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仓单制度: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新思路_农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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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002-06

一、前言

农村金融问题是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所共同面对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各国在对待农村金融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走过一些弯路,但正在逐步朝正确的方向回归。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尽管各国的干预程度各不相同,但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如果没有对金融市场的间接干预,金融市场会存在广泛的市场失灵现象,对此人们已经达成普遍共识。但是,对于直接干预存在较多争论,其中一个争论的焦点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还占据经济思想主导地位的农村金融传统方法和自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的农村金融观点[1]。雅荣、本杰明和皮普雷克(2002)运用三个评价标准对传统的农村金融战略作出了评价。这三个标准是:(1)传统战略如补贴在解决问题上是否成功;(2)传统方法论的成本效率分析;(3)传统战略和目标在实现更广泛的增加收入和减少贫困方面是否成功。根据这三个标准,他们认为,虽然各国的经验各不相同,但传统方法的效果总体而言都不好,最多是效果一般。它没能实现增加农村收入和减少贫困的目标,在有些情况下,干预反而加重了农村地区的问题并使得农村社区的情况有所恶化。因此,发展农村金融必须调整思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的农村金融实践表明,以市场为导向的新思路在农村金融中具有压倒性的优势。如果市场被证明是无效的,这就要求创造一个更为合理的政策环境,改善有利于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或者以低成本高效益的方式解决市场失效的问题。经济学中将一个有效的市场定义为在“一方的获利,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的情况下,市场是有效的①。因此,在一个有效的市场中,市场参与者会完成所有可能盈利的交易,直到交易的边际效益为零。完全有效的市场要求参与者有充分的信息,并对其在收益最大化过程中的所有交易的收益和成本做出充分的估计。

如果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农村金融发展新思路确实是正确的方向,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走上一条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康庄大道了。大力发展正规化金融机构、将非正规金融正规化等措施无疑都是摆脱政府对农村金融直接干预的明智之举[2]。但问题在于,农村金融需求方确实在提供抵押物、资金需求规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是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关键性难题。因此,根据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在广大农村建立仓单系统有望在这些问题解决的进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3]。仓单(Warehouse Receipts)作为一种由实物产品作后盾的流通工具,已经成为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市场体系和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幸的是,由于制度和结构的缺陷②,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仓单的利用受到限制。在仓单系统发展的初期,由于两种仓单功能上的差异,需要分别进行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仓单主要指非标准仓单,主题也局限在非标准仓单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以下将从现有的少量文献出发,对关于仓单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与综合,指出仓单系统对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一些关于建立我国仓单系统的初步考虑。鉴于本课题的重要意义和研究积累不足,本文仅仅是想抛砖引玉,以期激起学术界的研究兴趣。

二、仓单的基本理论

(一)作为跨期贸易凭证的仓单:基本功能

仓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仓单和仓储行为实际是一种跨期的贸易活动,其主要作用是对供给冲击平滑化,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一般认为,交通成本的下降是美国和欧洲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4]。Shiue(2002)运用一组关于18世纪中国的数据来检验了这一问题。文章指出,每年的收成冲击会导致贸易流量、粮食库存的变化和区域性价格冲击,或者兼具这些效应。因此,除了考察用来度量区域间市场一体化程度的贸易额外,还应该考察库存量。因为它反映了跨期的市场一体化程度,以及价格对地区性供给冲击的敏感度[5]。文章的计量结果表明,那些不经常与其它地区发生贸易往来的地区,则更倾向于用库存来平滑供给冲击的影响,这在市场发展的跨期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先将贸易和库存都理解成消费者应对供给冲击的一种方式。贸易是指通常所称的跨地区交易,而库存则是指跨期贸易,其基本目的都是使消费者的消费平滑化。有了这一概念,就可以直观地认识到,这两种贸易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具有一定的替代性。

假设天气冲击是外生的。如果消费者需求不变,则每一期的市场价格将反映天气的影响,也反映贸易成本和库存成本。假设贸易商和库存者都是价格接受者,他们具有基于对未来收成及价格对生产冲击反应的现有信息的理性预期。

在每一期,库存者将粮食投入库存,直至这样做的边际收益等于其机会成本,即以市场价格出售的价值。在一个竞争均衡中,套利机会不会存在:如果在下一期按预期价格的折现值来出售这些粮食,其所得不仅补偿了库存成本还有剩余的话,大家就都会现在买入大量粮食,从而推高现在的价格直到潜在的套利机会消失。反之亦适用。

令P[,t]和S[,t]分别代表在时期t的价格和存储的数量,r代表利率,k为每单位固定库存成本。则有:

通过库存进行跨期平滑的同时,在存在贸易的条件下,库存决策不再仅仅依赖于当地变量。例如,如果地区b的价格P[,t][b]高于地区a时期t的价格加上库存成本k和时期t+1运输成本z,则地区间的套利机会出现了。只要b地区在时间t的价格低于这一临界值,这两个地区间就不会有贸易发生,b地区就会自行库存产品。因此,如果b地区在进行产品库存,那一定是因为b地区的价格低于在地区a进行库存并在下一期运到b所得的现值:

虽然库存只能将产品向一个方向(即未来)转移,而运输则可以在两个地区间双向转移商品,但是贸易和库存仍然可以说是一种替代品,因为两个地区都只会在以下的区域内进行库存:

当有贸易实际发生时,库存仅仅对出口地区(即价格较低的地区)是有利可图的,而对进口地区则没有意义。类似的论证可以推广到两个以上的地区。

(二)作为融资工具的仓单:现代功能及其运作机制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仓单的发展都是从发掘其融资功能开始起步的。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仓单融资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由专业仓储运营商集中进行仓储管理,这些仓储运营商并不对仓储标的物进行交易,只是将仓储标的物作为银行信贷的安全保障。第二种,由专业仓储运营商集中进行仓储管理,这些仓储运营商除了仓储职能之外,还充当对部分个人客户进行银行信贷的媒介。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银行也可直接进行仓储营运或者通过子公司进行仓储营运。第三种,由本身就是标的商品交易商的店主充当仓储商进行集中性仓储管理。第四种,由个人借款者在专业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主进行仓储管理。第五种,由贷款人和银行在一个双边合约安排下联合进行仓储运营。

迄今为止的有限经验表明,在首次建立仓单系统的国家,采用第一种模式可能具有最好的前景。该模式最主要的好处是:一是通过保证仓储管理者对于借款人的独立性,可以给予借款人最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二是该模式对于交易体系的透明度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三是它可以有效避免第五种模式中双边合约安排所带来的管理上的复杂性。

第三种模式被欧洲和北美的一些大型贸易公司所广泛采用。这种店主兼仓储运营商的身份给农民两种选择机会,他们可以选择将标的物出售给仓储商,也可以仅仅将其存放在店主的仓库中。当然,当店主的存货不足时,他们可能仅承诺买入,这样可以给店主带来更大的获利空间。这种制度安排在仓单系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时候通常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例如在巴西,仓储法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修改,以允许仓储商用自己的账户直接进行交易。

在商业仓储业发展经验不足并缺乏对仓储业进行监管的有效法律的国家,银行更倾向于接受第一种模式。这是因为该模式可以避免仓储运营商因为自身的交易活动而破产的风险,从而也就降低了整个借贷运作的风险。

在仓单系统的规模太小、对店主或仓储商而言不具有经济性的情况下,第四种模式就很有吸收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自己持有存货,并定期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银行也可能会认为这种抵押模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因而可以接受。如果借款人在没有得到银行授权的情况下就处置仓储标的物,则银行可采用法律武器。这种模式在菲律宾得到了应用,并且取得了成功。在第一种模式中,银行对抵押物的信心建立在仓储管理者高度专业化的基础上,而在菲律宾模式中,银行的信心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得到保障:由一个政府所有的公司协作签署银行贷款。但大多数专家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菲律宾模式更为恰当,特别是对仓单系统缺乏经验的国家[6] [7]。因此,在以下的论述中多以第一种模式为例。

在仓单融资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代表融资双方,仓储运营商作为第三方,其职能是保障作为融资抵押物的仓储标的的完好无损,以保障贷款抵押物的安全。仓储运营商将标的物存放在自己所有或者租赁的仓库中。借款人必须向仓储运营商支付一笔费用以抵补仓库租赁费用、标的物管理费用及防火或防止异常气候的费用。

如果以粮食作为标的物,借贷、仓储及偿还的程序可简要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

1.在收获季节前,借款人向银行提出以仓单为抵押的信贷服务请求。

2.银行根据自己确立的标准,接受或拒绝客户的申请。银行也可能会确定一个在下一阶段它愿意授予客户的“信贷额度”。此时,银行、借款人和仓储运营商之间可能会订立一个三方协议。

3.收获季节到来时,借款人即拥有了自己生产或者从市场上购买的粮食,在对这些粮食进行必要的处理使其符合质量标准后,将其运至仓库所在地。

4.仓储商检查这些粮食是否符合预先制订的质量标准。在满足最低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仓储商将接受这些货物,借款人将得到一张写明粮食质量等级、规格和数量的仓单。

5.借款人将仓单提交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抵押物。由于事先已经批准了信贷额度,贷款可立即发放,从而省去了费时的贷款程序。银行根据粮食的当前市场价格来确定放款额度。通常情况下,银行发放贷款的额度仅限于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如80%,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自己拿出另外20%的资金来补充差额。贷款的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每年价格波动的模式来确定,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在预期价格过了季节性高点后即偿还贷款。

6.借款人现在可以用借款所得来进行更多的粮食交易,或者在仓库中存入更多的粮食。获利仓单后又可作为申请更多贷款的抵押品。通过这种方式,借款人可以大大提高他在粮食存货中所投入的资金。例如,一个交易商可以用自有资金购买100吨粮食,通过三次这样的程序后,他进行的交易量可以达到没有仓单贷款时的3倍之多,见表1。

表1 仓单融资对借款人交易量的影响

单位:吨

7.单个借款者的粮食可以单独存放(即身份保留),也可以与其它借款者的粮食混合存放(身份混同)③。在后一种情况下,仓储运营商最终放还给借款人的粮食是标准质量的,但很可能不是该借款人最初实际存放的粮食本身。

8.当借款人希望将这些粮食卖出时(通常是歉收季节),他就可以向仓储运营商提取他所存放的粮食。理论上讲,在提取粮食前,借款人必须与仓储商结清他应该支付的款项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及费用。但是在实践中,为了真正实现仓单融资的目的,银行可能会允许资信较好的客户在卖出其粮食后再偿还贷款。

三、仓单系统在农村金融市场化中的作用

在很多国家,农产品、金属等领域的产品都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的问题:(1)价格的高度季节波动性。如在加纳、赞比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等国家,农产品批发价格在丰歉季节价格差异可能会达到70%以上。(2)很低的价格透明度。一些农民和生产商难以把握市场价格的信息和变动方向。(3)不同等级产品的价格差异性不明显,这主要是缺乏统一的质量等级标准,从而打消精耕细作、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4)投入品供应体系运作低效,特别是很多农民和生产商几乎得不到信贷支持[12] [14]。

仓单系统正好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这主要是因为仓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优势:(1)高度的融资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仓单为质押可以大大提高农民的信贷获取能力;(2)由于有专业仓储业的介入,产品的质量等级标准得以规范和透明,从而产生优质优价的差别性价格体系;(3)由于仓单可以用来进行交割、质押、买卖或进行衍生产品交割,具有高度的交易便利性;(4)由于有仓储业主的保证,还可以大大提高交易合同的执行效率,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仓单的这些作用已为很多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所证明[9] [12] [13]。

“三农”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基础的一个重要因素。“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已在许多文献中得到了讨论,也受到中央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其中最为棘手的环节莫过于农民的收入过低且不稳定,而农村信贷的高风险特征也使金融机构望而止步,农村的融资问题长期难以得到妥善解决[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提出多种担保办法,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然而,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生存状况仍然堪忧。探索仓单系统并以此为依托开展仓单融资,对帮助农户及有产品的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仓单的持有人可以是生产者、农户群体、交易商、出口商、加工商等,任何个人或企业都可以成为持有人。建立仓单融资体系,有望大大降低农民对信贷的进入壁垒[14] [15]。例如,通过吸引小农户和交易商对仓单系统的参与,可以建立农村居民规范的交易记录,发展他们经济活动的信用数据库,这显然有利于克服农村信用记录缺失、征信系统无法覆盖的问题,大大提高银行进行客户筛选的便利性。放款人还可以通过接受仓单作为抵押品而显著降低信贷风险。此外,由于仓单运营中仅需要少量规范的仓储机构即可保证贷款的绩效,放款人不必再像以前那样监督数量众多的小额借款者,从而大大减低了监督成本,有利于鼓励金融机构对农村发放更多的信贷。无疑,在农村金融改革举步维艰的情况下,这是一条值得尝试的新出路。

四、如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仓单系统

农村金融的市场化需要仓单系统的支持,而仓单系统必须建立在标的物价格完全市场化的基础之上,这是仓单系统的题中之义。显然,市场化要求减少国家在农产品销售渠道中的作用,取而代之的是商业化的渠道。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原来的国有粮食系统是农产品销售的主渠道,它们在仓单系统的发展过程中是否会消亡,还是可以发挥作用?

国有粮食系统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改造,则有望在未来的仓单系统中充当仓储运营商的角色。实际上,它们可以成为未来货物仓储网络的主体,对很多产品提供安全的仓储服务。许多国营的粮食机构具有存储和杀虫的专业技术,这在未来的仓储业中为其带来了先天的优势。然而,用这种方式来使用这些国营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例如:(1)很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国营或半国营机构具有腐败的市场声誉,这会导致很高的保险费用,甚至使得私人的交易商或银行不愿意将存货委托给它们;(2)它们缺乏政治上的独立性,从而当粮食危机发生时无法有效拒绝政府攫取仓储标的物的企图;(3)它们通常会在自由化之后还继续从事交易行为,这给其仓储业务带来一定风险;(4)与财务上的困境和人员上的臃肿相伴随,国营机构可能会存在较严重的利益冲突和服务质量低下。加纳粮食分销公司(Ghana Food Distribution Corporation,GFDC)是一个较快实现转型的国营机构,它较为满意地实现了仓储机构的技术性功能,但是GFDC仍然表现出了国营机构的一些典型缺陷。考虑到这些问题的普遍性,一些外国经济学家提出,应该认真考虑将仓储设备和仓库转让或租赁给私营部门的可能性。这当然可以通过招投标程序或其它机制,在保证处置价格不被高估同时又符合市场价格的条件下迅速地实现这一目标。

另一种可能性是将粮店转交给一个专业的公共仓储机构来经营,它不再承担自主交易的功能,如印度的中央仓储公司(Central Warehousing Corporation)。但是,这一选择同样存在一些国营交易性企业相类似的制度性问题,这同样会打击银行在拓展仓单融资方面的信心。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办法是仓储公司仅仅维护这些粮店,并将它们出租给私人部门的专业仓储运营商。

中国的国有粮食系统曾经具有非常广泛的分支机构,粮站已普及到每一个乡镇。在建立仓单系统的过程中,如果利用如此广泛存在的粮站作为基本的仓储设施,显然具有很大的优势。然而,粮站要成为仓储业的主体,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1)在粮食价格走向市场化以后,许多粮站早已经名存实亡,或者根本不复存在;(2)很多地方的粮站基本上只是一个中转站,缺乏清洁和干燥设施,仓储的经验也并不充足;(3)我国的粮站作为典型的国有企业,与其它国家的国有企业一样,具有信用不佳、服务不到位的通病,这可能会影响到仓单融资系统中银行或其它放款机构的信心。

以上判断显示,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仓储和仓单系统,应该适度利用国有粮食系统现有的资源和设施。具体说来,一是对尚存的粮站设施进行清查,挑选一批还具备基本储备能力、设施还比较完整的粮站作为候选的仓储设施;二是鼓励私人部门进军仓储业,并在适当的时候以租赁甚至收购的方式取得这些设施的经营权,使仓单系统真正完全走上市场化的道路。

五、结论

本文是一个关于仓单系统发展的纲要性论述,原因在于:一是本领域的文献积累较少,缺乏有效的理论基准;二是希望提供一个框架性文本,以便迅速吸引更多的学者加入到该领域的研究之中。我们的考察表明,仓单作为一种由实物产品作后盾的流通工具,已经成为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市场体系和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很多发展中国家仓单系统的发展也都是从农村地区的仓单融资项目中起步的。这对于我国陷于困境之中的农村金融而言,无疑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农村金融改革必须要有新思路。在既有的框架内,农村金融难以走出规范与发展相矛盾的两难困境,仓单系统正好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农村金融的市场化需要仓单系统的支持,而仓单系统又必须建立在标的物价格完全市场化的基础之上。显然,市场化要求减少国家在农产品销售渠道中的作用,取而代之的是商业化的渠道。因此,国有粮食系统如果能够得到有效的改造,则有望在未来的仓单系统中充当仓储运营商的角色。实际上,它们可以成为未来货物仓储网络的主体,对很多产品提供安全的仓储服务。许多国营的粮食机构具有存储和杀虫的专业技术,这在未来的仓储业中为其带来了先天的优势。然而,考虑到传统粮食机构技术上的缺陷及产权制度上的低效率,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仓储和仓单系统,只能适度利用国有粮食系统现有的资源和设施。

注释:

①这实际上是帕累托有效的定义。在现代金融理论中定义的有效市场是指市场能够及时反映信息。显然,这是两个角度完全不同的市场效率定义,必须予以严格区分。

②其中最重要的缺陷是:(1)由于政府常常用保护价对农产品市场进行干预,私营仓储业的发展缺乏动力。保护价没有充分考虑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区价格的变化,从而使粮食的储存无利可图;(2)缺乏支持仓单系统的相应法律、监管和制度环境;(3)本国的商业机构,包括银行和社会公众缺乏对仓单的了解。这些因素对仓单系统的发展及仓单功能的发挥产生了巨大的障碍,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③身份混同的好处在于,它允许仓储商对粮食进行清洁或者干燥时使用大型设备,从而达到规模经济的效果。如加纳采用的就是这种身份混同制度。在一些情况下,仓储商拥有大型干燥设备(如至少需容纳20吨),他们就只能采用身份混同制度,因为很少有单一客户能够达到这种规模上的要求。但身份保留的好处在于能鼓励借款人将高质量的商品存放进来,从而建立起借款人与仓储商之间的信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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