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_投资论文

外资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_投资论文

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比较及其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制度论文,外国论文,财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投资作用的有效发挥,依赖于财政投资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研究和借鉴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经验,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协调发展,保证财政投资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国财政投资体制的比较

(一)美国财政投资体制

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的典型代表,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政府财政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比重不到20%,大部分投资都是民间做出的。美国政府很少搞公营企业,美国政府对于具有垄断力量的行业所做的政策选择是进行管制而不是将它们转为公营。美国财政投资尽管不是很多,但这并不表明美国政府在投资领域完全放任不管,而是积极发挥其补缺、引导和调控作用。在财政投资范围里,美国财政为高速公路、医院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提供了大量投资,其中,州和地方政府是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主要承担者,联邦政府只是在环保和军事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美国财政对于投资量大、风险较高的研究开发类投资极为重视,给予了积极支持,财政投资占研究开发投资总额的40%以上。美国财政对有外溢效应的教育投资十分重视,尤其是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占1/3以上。(注:参见王学武:《当代美国投资研究》,第157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美国政府注意运用财政投资手段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相继颁布了《地区再开发法》(1961年)、《加速公共工程法》和《人力训练与发展法》(1962年)、《农村发展法》(1972年)等。为了加快西部和落后地区发展,美国国会专门通过了《田纳西河流域管理法》(1933年)和《阿巴拉契亚地区发展法》(1961年),并运用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直接投资等措施引导地区经济全面发展。

美国财政投资的资金来源,一般通过税收、收费、发行债券等形式筹措。对于地方政府负责的交通、教育等投资,联邦财政会给予一定的补贴。美国联邦政府给予地方拨款中的90%是有条件的拨款,包括“整块拨款”和“按比例拨款”。(注:整块拨款是指联邦政府指定该款项的用途,按比例拨款是指联邦财政对于某一类州和地方项目,按预先规定的百分比出资。一般认为,整块拨款方法不及按比例拨款方法能够起到鼓励地方政府增加对某类公共项目的投资,因为前者没有把拨款与地方对于某类项目的投资额联系起来,可能使地方将原来预备用于该方面的财源挪用到其它方面。)近来不少人主张,对于像公路、环保、科研等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补贴,哪个地区出资比例高,就把不足部分补贴和项目给那个地区。地方政府负担的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筹措途径除税收外,主要通过发行债券筹集。一种是普通债券,以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和其他收入作为担保;另一种是收入债券,以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收益担保,靠其收益(如桥梁、公路的通行费)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这种方式占所筹资金的2/3以上。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近年来重视采用收费方式筹集公路、铁路、机场和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其原因,一是税收筹资往往不能很好地体现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二是难以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收支平衡问题。采取直接向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收费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并且可以避免联邦拨款方式不可避免存在的软预算约束问题,灵活多样的收费方式还可以提高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二)日本财政投资体制

日本的财政投资是日本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战后日本政府在运用财政投资方面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是健全投资立法。战后日本颁布的与财政投资有关的法律达二十多部,例如在经济恢复时期颁布的《财政法》(1947年)、《地方财政法》(1948年)、《国有财产法》(1948年)、《土地取用法》(1951年)和《道路法》(1952年);在高速增长时期,颁布了《河川法》(1964年)、《城市计划法》(1968年);在稳定增长时期制定了《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等。二是加强对财政投资的计划指导。日本中长期经济计划规定了财政投资的总意图,专项计划为财政投资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1990年6月制定的《政府投资10年计划》(1991~2000年)中,对政府投资的规模及资金分配、主要措施以及实施计划的有关政策,都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战后日本的政府投资一直是与国土开发计划紧密配合的,1950年日本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半个世纪以来。日本已多次制定并实施全国综合开发计划。三是利用财政投资干预经济。日本对政府企业的投资,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投资贷款;对公共事业的投资,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例如,日本一般会计预算资金,最主要是用于产业经济和国土保护与开发等所需的费用。这些财政投资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以及对私人投资的引导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注:参见杨书臣:《日本的政府投资管理》,载《中国投资》.2000(2)。)四是重视区域经济均衡发展战略。这方面的措施主要有: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加强地区开发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强基础设施及公共工程投资、重视地区发展立法。例如,日本通过制定《北海道开发法》(1950年)、加强预算投入等措施,成功地开发了经济落后的北海道地区。(注:参见郑良芳:《借鉴美日开发经验,更好地推动我国西部开发》,载《投资研究》,2000(8)。)五是积极发挥财政投融资制度的作用。日本根据财政投融资的有偿性、计划性和政策性的特点,通过规范化的运用,大力发挥财政投融资在集中建设资金、调节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引导社会投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写下了成功的一页。

(三)其他国家财政投资体制

澳大利亚财政投资范围限制在少数公共及基础设施领域,包括电力、煤气、供水、公路、铁路、港口、民航、电信等基础性项目以及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项目,同时也参与重要资源性项目的投资。澳大利亚各级政府投资责任的划分十分清楚,联邦政府投资仅限于国防、外交以及全国性的跨州的基础性和公共性项目,各州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并具有投资决策权和筹资权。澳大利亚通过各级政府设置的国库部,对财政投资实行严格的直接控制,控制的目标是财政预算平衡。必要时也采取停止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和停止拨入建设资金等行政手段。在财政融资体制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整个公共部门的财力分配上居于主导地位,形成了“资金向下流动格局”,藉此,联邦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补助形式,调节各州间公共工程及基础设施资金需要的不平衡。(注:参见刘立峰:《澳大利亚的政府投融资体制》,载《中国投资》,1999(12)。)与此同时,政府充分发挥地方财政信用作用,并以信托投资方式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填补财政投资资金缺口,澳大利亚还利用政府信誉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以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市场私有化浪潮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以色列、埃及、土耳其三国的公共产品投资领域逐步向国内外企业、个人和社会中介机构开放,目前三国在公共投资领域已经形成了政府、企业和个人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的新格局。但政府财政资金仍然是公共设施最重要的建设资金来源,并利用发行外债、对外直接借款以及通过出售公营企业或特许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广泛筹措财政投资资金。(注:参见汪文祥:《以、埃、土三国公共投融资管理及启示》,载《中国投资》,2000(12)。)

二、外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比较

(一)美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美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管制度具有下列特征:①监管体系健全。美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管分为国会监管、政府部门监管和公众监督三个层次,美国国会的会计总署对公共工程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执行情况,通过公布报告和提出建议等形式行使监督权。美国政府职能部门是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具体规划、组织和实施者,对所辖项目的监管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还常常将一些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各类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如美国环境保护协会)。美国1978年建立了总检察官制度,并设立相对独立的监督评价机构,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效地防止和纠正了政府职能部门对自身管辖项目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美国财政投资活动必须十分透明,并通过专家委员会、听证会、新闻媒体等形式接受公众监督。②对财政投资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管。美国政府各职能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从项目规划即已开始,这一阶段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规划征询公众意见、开展调查、举行听证等。财政投资项目规划方案得到批准后,都要进行招标,政府监督有关各方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投标活动。在项目设计阶段,政府部门管理人员要向专家咨询,对设计图分阶段与专家和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在施工中,政府部门或者派出自己的人员或者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工程完工后要进行严格的验收和评价。③项目监管程序化、制度化、定量化。美国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范和标准进行,尽量采用定量指标来衡量被检查对象的行为,并定期提交检查报告。④强化信誉与风险约束。美国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单位不采用评定资质的办法,对工程建设质量也不设专门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而是靠风险约束和信誉制度等市场办法进行管理。⑤重视加强对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例如,美国政府对研究开发的投资,一是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包括成本加固定利润合同、成本合同、成本分摊合同),二是通过研究资助的方式拨款。⑥严格处罚制度。对一般工作上的失误,采取提出改进意见的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对违法违规行为,则采取罚款、赔偿、终止合同、取消资格等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注:参见任树本、江显华《美国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特点及启示》,载《中国投资》,2001(4)。)

(二)德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德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管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项目管理单位专业化。德国专业性项目建设业务必须交由专业公司承担,德国工程咨询业高度发达,不仅有大量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公司,还出现了很多拥有集设计、咨询、监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项目管理公司。二是项目运作市场化。德国政府对公共工程建设一般都不直接参与管理,而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从市场中选择项目中介管理公司全权代理,按市场方式实施有效的监管。德国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由专业部门负责招标投标业务的管理,并科学评定报价。三是实施严格的设计审核制度。德国实行独立的第三方设计审核制度,重大项目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审批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五个阶段;德国建立了审核工程师制度,项目设计审核由审核局组织审核工程师进行,并实行谁设计谁负责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是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注:参见曹长庆:《德、美两国的建设市场管理》,载《中国投资》,1999(11)。)

(三)英国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英国十分注意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英国政府环境部地产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政府各部门提出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或计划,由政府财政部审查,并核定投资额,然后列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预算经批准后,由财政部负责拨款。为了确定投资、控制工作量及计价,各部门大都制定并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各种建设标准的造价指标,它们是向国家申报投资、控制规划设计、确定工程项目规模和投资的基础。在立项阶段,预算师要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编制投资估算,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在立约阶段,财政投资工程一般都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施工阶段,为确保结算不突破造价限额,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注:参见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编:《政府投资项目标底审查实务》,第11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此外,在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上,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下设的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简称FIDIC)组织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不仅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签订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也为业主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的管理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管理方法、步骤和程序规范。FIDIC合同条款涉及项目范围管理、项目时间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人力资源和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采购管理等方面,按照FIDIC合同条款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控制费用,减少风险,实践性非常强。(注:参见卢有杰:《FIDIC条款与业主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载《中国投资》,2000(6)。)

三、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经济全球化、法治化进一步加深的新形势下,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学习、借鉴外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做法,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投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国外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看,无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自由放任型市场经济国家,都积极倡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公共基础设施投融资和经营活动由政府垄断逐步向国内外企业、个人和社会机构开放,有效地解决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和运营低效率的问题。我国1998年全国城市建设资金中政府财政性资金所占比重接近40%,因此,应当积极推进我国公共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进程。鉴于我国地域广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还应当发挥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融资渠道多样化

为了满足财政投资巨大的资金需求,各国广泛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包括政府财政资金、政府向外国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的借款、外国直接投资、民间私人投资和社会资金等。市政债券是美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手段。在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中,我国应当改变单纯依靠政府投资的模式,大量吸收各种资本。一是在预算资金的筹措中,不仅依靠传统的税收形式,还要通过收费等形式筹集资金;二是适度举债,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设立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建立资金信托等形式,利用社会资金间接投资;三是扩大开放,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积极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四是允许各类企业作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三)加强落后地区开发和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

在落后地区的开发上,美国20世纪80年代开发犹他州时将政府资本大量投资于教育,培养人才,吸引技术和民间投资;克林顿政府执政期间始终把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任务留给民间,提倡用市场吸引民间资本。德国推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举措主要是对东部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财政援助,但也因此而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我国对中西部地区的开发,财政要量力而行,要广泛利用民间和外国资本,有选择性地加强对交通、水利、环保领域的投资,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对教育的投资。在基础设施投资结构变动中,各国变动轨迹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即从农业需求的基础设施为起点,然后是交通运输和能源,最后是通讯、信息高速公路等新兴产业。我国在财政投资范围和重点的选择上,应当统筹规划农业、交通运输、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关系,调整和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

(四)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建立财政投资项目运营模式

各国财政投资实践证明,单靠政府来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极易导致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低效率。因此,应当建立政府主导,民间、外商多元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的高效市场化运营模式。对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政府投资、政府经营的模式,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更新观念,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各国运用得比较成功、且适合我国实际的模式有以下几种:政府和民间合作投资、民间经营模式;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转让经营模式(BTO);购买建设经营模式(BBO)。此外,还有租赁开发经营模式、管理合同模式以及政府和民间就项目合资组建公司的共同投资经营模式等。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对财政投资的调控和管理

在财政投资活动中,应当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调控和管理措施应当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资金来源多样化的现实相适应。为此,一是要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调控方式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方式转变,对没有政府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尽量减少和简化审批;二是协调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调控关系;三是做好财政投资未来需求和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好财政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四是加强财政投资立法和执法,营造自由、公平的财政投资竞争环境,切实保护投资方的权益。

(六)改进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培育完善的财政投资服务体系

项目管理方式对财政投资成效影响很大,国际上发达国家对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即将项目委托工程咨询公司,或者委托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司代为进行从项目前期到竣工交验的全过程管理,政府自己不再承担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有效地发挥了项目管理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优势。我国必须改变由财政资金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筹组机构或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实施项目管理的传统做法,积极推行委托管理,推动投资中介机构的职能创新,发展一批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综合性投资管理中介机构,并建立信誉评价制度,加强对其风险和信誉的约束。

(七)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十分注意项目管理活动的法制建设,监管部门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对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针对我国财政投资项目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状况,应当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程序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工程监理等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提高财政投资各方和有关单位的法制意识,建立量化指标体系和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将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真正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监管之中,营造公平、自由、竞争、透明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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