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中的完整隐喻与本体论表述_本体论论文

中国哲学中的完整隐喻与本体论表述_本体论论文

完全隐喻与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本体论论文,中国论文,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语言分析是研究中国哲学的新方法。本文在对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进行语言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完全隐喻的方式建构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

一、中国哲学的重建与中国哲学中本体论陈述的理解

本体论是英文ontology一词的译名,或译为“存在论”或“存有论”。此词十七世纪中叶开始通行于西方学界,是由希腊文on(存在)和logos(智慧)二字凑合而成,意思是探讨存在的学问。从词源学上看似乎译为“存在论”或“存有论”更合适,因为“本体”与“现象”相对立,本体论似乎只是研究本体的学问,而存在或存有则包括了二者。这里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仍然沿用旧译。

在西方哲学中,本体论是探讨存在的学问,它的内容即是亚里士多德“第一哲学”的内容,后人称之为纯粹或普通形而上学,它是形而上学的第一部门。古今以来许多形而上学家都对本体论这个名称的内涵做了自己的解释和约定,但在本文中本体论是一个外延概念,它是指这样一类陈述的集合,这些陈述是有关某些最高存在的语句。例如,在老子哲学中,“道”是一个关于最高存在的概念,有关此概念的一系列陈述,即是老子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而这些概念则是本体论概念。由于我们的目的是澄清这些本体论陈述的意义,所以本体论陈述只能是一个外延概念。

中国哲学中不一定存在本体论的完整的理论形态,但是存在着大量的本体论陈述。这些本体论陈述往往是理解中国哲学的关键所在。如:“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德经》四十二章),“无极而太极”。(《太极图说》)“太虚即气”等命题,对于哲学思想的理解至为重要,特别是中国哲学具有反复注解前人有限经典文本的特点,所以如何理解中国哲学的本体论陈述则关系到对于整个中国哲学的理解。然而,中国哲学的本体论陈述和概念并不是十分清晰,它们往往是多义的。如,冯友兰先生即指出,中国哲学中“天”这一本体论概念有五义:即物质的天,主宰的天,运命的天,自然的天和义理的天。①又如:对于“无极”、“太极”中之“极”字,陆九渊训为“中”,朱熹解为“至极”,从而导致朱陆“无极”之辨,也反映出他们哲学立场的不同。

在近现代对于中国哲学的重建过程中,也反映出对于中国哲学中本体论陈述的不同理解。例如,冯友兰反对把本体论陈述理解为关涉经验事实的综合命题,提出把它们建构成“不著实际底”“空底形上学”;而熊十力、牟宗三则认为本体论陈述关涉“心”、“性”、“本体”的实存问题,因而提出“智的直觉”为认识心性本体的手段。两种对于本体论陈述的不同理解,构成了两种不同的哲学体系。可见,对于中国哲学的重建,关键仍在于如何理解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

二、作为言语行为的本体论陈述

如何理解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即是考察这些本体论陈述的意义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一般语言的意义问题做一个语言哲学的考察。

意义问题是现代语言哲学的主要问题。语言哲学家们提出了许多意义理论,如意义指谓论,意义观念论,意义行为论,意义证实论,意义运用论等等。这些理论形式虽多,但主要思路不外两类,而维特根斯坦的前后期思想恰恰代表了这两种思路。这两种思路分别是人工语言学派与日常语言学派的意义观。

前期维特根斯坦的意义论与他的图象说有密切联系。他认为,命题或语句是现实或事态的图象,这个图象与被反映的事态之间存在着的对应关系。不仅命题中包含的名称必须与所描绘的现实中的对象相对应,而且命题的逻辑结构与现实中包含的对象之间的逻辑结构也是相对应的。因此,一个命题要成为有意义的命题,就必须是某个事实的图象。他还提出意义的标准即在于意义的可证实性。如果命题所表述的情况不能被证明为真,那么这个命题就是无意义的,而无意义的命题根本算不上命题,它们不能提供知识,不属于知识领域。维氏的前期思想综合了指谓论和证实论这两种主要的意义理论。

但是,后期维特根斯坦却对这种意义理论进行了批判。他发现,许多语言的意义并不纯粹依赖于语言与世界的图像关系,事实上,语言除了用来表象事态,还有多种多样的用法,就好象存在着下棋、扑克、赛马等许多游戏,也存在着许多“语言游戏”,如猜迷、讲故事、写诗、演戏等等。而这些“语言游戏”中语言的意义则依赖于它们在该语言游戏中的使用。因此,维氏提出了“意义即运用”的口号,他要求我们在具有特定游戏规则的语言游戏中考察语言的意义。

维特根斯坦前后期所代表的这两种思路,对于理解中国哲学中本体论陈述的意义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显然不是单纯显示关于世界的图式,就如同经验科学一样,而是在各种不同的语境中显示它们的意义。中国哲学不同于西方哲学具有严密完整的理论体系,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语言游戏”,如:问答语录,寓言、比喻、禅宗公案与斗机锋等等。在这些不同的“语言游戏”中,本体论陈述的理解则要依赖于它们的使用。因此,对中国哲学中本体论陈述的意义的考察必需与它们的使用联系起来。

然而,“使用”这个词却过于宽泛,维氏也未能对语言如何使用这一问题做更深入的探讨。J.L.奥斯汀继续了这一方面的研究。他提出了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即“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仿此,我们也可以追问到:“古代哲学家使用本体论陈述到底用来做什么事情?”

奥斯汀发展出一套言语行为(speech act)理论。他认为每个表达式都被用来做某种事情,因而具有特定的言语行为。如,“拦住那人!”是一道命令;“它在哪里?”是一个询问;“它在桌上。”是一个陈述,如此等等。命令、询问、陈述,还有允诺、评价、赞同、否认、批评、赞扬等也都是言语行为。他还区分了我们说出一个语句时所完成的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

⒈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这种行为使我们发出特定的声音,说出特定的语词并在多少确定的意义和指称上使用这些词;

⒉以言行事的行为(illocutionary act),这种行为使我们的语句具有某种特定的语力;

⒊以言取效的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它指当我们说出一个语句时总是对于听众或说话者或其它人的情感、思想或行为产生相应的影响或作用。

例如:某人对我说:“你不能那样做”。当他说出这一语句时,便有三种行为产生。他说出了“你不能这样做!”这一有意义的语句是表意行为;他抗议我那样做,是以言行事行为;他阻止我那样做是以言取效的行为。

如果奥斯汀关于言语行为的理论具有普遍意义,那么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显然是一种言语行为,并同时包含上述三种行为的完成。在上述三种行为中,以言行事行为在语句意义的理解上具有比较关键的作用。通常,只有正确地理解了一个语句执行何种以言行事行为,才能对另外两种言语行为作出正确理解和判断。因此,奥斯汀对于以言行事行为做了如下分类:

(1)判定式(verdictives),指做出判断的行为。如,估计(estimate),认定(reckoning),或评价(appraisal)等;

(2)执行式(exercitives),指行使权力,施加影响。如:任命(appointing),投票(voting)、命令(ordering),警告(warning)等;

(3)承诺式(commissives),指许诺和承担责任。如,许诺(promise),定约(contract),承担(undertake)等;

(4)行为式(bebabitives),奥斯汀指出这是一个很杂的类,与态度和社会行为有关。如,道歉(apologizing),祝贺(congratulating),辱骂(cursing)等;

(5)阐释式(expositives),奥斯汀指出这一类很难定义,它主要是为了弄清我们如何使用语词。如,“我回答(I reply)”,“我认为(I assume)”,“我争辨(I argue)”等。

由于篇幅所限,不可能对奥斯汀的分类做详细的评说。但总的来说,奥斯汀的分类标准混乱,很不清晰,连他自己也认为后两种问题较大。约翰·塞尔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为的要旨或目的、词、词与世界的适应方向、以及表现出的心理状态等标准对以言行事行为进行了重新分类:

(1)断定式(assertives),该行为的要旨或目的在于使说话者承认所命题的真理性,并可以真和假进行评价。这个类包括了奥斯汀的大部分阐释式及他的许多判定式:

(2)指令式(directives),该类行为的目的在于使听话者去做某件事,奥斯汀的许多执行式属于这个类;

(3)承诺式(commissives),塞尔的定义基本上与奥斯汀相同;

(4)表达式或表情式(expressives),该类行为的要旨在于表现出对于命题内容中所表述的事情的心理状态。如“感谢”,“祝贺”,“哀悼”,“欢迎”等;

(5)宣告式(declaratives),该类指这样的行为,由于人们宣告某个事态的存在而使该事态得以存在。如:“我辞职”,“你被开除了”,“特此宣战”等。

由于篇幅的原因,我们同样不能对塞尔的理论做更多的评述,但塞尔的分类是较为合理的。如果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也是一种言语行为,那么,根据奥斯汀或塞尔的分类,它们究竟属于何种以言行事行为呢?

三、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是何种以言行事行为

由于理解和使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假定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是由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构成。我们可以从某种最普通的以言行事行为开始,分析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

塞尔区分的断定式是一种最普通也是最重要的以言行事行为。“这个类的成员的要旨或目的在于使说话者(在不同程度上)有责任承认某件事是如此这般,承认所表述的命题的真理性。这个类的全体成员在包括真和假这个评价范围内是可以评价的。……适应方向是词到世界,表现出来的心理状态是相信(那是P)。”②大部分经验科学中的命题可以归入此类,表述事实是语言的基本功能。

塞尔这里所说的词和世界之间的适应方向是指词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例如,陈述、描述、断定和说明具有词到世界的适应方向,而请求、命令、发誓、许诺具有从世界到词的适应方向。对于断定式来说,具有词到世界的适应方向。因为在一个断定式中,每一个有意义的语词或短语,除系词(是),助词(的),语气词(吗)等是具有约定固定功能而不依赖词与世界关系的语法常项(grammatical constants)外,都与世界具有某种指称关系。例如:“Fido是一条狗”这个语句中,主词“Fido”是指称一条具体的狗,而谓词中的“狗”则指称一个具有狗的属性的集合或类。虽然这类语句中语词的意义依赖词与世界的指称关系,但其中的语词并不一定具有指称物。例如,“独角兽(unicorn)”这个摹状词所指称的实体并不存在,但它仍具有指称关系。因此断定式也可称为指称式。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说也可以看作对断定式的词与世界的适应方向的说明。由于断定式的主要功能是陈述、记述事实,所以也可以用奥斯汀早期的术语称之为记述式(constative)。

那么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是否是断定式(记述式或指称式)的以言行事行为呢?

我们首先考察本体论陈述中有关宇宙生成的命题。这些命题如“道生万物”(《管子·四时篇》)等与日常的记述句如“母生子”等句式结构相似,它们描述了宇宙生成发展的过程,因此具有断定式或记述式的以言行事行为。在以下对宇宙论命题的分析中,由于谓词总是将某种性质赋予主词,而主词的具体意谓也要依赖谓词的理解,(如:“Fido是一条狗”这个语句中,我若不知道“Fido”是一条狗的名字,那么我对这一语词的意义只有从谓词“是一条狗”这个短语中获得。)所以,分析主要从语句的谓词开始。

中国哲学中有许多宇宙论命题,它们的谓词可以归为如下几类:

a.形容词:如“精”、“神”、“玄”、“浑沌”、“恍惚”、“幽清寂寞”、“刚柔”、“清浊”等;

b.不及物动词:如“刚柔相摩,八卦相荡”(《易·系辞上》)中的“摩”、“荡”;“清阳者薄靡而为天,重浊者凝滞而为地”(《淮南子·天文训》)中的“薄靡”;“若阴阳之气,则循环迭至,聚散相荡,升降相求”(《正蒙·参两》)中的“循环、聚散、升降”等词;“太极动而生阳,……静而生阴”(《太极图说》)中的“动静”;此外还有“凝聚”、“交感”、“絪缊”、“气化”等;

c.及物动词:如:“生万物”,“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德经》四十二章)等,此类谓词主要是“生”。

从以上对于谓词的分析,可见宇宙论命题的谓词主要是肯定的属性谓词,主要描述主词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因而宇宙论命题主要是肯定的描述句。宇宙论命题所具有的这一语法形式表明它们执行断定式的以言行事行为。

然而,作为断定式,则必可以真假来断定,这就是说,由于断定式中词与世界适应的关系,其意义可以由证实原则加以检验,若该命题目前不能直接被检验,那么其逻辑推论必具有可证实性。这样,如果宇宙论命题是断定式,那么命题本身或共逻辑推论是否具有可证实性。

我们发现,虽然宇宙命题中的谓词是肯定的属性谓词,但这些谓词很难具体化而有确切的涵义。如:形容词“玄”、“刚柔”、“清浊”等只可说是以物的“刚柔”,水的“清浊”作类比,而其具体涵义很难断定;再如:不及物动词“摩荡”、“聚散”、“升降”、“动静”等是以自然界中相反的两种作用来解释宇宙生成的过程,然而却没有更具体的谓词描述这两种相反的作用。所以,这一类谓词是较前者似乎清晰些,但仍然不能指出它们所描述的属性具有何种经验意义。再如:及物动词“生”的意义也很模糊,这个“生”的过程究竟是怎样的从未被明确,只以上面提到的“动静”、“摩荡”、“聚散”等不及物动词说明,而这些谓词的意义也无法具体化。冯友兰先生曾指出宇宙形成论(即宇宙生成论)的问题:“宇宙生成论的方法是对于宇宙事物做具体的观察,看它们是怎样发生的,本体论不讲宇宙事物是怎样发生的,宇宙形成论把主要问题纠缠在一个‘生’字上,这就纠缠不清了。”③可见,宇宙论命题的谓词由于无法具体化,因而不具有可证实性。

那么,宇宙论陈述的主词是否指称某物而具有可证实性呢?这些主词如“道”、“太极”、“太虚”、“太一”等似乎指称某种实体,但这些名词并非实指定义(ostensive definition)。实指定义指由指称实物而名词定义,如古人将夜晚最亮的那颗星命名为“太白星”,“太白星”这个词的意义即由实指定义给出,因而该词的指称物必然存在。但是宇宙论命题中的主词却非实指,因而它们的意义仍然要靠谓词确定。由于谓词不具有可证实性,所以主词也是如此。

可见,宇宙论命题并不具有可证实性,而其推论如天地万物的产生和人的生成并不是逻辑的,所以宇宙论命题根本不具有可证实性。

这表明,中国哲学中的宇宙论命题虽然貌似断定式的以言行事行为,但并不具备断定式的基本要求。它们试图描述宇宙生成的过程,但所表达的内容是没有意义的。用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看,它们是无意义的“伪命题”,只能看作“思想的化石”。

四、作为复合以言行事行为的隐喻

然而,断定式或记述式并不是中国哲学中本体论陈述的唯一言语行为。因为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并不仅仅记述某种事实,更重要的是为人的道德行为提供依据。例如程朱学派所说的“理”既是宇宙本体,同时也是人生思想行为的最高准衡和人类道德的最高准则,所以,当程子说:“无者,理也。”(《程氏遗书》卷十一)这个命题时,并不仅是对某种事物作判断,而是饱含着多少对儒家道德准则坚定而又自信的道德情感。因此,这些本体论陈述中存在着情感因素,具有塞尔所说的表情式或表达式的以言行事行为。

表情式的以言行事的要旨“在于表现出对于命题内容中所表述的事情的心理状态。……在表情式中没有适应方向。在完成表达式行为时,说话者既不使世界去适应词,也不使词去适应世界,毋宁说,所表达的命题的真理性已被预先假定。”④塞尔所说的“真理已被预先假定”是指表情式的真理性并不能依赖某种外界的事实,当我想表达某种心理状态时,我这样表达了,便使该表达成立,因此说“真理性已被预先假定”。但这个提法是有问题的,我们不久之后即对此讨论。

表情式具有许多种类,如果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是一种表情式,那么它们属于哪一类别呢?表情式所具有的类别如下:

(1)感叹词:如“啊”、“呀”等。这种语词具有表情的功能,也应被看作语句,但它们的理解必须在具体的语境中;

(2)具有固定涵义的表情式:这一形式与奥斯汀的行为式有关,如“感谢”、“祝贺”、“道歉”、“欢迎”等。这些句式由于社会习俗而具有固定的表达意义,塞尔所考虑的表情式也主要是这一种;

(3)附加语力(fore)的表情式:如,当某个拳击手赢得比赛,兴奋不已地说:“我赢了!”时,表情的语力就被附于“我赢了”这个语句上,而这个语句在另一场合下说出时也许只是记述式而非表情式。这种形式在日常语言中很常见。

(4)隐喻:这是一种很重要的表情式,往往出现在诗歌、小说等文学艺术中。隐喻二字顾名思义就是以隐含而非字面的方式使人理解某种意义,它往往被用来表达情感。例如:“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这个语句就是隐喻,它以隐喻的方式表达了人们对儿童关怀和期望的心情。判别隐喻的标志是其主词和谓词之间是否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例如:“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这个语句中,主词“儿童”属于人或动物的范畴,而谓词“是祖国的花朵”却要把“儿童”归入植物的范畴,这就是说,从日常我们所掌握的词汇知识中不能把隐喻句的主词和谓词直接归入同一范畴或类型中去,也就是说隐喻中存在着悖论,这种悖论是一种语言内部的紧张关系。

我们发现,中国哲学中的许多本体论陈述中存在着悖论,这些悖论有以下四个类型:

(1)语法悖论:这是指语词违反语法规则地使用所造成的悖论。例如:中文中尽管存在着词性活用,但“有”和“无”从未活用为名词,然而在“有,名天地之始;无,名天地之母”这样的本体论陈述中,“有”、“无”作为语法主词违反了常识所遵循的语法规则,因而是悖论;

(2)逻辑悖论:这是指违反形式逻辑规则而造成的悖论。例如:“有无异名而同谓”,“有生于无”,“太极而无极”等本体论陈述将相互矛盾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看起来也是悖论;

(3)范畴悖论:这是指主谓词由于各自所属的范畴不同造成的悖论。例如:“心者理也”,“心为太极”等本体论陈述中的“心”是主观意义上的概念,而“理”和“太极”都是客观意义上的概念,因而也是较为费解的悖论;

(4)事实悖论:这是指语句所指的内容在事实上是明显地不可能而造成的悖论。这种悖论在禅宗“呵佛骂祖”的公案中非常多,例如:“佛是大杀人贼”(德山宣鉴),“本来无一物”(慧能),“待汝一口吸尽西江水,即向汝道”(马祖道一)。这些语句明显地与事实不符或不可能,因而也是悖论。

从以上四类悖论来看,中国哲学中表情式的本体论陈述基本上是隐喻。如果按照塞尔的说法,表情式“所表达的命题的真理性已被预先假定”,那么作为隐喻的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的真理性也是不容置疑的,这意味着隐喻地建构和理解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是最为合理的。但是,塞尔的这个前提是有问题的。

塞尔似乎未注意奥斯汀所说的完成行为式话语的“不适当”情况。(完成形为式与记述式是奥斯汀早期的分类,但他所提出的“不适当”问题对于言语行为理论同样适用。)奥斯汀所说的“不适当”是指“如果说话者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所需要的条件之下(这些条件是多种多样的)”⑤时所发生的情况。“不适当”的情况有三种:

(1)“无用的和无效的”:是指“假若说话者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的地位,或者,假期说话者打算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仅仅通过说出他的话语来完成他打算完成的行为。”⑥例如,如果我不是一个有权给船的命名的人,我就不能给船命名。

(2)“滥用”:是指“如果完成行为式话语不是被诚心诚意地说出的,”⑦例如,我虽然许诺,但我根本不打算履行诺言。这一情况即是塞尔所指出的诚实性条件。

(3)“违背承诺”:是指虽然完成行为式话语产生了效果,但效果是与某种承诺相违背的。例如,某人许诺却又违背诺言。

对于表情式来说,由于没有适应方向,所以也不存在什么“真理性”。塞尔考察到了诚实性问题,那么他所说的“真理性”是指表情式的有效性(validity),即对于完成表情功能而言,表情式语句是否有效。这里,塞尔所说的“所表达的命题的真理性已被预先假定”即是指如果表情式的诚实性条件得到满足,那么诚实性条件必然蕴涵该表情式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只要我是诚心诚意地表达某种心理状态,那么这个表达句对于表达的目的来说就是有效的。然而情况并非如此,表情式的有效性尚依赖其它条件。

我们注意到,在以上所提到的所有四种表情式中,表情功能必然依赖于某种事实。例如:当胜利的拳击手用“我赢了!”这一语句表达他的兴奋心情时,这一表情式的有效性必须依赖于“我赢了”这一断定式所表述的事实。这意谓着以下二点:

(1)大部分表情式隐含着一个断定式或记述式,因而是复合的以言行事行为(compound illocutionary act);

(2)表情式的有效性依赖于断定式或记述式的真值。

这两点结论是很重要的,因为人们在使用表情式时往往只注意其表情功能的一面,而未注意到其有效性与其隐含事实之间的关系。例如:德国人民被希特勒“德意志民族是最优秀的民族”这样的口号所表达的民族自豪感所蒙蔽,从而默认了其它民族是劣等民族的事实,但是如果该事实为假,那么该表情式便是无效的。这便是奥斯汀所说的“不适当”的第一种情况。在宗教哲学中也有这样的问题:信奉“可证实性原则”的哲学家认为神学陈述(theological statement)不具有可证实性,因而不是关于事实的断定,但是承认它们仍具有表达情感的功能。然而,如果宇宙并非上帝所造,而且上帝也并不存在,那么“上帝创造了天和地”这句话还能和以前一样有效吗?

联系到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情况也是一样。如果这些本体论陈述是隐喻的话,根据以上的分析,隐喻也是复合的以言行事行为,那么本体论陈述也并非是纯粹的表情式,而是隐含着一个断定式的本体论承诺。这些本体论承诺与中国哲学中的形而上学思想有关。

形而上学是探究事物存在的超越本质或本原的学说。中国哲学中形而上学思想的真正发展是在宋明理学中,尤以朱熹的思想为代表。“理气”是朱熹形上学的两个基本概念,所谓“理”即是事物的本体,万物的本原,但却是无方所无形状的,并且是不依赖天地万物的永恒存在;其所谓“气”是指构成有形事物的原始材料,也即占有一定空间并能运动的存在。朱子说:“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禀此理,然后有性;必禀此气,然后有形。”(《答黄道夫》,《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朱子的这些思想实际上是以理为本体的形而上学。陆王心学也存在着一个以心或良知为本体的形而上学,只是在陆王时代尚不明显,直至近代以熊十力、牟宗三为代表的现代新儒家对此形而上学加以完善,指出心性本体为即内在即超越宇宙本原,据此,牟宗三建立了其“道德的形而上学”。

无论是以理为本体的形而上学还是以心性为主体的形而上学,都蕴含着一个关于理或心性是否实存的记述式语句,这一记述式则是这些本体论陈述的本体论承诺。由于我们已将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理解为隐喻,那么根据隐喻的特点,其表情式是否有效则依赖于此形而上学的本体论承诺的真值。

在这里,由于篇幅所限,无法对这些形而上学命题做具体的分析。但是我们同意逻辑实证主义的看法:形而上学命题既不真,也不假,而是无意义,它们只是语言的误用。(该问题十分复杂,当另文详述。这里只作为一个假设。)

如果逻辑实证主义的这一看法是正确的话,那么中国哲学中作为隐喻的本体论陈述将面临无效的危险。这意谓着传统本体论陈述的理解和构成必需加以改造和重建,才能重新确定其有效性。

五、完全隐喻是否可能?

因为隐喻是复合的以言行事行为,所以相对于纯粹的表情式它是不完全的。我们把这种复合的隐喻称为不完全隐喻(incomplete metaphor),而把作为纯粹表情式的隐喻称为完全隐喻(complete metaphor),这意谓着完全隐喻的有效性将不再依赖于某些断定式的真值。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实际上是不完全隐喻,即其有效性依赖于隐含的本体论陈述的意义。如果试图重建中国哲学的本体论承诺,那么就是要将作为不完全隐喻的本体论陈述改造为完全隐喻的本体论陈述。然而,我们所考察的隐喻绝大多数是不完全的,那么,完全隐喻是否可能呢?

从理论上讲,完全隐喻是可能的,而且,在近现代重建中国哲学的尝试中,这一想法也被提出过。冯友兰先生“空的形上学”的主张与完全隐喻的思路是一致的。冯先生完全同意维也那学派对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他认为,西方传统形而上学的目的与科学一样是“积极地义释经验”,“这些形而上学家多拟说一种事物,是其余事物所以构成者,是其余事物的根源。有说此种事物是心者,有说此种事物是物者,有说此种事物是非心非物底‘事’者。”⑧对于这样的形而上学,冯友兰也提出了一个可证实性的问题,他问道:“形上学不用经验底方法,不以经验证实其结论,如何可以解决有关于积极地义释经验底问题?”⑨他认为,这些形而上学由于混淆了形而上学与科学,所以是“坏底”形上学。所以,他提议建立真正的形上学。他认为这个真正的形上学是“一片空灵”物,它只对经验作“逻辑底释义”,因此对于事实的知识不做肯定和否定,对于经验不作“积极地义释”,因而免受可证实性原则的攻击。这是冯氏的主要思路。从其改造传统形上学关涉事实经验的特点来看,冯氏的“空的形上不”的主张与取消关涉事实的本体论承诺的完全隐喻的构思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冯氏的实际理论建构并不成功。

冯氏认为,形上学必须依赖逻辑分析的方法。他的新理学形上学系统是从“事物存在有实际”这一综合命题出发,利用概念和命题间相互蕴涵的逻辑关系,推出四组分析命题,得到“理、气、道体、大全”四个逻辑概念。这一过程是否是真正的逻辑分析暂且不论,然而冯氏为了避免关涉经验而建立的形上学却是个“逻辑构造”。⑩这个“逻辑构造”虽然避免了可证实性原则的攻击,但是却未能发挥传统形上学的表情功能,也就是说冯氏忽视了中国哲学的本体论陈述本身即是表情式的特点,而只注意其本体论承诺的改造。难怪洪谦先生指出:“我们从传统的形而上学命题如‘上帝存在’、‘灵魂不死’、‘意志自由’中,可以得到在理想上的许多丰富的感觉,优美的境界,得到许多满足许多安慰。但是我们从冯先生的形而上学命题如‘山是山,水是水’,‘山不是非山,水不是非水’,‘山是山不是非山,水是水不是非水,必因有水之所以为水’中不仅无有如此的感觉境界、满足和安慰,甚至于似乎有点‘无动于中’之感。”⑾冯先生的问题就在于未能认识到一个逻辑演绎系统并不能完成本体论陈述的表情功能。

在这时,我们提出一套新的建构完全隐喻的方案。它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部分:

(1)对于文本的重新解释:想一想小孩子总是天真地认为童话里的世界是现实,而长大以后便会懂得那只不过是虚构。对于中国哲学的本体论陈述来说,可以通过对它们的重新解释,指出这些陈述不能按照记述式或断定式来理解,而要强调其人生境界和情感的一面。但是,这种重新解释会影响到该陈述所表达的情感。试想,当孩子们不再相信童话世界的真实性,他们被童话所激发出的情感必定减弱。因此,必须有第二个方面的补充;

(2)语形方面的变化:这一方面的变化即是奥斯汀所说的表意行为方面。因为人们辨别出一个语句属于哪种以言行事行为总是从该语句的语形方面加以类比而确定。例如:主词与谓词的紧张关系便是隐喻的语形标志。完全隐喻的语形变化又可从两个方面考虑:

A.本体论概念的构成:

a.语法常项:指系词、助词、语气词等虚词,它们的意义是由约定而来,并非名词等充当语法变项的语词,意义靠指称关系确定。语法常项虽然不指称事实,但并非所有的语法常项均有可能具有表情功能。例如:“吗”这样的语气词无论怎样解释也不可能作为本体论概念。而在英文中,“Being”这样的系词却可在海德·格尔的基本本体论和保罗·蒂利希等人的存在主义神学中作为本体论概念,而不致被确认为断定式。因此,可以充当本体论概念的语法常项主要指像“being”这样的系词;

b.以逻辑为基础的概念:逻辑概念和以逻辑为基础的概念是有区别的。本体论概念不必是逻辑概念,正像洪谦先生指出本体论陈述不一定是分析命题。为了表情的需要,本体论概念可以以逻辑为基础进行变换。例如:“有”、“无”这对概念就是相互矛盾的概念,它们的关系是以逻辑上的矛盾关系为基础的;

c.形容词名词化:名词化的形容词也是不易被误认为是断定式的,例如:佛家所说的“空”;

B.本体论陈述的句法形式:下列句法形式不易被误认为断定式:

a.否定句:只以否定的方式阐释本体论概念不是什么;

b.悖论句:以明显的矛盾显示对本体论陈述的正确理解;

c.同语反复。

以上所述的这些语形方面的变化都是语言的反常作用,例如:前面所述悖论的四种类型即是反常语言;又如在日常语言中,否定句不是一种定义的方法,它不能提供积极的知识。我若问“这是什么?”,你回答“它不是椅子”。这显然不是正常的回答,所以否定句的大量出现说明了语言的反常使用现象。而在中国哲学中恰恰存在着大量的反常语言,如:“有”、“无”、“空”这样的本体论概念的使用,否定句和悖论句的大量出现等等。这些反常语言多出现在老庄、玄学以及禅宗一系中,这说明中国哲学中存在着以完全隐喻构造和理解本体论陈述的传统。也正如冯友兰先生所指出的,中国哲学中存在着一个“空灵”的形上学传统。因此,我们所提出的重建本体论陈述的方案并不是闭门造车,而是根据中国哲学中已有的“空灵”传统,加以发挥、创造,并积极地重新解释。

六、结论

在本文的最后,对其中的重要结论作一个小结:

1.对于本体论陈述的理解是重建中国哲学的关键;

2.从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看,中国哲学中的本体论陈述是语言游戏,更进一步地从奥斯汀的观点看,它们是言语行为;

3.中国哲学中有一类本体论陈述是断定式或记述式的以言行事行为,由于它们不具有可证实性,因而是无意义的;

4.而另一类本体论陈述可以理解为隐喻。隐喻是以断定式与表情式相结合的复合以言行事行为,其中表情功能的执行依赖于断定式的真值。从这种依赖关系上看,隐喻是不完全的,因此,本体论陈述的改造方向是完全隐喻;

5.完全隐喻的构想与冯友兰“空的形上学”的主张是一致的。但冯氏的理论建构并不成功。在此基础上,本文又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这些结论是在尝试对中国哲学进行语言分析中得出的,尚不免有许多问题。其中,完全隐喻的可能性问题是本文的理论关键,而形而上学命题的意义问题尚需进一步探讨。

注释:

①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三松堂全集》第二卷第43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②④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英美部分),第227页,第230页;三联书店,1988。

⑤⑥⑦涂纪亮主编:《语言哲学名著选辑》(英美部分),第203页。

⑧⑨冯友兰:《新知言》,《三松堂全集》第五卷第228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⑩该观点参见杨国荣:“从中西哲学的会通看新理学”,《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4期。

⑾洪谦:《论〈新理学〉的哲学方法》,《维也那学派哲学》,第191页,商务印书馆,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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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中的完整隐喻与本体论表述_本体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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