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计量模式改革对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影响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充足论文,金融工具论文,资本论文,模式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和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服务于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是报告过去的经济交易和事项对利益相关者经济利益的影响,传递的是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审慎监管则是面向未来,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的利益为目的。资本充足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但是银行持续监管需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因此监管规定要根据会计计量方法的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由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中有关金融工具会计核算准则改变了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而采用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混合计量模式,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影响到商业银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而2004年的资本充足管理办法对监管资本的计量是建立在2001年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当时的会计制度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监管资本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变化做出调整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监管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成本,同时也可以实现监管的目标。
一、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颁布以前我国商业银行执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会计核算差距较大,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单独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处理是根据原投资准则和负债的规定进行核算,原投资准则根据管理当局的意图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根据投资工具的不同又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市价恢复后冲销已经提取的跌价准备,但是最多将短期投资账面价值恢复到原投资成本。而长期投资则根据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对比,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需要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可回收金额上升后可转回已提取的减值准备,最多恢复到原始投资成本。而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没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的未实现盈亏在表外进行披露。由此可见原来的投资准则是建立在成本模式上的会计核算,跌价和减值准备是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上市金融机构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部财会[2005]14号文《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已经提前采用了新的金融工具计量模式。
由于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的管制,新准则中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和负债核算直接相关的准则有四个,分别是第22号的《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和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上市商业银行实行股权激励而实施的股份支付也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而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产生影响。
(一)对金融工具核算引入公允价值计量除了长期股权投资外,新准则改变了长期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将金融工具划分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中金融资产又可以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资产。初始确认时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负债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后续计量时第一和第四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同之处是第一类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本期经营成果;而第四类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本公积,待该资产终止确认或者减值时转入损益,第二和第三类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负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其中前者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后者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由历史成本转向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结合方式计量会使金融工具市价的变化影响当期利润或所有者权益的金额,而这些资产的市价可能在下期发生相反的变化,使已经计入损益或者权益的部分转回,由于管理者难以直接控制金融工具市价的变化从而导致利润和权益的波动性加大,影响会计上的资本计量。又由于我国没有公允价值计量的详细指引,商业银行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的难度较大,影响计量结果的可靠性。
(二)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资产减值提取的标准变化。目前商业银行的减值和跌价准备采用的是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判断未来可回收金额的方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由于有明确的市价以及提取跌价准备的金额因而较容易确定,判断未来可回收金额的方法取决于管理层对未来的预计,主观性比较大。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首先提取一般准备金,然后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分类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而新的准则要求提取减值准备必须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除了直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无须考虑减值问题,其他金融资产在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都需要提取减值准备。
二是减值损失的转回变化。原来的投资减值和贷款损失准备的转回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根据金融工具资产的种类确定不同的转回方法,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在减值后有证据表明价值恢复的通过损益转回,最高不超过提取减值前的摊余成本;而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发生的减值损失不能通过损益转回,要通过资本公积转回。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发生的减值损失价值恢复的可以通过损益转回已经提取的减值准备,而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不得转回。对减值转回的限制有利于抑制管理层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不得转回使得投资在转让之前的减值减少利润,而在处置当期的利润显著增加,使不同会计期间的资本波动性加大。
三是减值准备的提取方法变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提取减值准备,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相比要求商业银行对未来现金流量做出合理预计并采用特定的利率折现,对商业银行的会计估计的要求更高,使商业银行为满足监管资本需要调节当期减值准备的空间增加。
(三)套期保值会计 在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没有针对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商业银行也不存在真正的套期保值会计。套期工具的未实现利得或者损失不纳入表内核算,被套期项目的浮动盈亏也不进行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通行的分类方法将套期保值分为现金流量套期、公允价值套期和境外净投资套期三类,要求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抵消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有效套期必须能够抵消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抵消后的差额对当期损益和权益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不符合有效套期的只能按照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新会计准则允许对预期交易进行现金流套期,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计入权益,待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从权益中转入损益。
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程度高,但是由于历史成本是过去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人面向未来的决策相关性程度低。新会计准则的导向是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因此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无论是直接计入损益还是计入资本公积最终都会影响账面的资本,但是公允价值的可靠性程度低,对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监管提出了挑战。
二、执行新准则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计量的影响
商业银行监管为了达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通过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来限制商业银行为盲目追求利润而扩大高风险的资产项目。《巴塞尔协议》确定的资本充足监管成为商业银行监管的核心。会计资本是资产与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体现的是所有者对银行净资产的要求权。而监管资本的作用是对未预期损失的缓冲,对于那些不符合会计资本要求的长期次级债务由于在清算时位于一般债权之后,按照监管的规定可以作为附属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按照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规定(2004),银行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除了不包括所有者权益中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金外,基本与会计的所有者权益一致,但是要扣除合并商誉,具体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资本充足率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改变必然影响到银行净资产从而影响银行监管,因为监管需要的基础信息来自于会计信息。对银行资本监管产生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和确认的改变影响监管资本的计量 商业银行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由表外纳入表内核算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将其划分为金融资产或者负债,而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将表外披露的衍生金融工具首先转换成基础金融工具,再按照基础金融工具的风险系数计算资本。衍生金融工具的划分直接影响资产金额和负债金额,进而影响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同时影响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如商业银行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在转换前作为负债核算,实际转换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而按照新会计准则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就需要首先确定负债部分的价值,总金额减去负债部分作为所有者权益核算,分割后不得改变,这部分差额是认股权的价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向表外,由于减少了资本充足率公式中的风险加权资产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资产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因此对不同类型资产的相互划转可能成为管理当局调节利润和资本的手段,必须根据新的会计核算方法修订资本的计量方法。
(二)公允价值的应用对资本计量的影响新准则的最大特点是对金融工具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优点是可以及时反映市价变化对商业银行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影响,为证券市场投资者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但是金融工具市价的波动将会使银行的损益和所有者权益波动频繁,影响银行资本充足的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对直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资产会影响到当期的利润和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而影响未分配利润,而对可供出售的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化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待该资产转出时将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管理层难以控制,纳入表内核算直接影响到会计利润和资本,而目前的资本计量方法中账面所有者权益除了一般准备金外都直接作为核心资本计算,一般准备金作为附属资本。新会计制度下所有者权益中包括了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具有暂时性和不确定性,新准则实施后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影响部分是否能够作为核心资本有待明确。从监管资本的性质来看必须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才能体现对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而公允价值变动所带来的利润和资本公积的变化不具备这一要求,应该排除在监管资本的核心资本外。
(三)股份支付股权和期权激励对资本计量的影响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等权益工具对职工实行激励,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允许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我国的上市银行也开始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方案,由于在此之前没有相应的会计规范,各企业的股权激励处理不尽相同。新会计准则对股权和期权激励的会计规范体现在第11号《股份支付》中,《股份支付》准则要求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无须等待期即可行权的按照授予日的股份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须等待的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估计可行权的股份数量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费用和资本公积。行权日根据实际行权的股份数量转入股本和股本溢价。由此可见,如果实行了股权激励方案,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会受到激励股份的数量和授予日的股票价格影响,而此类资本公积并不能体现出对风险的缓冲作用,不符合监管资本的本质。以业绩为依据的股权激励方案可能促使管理层为了自身的股权利益而操纵利润达到股权激励规定的行权标准。新会计准则中由于对金融工具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方面导致当期未实现的收益和损失计入当期的利润或者资本公积,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本的确定,另一方面由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资本与会计资本的协调
金融资产会计核算的变化使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包括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净利润既包括正常经营的损益也包括某些管理者难以控制的市价变化带来的损益,虽然为了突出公允价值变化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影响,新准则要求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单列,但最终会影响未分配利润进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对于那些不直接通过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则直接影响所有者权益。金融监管机构需要根据准则的变化及时调整监管资本的标准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体现监管资本的实质。
监管资本体现的是资本对风险的缓冲作用,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在资产和负债转移之前属于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根据资产和负债种类的不同可能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暂时通过资本公积核算,对资本的影响具有暂时性,未来可能发生反转,不符合监管资本的要求,不能计入监管资本。
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原来的风险系数难以适应新的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分类,主要问题是衍生金融工具由表外纳入表内核算后如何确定其风险权重。公允价值会计计量模式的采用为商业银行满足监管资本要求的监管套利提供了空间,这也正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的原因之一。
由于新会计准则首先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非上市公司没有明确的实施期限,上市银行已经在2006年年报中提前采用财政部颁布的金融工具计量方法,计量方法的改变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带来挑战,非上市银行暂时仍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因此资本充足监管可以实行分类监管的措施,其他银行仍然按照原办法计量,监管资本的改革应该首先以上市银行作为实验,按照原有办法和新的计量方法同时报送,检验新会计准则对监管资本的实际影响,根据对上市银行影响的评价制定适用于整个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计量新标准,从而消除监管资本套利的存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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