逻辑系统部分的工作不会导致逻辑真句子是可错的吗?因为这部分与经验没有任何关系啊!所以,在我看来,以经验性为由认为逻辑真句子是可错的,乃是根本就站不住脚的。”(王路,第112页)我认为,陈波说“对逻辑常项的解释具有经验性”,这是正确的,但是,他说“一旦确定了一个逻辑的常项及其解释,以后的逻辑工作(也就是以这些解释为基础,构建起自己的逻辑系统——引注)就是纯粹属于逻辑学家的事情,与任何经验都不发生关系”,这却是不正确的,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既然逻辑系统的构建是以对逻辑常项的解释为基础的,而对于逻辑常项的解释是有经验性的,那么对逻辑系统的构建,即使它是通过逻辑学家的高度的抽象思维形成的,又怎么能说它与任何经验都不发生关系呢?但是,使人遗憾的是,“王文”不仅未能发现陈波的这种不当之处,反而肯定了陈波的这种说法,并且还把这种错误推向极端,说什么:“以经验性为由认为逻辑真句子是可错的,乃是根本就站不住脚的。”

如上所说,一个命题、理论之所以有真、假(错),就在于它们都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凡是反映正确的,就叫真,反之则为假。而任何对事物的反映归根结底都来自感性认识,也就是说是来自经验。因此,也可以说,当且仅当有经验内容才是可错的。所以,“王文”的说法才真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三、逻辑学是可修正的

“王文”完全否定逻辑(学)是可修正的。“王文”认为,说逻辑是可修正的,涉及对逻辑这门学科的性质的认识。而逻辑这门学科的性质是什么呢?“王文”说:“逻辑是以所有逻辑系统群体现的一门科学。它的性质和特征……表现在所有逻辑系统的共同点上,在我看来,这个共同点就是推理的有效性,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就是‘必然地得出’。因此,如果说逻辑是可修正的,那么就只能是修正‘有效性’或‘必然地得出’”。(同上,第113页)我认为:

第一,说逻辑的共同特点是推理的有效性,这种说法把逻辑学的对象局限于演译推理,根本不符合古今中外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情况。这种观点的错误在拙作《要提倡大逻辑观反对狭隘的小逻辑观——评王路先生的〈逻辑的观念〉》一文中已详细论述过(参见马佩,2001年),这里就不再重复。从古今中外逻辑学的发展的实际来看,逻辑学的共性应是对思维形式——概念、命题、推理(包括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论证等及其规律的研究(所谓“有效性”或“必然地得出”仅仅是有关演绎推理形式的规律),或者说,逻辑学乃是对存在于思维中的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逻辑总结。

第二,要正确认识逻辑学是否是可修正的,必须正确理解客观事物规律、思维(形式)规律以及逻辑规律之间的关系。客观事物规律是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之外、也是存在于逻辑科学之外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们只能认识它但不能修正它。思维规律则是对事物规律的反映;思维规律虽然存在于思维之中,具有主观性的一方面,但它的内容、源泉则来自于客观世界。客观事物规律是不可修正的,作为客观事物规律的反映的思维规律就也是不可修正的。逻辑科学规律乃是对思维中思维形式规律的总结;虽然这种总结基本上是正确的(不然它就不能算是科学),但是,科学属于认识范畴,如上所说,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认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又总是不可能绝对地、完全地正确的。也就是说,一定历史条件下的逻辑学,又总是有不尽完善之处,因此,也总是可以修正的。实际上,科学之所以为科学,正在于它不断地走向完善,也就是不断地被修正。一门科学一旦停止了修正,它作为科学的生命也就终止了。逻辑学自从创立以来,不就是不断地被修正和发展的吗?不是有许多数理逻辑学者指出了传统逻辑的这样那样的缺点和错误,并且这些缺点和错误都得到了数理逻辑的修正吗?因此,否认逻辑学是可修正的,也就是否认逻辑学在不断发展,甚至是否认逻辑学是科学。

第三,“王文”把逻辑学的共同点归结为推理的有效性,并且说,“如果说逻辑是可修正的,那么就只能是修正‘有效性’或‘必然地得出’。”我认为,这是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逻辑学作为一门科学,即使把它局限于演绎逻辑,它的共同点也只能是关于“有效性”或“必然地得出”的研究和论述,而绝不能就是“有效性”或“必然地得出”本身。“有效性”或“必然地得出”可以被理解为存在于演绎推理思维中的逻辑思维规律性,它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是不可能被逻辑学者修正的;然而关于“有效性”或“必然地得出”的研究或论述,则是可以被修正的。实际上,数理逻辑中实质蕴涵系统、严格蕴涵系统、相干蕴涵系统、衍推蕴涵系统的相继发展,不正是逻辑学有关“有效性”或“必然地得出”的研究或论述的逐步修正的发展吗?

“王文”说:“陈波反复强调一个观点:尽管逻辑原则上是可修正的,但是对逻辑的修正必须谨慎,必须有充足理由。”(王路,第116页)“王文”对此反驳说:“既然逻辑是可错的,为什么修正它还要有充足的理由呢?”(同上)我认为,陈波的观点是正确的,而“王文”对陈波这一观点的反驳倒确实是没有理由的。逻辑原则上是可以修正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它的修正是可以任意的。虽然原则上可修正,但对于究竟何处该修正、何处不该修正,该修正的又究竟应如何修正等等,都必须进行认真的研究,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根据(也就是要有充足的理由)之后才能进行。实际上,不仅是逻辑学的修正要有充足理由,对任何一门科学的修正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因为,对任何科学的修正本身也必须是科学的,而科学是最讲究充足理由的。没有充足理由,贸然从事,这种所谓的修正其结果只能是越修越不正。

注释:

①在拙作《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第三章中,对思维形式的本质是客观事物某些最一般的性质和关系的反映这一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参见马佩,1992年)

②关于一个逻辑系统的可靠性证明的全部程序,参见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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