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风险投资关系的理论与实证研究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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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从其诞生之日起,到现在已经存在并发展了半个多世纪,至2000年底,全世界风险投资金额已超过2000亿美元,它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被誉为高科技企业发展的“加速器”。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扶持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

一、税收与风险投资关系的理论分析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但并不是所有有风险的投资就是风险投资。在这里,我们把风险投资定义为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向处于起步阶段或发展初期、具有市场前景和风险的高科技项目进行的投资,是一种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中长期投资,它不需要任何资本抵押和担保,一般通过企业上市或收购、兼并获得回报。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假定只有风险投资才是有风险的,而其他投资都是没有风险的(注:这个假设不影响我们结论的正确性,因为如果其他投资的风险系数为a,则我们可以以a为起点来分析风险投资,这样,其他投资的风险系数就下降为O。换句话说,我们考察的只是其他投资与风险投资的相对风险性,因而这个假设不影响结论。)。

人们无论进行何种形式的投资,其目的都在于获得一定的预期收益,当然,在投资过程中也会遇到一定的风险,即出现亏损。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把投资者分成三种类型:风险偏好者、风险中性者和风险厌恶者。就我国国情来说,我国大多数投资者都是风险厌恶型的,为简单起见,本文假定所有投资者都是风险厌恶者,那么,这些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的先决条件就是:进行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超过投资于安全投资(为对应分析,我们把其他投资统称为安全投资,如购买政府债券所进行的投资)所获得的预期收益,并足以补偿其承担的风险。

在进行分析时,我们还需要进行以下假设:投资市场上只有一个典型投资者(注:这个投资者可能是机构者,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他拥有的资产数量为1,他希望把他的资产全部进行投资,他进行投资选择时只需要考虑两个因素:收益Y和风险r,并根据收益与风险对称原则,我们可以假设他进行安全投资时的收益率为O,亏损风险也为O。我们的问题就是要确定:第一,资产规模A的组合如何在风险投资与安全投资之间进行配置;第二,考察征税以后这种配置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我们首先考察该投资者的决策过程。当投资项目亏损风险为O时,O收益就可以满足他的投资要求。当亏损风险加大时,他要求的预期收益也会相应提高,而且提高的速度大大快于风险程度的增加,所以投资曲线应该始于原点,并且下凹。如图1所示:

图1 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风险收益图

上图中,无差异曲线U[,1]和U[,2]代表的是投资者在一定投资上不同投资组合(即风险投资与安全投资各占不同的比例)所获得的效用水平,显然,U[,1]对应的投资水平要低于U[,2]的投资水平。这些无差异曲线反映了这样一个情况:冒险是一件“坏事”,更大的风险必须用更多的预期收益来补偿。因此无差异曲线凸向原点,它意味着风险提高一点,需要预期收益提高更多才能维持原有的效用水平。图中的A和B两点分别是投资者在U[,1]和U[,2]效用水平上的最佳投资规模(即最小投资规模)(注:关于这个最佳点的确定需要运用复杂的数字公式和几何图形推导,此图中,我们假定A点和B点就是U1和U2水平下的最佳投资规模。)。把这些最佳点连接起来就成为投资曲线OI,它代表的是不同风险与收益组合下的最佳投资规模。

在A点,它对应的投资风险为r[,a],投资者要求的投资收益为r[,a],在B点,对应的投资风险为r[,b],投资收益为r[,b],C点的投资风险与A点相同,但是它的投资收益却高于A点,其原因只能是C点的投资额多于A点的投资额。也就是说,当风险程度一样时,只有增加预期收益才能增加投资额。反过来说,当收益一定时,要增加投资额就必须降低风险度。

现在我们开始考察对收益Y[,i]课征税率为t的比例所得税情形。在征收比例(假设这个比例为t)所得税的情形下,如果投资者获利为正数,则投资者需要交纳税款,他的税后净收益就将变化为:Y[,i](1-t);如果他的投资发生亏损,则按现行所得税制,他不需要纳税,但是也不能因此而从政府获得补贴,则他的收益依然为Y[,i](只不过此时Y[,i]为一个负数)。如果我们把投资风险定义为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大小,可以发现征税并不会影响投资风险,因为当投资者获得利润时,并不会因为纳税而“转赢为亏”,另一方面,当他发生投资亏损时,更不会对盈亏产生任何影响。但征税对收益的影响则很明显,收益Y[,i]为正数时,征税将使收益减少Y[,i]t,此时投资者的税后净收益就将变化为:Y[,i](1-t)。显然,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征税将会促使投资者减少风险投资的规模,转而更多地进行安全投资。反过来,我们下这样一个结论是可以的:减税有助于促进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我们再假设税收对损失与赢利一视同仁,即,产生收益时,则投资者需要向政府交纳税款,而发生投资亏损时,则可以得到退税或税收抵免,换言之,纳税人所缴纳税额占应税所得总额的比例,等于损失时所得补偿占损失总额的比例。在实践中经常有这种做法,例如某一所得来源的损失可以从其他来源的赢利中扣除,或者如果损失超过赢利,当期给予补助或允许亏损结转于其他年份。在这种制度下,征税以后进行风险投资所获收益依然会被减少为:Y[,i](1-t),但是,由于具有这种补偿制度,风险投资的风险将会得到有效降低,这是因为这种制度相当于把好几年的情况综合起来考虑,当某一年度发生亏损时,可以用其他年度的赢利进行弥补,因而从一段时期来看,投资者的风险将会降低。就某年度的情形来看也是如此,即使它不能减少该年度发生亏损的可能性,但这种补偿制度也可以有效减少亏损的数额,从而降低风险的程度。通过计算,我们可以认为它使得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下降为(1-t)y(注:郭庆旺:《税收与经济发展》第11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出版。)。此时,征税对风险投资的影响比较复杂,如图2所示:

图2 补偿税制下投资决策过程

图2中直线AA和BB分别是最佳风险投资规模曲线上经过A点和B点的切线,这些切线的斜率代表了风险投资的收入需求弹性,即收益与风险相对变化率的大小,斜率越小,则收入需求弹性越大,从而风险增加一单位将导致收益需要上升更多单位。

在补偿税制下,政府征税之后将会降低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同时也会减少投资的预期收益,而且征税对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程度是一样的,都是使它们缩小为以前的(1-t)。此时,征税对投资规模的影响就取决于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大小了,因为降低风险有助于促进投资者更多地进行风险投资,而收益减少又妨碍着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假设投资者一开始把最佳投资规模定为B点所对应的数值,该点的切线斜率小于1,收入需求弹性较大,即风险增加一单位,需要收益上升更多单位,反过来说,风险减少一单位,则投资者将会允许收益下降更多单位。而补偿税制下征税是使风险与收益等比例下降,因而征税之后投资者的整体效用不会因此而下降,反而可能会有所上升,那么此时投资者就有可能增加风险投资方面的投入比例。

然而,如果投资者一开始把最佳规模定为A点所对应的数值,则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该点切线的斜率大于1,表明收入弹性较小,即风险增加一单位,投资者不会要求收益也增加一单位,他要求收益增加的数额可能少于一个单位,反过来说,如果收益下降一个单位,则投资者会要求风险下降更多单位,否则他就会减少风险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上面的分析,补偿税制下征税将会使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等比例下降,因而,当投资者一开始选择A点作为最佳投资规模点时,征税就会促使他减少风险投资方面的投入比例。

二、我国风险投资与税收的实证分析

对风险投资进行税收上的扶持,有助于促进它加速发展。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也有必要给予风险投资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它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一)对风险投资事业实施税收激励的必要性

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这是我国经济从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增长的根本保证,也是推进我国产业升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过程中,风险投资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高科技商品化、产业化、国家化虽有所发展,但步子不大,步伐不快。其中有科学技术自身即生产关系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原因是资金来源不足,难以形成产业规模。而资金来源不足,一方面固然是由我国现实情况决定的,另一方面,原因来自于政策层面,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对资金的引导缺乏明确方向和支持力度。

财政税收政策历来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它不仅有助于熨平经济周期的波动,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体现政府的意图和政策走向,成为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座灯塔。对于投资更是如此,运用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帮助资金流向更有效率或更需要发展的部门,从而较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税收政策运用不当,或存在着诸多税法上的缺陷与漏洞,则不仅于经济发展无补,反而会误导投资,限制高效率部门的成长并制约经济持续发展。

从理论上讲,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必须考虑税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从公平原则来看,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平,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纳税人,使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而使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相应地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体现着公平原则中的量能负担标准。从效率原则来看,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该有利于提高资源在全社会配置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即通过税收的征收,引导或促使资源从低效率部门流向高效率部门,并促使人们更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探索开发新资源,以此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进步。

风险投资事业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新兴事业,不管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效率的角度来看,都需要制定对它进行扶持的相关税收政策。

1.公平原则

经济学家们认为,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是极为重要的,因此税收公平原则应该是涉及税收制度的首要的或最重要的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均衡,即要求条件相同的人们纳相同的税,而对条件不同者应加以区别对待。它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风险投资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收益高度不确定。如果获得成功,则它带给投资者的收益有可能非常高,而如果失败了,投资者有可能血本无回。由于它失败的可能性大,在一个风险厌恶的模型下,人们就不愿或不敢进行这项事业,相反,人们宁愿选择那些收益较低但收入有保障的项目进行投资,因而它与传统类型的投资相比就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从公平性看,税收制度的制定应该有助于消除风险投资的这种劣势地位,通过对风险投资赋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而降低其风险,也就是说让政府帮它们分担一部分风险,使之与传统投资进行竞争时不至于处于明显劣势地位。

另外,在累进税制下,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相比更是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它们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年度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均,在某些年份它们所投资的风险企业有可能获得非常高的利润,而其他年份则可能亏损,如果没有亏损年度递延抵扣的规定(例如个人所得税下就是这样),那么与传统投资相比,风险投资者就要承受更高的税收负担。从这个层面上理解,也可以说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相比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从公平性的角度看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2.效率原则

税收的效率原则是指通过制定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作机制产生影响,从而使税收额外负担的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它的评价标准就是:税制是否有利于经济的有效运行,是否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基金一般规模比较大,它可以集中力量投资于某些风险高且投入大的项目,解决了高新技术发展的资金缺口问题,正是因为这一点,所以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一般都处于高新技术领域。另一方面,从各国的发展实践中可以看出高新技术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源,它可以导致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使人力、资金以及自然资源等从低效率部门更多地转向高效率部门,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风险投资更快更好地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的高新技术行业发展,于是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也就相应得到提高。

前已述及,风险投资家一般都是既懂金融知识,又了解高新技术行业发展的专门人才,不仅如此,各个地区的风险投资家往往会结成“风险家俱乐部”,在这些俱乐部中,他们经常交流投资与管理的经验,而且他们大多数本身就是具备丰富投融资以及管理经验的人才。风险企业要实现高效的价值创造,就要求风险投资家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技术创业家通力合作。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公司在投入资本时承担了主要的失败风险,因此风险投资家必须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从而有效地监控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技术创业家掌握着高深的技术,但是他们往往缺乏必要的管理经验,尤其是市场营销能力。

因此,通过风险投资这一桥梁,有机地把风险投资者与技术创业家联合起来,从而给企业创造了一个合适的激励机制和融洽的企业文化,使得企业有效运行。因此,实施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更充分地调动这些风险投资家的管理积极性和发挥这些技术创业家的技术特长,显然,这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另外,各个风险项目从种子、创建阶段直到成长、扩充阶段都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与筛选,它们的经营理念给社会造成相当大的影响。从这个角度看,促进风险投资事业必将促进企业的运营效率,并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因此,不管是从公平还是从效率的角度看,对风险投资实施优惠政策都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它不仅可以消除风险投资相比于传统投资的劣势地位,增强风险投资的竞争力,使之处于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下,而且,它通过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可以带动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

(二)风险投资事业实施税收激励的可行性

既然,在我国有必要对风险投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那么,在现实的国情下,这种税收优惠的实施是否具有可行性?作者认为是可行的。

首先从税收政策的额外负担来看,税收政策可以对风险投资事业进行扶持,它并不会增加税收的负担或导致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政策的额外负担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政策制定并实施之后,导致纳税人的效用损失大于政府的效用增长,即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某项税收政策的实施导致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下降;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税收政策的额外成本是税收政策制定并实施之后给政府造成的净收入减少,即从政府的角度看,某项税收的实施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从第一种观点看,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只会增加纳税人的效用,而不是相反,因而纳税人不会发生效用损失,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用也不会因此而受损。从第二种观点看,制定扶持风险投资事业的税收政策,在实施之后的短期内可能会导致政府收入下降,但是,从长期来看,则情况刚好相反。首先,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剩余产品价值,于是所得税的税基也就相应扩大;其次,由于风险投资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撑力量之一,而知识经济时代将产生许多新部门、新行业、新产品和新服务,导致社会交易量大幅增长,从而有助于拓展流转税的税基。当税基扩大带来的税收收入增长超过最初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时税收收入的减少时,我们就会发现,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不仅不会减少政府的收入,相反,从长期来看,它可以增加政府的税收并使之维持长期的稳定发展。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开发区,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大量引进风险投资资金,积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1997年增值税收入为4.2亿元,比上年增长14.8%。1998年为5.4亿元,又比上年增长29.9%,增幅明显高于全北京市同时期的平均水平(分别为11%和16.4%)。(注:曾国祥主编:《可持续发展与税收》,第224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出版。)

我国去年恢复征收利息税,虽然收入没有达到预期的“400亿元”,但是也将近120亿元。按照20%的税率计算,那么全年的储蓄利息为600亿元,再按照2%的利率,可以估计我国居民的储蓄为30000亿元,储蓄总额还是相当大的。政府恢复增收利息税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内需和促进投资,采取的是一种推压方式,但是,光有推压方式还是不够的,还应当制定适当的政策引导人们更合理地使用手头的资金。正是由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储蓄较以前有大幅增长,因此只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和政策,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程度,提高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让人们觉得这个事业充满希望和活力,就可以将居民的巨额储蓄引导到发展风险投资事业上来,这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大有潜力可挖。

对风险投资事业实施税收上的优惠政策,还可以吸引新闻媒体的关注,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和传播,充分调动人们的投资热情,在全社会掀起一股研究和进行风险投资的热潮。而且通过新闻媒体的宣扬与引导,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培育人们积极向上的风险精神,并有效地增加风险投资的人才储备。从而,对风险投资事业进行税收上的扶持,可以引导社会及各阶层的人们对这项事业进行关注,从人才培养的角度来看,这必将有利于风险投资事业的蓬勃发展。例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一直对风险投资事业实施着税收优惠政策,各种媒体也不遗余力地对它进行宣扬,这极大地促进了人们参与风险投资事业的热情。根据美国巴布逊大学和美国22家大学最近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目前美国有23%的家庭中至少有一个人设立了企业或当了经理,或向别的风险企业投了资,有5-7%的家庭中至少有一个人想从事风险投资事业。这表明,税收优惠政策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宣传,可以促进风险投资事业的人才建设。

从各国发展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与实践中也可以看出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即,对风险投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极大地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相反,如果没有税收政策的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势将陷于重重困难之中。例如美国,1969年末股市迅速跌落,经济出现衰退,但就在这个时候,美国国会决定把长期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从29%骤增至49%,这个决定给风险投资带来极大的冲击。由于这项增税方案的出台,导致美国风险投资规模从1969年1.71亿美元急剧下降到1975年的0.01亿美元,仅为以前的0.6%。(注:黄宝印、吕克敏等主编:《风险投资》,经济科学出版,1999年12月出版,第8页。)但是,美国在1978年出台的《1978年岁人法》规定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从49%下降为28%,1981年公布的《经济减税法案》进一步使这个税率下降为20%,这两项措施分别导致美国下年的风险投资额增长50%和将近一倍。(注:吴晓吾:《美国风险投资的特点及启示》,《中国对外贸易》2000年第1、8期。)由此表明,对风险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能够大力促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

三、扶持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既然对风险投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必要,又是切实可行的,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税收激励措施呢?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所得税应当给予风险投资适当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净收益的多少,影响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其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对风险投资适当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允许接受风险投资资金的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生产部门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之一,它们所采用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更新速度大大高于传统生产部门,经常在它们的自然寿命结束之前就不得不被淘汰,因而,对于这类资产应当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以支持其技术发展。(2)允许把风险投资的损失直接用于抵减其他投资的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发生亏损的情况是很常见的,这项措施可以直接降低风险投资的风险,有利于增强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愿望和信心。(3)对风险者实行再投资减免。也即如果风险投资者把从其风险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风险投资,则这部分收益应当免征所得税。从理论上说,这项措施可以促进新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加速风险投资资金的积累。(4)适当降低风险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边际税率。或者实行所得税的适当减免,这是最直接的措施,也是最有效的措施,许多国家已经实际采取了该项措施,例如瑞典的税收改革之一就是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其减免总额达到股东所获股利的70%,减免额最高达到70万克郎。(注:《资本利得税——无原则的税种》,《税收译丛》1999年第5期,罗宁、杜毅辉译。)这样做可以鼓励小企业支付股利,从而促进小企业的股票交易,增加小企业吸引权益资本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风险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的特征,应当改革当前增值税的征税方法,即由生产型增值税改革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收入型增值税则允许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而分次把其所含增值税额纳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把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额一次性地用于抵减当期销项税额。显然,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新企业和生产设备更新速度快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有利条件。这也有利于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因为风险投资企业大多投资于那些高技术产业,相对而言,它们所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是比较年轻的企业,由此可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接受风险投资的企业加速生产设备更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从而鼓励风险投资行为的发生。

再次,促进风险投资行为,还要注意发挥风险投资资金提供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这主要从个人所得税上入手。为了确保风险投资者不至于在税收上处于劣势,可以采取一种求平均的方式,即对于投资于风险行业所取得的收益,在每年年末按其实际收益适用税率预交个人所得税,然后按照一定的期限(例如5年)确定该期限内每年的平均收益,并根据这个平均收益选择适用的边际税率,按照该税率计算出风险投资者在此期限内(投资期限内)应该缴纳的税款。假设该税款为B,而投资者实际已缴纳的税款为A,比较B与A,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退税或补征税款,若B大于A,则应当对其退税,反之则应当补税。而对于投资管理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对其进行扶持的,因此,对他们的个人所得也应该适当照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运营,具体采取的措施可以是提高他们的免征额,或者专门为他们制定一个减税条款,降低其所得适用的边际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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