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标准《水泥和混凝土用镍铁渣粉》的编制及团体标准实践思考论文_贺阳1,王祖琦1,2,王伟1,2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水泥和混凝土用镍铁渣粉》的编制及团体标准实践思考论文_贺阳1,王祖琦1,2,王伟1,2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13)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北京,100013)

【摘 要】在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提倡发展团体标准的新形势下,结合此次中国建筑学会标准《水泥和混凝土用镍铁渣粉》团体标准化工作,总结了对团体标准的认识以及团体标准化实践中的思考,以期与行业相关团体交流讨论、共同进步,更好地完成和推进团体标准化工作。

【关键词】团体标准;镍铁渣粉;标准化;建筑材料;

1 前言

2015年3月26日,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旨在更好地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在《方案》的改革措施中,明确提出“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且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同时也在第一阶段工作任务中明确提出,选择具备标准化能力的社会组织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

中国建筑学会作为建筑行业著名的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因此,鉴于目前形势以及建筑材料领域团体标准化的客观需要,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中国建筑学会建筑材料分会参与了开展第一批团体标准试点工作,针对建材行业标准空白领域,组织编制了中国建筑学会首部团体标准《水泥和混凝土用镍铁渣粉》,具体编制任务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对于建材领域团体标准化实践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兹总结如下。

2 团体标准实践思考

2.1 团体标准的自我定位

团体标准是由具有法人资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自主制定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同时,政府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社会团体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因此,明确团体标准的自我定位并以此为原则从事团体标准化活动是各社会团体做好标准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1)团体标准是现有标准体系的有益补充

多年来,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存在制修订时间慢、标龄长、标准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导致了在技术引领、质量保证等方面出现了不利于产业发展的趋势,因此急需寻找一种适应性强的标准化管理机制[1]。团体标准因其制定灵活自主、内部协调相对容易、编制速度快等特点应运而生。《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团体标准是“以政府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基础,市场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的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环节。

(2)团体标准是市场需求的快速响应

我国现行标准体系和管理体制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其突出特点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由政府部门组织制定、批准发布,而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企业所制定的企业标准也仅仅是为在企业内部使用而制定的标准。这种“政府主导型”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客观上存在着无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2]。近年来,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和新产品开发速度加快,标准往往处于滞后状态,尤其是部分企业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依赖以及自身标准化能力的缺乏,造成了无标生产,进而导致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影响市场秩序。团体标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布后由市场自由选择采用,对快速满足市场需求、规范市场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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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团体标准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力支撑

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单凭其自身的技术和资源,快速完成新兴技术自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到产业化推广应用的整个过程[3]。参加社会团体,抱团发展,能有效地整合各个企业的科技研发力量,提升企业科技成果创新的速度和效率。制定团体标准,借助其制定速度快的优势,有利于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降低科研成本,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缩短科技成果转化的时间,加快科技进步的进程。

2.2社会团体承担标准化工作的重点

团体标准发展时间尚短,大多数社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经验不足,且团体标准往往由多个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共同参与制定,涉及利益问题,导致团体标准化工作阻碍重重。因此,团体标准化工作要以《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为指导,充分借鉴现有标准化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结合自身特点,抓住工作重点,以保证团体标准质量,使其在市场自由选择下能真正被采纳。

以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工作为例,总结社会团体承担标准化工作的重点如下。

(1)组织机构建设

有机、协调的组织机构是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如下:

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会议属于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承担最终批准学会标准立项、发布、废止等关键重要工作。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委员会属于学会标准化工作的核心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会标准管理工作,承担学会标准体系审核、标准立项审核、报批审核、废止审核等重要工作。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属于学会标准化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承担学会标准化委员会休会期间的日常管理及协调联络工作。

中国建筑学会标准专家委员会属于学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学会标准化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技术咨询工作。

(2)团体标准管理制度建设

缜密、系统的标准管理制度是确保标准质量、提高标准化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中国建筑学会制定了《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编制工作流程(试行)》,规定了中国建筑学会标准立项、编制、发布与出版、实施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

团体标准管理制度可参考现有成熟的国标、行标管理制度,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团体标准的立项计划发布频率可适当增加,编制周期可控制在18个月以内,以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同时,对于特别成熟的标准项目,如果已经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确实科学可行,可采用快速编制程序;对于修订标准,如果仅需对原标准少量局部予以修订,则视情况也可直接采用快速编制程序。快速编制程序的编制周期可控制在6个月以内,以促进成熟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团体标准从颁布实施到复审之间的周期可控制在3年以内,以保证团体标准的先进性、有效性和适用性。社会团体可以参考《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 20003.1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求社团成员及标准编制组成员对标准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专利进行披露,以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的利益,确保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有关各方能够顺利实施团体标准。社会团体还可以建立标准编制信用制度,对主编单位、主编人的信誉进行记录及评价,对信誉差的主编单位、主编人再次参与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予以约束或限制。

3 总结

在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提倡发展团体标准新形势下,结合本次团体标准化工作,总结了对团体标准的认识以及承担团体标准化任务的工作重点,以期与行业相关团体交流讨论、共同进步,更好地完成和推进团体标准化工作。

参考文献:

[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我国团体标准基本理论和运行管理机制分析[J]. 质量与标准化, 2016(4).

[2]Nelson R R,Winter S G. An Evolutionary Theory of Economic Change [M]. Cambridge,Mass.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

[3]靳吉丽, 曹欣欣. 团体标准“实至名归”[J]. 中国标准化, 2015(4):78-81.

论文作者:贺阳1,王祖琦1,2,王伟1,2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8月总第2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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