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劳动者”学位制度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新常态”_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论文

用“劳动者”学位制度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新常态”_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论文

以“工士”学位制度推进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常态论文,学位论文,制度论文,高职教育论文,工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29-0017-04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首次提出了“新常态”,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他又特别强调:“中央政治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积极破解经济社会发展难题……”[1]所谓新常态,就是强调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更注重高效率、低成本与可持续性,增长速度由“高速转中速”,结构调整“不断优化升级”,动力资源由“重要素与投资”转向“重创新驱动”。“新常态”理念是党中央对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做出的新判断和表明的新态度。“新常态”理念不仅对新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且对新时期我国教育改革与创新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特别是“新常态”理念的提出与实践,将有力推动我国教育在内外部力量的共同作用与影响下、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双重推进过程中,开创当代中国教育改革的新格局,构建当代中国教育的新生态,从而使我国教育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不断向纵深发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包括高职教育在内的当代中国教育日益进入“新常态”。

      一、构建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工士”学位制度的内涵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和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当代中国的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社会、生态、外交等各领域都进入“新常态”。与此同时,我国高等教育正进入“新常态”,集中体现在“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成为新常态、在改革创新中释放办学活力成为新常态、以法治思维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成为新常态、政府宏观管学与社会参与办学成为新常态、大学深度开放与教育科技引领成为新常态”。[2]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高职教育也具备上述特征。要实质进入“新常态”,我国高职教育必须由加快“外延发展”向注重“内涵发展”转变,更加注重构建高职教育的法治环境,实现高职教育的制度创新和高职教育制度的公平正义,注重高职教育改革的深化,最终实现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规模、质量、层次、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相适应、相协调,从而以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

      在推进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的进程中,建立健全与内涵发展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学位制度成为一种必然。通常情况下,学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是评价高等教育教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尺。2014年6月20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2014届1103名毕业生授予“工士”学位,开全国为高职院校毕业生授予学位之先河。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授予毕业生“工士”学位,从本质上来说,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所具有的理论素质与实践素养的重要指标,能够比较科学、规范地体现高职毕业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后所具备的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积极回应社会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与水平的价值诉求。因此,建立健全高职教育“工士”学位制度,对于促进高职学生综合素养的完善与高职院校的内涵建设、提升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与水平、实现高职教育与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价值。

      关于“工士”学位内涵的科学界定,我国“工士”学位的提出者、湖北工业大学的李梦卿教授对其进行了专业解读。他指出,“相较于目前许多学者提出的诸种学位名称,‘工士’学位更能体现出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性和人才培养目标。‘工’,最初的器物含义是‘工匠的曲尺’。清朝的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提出:‘凡善其事曰工’,‘工’进一步被引申为含有技术、技术修养、擅长、善于等含意。由此可见,‘工’与职业教育有着天然的联系。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达到一定水平,擅长、善于从事某个专业或职业,不论是理工科专业还人文社科专业,都可适用于‘工士’学位。”[3]实践证明,建立“工士”学位制度有利于积极构建我国高职教育“新常态”。“工士”学位的确立将有助于实现高职教育的制度创新,为全面深化高职教育改革提供新的动力资源,进而强力推进高职教育的内涵发展。

      二、“工士”学位制度对推进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的价值分析

      设立“工士”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高职院校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工士”学位,不仅能够积极释放和彰显当代中国教育改革的红利,而且能够不断提升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水平;既能够彰显教育公平,促进高职教育的内涵发展,又能够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与名誉度;既能够不断实现制度创新,推动高职教育深化改革,又能够不断激发办学活力,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从而推动高职教育发展进入“新常态”。

      1.彰显教育公平,促进高职教育的内涵发展。当前,我国法律还没有赋予高职院校授予毕业生具有职教特色学位的权利,这对于高职生而言有失公平。“工士”学位制度之于高职生,既能够满足他们对“学位”的强烈需求,也能够促使他们实现主体价值。在适应与推进我国经济新常态的进程中,高职院校不仅要解决毕业生的升学深造问题,积极做好高职教育通向高一级学位的制度安排,而且要有效促进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与高职院校毕业生自身难以充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工士”学位制度能够为解决这一突出矛盾提供制度平台,使高职生能够平等地参与升学竞争与就业竞争,平等地进入学位通道,参与终身学习,共享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让每位高职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工士”学位制度在实现与彰显教育公平的同时,也能够促进高职教育的内涵发展,不断提高高职院校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与水平。在推进高职教育“新常态”的过程中,高职院校提炼与凝聚办学特色的重点与中心在于培养高质量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建立健全“工士”学位制度,不仅能够不断实现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的特色,彰显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魅力,而且能够不断推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由注重规模扩张向注重内涵发展,这也是适应和推进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要。

      2.实现制度创新,推动高职教育的深化改革。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学位制度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只有针对普通高等教育设立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没有针对高职教育设立学位。设立“工士”学位制度,能够实现高职教育的制度创新,构建“工士—学士—硕士—博士”四级学位体系,搭建起高职教育(专科)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立交桥”。“工士”学位制度能够建立一个以专科(高职高专)学位为基点,有效衔接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制度体系,顺利打开并逐步拓展我国高职教育(专科)与普通高等教育之间的通道,这无疑是我国高等教育现行学位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在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改革与探索中取得实质性进展。事实上,“工士”学位制度既能够通过实现高职院校毕业生与上一级学位的“接轨”,从而积极构建与拓展新时期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学生深造的上升通道,也能够推进高职院校生源质量的提高与生源结构的优化,从而不断增强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归属感与职业幸福感。总之,“工士”学位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的探索,将以制度创新为动力不断推进我国高职教育改革的深化,进而推动高职教育日益进入“新常态”。

      3.推进战略发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指出,到2020年,我国要“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4]可以说,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高职教育进入“新常态”的战略选择。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势必需要高职教育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培养和造就数以万计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特别是能够胜任生产服务一线的创新人才。将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制度作为当代中国高等教育学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构建“工士—学士—硕士—博士”的四级学位体系,从而为不断提高我国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与水平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不断完善我国高职院校毕业生继续深造的激励机制,有助于践行终身教育理念和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以建立健全“工士”学位制度为良好契机,积极搭建与有效拓展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桥梁,不断完善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学位制度,对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积极作用与深远意义。

      三、以“工士”学位制度推进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的路径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明确强调,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如何建立一整套符合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的高职教育学位体系,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其中,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从而赋予“工士”学位制度以合法性,是基础工作与关键环节。明确授予标准,注重“工士”学位规范化,强化企业责任以增加“工士”学位的含金量,这也是以“工士”学位制度来推进高职教育发展“新常态”的主要路径。

      1.加强顶层设计,赋予“工士”学位以合法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要依法治教,建立符合“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高职教育“学士”学位制度,尽快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顶层设计层面赋予“工士”学位以“合法性”,进而为“工士”学位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纵观当今世界,但凡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大都拥有健全而完善的高职教育学位法律制度,为其学位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与机制保障。比如,日本为了推动高职教育学位制度建设,已经“形成了以《学校教育法》《学位规则》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从2005年开始,为专修学校四年制毕业生授予‘高度专门士’称号,重新修订了《针对专修学校专门课程毕业生授予专门士称号的规定》,颁布了《针对专修学校专门课程毕业生授予专门士和高度专门士称号的规定》,对学位授予名称、学位授予主体和学位授予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可操作性较强”。[5]我国198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在此后的三十多年间,包括高等职业教育在内的我国高等教育发生了诸多变化,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伴随我国高等教育特别是高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缺失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尽管我国于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进行了修订,但未提及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我国高职院校的学生毕业时仍未能依法获得相应的学位(比如“工士”学位),这既不适应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需要,也不适应我国高职教育进入“新常态”的需要。笔者认为,应该由国务院学位办牵头,尽快成立“工士”学位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国内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理论专家、各高职院校代表、各行业企业实践专家进行科学规划、深入调研,广泛征求高等职业教育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与建议,科学制定我国高职教育“工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制度化、规范化,从而赋予新时期我国高职教育“工士”学位制度的合法性。

      2.明确授予标准,注重“工士”学位规范化。“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提出的明确要求。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学位授予标准是能否授予高职院校毕业生学位的基本依据与准则,充分体现学位申请、授予与获得的科学性、严肃性与正当性。一般情况下,“工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结构、理论学习成绩、毕业设计等级、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评价等。“工士”学位制度要进一步明确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即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培养高质量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特别是能够适应生产一线需要的创新型人才。在课程设置与结构上,既要有专业理论课程,又要有职业技能实践课程,还要有通识教育或人文素养教育课程。如“香港大学针对副学士学位制定了三大类课程,即通用技能、普通教育及专业技能。香港城市大学对副学士学位开设了语文、英语、核心课程、精进教育(主要包含三类,即艺术、人类学,社会研究、社会和商业组织,科学技术)等课程。以屋宇装备工程副理学士为例,得到此学位需要69~72学分,其中核心课程占57学分,语文3学分,英语6学分,精进教育课程占6学分”。[6]各高职院校要结合省情、校情等客观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与细则,科学确立评价标准,不断优化指标体系。为此,建议由国务院学位办牵头,组成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高职教育研究领域知名专家学者、高职院校代表和行业企业实践专家代表等组成的高职教育“工士”学位授予标准起草小组,通过科学认证与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士”学位授予的国家标准与具体实施细则,从而积极倡导“立德树人、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新型人才观。总之,要通过明确授予标准,推进“工士”学位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合理化。

      3.强化企业责任,增加“工士”学位“含金量”。“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因此,要强化企业在培养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过程中的责任,通过深化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来不断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水平。事实上,以“就业为导向”的深层次内涵在于:在高职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企业既是“育人主体”,也是“用人主体”。企业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要求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的目标与过程,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决定了人才培养的质量与水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高职院校授予“工士”学位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强化企业责任。一方面,要明确企业在“工士”学位授予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起到的指导责任。由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普遍实行“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工士”学位授予标准有别于我国普通高校的学位授予标准,要特别突出企业在制定具体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不断彰显“工士”学位制度的职教特色。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工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职院校)和企业在共同研究、论证和制定“工士”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时,要充分发挥企业在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标准与行业企业用人标准有效对接,从而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既能够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又能够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另一方面,要明确企业在“工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支持责任。因为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授予标准及实施细则中对高职院校毕业生所应具备的专业技术技能培养与认定,都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7]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富有成效的工学结合与产教融合,不断培养与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操作能力与职业综合素养。总之,通过不断强化企业在“工士”学位授予标准制定及实施细则中的指导责任与支持责任,使企业由被动接受向主动参与转变,积极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工士”学位制度的建设与实施。与此同时,还要确实保证企业在“工士”学位授予时的发言权与决定权,从而不断提高“工士”学位的社会认可度,通过“工士”学位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内涵,从而在国家层面赋予“工士”学位“合法性”的同时,不断增加“工士”学位“含金量”。

      综上所述,要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需求,全面促进产教深度融合,实现中职与高职的有效衔接,推进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积极构建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就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以赋予“工士”学位合法性,明确授予标准以注重“工士”学位规范化,强化企业责任以增加“工士”学位“含金量”,从而不断建立健全我国高职教育“工士”学位制度。以此为契机和平台,能够不断推动我国现代职业教育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有效融合,真正打通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断送路”,全力构建我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和谐发展的“立交桥”,实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有效衔接,从而不断推进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新常态”,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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