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治理机制的前期因素研究_机会主义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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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产品升级换代速度加快,及时高效开发出满足客户需要的新产品是制造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关键[1]。新产品开发需要广泛利用外部资源,供应商作为产品模块主要提供者,制造企业普遍开始与上游供应商进行合作研发,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已经成为制造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重要手段[2]。这一现象在大规模组装行业表现尤为明显,例如国外汽车制造企业利用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有效提高产品创新绩效[3,4]。

       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会给企业带来利益,然而国内许多制造企业在实践中常常不能真正获取这种供应链整合所带来的潜在收益。究其原因,其一是供应商参与有风险。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也会带来很多问题,并不是所有供应商都能参与到新产品开发活动中来,供应商参与需要成本、时间和精力[5]。其二是新产品开发所组建的组织间网络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网络,包括供应商之间水平关系和制造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垂直关系。这样复杂网络结构需要制造企业协调网络成员间冲突,从而促进组织间关系的持续性[6]。然而合作伙伴间的技术能力差异和对合作目标的预期不同增加合作期间不确定性,更加紧密的供应商关系要求企业投入较高水平的关系专用资产,这种嵌入容易形成交易困境[7]。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伴随着高度不确定性、技术的复杂性和较长的开发周期,增加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管理难度[8]。因此,制造企业需要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进行有效治理。

       近年来国外的研究[9-11]表明,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能降低新产品开发的失败率和组织成员间的交易成本,进而提高供应商参与的主观能动性。与此同时,Kumar等[12]指出虽然已有学者对治理机制运行作用进行较多的实证研究,然而目前学术界针对如何选择适宜的治理机制缺乏研究。另外,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环境和文化条件下,影响治理机制的前置因素也是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考虑中国情境下治理机制选择的前置因素。而在国内,学者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集中于特定情境下治理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例如,王龙伟等[13]研究了治理机制在合作研发与创新绩效之间的调节作用;杨锐等[14]以电子设备产业链为例,阐述垂直网络组织治理机制的具体运行。鲜有对治理机制前置因素的研究,仅见肖静华和谢康[15]运用博弈分析方法探讨环境不确定性对供应链信息系统中不同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梅姝娥和谢刚[16]研究外包商组织内部的业务与IT关系对IT外包关系的治理机制作用机理。就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的研究而言,尚未发现对治理机制前置因素进行实证研究的文献。基于此,本文以交易费用理论和关系观为基础,分析在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影响制造企业设计治理机制的前置因素,以及前置因素与治理机制选择的关系,并进一步探讨治理机制对新产品开发绩效的影响。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被认为是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制造企业集成供应商的专业技术或能力,并根据项目的需要赋予供应商相应的决策权力和设计责任,供应商向制造企业提供技术知识和创新资源共同促进产品开发绩效的一个过程[17]。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涉及从产品设计理念的形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到产品开发项目参与等各个方面。制造企业利用供应商专业技能补充自身能力不足,有利于开发出更好的产品并将其更快推向市场。从治理角度上看,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是制造企业主导的企业间网络,它促进企业间信息的集成和隐性知识在制造企业-供应商之间的流动,提高问题解决效率。通过联合解决问题,制造企业和其战略供应商能够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识别并及时处理潜在问题[18]。

       与此同时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是企业产品创新从封闭式创新到开放式创新的转变[19],这一转变也给制造企业的供应商管理提出挑战。新产品开发过程是一个知识密集性活动,要求制造企业、制造企业的供应商,以及供应商的上游供应商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在此过程中,组织间有效的知识流动取决于制造企业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形成强而紧密的长期导向关系。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是开放式创新的一种组织形式,这一特征使得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比起传统封闭式创新的治理方式更加复杂。另外组织间治理机制影响组织间的价值创新,正如Dyer和Hatch[20]强调治理在组织创新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治理机制能提供一种保护使得制造企业和供应商之间能进行有价值知识的共享和思维风暴。因此,制造企业有必要通过有效治理来实现参与者资源最优组合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

       1、治理机制

       企业间治理机制研究最初集中于比较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关系,将组织间治理机制分为契约治理和关系治理[9,21]。然而在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情境下,由于制造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有一部分以股权为基础的战略联盟关系,为了保证契约的有效执行,正式治理机制不仅包括事前的契约治理,也包括事后的权威治理。基于此,相关学者[10,22]将其治理机制分三个基本形式:权威治理(Authority Governance)、契约治理(Contract Governance)和规范治理(Normative Governance)。权威治理是以权力为基础的治理机制,制造企业使用其合法权力来影响供应商的态度、意图和行为,通过行为控制和资源支配等有效组织管理,使得供应商能遵循制造企业的流程、规则和相关要求(例如是否符合特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契约治理是以价格为基础的治理机制,以成文的契约协议来影响供应商行为;规范治理是以信任和承诺为基础的治理机制,它包含一系列隐含的原则和规范,使得组织间在不确定的情境下仍能实现知识共享、双方专用资产投入等活动。

       在实际运行中,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的治理方式往往是几种治理机制共同作用来维护、协调和适应资源的交换[23]。正如丰田使用的治理方式一样[4],丰田采用的是平行采购政策,意味着公司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供应商供应同一个零部件,在丰田的采购协议中明确指出,如果供应商想获取长期合作协议需要供应商承诺实现网络成员间知识共享。当一个供应商创新性改进制造流程,他有义务与其他供应商进行知识分享。同时这个创新型供应商会获得一个额外的订单作为回报。平行采购政策保证供应商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契约治理),丰田公司运用供应商协会、咨询团队和学习小组三种主要供应商管理的组织形式(权威治理)促使供应商之间分享技术知识。这种稳定而又有变化的协议,既促进网络伙伴知识共享,又增进彼此的信任关系(规范治理)[10]。

       2、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的治理机制选择的前置因素分析

       治理机制源于交易费用经济学探讨在有限理性、不确定性和交易资产专用性情境下如何用最低的交易费用促使交易合作有效性时提出的概念。机会主义行为虽然有时会以欺骗和撒谎等明显形式表现出来,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机会主义行为表现隐蔽、不易察觉。因此,最基本的治理机制问题就表现为如何在可感知的风险下有效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并以最低的交易费用来管理交易的效率[24]。

       Milgrom和Roberts[25]确定五种因素会影响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分别是评估绩效的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专用资产投入、任务的复杂性和相互依赖性。但本文关注的焦点在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治理机制选择研究,相互依赖性高是其基本特征而不被采用。在新产品开发中评估绩效的不确定性决定因素是技术新颖性,而产品模块化决定新产品开发中的交易频率和任务的复杂性[26]。基于此,本文选取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技术新颖性、产品模块化、资产专用性三个前置因素,并探讨各自与治理机制选择之间的关系,以及治理机制对新产品开发绩效的影响。

       (1)技术新颖性

       技术新颖性增加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技术的不确定性,越高的技术新颖性越需要制造企业和供应商一起识别并解决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存在的潜在技术问题。这一过程实现必须建立在制造企业与供应商进行关键信息分享的基础上,这些关键信息促进知识升级和组织间关键问题解决[27]。在技术新颖性高的情况下,权威治理通过明确公开的权责配置对组织成员在合作过程的利益进行保障,从而有效促进成员间在相互依赖中进行合作。

       由于组织间知识流动使得专业技术知识的保护变得困难,契约治理提供制造企业和供应商之间清晰的产权保护机制,即通过所有权的配置以决定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以及通过激励机制设计来降低目标不一致的风险或损失[28]。在技术新颖性高的情况下,契约治理会促进清晰而确定的目标,有利于减少合作伙伴间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交易困境,防范合作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交易的有效执行。项目成员在任务的执行过程中也能获得更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得组织间形成知识共享、学习导向和开放思维的氛围,进而降低产品创新风险[29]。因此,技术新颖性越高,契约治理越重要。

       新产品开发的技术新颖性越高,意味着制造企业和供应商之间越需要信息共享和交流[30]。目标一致性有利于提升组织间成员的共享意愿,促进供应链知识共享的行为与效果[31]。通过建立以信任和承诺为基础的规范治理,它包含一系列隐含的原则和规范,依赖于社会化手段减少组织间成员目标的不一致性,有利于成员间的参与和沟通。规范治理有利于制造企业构建组织间成员知识共享的平台,维持制造企业-供应商之间长期导向关系[32]。组织间成员更有意愿来参与其他决策制定过程,从而合作双方都能关注潜在的问题,使得双方都能更好的解决彼此的不同而降低事后的协调成本。因此,技术新颖性越高,规范治理程度也随之增强。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设:

       H1a:技术新颖性程度越高,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权威治理程度越高;

       H1b:技术新颖性程度越高,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契约治理程度越高;

       H1c:技术新颖性程度越高,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规范治理程度越高。

       (2)产品模块化

       在新产品开发中,根据产品组件的功能,将产品分割成相互独立并且具有规范接口的模块,这就意味着产品单一模块的变化并不会引起其他产品模块的改变[33]。产品模块化使得供应商可以侧重于各自模块独立进行具体设计和测试工作,而无需与其他供应商进行相互协调。因此,产品模块化能够高效地控制新产品的上市进程,缩短开发周期,从而提升新产品开发效率[34]。

       产品模块化改变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管理方式和组织结构,增加供应商网络的复杂性。制造企业需要协调其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任务分配和目标协作,随之相应的需要一方能够拥有对另一方活动控制的权利,制造企业使用权威治理可以有效地控制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关键资源的流动。

       当产品模块之间接口被很好地设计并标准化时,信息得到有效共享,新产品开发中的制造企业和供应商可以并行各产品模块的自主设计,从而提高新产品开发效率[35]。合作双方清晰明确的职责界定对于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至关重要。因此,产品模块化程度越高,契约治理越重要。

       产品模块化作为战略手段运用于新产品开发中也增加制造企业管理供应商的难度。产品的模块化程度越高,加入到新产品开发的供应商数量也随之增加,制造企业越需要提高供应商管理的效率[36]。规范治理更好协调组织间的各个关系,促进成员之间信息共享和知识流动。因此,制造企业的规范治理程度也需要随之加强。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设:

       H2a:产品模块化程度越高,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权威治理程度越高;

       H2b:产品模块化程度越高,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契约治理程度越高;

       H2c:产品模块化程度越高,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规范治理程度越高。

       (3)资产专用性

       为了更好获取竞争优势,制造企业开始从战略层面上与供应商建立更为紧密的合作关系来实现与供应商之间的互惠互利。制造企业开始更多采用长期导向关系行为,促使制造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从简单的市场交易关系转变成战略伙伴关系,其中制造企业对供应商进行资产专用性投入在实践中最为普遍。然而资产专用性投入会形成组织间依赖,有可能导致供应商对具有依赖性的买方提供非善意的价格[37,38]。为更好促进新产品开发,制造企业往往通过有效治理降低资产专用性投入带来的嵌入风险。

       资产专用性投入使得双方的相互依赖程度增加,而双方专项投资不对称会引起机会主义行为[39]。为防止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制造企业更倾向于用权力为基础的权威治理,促使组织中正式控制程度增强[40]。权威治理通过行为控制和资源支配等有效组织管理来决定控制权的归属,从而对产品创新项目开发进行实时的过程监督和行为控制,使得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契约协议能约定在双方投入专用性资产时,对于背离协议的机会主义行为制定明确的罚金,使得合作伙伴在执行自利机会主义行为时受到高额罚款,从而有效减少组织间冲突。因此,契约治理促进制造企业通过资产专用性的投入来创造以共享为目的,激励组织间成员形成信任和相互承诺的合作关系[41]。因此,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越高,契约治理的程度也就越高。

       规范治理有利于组织间形成相互分享氛围,促进成员间进一步交流。随着合作时间的增加,制造企业也更有意愿进行专用资产投入,从而确保关系的长期导向性。同时通过规范治理建立良好的关系质量,如信任、承诺、适应性等所形成合作规范,会促进知识共享和知识转移,从而有利于网络成员间的相互学习[42]。因此,当制造企业资产专用性投入增加时,规范治理程度也会增加。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设:

       H3a:资产专用性越高,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权威治理程度越高;

       H3b:资产专用性越高,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契约治理程度越高;

       H3c:资产专用性越高,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规范治理程度越高。

       3、治理机制选择对新产品开发绩效的影响

       供应商的投机行为一直是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难于解决的问题,治理机制能有效降低不确定性、交易成本和供应商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制造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更加稳定,从而有利于创造好的绩效[24]。具体而言,权威治理能够有效地协调问题解决,增加供应商之间的协作,大大降低投机行为,使得产品开发的目标更易实现;契约治理通过缜密明晰的契约减少制造企业和供应商行为的不确定性,提高双方的沟通协作效率,提升双方创造共享价值的期望[43];规范治理增强制造企业和供应商之间的互动,信息交流更为流畅,促使组织间的认知更为一致,协调成本大大降低。因此,权威治理、契约治理和规范治理有利于新产品开发绩效提高。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设:

       H4a: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制造企业的权威治理机制正向影响新产品开发绩效;

       H4b: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制造企业的契约治理机制正向影响新产品开发绩效;

       H4c: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制造企业的规范治理机制正向影响新产品开发绩效。

       基于上面的假设,提出本文的概念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概念模型

       研究设计和检验结果

       1、变量测量

       为了保证问卷设计的有效性,问卷的构念主要是借鉴与本文相关的研究文献或已有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测量题项进行翻译,并根据我国供应链企业具体情况对量表题项进行相应修改形成初始问卷。为保证问卷的质量,在陕西省12家具有代表性的装备制造企业对初始问卷进行小规模预测试,根据预试问卷反馈结果对容易产生歧义或意思表达不明确的问卷题项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征求6名供应链研究领域专家意见,最终形成用于大样本调查的正式问卷。这个过程保证本问卷所测量题项具有很好的内容效度。问卷采用Likert七点计分法来测量这些题项。数字1代表完全不同意,数字7代表完全同意。各构念的具体题项内容见表2。

       技术新颖性是指新产品开发中产品和流程技术的创新程度。根据Tatikonda和Rosenthal[29]、Parker等[30]的量表,结合企业调研访谈,选择四个题项测量技术新颖性。

       产品模块化测量参考Hong和Hartley[18]、Lau等[36]所开发的量表,从产品可分解性、接口兼容性、模块通用性、模块标准化四个方面来测量产品模块化。

       资产专用性反映制造企业对供应商进行非通用性投资的投入状况,采用Jap[41]的量表,选择四个题项测量资产专用性。

       治理机制的测量。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需要协调制造企业与供应商之间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间合作关系,制造企业往往通过任命相关项目领导以及组建类似矩阵式结构项目进行产品创新管理,因此本文的治理机制主要测量产品创新项目中实际使用的控制手段。基于前文理论基础的分析,将治理机制分为权威治理、契约治理和规范治理三种方式,其中权威治理是指企业通过行为控制和资源支配等有效组织管理来实现既定目标,综合借鉴Wang等[10]和Kohtam

ki[44]的量表,选择三个题项测量制造企业决定控制权的归属程度;契约治理是指通过明确契约来抑制组织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规范治理是指依靠关系规范来影响成员之间的行为,二者皆采用Cani

ls和Gelderman[11]的量表。

       新产品开发绩效参考Marcos和Susan[45]所开发的量表,从产品可制造性、客户要求、成本控制、上市及时性四个方面来测量新产品开发绩效。

       2、数据收集

       本文选取中国装备制造企业为研究对象,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课题研究组在陕西、北京、山东、吉林、河南、福建、辽宁、山西、浙江、甘肃、湖北11省市612家代表性的制造企业,问卷发放主要通过现场填写、邮寄和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为了保证问卷回收质量,课题组通过2轮的问卷发放和多次沟通联系,发放612份调查问卷,收回452份调查问卷,其中剔除无效样本23份,有效问卷回收429份,有效率为70.1%。所调查问卷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基本代表中国装备制造企业的实际情况。

      

       3、量表信效度分析

       运用SPSS18.0对样本进行Cronbach’s α分析,各变量的Cronbach’s α值均大于0.8,进一步计算各个构念的组合信度(CR),CR值都在0.8以上,表明变量具有很高的内部一致性。因此量表具有很好的信度。

      

       由表2可知,各题项的因子载荷都大于0.5,表明量表具有很好的可靠性;由于问卷题项都是单维度构念,运用AMOS18.0对量表的所有题项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结果显示该测量模型拟合优度指标均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df=2.066;GFI=0.908;AGFI=0.884;IFI=0.959;CFI=0.958;RMSEA=0.05;NNFI=0.951),表明所有构念都具有很好的结构效度;每个变量的平均变异抽取值(AVE)都在0.5以上,表明测量题项能有效反映共同因素构念的潜在特质,因此本研究变量测量具有很好的收敛效度;由表3得,每个构念的平均变异抽取值的平方根都大于对应构念之间的相关系数,显示有很好的区别效度。

       由于采用问卷法,所有测量数据来源于同一个被调查者,因此可能存在共同方法变异(common method variance)的问题,进而可能产生变量间关系高估或低估的现象。本研究参考Podsakoff和Organ推荐方法,事后检验问卷是否存在共同方法变异的现象。先采用harman单因素测试法,将测量变量的所有题项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显示无论采用限定单一因子或是抽取特征根方法,都不能提取单一因子,其中第一个因子的方差解释率为28.09%,远远小于50%,可以判定样本没有出现严重的共同方法变异情况。为进一步检测共同方法变异问题,本研究将所有题项设定为单一因素,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来检测模型的适配性。如果所有题项测量的共变量受到方法变异的影响较大,单一因子验证性因子分析模型将会出现很好的适配,而模型适配结果是

/df=9.286;GFI=0.556;AGFI=0.478;IFI=0.631;CFI=0.629;RMSEA=0.144;NNFI=0.597,所有模型适配度指标都未能达到判断标准,显示单一因子分析的模型适配度差。因此,本文共同方法变异问题不明显,并不影响相关变量间关系结论的可靠性。

      

       整体结构模型和路径效果分析

       1、构建整体结构模型

       构建结构方程模型来验证本文所提出来的假设模型,拟合结果如图2所示。

      

       图2 结构方程模型实证分析数据图

       2、模型拟合度检验

       如表4所示,各项常用拟合指标均达到理想数值要求,表明该拟合结果良好,整体结构模型的拟合度比较理想。

      

       3、结果与分析

       本文采用标准化回归系数来进行变量间关系说明,对于结果分析如下:

       技术新颖性对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如表5所示,技术新颖性对权威治理实施程度影响的系数值为-0.097,p=0.086,H1a假设未通过;技术新颖性对契约治理实施程度有正向影响(系数值为0.319,p<0.001),H1b获得支持;技术新颖性对规范治理实施程度有显著正向影响(系数值为0.694,p<0.001),H1c获得支持。

       产品模块化对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如表5所示,产品模块化对权威治理实施程度有显著正向影响(系数值为0.339,p<0.001),H2a获得支持;产品模块化对契约治理实施程度没有影响(系数值为0.07,p=0.178),H2b不支持;产品模块化对规范治理实施程度有正向影响(系数值为0.153,p<0.001),H2c获得支持。

       资产专用性投入对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如表5所示,资产专用性投入对权威治理实施程度有显著正向影响(系数值为0.541,p<0.001),H3a获得支持;资产专用性投入对契约治理实施程度显著正向影响(系数值为0.534,p<0.001),H3b获得支持;资产专用性投入对规范治理实施程度有正向影响(系数值为0.133,p=0.006),H3c获得支持。

       治理机制对新产品开发绩效的影响。如表5所示,除契约治理对新产品开发绩效影响检验不通过,H4a和H4c都通过假设检验。

      

       结果讨论

       1、技术新颖性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

       技术新颖性仅对契约治理和规范治理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1的检验结果表明,在技术新颖性程度高的情况下,制造企业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更倾向于规范治理,其次是契约治理。根据实证结果,假设H1a没有得到验证,即技术新颖性对权威治理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较为合理的解释是在技术新颖性高的情况下,新产品开发面临许多不可预测情况,制造企业对供应商严密监控每个环节和流程,其官僚作风和中心化决策使得流程僵化。这样对于决策的有效性和不确定性反应的及时性产生极大影响,降低企业新产品开发对于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因而制造企业并不倾向于选择权威治理。

       2、产品模块化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

       产品模块化仅对权威治理和规范治理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2的检验结果表明在产品模块化程度高的情况下,制造企业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管理倾向于权威治理,其次是规范治理。根据实证结果,假设H2b没有得到验证,即产品模块化对契约治理没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较为合理的解释是在产品模块化高的情况下,新产品开发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参与的组件增加,各组件的专业化程度随之提升。制造企业组织管理若侧重契约的完备性意味着企业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把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契约讨论和协商中,会使得组织间合作缺乏弹性,进而影响到新产品开发效率,因而制造企业并不倾向于选择契约治理。

       3、资产专用性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

       资产专用性对三种治理机制均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3的检验结果表明在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的情况下,制造企业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管理倾向于权威治理和契约治理,这说明当资产专用性越高,制造企业越倾向于通过权威治理和契约治理这两种正式的治理机制为制造企业和供应商合作提供清晰的界定,有效减少新产品开发活动中不确定性行为,保护合作双方的专用资产投入,从而有利于信息共享和争议问题的解决,进而有效提升新产品开发绩效。

       4、治理机制对新产品开发绩效的影响

       假设4的检验治理机制与新产品开发绩效的关系,发现规范治理和权威治理对开发绩效都有正向影响。根据实证结果,假设H4b没有得到验证,即契约治理对新产品开发绩效影响不显著。较为合理的解释是:一方面,在讲究“以和为贵”的中国商业关系中,制造企业会谨慎通过法律强制执行违约处罚以维护制造企业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契约治理更多作用于双方合作的初期阶段,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相互依赖性越强越不需要制定详细的契约。在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制造企业和供应商是长期导向的战略伙伴关系,因而契约治理对新产品开发绩效的影响减弱。

       结论与展望

       结果讨论表明,在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过程中,技术新颖性、产品模块化、资产专用性对治理机制产生不同影响。具体体现为:在技术新颖性程度高的情况下,制造企业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更倾向于规范治理;在产品模块化程度高的情况下,制造企业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管理倾向于权威治理;在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的情况下,制造企业对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管理倾向于权威治理和契约治理。因此我国制造企业为了更好管理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需要充分考虑治理机制设计的前置因素,才能更好理解治理机制与新产品开发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为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中有效管理供应商提供理论指导。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首先,本文仅探讨供应商参与新产品开发的前置因素对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并不涉及新产品开发本身创新类型,例如突破创新和渐进创新要求下的治理机制是存在差异。未来研究可以探讨不同创新对治理机制选择的影响;其次,调查样本是基于中国装备制造企业,针对于这一特定研究对象的结论是否适用于其他行业的企业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有待后续研究中收集更多其他行业的调查样本检验本文结论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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