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知情权的保护论文_张纪玉

论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知情权的保护论文_张纪玉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山东淄博 256100

摘要: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农村土地征收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以此缓解城市用地紧张的局面,更符合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目前新的《土地管理法》已修订,如何平衡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失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是当前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农民知情权;保护分析

1.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概念

公民的知情权,即了解和被告知国家、公共当局作出的重要决定、当今社会发生的与普通公民的权利或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案件和重要事件的权利,是法律承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知情权是一项公共权利,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对于保护农民权利和减少土地纠纷是基本和特殊的。被征收人知情权是指被征收人获得或接收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事项信息的权利,是被征收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在法律关系中直接被征收的相对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农民参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权利,作为最后手段从被征收土地补偿的归还中受益,这样农民个人就是最终被征收土地的相对人。实际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其相对脆弱性,其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犯。知情权由于其特殊的价值和作用,保护好知情权可以有效维护农民的权益;保护好知情权也有利于发展民主政治,使土地征收循着法治道路顺利进行,加速了农村土地征收法治建设的步伐;同时,保护知情权的过程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可以增强农民知法用法守法的意识,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近年来,全国各地因农民不满征地补偿而与政府部门对抗甚至和政府工作人员大打出手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被征地农民普遍反映政府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1]。对农民来说,土地是物质信息的直接来源。当土地被征收时,他们也失去了最基本的保障。政府给予失地农民的补偿有限且低,不能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应修改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但其内容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但是这种补偿安排没有具体划分各省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各省在制定补偿标准时的主动性较大,可能会导致部分省份补偿标准制定的不合理。

2.2补偿形式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于补偿的项目进行了规定,这些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目前的体制安排,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补偿只是一种货币补偿形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但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依旧是以支付钱款的形式呈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这对于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缺乏就业技能的农民而言,虽然能在短时间内满足各项生活的开支,却无法保证长期的生活需求。

3.被征收人知情权保护措施分析

3.1对被征收人进行直接通知

结合现阶段我国相关的规定中,虽然对权利人进行告知的过程中需要把一系列信息进行公示,然而,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知情权,国家可以要求附带直接增加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通知方式,但要有间接的公告保留。它还可以改变间接通知方式,直接通知被征收人,主动通知被征收人一套相关信息,直接通知被征收人征收审批机关的征收决定,并提供补偿信息。规定必须直接通知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非常必要的。

一方面,直接通知是对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财产权的尊重。在征收的情况下,尊重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权是尊重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财产权的先决条件。国家必须在执行征收时直接通知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这样,只有在征收通知是做公告的情况下,才能充分证明对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财产权的尊重。第二,直接通知为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尽可能多的征收信息。第三,直接通知概述了被征用人的土地征收信息,同时为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未来权利提供了有效的基础。虽然直接通知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增加了工作量,降低了土地征收过程的效率,但这些负面影响保证了被征用人获得信息的权利,而且成本合理。

3.2对公告地点进行有效的明确

对公告地点进行合理明确,可以对告知义务人的行为进行规范,预先通知被征收人获取征地信息的地方,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获得征收信息。公告的位置可以明确,征收公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张贴在相对可见的位置,相关公告的公示内容包括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等,也可以是征收公告。鉴于现阶段该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仍然落后,农民很难习惯定期阅读报纸,为了在某种程度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应在农民容易获得的地方发布所公开信息的完整公告。大部分农民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就是从电视或者是广播上获得消息,因此,作为征收审批机关,应该在拟征收土地的当地电视台等对土地的征收相关信息进行公告。但是如果在报纸上公告消息,可能会会在丢失的问题,而电视和广播等相关传播信息的途径也不能对被征收土地的信息进行及时查询,所以为了能够全面有效的便于被征收人及时查询关于征地的信息,可以在相关的政府网站上对土地征收的信息进行公布,即使公告期已过,但依然可以进行查询。

3.3不断增加相关的告知内容

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申请人协商,同时向征收审批机关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征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否则相关被征收人在实际申请征收时不会知道征收申请人是否合法,也不会提出相应的异议。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征收申请人提出异议,被征收人应当认真查阅征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征收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4对权利人范围进行明确告知

现阶段,被告知权利人的范围存在一些不足。为了充分保护被征收土地的权利人,应当不断扩大权利人被告知的范围,需要对被告知的权利人做出明确的规定,不仅仅只是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时也需要对征收土地拥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人。

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在保护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知情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有改进的余地。虽然失地农民知情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保护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要求审批机关公开申请人的信息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知情权的唯一途径。

参考文献:

[1]王嘉学,成方正,张晓光.我国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产生原因与解决措施[J].农家参谋,2019,(11).

论文作者:张纪玉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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