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研究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研究

翟中东[1]2000年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探讨》文中指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最重要罪之一。本文就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犯罪对象、行为若干争议比较大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并对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划分予以了论述

夏天[2]2002年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研究》文中提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一种,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必要性。本文拟以刑法典的规定为基础,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理论和实践作一些尝试性的探索。 首先,在概述部分阐述了国家秘密、情报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对国家秘密、情报的法律保护及国外刑事立法概况,论证了国家秘密、情报的叁个基本特征:秘密性、期限性、重要性,并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关系作了说明。接着分析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泄密途径,并重点探讨了两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渠道:新闻报道和技术手段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的相关内容。同时通过扼要概括国外有关侵犯国家秘密、情报犯罪的立法特点及与我国立法的比较,推导出两者在未来立法完善上具有借鉴意义。最后界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及罪名设置。 其次,在犯罪构成特征分析部分主要论述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的特点。先对其犯罪客体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犯罪客观方面,阐明了本罪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并从解释学意义上具体说明了本罪的客观方面。在犯罪主观方面,阐明本罪多数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章最后简要阐述了本罪的犯罪主体。 再次,在司法认定部分从司法实践的高度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进行了探讨。具体论述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与间谍罪的比较,与叛逃罪的关系,与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等内容,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 又次,在刑事责任部分从法律责任谈到刑事法律责任,认为刑事法律责任是对实施刑事犯罪行为人的一种否定评价。并具体剖析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本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指出了“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较轻”等情况的不同含义。 最后,法律完善部分是全文的结尾篇。通过着重论证完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司法解释,就其立法完善发表了看法,指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完善是一项配套工程,需加强刑法的外部协调,即加强相关法规的完善,具体而言就是完善相应的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

高瑞祥[3]2009年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要件研究》文中认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安全和利益及国家秘密、情报管理秩序,前者为主要客体,后者为次要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金辉[4]2006年在《浅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文中研究指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该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用于解决1979年刑法制定后日益增多的非间谍人员为境外非间谍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本罪易于同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混淆,本文试图分析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

翟旗[5]2005年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拟以我国刑法的规定为基础,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理论和实践作一些尝试性的探讨,同时结合外国相关犯罪的立法,对本罪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概述,阐述了侵犯国家秘密与情报违法犯罪的现状,概括介绍了当前的几种窃密渠道,强调了对国家秘密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结合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粗略地叙述了本罪的立法沿革。放眼当今世界各国,归纳总结出国外有关侵犯国家秘密、情报犯罪的立法特点,通过与我国立法的比较,推导出两者在未来立法完善上具有借鉴意义。最后论述了本罪的概念和罪名的设置。 第二章基本构成特征,分别对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的剖析和研究。首先,认定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有主次之分,次要客体为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主要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利益。随之,阐述了作为犯罪对象的国家秘密、情报的概念、载体及分类,论述了国家秘密合法性、保密性、等级性等特征,并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关系和区别作了分析。在犯罪客观方面,具体研究了如何理解“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并分析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关系。在犯罪主观方面,阐明本罪多数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简要论述了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 第叁章司法认定,论述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指出要从刑法中“但书”中相关犯罪情节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基本要件上进行界定。另外,逐一辨析了本罪与间谍罪、其他七个涉及国家秘密犯罪的关系与区别,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 第四章刑事责任,研究了本罪与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犯罪的竞合,并依照我国刑法理论,总结归纳了涉及国家秘密犯罪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科学量刑的标准。此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

樊亮生[6]2017年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研究》文中提出在适用《刑法》第四百叁十一条关于本罪的规定时,需要对相关的规定予以明晰,准确把握概念内涵,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通过详尽分析本罪的具体内涵、犯罪特征、司法认定需注意的问题等,将该罪更清晰的展现出来,便于司法实践更准确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存在立法的缺陷问题,并结合我国立法体例和司法实践,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本罪规定的修法建议。本文首先从罪名概念、立法沿革和犯罪构成等角度对本罪进行介绍,明确其具体含义、立法背景和犯罪构成特征等。通过综合多方学者观点对比分析,对本罪的犯罪四要件进行准确界定。比如有充分依据认定本罪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用“事项”来定义军事秘密比用“信息”更加合理;探讨了“境外”的范围是否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争议问题;刑法关于犯罪客体即“涉及国防安全与军事利益的军事秘密”之规定不够明确,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其规定过于概括,留给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从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两个角度分别探讨。本罪作为选择性罪名,在确定犯罪罪名时,须依据具体的行为方式种类,同时军事秘密作为特殊犯罪对象,其受侵害的批次数也可影响罪名。第叁章对本罪的立法问题进行有益探讨,主要针对犯罪情节的规定、刑罚种类的设置和犯罪主体的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其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的建议。

朱百胜[7]2005年在《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研究》文中指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一种,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必要性。本文拟以刑法典的规定为基础,对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理论和实践作一些尝试性的探索。首先,在概述部分阐述了国家秘密、情报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对国家秘密、情报的法律保护及国外刑事立法概况,论证了国家秘密、情报的叁个基本特征:秘密性、期限性、重要性,并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情报的叁个基本特征:秘密性、期限性、重要性,并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关系作了说明。接着分析了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的相关内容。其次,在犯罪构成特征分析部分主要论述了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的特点。先对其犯罪客体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国家秘密、情报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在犯罪客观方面,阐明了本罪的行为方式和危害结果,并从解释学意义上具体说明了本罪的客观方面。在犯罪主观方面,阐明本罪多数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章最后简要阐述了本罪的犯罪主体。再次,在司法认定部分从司法实践的高度对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进行了探讨。

王理[8]2012年在《上海“力拓案”的法理评析》文中研究说明2009年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成功破获一起间谍案,涉案人员为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员工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等四人,简称为“力拓案”。2010年3月上海一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判处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数罪并罚。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定性部分社会各界均无异议,而针对被告人采取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刺探钢铁企业涉密信息的行为,从之前国家安全局定性的“窃取中国国家机密”间谍犯罪到最后法院认定为普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该案的处理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激烈讨论,焦点集中在胡士泰等人非法获取的信息是国家秘密还是商业秘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胡士泰四人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首先本文对“力拓案”的基本案情进行简要介绍,列举了学术界主要的叁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胡士泰等人的行为触犯商业贿赂或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罪名。第二种观点认为胡士泰等人应以涉嫌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定罪量刑。第叁种观点认为胡士泰等人非法获取中钢协无锡会议、南宁会议、北京会议以及66号文件的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然后,笔者在“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概念辨析基础上对该叁种学术观点进行分析,指出叁种观点所存在的偏颇之处。同时对司法定性相关因素进行详析,认为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其深层原因。最后笔者认为“力拓案”定性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更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和现实国情。一方面因为被告人胡士泰等人的行为符合“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因为该定性处理更符合我国严厉打击此类涉外企业商业腐败犯罪活动和保护我国国家经济安全的刑事政策。

杨轶[9]2016年在《间谍犯罪行为认定研究》文中指出间谍,被很多人称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职业之一,间谍行为的种类也一直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增多。可以说人类的历史就是战争的历史,而在战争中间谍的地位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在我们现在所处的和平年代,间谍的存在对世界各国的国家安全来说一样有着不可忽视的深远影响。古代的间谍行为以战时刺探敌方军事情报居多,对此类间谍行为的认定可以说是相对简单。而到了近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等,使得很多间谍行为相比之前有着更高的隐蔽性,并且可以更快更准确地传递国家秘密以及军事情报,因此对国防安全的危害性更大。所以我国在立法之初便对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在之后进行数次补充修改。但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的,面对当下种类不断增多的间谍犯罪行为,我国在法律法规中对这类犯罪行为的认定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故笔者在本文中从四个方面对间谍犯罪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打击间谍犯罪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除了1997年公布实施的现行刑法典以外,还有就是反间谍工作中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但这两部法律中对间谍行为的认定,包括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认定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反间谍法》中明确规定了五类间谍行为,但我国现行的《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对间谍罪的规定中,仅将两种行为明确认定为间谍犯罪的客观行为,即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和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其中两部法律对于间谍犯罪行为认定区别最大的有两方面:一是新颁布的《反间谍法》中存在第五条兜底条款。这样规定可以尽可能地在立法技术上解决对将尚未出现的新型间谍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有效惩处,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二是将“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和“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行为认定为间谍行为。这里对后一犯罪行为的认定还比较清楚,学术界无太多争议。但对于“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认定上,仍需要进一步解释与阐明。由于这一条款与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客观方面基本一致,所以司法实践中也比较难掌握区分。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于间谍罪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着重大意义的。所以如何协调新颁布的《反间谍法》与《刑法》中对于间谍行为认定不一致的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新的任务。

金中[10]2002年在《泄露国家秘密可判死刑》文中研究指明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根据这项司法解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

参考文献:

[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探讨[J]. 翟中东.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研究[D]. 夏天. 四川大学. 2002

[3].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构成要件研究[J]. 高瑞祥.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4]. 浅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区别[J]. 金辉.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

[5].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研究[D]. 翟旗. 郑州大学. 2005

[6].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研究[D]. 樊亮生. 广西民族大学. 2017

[7].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研究[D]. 朱百胜. 吉林大学. 2005

[8]. 上海“力拓案”的法理评析[D]. 王理. 湖南大学. 2012

[9]. 间谍犯罪行为认定研究[D]. 杨轶. 吉林大学. 2016

[10]. 泄露国家秘密可判死刑[J]. 金中. 国家安全通讯.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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