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的宪法权利之辩论文_德吉贡佳

知情权的宪法权利之辩论文_德吉贡佳

德吉贡佳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要] 在这个人们越来越看重自己权利的时代,并且开始提倡依宪治国,这也是现在推进法治社会的趋势,所以许多重要的法律条文上升到宪法层面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知情权就是权利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受否该上升到宪法层面,成为了我们应该直面的问题。

[关键词] 知情权;宪法权利;入宪

一、知情权的概念界定。

(一)知情权的概念

知情权其实质是指个人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但在学术上不仅仅是如此定义的,还得从获取的信息去区分,既有官方的也有非官方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分。广义知情权把个人信息知情权、政治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都包括进去了,所以笔者更加赞同广义解释法。

(二)知情权的法律特征

(1)基础性。知情权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行驶其他权利的基础,只有在其知情权能够准确无误的行驶才能保障其他权利能够继续行驶,所以知情权是其他权利能够行驶的关键因素,即其基础性。(2)广泛性。体现在很多方面上,除了上文中提到的权利主体外,还有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同意非我国国籍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知情权的主体。知情权的权利对象也很广泛,不仅有国内的经济方面,政治方面、文化方面、卫生方面、政治方面等信息,随着时代的进步,知情权的权利载体也在慢慢变化,不单单是个文字,政府会以、影音、图像等方式存在于各种载体中。这些载体也分纸质载体和电子载体。(3)多重性。首先知情权有积极性权利和消极性权利属性。国家也有义务去承担提供信息的保障,公民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利向相关的机构提出信息的要求。(4)公益性。国家信息的公开不仅仅是针对于某个公民,而是对已整个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任何权利主体在行使知情权时,代表着着整体的利益。

二、知情权的宪法权利之争

(一)权利属性的争论

少数学者认为,知情权作为一种只会出现在书本上的概念,在我国并不是法定的权利。“1.知情权并非宪法性基本权利。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只是随着信息公开制度的广泛实行而出现并不断被充实的权利称谓,其宪法属性权利仍未确定。2.知情权并非必然的法定权利。”“但是可以通过法律认可构成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自身价值的内核。”

也有学者认为知情权属于宪法权利,持这类观点的占多数。主要有:

(1)从宪法基础理论可以推演出知情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虽然有人以‘没有明示性法律规定提及知情权’为由,用一副得意洋洋的表情论述说没有这项权利,但这是否定宪法基础的谬论。”

(2)知情权是宪法中的隐含权,中国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我们不能说它否定公民知情权的存在。

(3)知情权虽然没有在宪法条文中直接规定,但能够在人民主权原则、言论自由以及监督权和其他权利的内涵处,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解释出知情权。

(4)从知情权的发展过程看,并不是因为有许多国家将知情权规定在宪法中,才使知情权具有了宪法权利的属性,而是因为知情权本身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之后才获得宪法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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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知情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说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是造福于公民的,并让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比如说,1946年联合大会通过的59号决议中就有规定:“查情报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的关键。”这一项决议,就让公民享受到了自由查取情报等信息。

许多国家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知情权,并在宪法中加以肯定。宪政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可以参与民主决策过程,公民可以选出代表来管理国家。然而要做到民主政治,就应该让公民充分了解国家管理的有关信息,否则就无法对症下药,主权在民也不能实现。

三、中国对知情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对知情权保护的现状

对于当前我国的知情权的的状态,我们只能说我国正在保护着知情权,让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能够依法享受知情权。针对于有关保护我国知情权的法律依据,可以从我国加入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来寻找。

(二)我国知情权入宪必要性

为什么要把保护知情权上升到宪法层面呢?现在我国有这些隐含知情权的法律规范不也挺好的吗?笔者说的这两个问题是现在大部分公民对“保护知情权”所存在的看法。

对于知情权的重要性,相必前面文段中的案例就已经说明了一切。公民,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若在强权脚下我们便是弱者,若沐浴在民主的阳光下我们就是这个社会的主人。虽然现在我国有关于知情权的法律,但这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来说还是不够的,并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是特别强,所以还是需要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调整现状。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要进行调整否则旧的上层建筑就会成为时代的绊脚石。我国经历了几次宪法修改,人民主权是没有变化过的。知情权入宪可以说是民主的需要,如果没有知情权民主就相当于一个没有内涵的躯壳。当下,有许多的公民正在积极的了解政府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于了解与自己有关的权益以及对建设和谐社会出谋划策。曾担任美国司法部长的拉姆兹·克拉克说过:“如果政府属于人民、来自人民、为了人民的话,人民就应该详细了解政府的活动,没有什么能比秘密更毒害民主政治的了,只有公众拥有信息,市民自治、广泛参与国家事务才有可能,我们如果不了解信息,怎么进行自我统治!”目前,已经有三十多个国家在宪法中对知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笔者认为这是历史趋势,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的主要标准。我国现在缺乏对公民知情权保护的意识,有可能这会成为一个漏洞而越来越大,所以实行补救措施是当务之急。

四、结语

宪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虽然我国在知情权这一方面起步比较晚,但是随着时代发展的需要,不仅对知情权的关注度在上升,研究群体在日益壮大,研究也在日益深入。 “知情权是否入宪”这一问题是复杂的,从对知情权西学东渐的成功引入,对于知情权入宪我国已具备法律和现实基础。再加上十八大四中全会充分明确了,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加强宪法实施,这样一种举措就让许多觉得宪法只是一种摆设的一类人,重新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可见知情权入宪,会对保护公民知情权这一点有极大的帮助,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民主与政宪建设的基础要求,知情权入宪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文献:

[1]刘艺.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探讨[M].现代法学.2004.2:68.]

[2]吕艳滨、章忱.知情权若干问题研究[M].参见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宪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11。]

[3]刘飞宇.论知情权的请求权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J].2004.6:83.]

[4]吴宁.知情权及其性质探究.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J].2005.1:35.

作者简介:德吉贡佳(1992.9.4),女,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江安校区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德吉贡佳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9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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