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_保险市场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的现状_保险市场论文

面临加入WTO的中国保险业现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状论文,中国保险业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商业保险,1992年以来,每年的保险费收入都保持了30%以上的增长率。根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00年,我国保险业保费年收入将达到2000—2500亿元人民币,这一预测结果得到了国内保险界的认可,而且国内外有关专家认为这一估计还过于保守,可能达到2600—4200亿元,人们对商业保险市场的潜力非常乐观。但是由于起步过晚和整体经济水平低下,横向比较,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在国际上还处于相当落后的地位,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中国正在争取加入WTO,一旦加入,保险市场将进一步开放, 国内保险企业将面临更严峻的市场环境。对中国保险业的现状,我们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保险业整体水平落后

(一)保险机构数量少,市场垄断成分过高

我国现有中外资保险机构26家,而美国有6000多家保险机构,德国有2100多家,英国有800多家,埃及500多家,香港200多家, 澳大利亚100多家,日本50多家,可见相对于广阔的国内市场而言, 中国的保险机构数量过少。缺乏足够的市场主体,导致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难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市场垄断成分过高。如1997年“中保”的市场占有率高达68.8%,“太保”和“平保”分别为11.8%和15.9%,其他保险公司仅占了3.5%。 中国的这种保险市场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市场垄断程度过高,造成效率低、成本高、价格扭曲和创新动力不足等后果。

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由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共同组成。我国保险业目前这种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保险公司应当注重自己的经营主业,即设计产品、承保风险、分散风险、防范风险,搞好保险资金运用,还应从扩展业务和理赔两个同保险经营主业联系不紧密的领域逐步退出,让位给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为保险中介留出生存发展空间。

(二)保险业的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低

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人均规模和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对规模,我国保险业在国际上均处于落后地位。从保险的深度和密度看,1996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为8美元,世界排名第78位,且寿险大大低于非寿险; 保险深度为1.22%,世界排名第65位。

1997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为10.8美元,保险深度为1.486%。1998 年的洪涝灾害中,中国在社会直接经济损失达1666亿元的情况下,保险仅仅支付赔款30亿元。由此可见,我国的保险普及水平很低,对社会的补偿功能严重不足。

1996年的保险金深度排行榜

深度国家和地区全部业务非寿险寿 险

排名

(美元) (美元)(美元)

1瑞士 4633

1557 3106

2日本 4132896 3236

3美国 2460

1381 1079

7英国 2110677 1433

9德国 1858

1097

762

18

新加坡 1355377

978

21香港

861294

567

78中国 8 5 3

79印度 7 2 5

保险密度排行榜

深度国家和地区全部业务非寿险寿 险

排名(%)(%)

(%)

1南非 15.51

3.29 12.22

3日本 11.72.54 9.16

5英国 10.71

3.44 7.27

8美国 8.55

4.8

3.76

12德国 6.47

3.83 2.65

26

新加坡 4.38

1.22 3.16

33香港 3.51

1.2

2.31

51印度 1.84

0.55 1.29

65中国 1.22

0.72 0.5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报》1998年7月13日,8月7日。

(三)保险市场结构不均衡,寿险的发展滞后于非寿险

1987年后,世界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寿险收入高于非寿险收入,占保险收入的较大部分,发达保险市场尤其如此。1994年世界寿险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52.6%,亚洲地区更是高达71.8%,其中日本为78.7%(1993年)。而同年我国寿险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23.2%,1996年上升至38.8%,虽然1997年的寿险比重超过产险比重,但离世界水平仍然相距甚远。在寿险深度和寿险密度上,我国亦非常落后。

(四)产险发展前景不妙

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早已进入了承保利润为负数的时期,保险公司的利润一般来自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我国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率在1993年至1995年明显高于GDP增长率,1996年、1997年开始下滑,分别为9.1%、7.1%,低于当年GDP9.6%、8.8%的增长率。与保费收入增长率相对下滑对应,产险业承保利润率从1989年的10%左右,降到1995年、1996年的2—3%,以至1997年、1998年趋于零和负数。我国产险经历了一个快速增长期后,增长速度第一次并且两年低于GDP增长速度, 同期保险业承保利润趋于零或负数,意味着我国保险市场正由恢复期的高速发展向成长期的平缓增长过渡。

我国产险的市场变化,并不是偶然、暂时的现象,而是我国保险市场由垄断到竞争、由卖方市场到买方市场的自然演化的结果。保险公司激烈竞争的结果,使我国保险市场提早进入了转化期。这就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挑战,表明保险公司轻松依靠承保赚钱的日子已成为过去。

二、保险市场法规和监管有待完善

《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为规范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是仍然存在许多局限和不完善之处,并且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规。例如,《保险法》中对寿险和产险概念的界定缺乏本质上的区分,产、寿分业经营是否有必要,没有规定直接保险与再保险的分业经营等。同时,对保险市场的竞争规则,对各不同险种的具体要求,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等,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保险公司在未设立支公司的地区暂缓设立,并规定不允许跨地区经营。这一规定虽然确实堵塞了一些违章经营的保单,但由于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只有中保有分支机构,这就相当于默认中保公司的垄断经营。

我国的保险监管也存在许多问题:监管目标不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口径不统一,政出多门;监管手段行政化,监管技术落后;监管人才缺乏等等。

特别是一些部门擅自开办商业保险业务,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其危害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劳动、民政、教育、计生委、工会、电力、供销、石化、交通、农业等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从事商业保险业务。

劳动部门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外,还办理企业职工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目前全国已有12555户企业为107万职工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基金滚存结余12.03亿。民政部门从1991 年起开办农村养老保险。该部门1995年在全国1500多个县开展此项保险,投保人数近5000万人,积累基金50亿元。全国总工会开办职工互助保险,包括职工养老互助补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职工死亡丧葬互助补充保险和职工失业互助补充保险。共成立了4 万多个互助保险机构,参加的职工1200多万人,筹集互助保险金10亿多元。此外,国家计生委开办计划生育保险、学生平安险;供销社系统开办安全基金补偿统筹保险;农业部以“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名义开办渔船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保险;交通部开办交通安全统筹和客运保险,办理交通部门直属单位的车辆保险;铁路部门办理货运保价运输保险;石化系统实行行业自保等等。

导致社会保险向商业保险渗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长期以来我国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界定不清。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明确的界定,二者具有不同的宗旨,适用不同的法律。而我国以往颁布的法规把一些商业保险列入社会保险范畴,造成二者界限不清;二是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公益性,其规模主要取决于国家和企业的财力。在当前国家和企业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大面积铺开,势必出现入不敷出,致使一些部门试图通过办理商业保险取得利润来补偿社会保险的亏损;三是一些部门纯粹出于经济利益驱动,追逐商业利润。

三、保险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保险的功能是通过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来发挥的。在保险业务上,由于我国保险业的险种单调,创新不足,传统险种仍然占很大比例,使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发达国家保险市场险种创新、花样翻新举不胜举,有旨在消除通货膨胀风险、有助于刺激需求和提高市场占有份额、便于投保人投保以及带有储蓄性质的诸多险种,它们迎合了消费者的差异化需求,使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我国保险业与之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在投资业务上,由于我国保险基金的可投资领域较为狭窄,介入资本市场程度相当肤浅,使得保险业融通资金的功能受到很大局限。根据《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在开放金融市场的过程中,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否是其中一个重要基础和条件,而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以其独特的性质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充实起着重要的影响。据统计,美国1993年货币资本市场总资金为7805亿美元,来自寿险业务投入的资金为1437亿美元,占全部资本市场资金总供给量的18.4%。我国保险业的投资活动从1984年开始,在整个80年代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保险投资的主体。保险投资的实际效果极差。198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国内业务汇总的投资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不足10%;投资收入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足1.5%。1992 年我国三家保险公司中保、太保、平保资金运用率分别为21.1%、36.2和22.2%,平均资金运用率为26.5%。1993年三家公司资金运用率分别是26.6%、31.7和27.2%,平均为28.5%,比上年略有增长。1995年,中保、太保和平保的资产结构中,现金及银行存款分别占总资产的49.8%、41%和38.7%;而投资仅分别占总资产的21.5%、20.6%和16.7%。可见,我国的保险公司主要是在货币市场上活动,对资本市场的作用十分微弱,与发达国家保险资金的运用相比,差距极大。

近年来银行利率连续6次下调,对保险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特别是对于寿险业。由于1997年5月1日调整利率前银行存款利率水平较高,当时的寿险预定利率在复利7.5—9%之间,仍是低于银行存款利率水平,有“利差益”,但随着前3次利率下调出现了“利差损”,因此1997 年12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下文调低预定利率,各公司调整预定利率后, 大多数险种在复利6—6.5%之间,略有“利差损”;1998年以来人行又有3次利率下调,一年定期存款利率降到3.78%,各保险公司在1998年2月和9月都重新修改了条款,并把预定利率再次下降为5%左右;今年6 月一年定期存款利率降到2.25%,保险监管委员会下令停止了国内所有的长期寿险业务,将要重新出台的险种预定利率估计不会超过3%, 保险公司由此而受到巨大损失。

一般来说,根据经营管理水平和生命表确定的预定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是比较稳定的,而主要依据银行利率水平确定的预定利率是处于波动状态的,并且由于寿险是长期业务,又以贴现方式计算,预定利率降低,费率增高;预定利率提高,费率降低,对寿险经营影响是非常大的。当实际收息率达不到预定利率水平,就产生“利差损”,利率风险也就表现出来。1997年以来的三次利率下调, 都低于现在预定利率水平2—5个百分点,1997年12 月份以前做的寿险业务将出现“利差损”高达5个百分点以上,而且现在正在做的寿险业务将继续发生“利差损”。

与此同时,在1998年3月25日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规定中, 明确保险公司除保险金存款外其他存款利率比照同档法定存款利率执行。于是各银行纷纷把保险公司存款按一般企业存款对待,以1.44%的活期利率计息,使得占资产规模1/8至1/10的备付金几乎无任何收益。 进一步扩大了“利差损”。

按1997年10月生效的利率水平计算,每一亿元的保费收入经过3 次降息至少减少200万元的利息收入,1997年高达1117 亿元的保险金将因此失去近22亿的收入。

1998年10月12日,央行允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资金拆借市场,但仅限于现券交易。对于目前收益率较低的国债市场,这种开放更多的是一种姿态,并不具有太大的实际意义,也不能缓解目前寿险市场面临的投资瓶颈问题。

日本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在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进入“超低利率时期”时其资产运用失败所致,中国保险公司千万不要步其后尘。

四、WTO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引进外资数目的多少甚至曾经是衡量改革成就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中国加入WTO 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跨国公司进军我国市场已成潮流。各地为吸引外资,“让市场、让股权、让利益”,引进外资成了各级政府竞争性的优惠政策大战。过度的优惠政策竞争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成本和扭曲效应,优惠政策效用递减,让外国公司坐收渔利。目前,这种情况又在保险市场开放中再现,应给予充分重视。

保险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带有明显的市场导向型的特征,即外国保险公司投资于中国,主要是被潜力较大、发展落后的国内保险市场所吸引,而非经营成本低廉。从这个角度看,本不应该对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优惠政策,予以“超国民待遇”。我国目前不但给外资保险公司“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而且所得税税率只有15%,而内资公司统一为33%,是外资公司的两倍多。在资金运用方面,内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受到种种限制,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金融债券,而外资公司却可以投资股票、房地产及发放贷款等。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使本来就在资金实力、管理经验及技术、人才等方面处于绝对优势的外资公司如虎添翼,他们在保险营销中以高额代理费吸引国内保险人才,以低于国内公司的费率吸引客户,对民族保险业形成很大的威胁。

随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 )的达成以及欧元的启动,世界保险市场进入全球化、一体化的时代。各国保险业纷纷扩大规模,补充实力,利用新科技完善风险管理和开辟新的险种,特别是在保险监管日益放宽的情况下,保险资金的投资领域和投资规模大大增加,利用投资收益来弥补承保利润的不足,并在整个金融市场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积极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开放的中国保险市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前夕,我国保险业应作以下的准备:

首先,保险监管应逐步跟上世界保险发达国家的步伐,在规范之中逐渐放宽,从法律法规上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理依据,建立由上到下层层深入的自我约束体系,在规范的管理下努力推动保险创新,监管的目的最终是保险业本身的发展。

其次,保险投资的领域和方式方法应与国际接轨,允许一定比例的保险基金通过合作成立投资基金的方式投资于风险投资市场,加快保险基金的增值和增加国内的投资供给,推动生产力发展。

最后,在规范市场的前提下,从险种创新、市场推广、风险管理、服务创新和利用新的信息网络技术等各个方面认真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培养专业人才,努力提高国内保险公司自身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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