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构建

GATS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构建

祁红丽[1]2001年在《GATS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构建》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及其法律的多边化趋势已日益明显,作为第一部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21世纪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国服务贸易立法应与其原则制度相衔接。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一样甚为落后,为此,本文选取了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构建这一带有基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题目,在对GATS进行研究评述及对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的思路和建议。全文共分叁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加以阐述,为下文研究GATS及我国服务贸易立法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第二部分:通过对第一个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GATS进行研究评述,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的构建提供国际法依据。本部分包括叁方面的内容:首先从整体上介绍了GATS的基本结构及特点;然后重点分析了GATS的几个重要原则,尤其是对其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后对GATS作了总体评价。第叁部分:着力于在GATS框架下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制之构建。首先对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其特点与不足;之后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日本的服务贸易法律规范进行考察与借鉴;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具体从六个方面对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加以构建,即:服务贸易管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价值取向、立法原则、立法模式、构建和完善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主要服务贸易部门的法律完善等。

赵笑君[2]2006年在《GATS关于服务贸易概念的规定对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影响》文中认为本论文首先通过对服务贸易概念的逻辑分析,阐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服务贸易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之争。在此论述的基础上,对“广义论”与“狭义论”存在的深刻经济根源和双方的立场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发达国家“大服务贸易”立法理念的先进性。最后结合中国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立法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了在“大服务贸易”理念下完善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法律建议。论文目的在于论证“大服务贸易”理念的先进性,以及接受这一理念对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积极作用。本文共四章节,各自构成相对独立的部分。第一章首先从逻辑角度入手,介绍了服务贸易概念的两种定义方法和归纳了现有的各种服务贸易的定义,并着重对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概念“广义论”与发展中国家的“狭义论”进行了比较,说明GATS关于服务贸易概念的定义属于“广义论”,而且是“大服务贸易”理念的突出代表。第二章从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区别来阐述服务贸易的“特点”,从服务贸易发展的种类即概念的外延来阐述服务贸易的“发展”,目的都是为了阐明服务贸易的概念可以通过内涵、种属特征、外延等不同的角度来解释和定义,而外延定义法适于研究服务贸易的发展。第叁章首先通过对GATS的服务贸易定义的介绍和评价,认为GATS需要的不是“服务”的定义,而是“服务贸易”的定义,并且是能够反映服务贸易发展的定义,服务贸易的外延定义法正适合这种需要。其次,结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发展现状对比,分析了双方各自的立场,证明了不论是“广义论”还是“狭义论”均存在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在此基础上解释了为何发展中国家会接受“大服务贸易”理念,最终与发达国家妥协。第四章首先讨论了GATS对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立法影响的共性和对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特殊意义,接着分析了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服务贸易立法现状,并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按照“大服务贸易”理念完善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建议。

任丹[3]2017年在《TiSA背景下中国对外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服务业的发展和服务贸易的兴起,部分发达国家为绕开受阻的"多哈回合"谈判,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组成服务业挚友集团,于2013年发起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TiSA谈判以GATS文本为基础,以达成多边贸易协定为最终目标。TiSA参与方目前有23个,中国已于2013年申请加入,但是尚未被接受。TiSA的启动对全球服务贸易进一步开放有积极的作用。在国际环境方面,TiSA实现多边化将有助于全球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并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等区域贸易合作提供了规则标准。在国内环境方面,TiSA对我国的服务贸易法律发展具有导向意义,为我国审视对外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提供契机。因而,我国应及时结合TiSA的相关议题,对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亟需改进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我国法律与国际贸易规则之间的差距。但同时,TiSA的实施可能对部分国家产生不利影响。由于TiSA提出的相关贸易规则自由化程度较高,完全采用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行业产生冲击。在这种前提下,我国应当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审视自己的发展水平和地位,以发展中国家的定位,为今后应对TiSA以及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策略。在全球贸易合作进一步自由化的趋势下,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应当对国内对外服务贸易法律进行完善。法律制度是保障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引者和守护者。不论我国最终能否加入TiSA,其所代表的国际服务贸易开放趋势都将对我国服务业发展和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水平提出新的要求。因而,在学习TiSA高水平开放的贸易规则基础上,应结合我国的发展目标和基本国情,及时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虽然目前我国已加速推进对外服务贸易法律的修订,如《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16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并积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积累经验,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而本文结合TiSA对我国的立法导向意义,以使国内服务贸易法律与国际接轨为目标,主要从市场准入、国内监管、国有壁垒及个人数据保护等方面,对我国修改和完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提出建议。

张蹇[4]2010年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文中提出根据论文的选题和本人对相关领域已有成果的搜集、整理与分析,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的目的是:在理论上超越已有的研究成果,开拓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法律理论,填补国内外在此方面的理论空白;在对现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国际国内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参与WTO和UNESCO等有关国际组织的未来谈判提供法理参考;试着为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一套系统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想要实现以下目标:1、厘清相关概念和基本原理;2、试图清理出一套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理论;3、设计一套适用于当下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方案。无论是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规则还是对相关国内规则的研究,最终的落脚点还应该是在于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尽管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具体实施这些规则的过程中,目标会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但研究国际和他国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建立和运行,其最终的目标只能是而且必须是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本人根据研究目标和研究路径的选择,在体例安排方面除了引言外,将论文分为五章。引言部分是对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及角度路径等进行描述,统领全文。第一章主要是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所涉及的文化、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细致的划分,并阐述了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第二章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语义、原则、渊源和价值理念等基本原理进行辨析溯源,从而厘清本文研究的内涵与外延,为接下去的研究界定研究范围;第叁章是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WTO的相关规则进行实证考察,认为,一方面WTO规则当中存在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规则,但不够全面和细致,有的还可能会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国际公约产生冲突的地方;另一方面,其他国际公约有会充实和发展WTO相关规则的内涵。第四章在考证相关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制度基础上,论述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中的自由贸易和文化产品保护之争以及这两者争议的解决路径选择;第五章主要论述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现状和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借鉴国外的做法和经验;在WTO和UNESCO等相关国际谈判中,中国应坚持的立场和策略;如何在建构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以应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挑战,促进我国文化产品贸易的有好又快增长,这些问题都是本章论证的重点。

谭民[5]2013年在《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首先从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概念和内涵入手,探讨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意义、现状、范围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继而在确认保障能源安全是中国和东盟当前的一项共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分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现有的法律机制;然后分别从能源贸易合作与能源投资合作的角度,阐述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以及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通过分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提出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引言外,全文分为五章(主体部分)及结论共六个部分,基本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概述”。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指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为了保障各自的能源安全而在能源贸易与能源投资领域进行的国际合作,其主体是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意义重大,不仅可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保障彼此的能源供应安全,也可降低运输成本,保障彼此的能源运输安全,还有利于双方资本与市场的互换。当前,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已从现实和制度两个层面展开:在现实层面,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依赖;在制度层面,双方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已初步建立。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内容主要是叁个方面:能源产品贸易、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但存在专门性的法律合作机制缺失、能源货物贸易的产品出口限制、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的壁垒障碍等法律问题。第二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虽然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当前基本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机制,但是中国与全体东盟成员国都是联合国、WTO、CAFTA等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的成员,中国与部分东盟成员国还是MIGA、ICSID、泛亚铁路(新加坡-昆明)、“GMS经济合作”等国际组织和(次)区域性组织(合作)的缔约国或参与国。中国还与所有的东盟成员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除马来西亚和文莱之外的东盟成员国订有双边贸易协定。此外,中国与缅甸签订了《中缅油气管道协议》。上述双边协定和国际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框架下的多边协议,部分内容涉及能源贸易和能源投资问题,可对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总体上,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机制可分为普遍性多边合作、区域性多边合作、次区域合作、双边合作4个层次。第叁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中国和东盟及其成员国并未就能源贸易合作制定专门的规则,相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WTO协议、CAFTA框架协议、CAFTA货物贸易协议、CAFTA服务贸易协议和CAFTA争端解决协议之中。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遵守WTO纪律、非歧视、贸易自由化等构成。中国-东盟能源贸易合作也存在不少法律问题。能源货物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有:能源产品的非关税进口限制措施约束不够完善、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不受约束、例外条款为实施非关税出口限制措施提供便利、国有能源企业对国际能源贸易的负面影响等。能源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能源服务并未单列、市场开放程度不够、限制性规定较多、例外条款为实施限制措施提供便利。第四章“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与存在的问题”。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有CAFTA投资协议、CAFTA服务贸易协议、TRIMs协议、SCM协议、TRIPs协议、GATS、MIGA公约、ICSID公约等普遍性或区域性多边条约,以及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总体而言,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由促进投资自由化、公平和公正的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司法化等构成。中国-东盟能源投资合作主要存在下列法律问题:东道国的能源投资准入限制性规定较多、国际条约对东道国能源投资准入控制权的约束不足、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不清、东道国对外国能源企业的违约或征收行为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第五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前景展望”。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既存在有利的合作基础,也存在不利的合作因素。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有利基础是优势互补的资源配置、现实存在的相互需求、日益紧密的合作关系。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不利因素在于中国威胁论的影响、发达国家对东盟地区事务的介入、南海问题的国际化。完善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的法律制度,需从能源货物贸易、能源服务贸易和能源投资叁个方面着手。在能源货物贸易方面,应当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并严控例外条款,尤其是环保例外条款的使用。在能源服务贸易方面,应将能源服务单列,并扩大能源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在能源投资方面,应当清理中国与各东盟成员国国内法中违反现有国际条约能源投资准入、保护义务的规定,将国民待遇适用于能源投资的准入阶段、同时允许将不能开放或不能给予国民待遇的行业分别列入“暂时排除清单”和“敏感清单”,利用MIGA的投资担保机制防范潜在的政治风险、加大对海外能源投资的保护程度,加强ICSID争端解决机制在投资争端解决方面的利用。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梳理,再次指出:在能源安全遭受重大挑战的当前,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是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并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虽然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基本未形成专门性的法律机制,但是仍然存在可以利用的综合性法律机制,同时也有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不过需从构建专门性的法律合作机制、约束能源产品的出口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例外条款的使用、扩大能源服务和投资的市场开放程度、加强能源投资的保护等方面进行完善。

张殿军[6]2002年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成员方在开展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 我国入世后,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海运服务业不可避免地要受到GATS的影响和约束。加强对GATS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正确把握其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努力使我国的国际海运服务立法不断接近并适应GATS的要求,促进我国国际海运服务业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制环境下健康、稳定地发展,有着现实的、紧迫的必要性。 本文对GATS有关国际海运服务方面的制度、规则和原则及其在国际海运服务领域的适用作了较为全面、深入、系统的评介、研究和探讨,并对入世后我国海运服务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和对外承诺与开放程度进行了全面论述,分析了我国海运服务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海运服务立法与我国入世的对外承诺及GATS基本原则接轨的程度进行了相应的评估。 在上述评介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海运服务业受约于GATS的角度,在基本原则、立法依据、政策思路、立法内容以及立法技术等几个方面,对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提出了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李亚萍[7]2004年在《GATS框架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已经近叁年,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逐渐显示出来,中国教育的发展要在GATS的框架下进行,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以GATS为基本框架,结合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和立法实践,对教育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我国的教育发展和教育服务贸易繁荣仍是很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我国对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研究是近几年的事,迄今为止的研究多数是对GATS的解释、以及对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理论和实践是否适用于教育服务贸易的探讨上,未能形成对发展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有说服力的系统理论,教育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也未完全确立。 本论文由7章组成。第1章为引言,第2章为GATS语境下教育服务贸易解读,第3章为中外教育服务贸易现状与发展趋势。第4章为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理论基础及GATS约束,第5章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框架分析,第6章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原则与对策,第7章为结论。本文试图通过对GATS语境下教育服务贸易的解读和对国内外教育服务贸易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研究GATS框架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的理论基础,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框架分析,提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的原则与对策。

秦中晗[8]2016年在《TPP协定中跨境服务的法律问题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跨境服务又称为跨境提供或跨境交付,是国际服务贸易中最为常见和最广泛被采用的贸易方式之一。按照对跨境服务自身定义和国际习惯的理解,所谓“跨境”特指“服务”的跨境,一般不包括人员和物资的跨境,这也是跨境服务相比较于其他方式服务贸易所具备的一个最显着特点。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新型服务行业的出现,使得跨境服务在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多,人们对与跨境服务的需求愈发迫切,各国对于跨境服务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的政策与措施。1995年生效的GATS文本将服务贸易细分为“跨境服务”、“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并在第1条第2款对跨境服务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从一成员方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但其中仅对跨境服务的定义做出了解释说明,并没有涵盖跨境服务具体的范围和内容。由于近几年世界经济所呈现出的区域一体化发展现状,以WTO为主导的多边贸易体系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GATS中涉及跨境服务的条款已经不能满足一些国家对于服务贸易的要求,而现有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跨境服务的规定上又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制定一项新的区域贸易协定成为了这些国家的现实选择。在此背景下,TPP协定应运而生,其全称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该协定在跨境服务方面相比GATS有了很大的变化,对传统的WTO法律体系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除了在传统的适用范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进行规定外,还包括了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中涉及跨境服务的内容。另外,较之GATS以外其他的区域贸易协定如NAFTA、TISA、TTIP等,在跨境服务条款上也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TPP协定的达成和签署对于我国未来的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不论是关于上海等几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跨境服务法律的制定,还是中美的BIT谈判,抑或“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问题都会产生影响。其次,我国现行跨境服务相关立法还有一定的不足与缺陷,如《对外贸易法》的抽象性和行政性;服务部门法规定范围狭窄且存在空白以及监管性立法的缺失,需要在此方面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最后,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贸易现状分析,结合TPP协定中有关跨境服务的条款,我国对加入TPP协定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同时加快与东盟国家关于RCEP的谈判进程和亚太自由贸易区(FTAAP)的构建。

李琴[9]2011年在《临时劳动力流动全球性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力流动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也提供了更多便利的条件。其中临时劳动力流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但是相比国际贸易和投资而言,其发展速度和规模仍非常有限。经济学家的分析表明,如果提高临时劳动力流动自由化水平,将会给全球经济福利带来巨大的提升。由于世界劳动力分布和发展不平衡,众多发达国家出现越来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而不少发展中国家则在未来几十年内劳动力富足,这也给临时劳动力流动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临时劳动力流动要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全球性的多边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推动。本文以临时劳动力流动全球性多边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确证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分析现行制度的现状及不足,探寻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路径,提出我国应对之策。论文包括引言,本论和结论叁部分,本论部分共计五章。第一章临时劳动力流动全球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及渊源。笔者首先对“临时劳动力流动”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在分析临时劳动力流动法律制度的四种类型的基础上,阐述了发展全球性多边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接下来,文章梳理了临时劳动力流动全球性制度的法律渊源。第二章移徙工人公约对临时性移徙工人的权利保障。移徙工人公约是临时劳动力流动全球性法律制度的重要渊源。该章首先考察了临时性移徙工人在就业国的待遇现状,发现临时性移徙工人的待遇不仅低于当地工人,甚至还低于永久性移徙工人。接下来,笔者从临时性移徙工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对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移徙工人公约进行了分别和综合性的考察分析,得出移徙工人公约以权利保障为本位,赋予了移徙工人诸项权利,但是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特别是对临时性移徙工人的权利保障重视不足。第叁章《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临时劳动力流动的规制。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临时劳动力流动全球性制度的另一大渊源。自然人存在是国际服务贸易的第四种方式,属于临时劳动力流动。自然人存在是一个非常模糊且狭小的概念,其范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自然人存在制度中,最惠国待遇是基石,具体承诺是核心,谈判是制度完善的途径。该章依次对自然人存在的定义和范围、自然人存在最惠国待遇及例外、自然人存在具体承诺及自然人存在谈判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应拓展自然人存在主体的范围,改善自然人存在具体承诺,推动自然人存在谈判前行。第四章临时劳动力流动全球性法律制度的差异、协调与发展。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移徙工人公约分属于不同的制度体系,存在着较大的制度差异。鉴于现行的制度尚处于非常初级的发展阶段,且存在明显差异,因此需要在协调的基础上谋求发展。该章首先分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移徙工人公约在临时劳动力流动制度上存在的核心价值目标、术语、规范差异;然后围绕着临时劳动力流动全球性法律制度应该如何发展这一问题,提出应以发展为总价值目标,加强国际组织间的分工与合作,并列出叁条可行的发展路径。第五章我国临时劳动力流动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该章从全球性法律制度、区域和双边法律制度、国内法律制度叁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临时劳动力流动法律制度的现状。面对全球性法律制度的发展,针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的不足,笔者提出了五点对策建议,即积极参与WTO自然人存在谈判、充分利用相关人权公约与劳工权利公约、参与并主导全球性多边新规则的制定、发展区域和双边法律制度、完善国内法律制度。

官巍[10]2007年在《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并对教育服务贸易作出了具体承诺,这标志着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开始融入世界法律体系。几年时间过去了,WTO/GATS框架下,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WTO/GATS对我国的教育及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影响逐渐显示出来。在此情况下,以WTO/GATS为基本框架,加强对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法律研究以利于我国的相关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一些基本问题入手,分别就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和理论基础以及历史的演进进行研究,通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以及GATS的基本原则的比较、分析、论证,为我国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了立法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以及立法建议。在引言部分,文章主要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目的,并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评述,阐述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方法和思路。正文由5章组成。第1章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概述,分别阐述了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特征及理论基础以及历史演进的过程。第2章为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立法,介绍了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欧盟在教育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现状,并对其特点做出简要的评述和比较分析。第3章为《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所确立的教育服务贸易原则及各国的承诺,阐述了教育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及其例外规定和各国的承诺。第4章通过以上的阐述,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各国立法以及对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立法总的原则、思路和法律框架建议。结论是对全文的内容作出的总结。

参考文献:

[1]. GATS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构建[D]. 祁红丽.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2]. GATS关于服务贸易概念的规定对中国服务贸易立法的影响[D]. 赵笑君. 华侨大学. 2006

[3]. TiSA背景下中国对外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研究[D]. 任丹. 华东师范大学. 2017

[4]. 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研究[D]. 张蹇. 苏州大学. 2010

[5]. 中国—东盟能源贸易与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 谭民. 武汉大学. 2013

[6].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中国国际海运服务立法研究[D]. 张殿军.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7]. GATS框架下我国教育服务贸易法律研究[D]. 李亚萍. 大连海事大学. 2004

[8]. TPP协定中跨境服务的法律问题分析[D]. 秦中晗. 南京财经大学. 2016

[9]. 临时劳动力流动全球性法律制度研究[D]. 李琴. 湖南师范大学. 2011

[10]. 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法律问题研究[D]. 官巍.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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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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